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文明信用村、文明信用乡镇评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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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文明信用村、文明信用乡镇评定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转变粗放型经营模式,增强全市农村信用社员工和农民诚实守信意识,努力建设优良的经济发展环境,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进一步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市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实施“文明信用工程”的主要内容,是对全市广大农村开展创建、评选“文明信用乡镇”“文明信用村”“文明信用户”“文明信用企业”“文明信用工商户”活动。第三条 实施“文明信用工程”的对象是全市的乡镇、村、农户,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第四条 组织

2、实施“文明信用工程”,纳入全市道德建设的总体目标,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列入农信系统的整体工作目标考核。第二章 评定条件第五条 “文明信用乡镇”条件(一)乡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创建活动组织协调有力,开展广泛;(二)认真抓好农民诚信教育和道德实践活动,群众信用意识强,社会风气良好;(三)有60%以上的行政村达到“文明信用村”标准,与农村信用社贷款有关系的“AA”级以上企业超过辖内企业总数的50%;(四)农村信用社所增贷款收贷、收息率达到99%以上,单个信用社不良贷款控制在13%以下;(五)无非法集资和非法借贷活动;(六)无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和恶意欠息行为;(七)综合评定

3、得分在80分以上。第六条 “文明信用村”条件(一)村委会班子对创建活动重视,组织发动广泛;(二)积极开展道德教育和实践活动,村民风气正,诚实守信意识强;(三)村委会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贷款和欠息记录;(四)入股社员户数达到50%以上;(五)有80%以上的农户被评为“文明信用户”;(六)综合评定得分在80分以上。第七条 “文明信用户”条件(一)户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经营,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帐户或信用社入股社员;(二)诚实守信,在村里威信较高;(三)具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无不良贷款及欠息记录;(四)综合评定得分在80分以上。第八条 “文明信用企业”条件(一)对创建

4、工作重视,参与意识强,具有较强的市场预测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二)积极开展道德教育和实践活动,诚实守信意识强,社会信誉高;(三)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信用等级为“AA”级以上,为市级以上“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四)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近三年无亏损,无不良贷款、欠息记录,对外担保贷款形成不良贷款或欠息后能主动帮助追缴或偿还;(五)企业财务制度健全,能定期向农村信用社报送真实有效的有关财务报表、资料,并接受信用社监督;(六)综合评定得分在80分以上。第九条 “文明信用工商户”条件(一)有固定营业场所,有工商、税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簿,并按时办理年检手续,及时缴纳税费,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

5、本帐户;(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文明经营;(三)在信用社无不良贷款、欠息记录;(四)综合评定得分在80分以上。第三章 组织领导第十条 成立市实施农村“文明信用工程”领导小组及评定机构,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联社等部门的有关领导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联社,负责“文明信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日常工作,各乡镇信用社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评定机构。第十一条 各级评选要按级申报(一)“文明信用乡镇”“文明信用村”“文明信用企业”由各乡镇信用社初评推荐,报市联社、市文明办审定;(二)“文明信用户”“文明信用工商户”由信贷员初评推荐,乡镇信用社审定,报市联社备案。(三)创建活动中各

6、类资信审定工作由乡镇信用评审小组负责。第四章 评定原则及方法步骤第十二条 实施“文明信用工程”要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公开公正 ;(二)严格条件,按程序进行;(三)示范带动,逐步推进;第十三条 “文明信用乡镇”“文明信用村”“文明信用企业”的评定(一)参评乡镇、村、企业向乡镇信用社评审小组递交信用评定申请表和书面报告。(二)乡镇信用评审小组根据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查审定,对符合条件的报市评审委员会审核认定。第十四条 “文明信用户”“文明信用工商户”的评定(一)参评农户、工商户向信贷员提出信用评定申请;(二)乡镇信用评审小组会同村委会进行评审认定。第五章 优惠条件第十五条 “文明信用乡镇”享受

7、以下优惠:(一)在精神文明建设责任目标考核中予以鼓励;(二)优先安排项目贷款和支农资金;(三)适当提高小额农户信用贷款比例。第十六条 “文明信用村”“文明信用户”享受优惠:(一)“文明信用村”村民贷款额度在3000元以内的,享受信用贷款方式发放贷款;(二)提高“文明信用村”小额农户信用贷款比例,并提高联保方式贷款所占比重;(三)对“文明信用村”优先安排再贷款;(四)入股社员享受贷款优惠政策;(五)对“文明信用户”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贷款证办法;(六)对“文明信用村”“文明信用户”实行送贷上门服务。第十七条 “文明信用企业”“文明信用工商户”享受以下优惠:(一)优先安

8、排项目资金;(二)入股单位和工商户在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利率优惠;(三)适当增加贷款的授信额度;(四)最大限度地给予支持,并核发贷款证,简化贷款手续;(五)实行送贷上门。第六章 管 理第十八条 “文明信用乡镇”“文明信用村”“文明信用企业”“文明信用工商户”由市文明办、市联社公示后命名挂牌,并实行动态管理,“文明信用户”由乡镇审批小组审核后发放信用证,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称号(一)不守信用,存有欺诈行为或发生重大责任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出现非法集资活动的;(三)不及时归还借款,出现不良贷款或欠息情况,有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行为的;(四)“文明信用乡镇”单个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率上升2个百分点或超过15%的;(五)“文明信用村”出现10%以上的贷户欠贷、欠息的;(六)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贷款逾期20天以上的;(七)不积极配合农村信用社工作,逃避监督,情节严重的;(八)在评定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文明信用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由市文明办、市联社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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