信用社(银行)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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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维护农信社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及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农信社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严禁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农信社贷款、投资、担保、融资、结算、提现、抵债资产处置等金融业务;第二条 严禁利用节假日公费或关系户公款接待旅游度假、高消费娱乐;第三条 严禁以各种名义收受下属单位、个人或关系户赠送的慰问金、有价证券、礼金和各种红包;严禁拿发票到辖区农信社报销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索取农信社的钱物;第四条 严禁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参与农信社的基建、装修及电子设备

2、、车辆、通讯工具、办公设备和各种耗材等采购提供方便,干预农信社采购工作;第五条 严禁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和其他利益;第六条 严禁占用农信社和企业单位的小轿车等交通工具;第七条 严禁个人经商办企业或伙同他人经商办企业;严禁参与“黄、赌、毒”活动;第八条 严禁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行为;第九条 严禁泄露、出卖农信社商业秘密;第十条 严禁违反其它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信用社(银行)工作人员赌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纯洁信用社(银行)(以下简称农信社)员工队伍,严肃纪律,防止腐败,刹住赌博歪风,根据监察部驻金融系统监察局关于印发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赌博、吸毒、贩毒、嫖娼、卖淫行政处

3、分的暂行规定(金监19925号)和关于严厉查处金融系统人员赌博、嫖娼等色情行为的通知(金纪1998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农信社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农信社系统工作人员(含合同工、临时工)参与赌博的,应依据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二章 范围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赌博行为:(一)以赢钱、赢利为目的,打麻将、扑克牌、台球、下棋等记分记钱的。(二)参与境内外非法六合彩、赌球、赌马等活动,以各种方式下赌注者。(三)到境内外赌场参与赌博者。(四)以其他方式赌输赢,并以赢钱、赢利为目的的。(五)明知是赌博活动,仍为其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或其他便利条件的,视同参与赌博活动。(六)多

4、次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的,视同为赌博活动。(七)教唆、诱骗、胁迫他人进行赌博活动的。第三章 处罚第四条 农信社工作人员参与赌博,赌资数额在5元以下的,根据情节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后果较为严重的,给予行政撤职直至开除处分。第五条 农信社工作人员参与赌博,赌资数额超过5元的,给予行政降级直至行政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条 农信社工作人员虽未直接参加赌博,但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或其他便利条件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撤职(含行政撤职)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或从中获利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第七条 为赌博护场、放哨、通风、报信,或利用职务之便纵

5、容赌博活动、包庇赌博人员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或辞退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在库房、营业场所、办公、值班场所等金融重地进行赌博的。(二)在工作时间进行赌博的。(三)挪用客户资金、动用库款和信贷资金进行赌博的。(四)重犯赌博者且赌资超过5元的。(五)以赢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六)开设赌场、赌档,或者以放贷形式向赌徒提供赌资的。(七)在国外境外参与赌博的。(八)凡利用信用社业务往来关系或上下级关系进行赌博的。(九)凡被公安机关查处抓获者,不论赌资大小,一律给予开除处分。第九条 各办事处、联社、信用社负责人(含联社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与赌博的,从重处分。第十条 各办事处、联社、信用社(含联社各职能部门)有关责任人,对所属员工参与赌博放任不管,对上级检查马虎应付的,视情节轻重及责任大小,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第十一条 上级管理部门(各级联社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到基层检查指导工作时参与赌博的,一经查实,从重从严处理。第四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联社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信用社(银行)各级机构制定的有关制度及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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