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法律讲座培训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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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法律讲座培训资料第一章 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 第一节 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是与其他社会现象,如道德、宗教、政策等相比较显示出来的特殊现象: 一、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是有规范性。法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或交互行为的社会规范。法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告诉人们可以作什么样的行为,不可以作什么样的行为,必须作什么样的行为。 二、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国家的产生和存在是法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四、法在

2、国家权力管理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 五、法具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第二节 法的规范性 法的规范性是通过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法调整人们的行为,告诉人们可以作什么样的行为(权利),应该作什么样的行为(应为义务),不得作什么样的行为(勿为义务)。有了法律规范,人们知道了自己的权利和自己的义务。 第三节 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人们应遵守法定和权利的义务,同时,人们在互相交往中出于经营和生活的需要,还要互相约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这种约定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法定的权利、义务相比,约定的权利义务具有以下特点: 1、法定的权利、义务是笼统的;约定的权利义务是

3、具体的。 2、法定的权利义务是基本固定的;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可变更的。 3、法定的权利义务是可反复适用的;而约定的权利义务多数是履行完毕就不存在了。如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只要父母健在,就必须履行,而借债还钱的义务,还完后义务就不存在了。 第四节 合同是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从本质上说,是当事人之间约定彼此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基本原则是: 一、地位平等原则。签订合同的双方是平等的,合同是平等协商的结果,一方强加给另一方的不是合同。 二、自愿原则。合同各方是否签订合同,签订什么样的合同,都由当事人自愿。 三、公平原则。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应该是对称的,对各方当事人都是公平合理的。

4、四、合法原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五、诚实信用原则。签订合同是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的,违背该原则,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第五节 法在管理贷款工作中的局限性 在法治社会里,法的作用是广泛的,但法不是万能的,也有其局限性。在管理贷款过程中的局限性表现在: 一、法可以确认借贷关系,但不能确认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借款人的偿还能力需要我们信贷管理人员凭着自己的业务技能,从借款人的品行、净资产数量及质量和贷款项目的预期效益等方面来考查评定。 二、法能确认保证担保关系成立,但无法确认保证人是否具有代为偿还的能力。评价保证人的代为偿还能力是信贷管理人员的职责。 三、法能确认抵押担保关系成立,但无法解决抵押物是否能变现,变现价值是多少,抵押人是否愿意承担抵押担保义务等问题。 四、法能确认质押担保关系成立,但无法解决质押的动产或权利的变现价值问题,是否能变现等问题。 在借款人不履行偿还义务的情况下,通过法律手段,可以确认借贷关系或担保关系成立并判令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或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但是,法院的裁决能否得到顺利执行,信用社的贷款是否有损失?是由我们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水平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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