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现场稽核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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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现场稽核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农村信用社现场稽核工作更为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稽核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农村信用社章程以及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暂行办法等,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现场稽核包括稽核准备、稽核实施、稽核报告、稽核处理、稽核档案整理和后续稽核六个阶段。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农村信用社的现场稽核。第二章稽核程序及稽核工作步骤第四条稽核准备阶段。(一)确立稽核立项。省联社、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稽核检查部门根据稽核年度工作计划、本级领导的工作要求或特定的稽核事项提出“稽核项目确定书”(附

2、件1),报同级主管主任审批立项。(二)成立稽核组。根据稽核任务和对象,确定拟稽核的内容、重点和稽核期;选定稽核人员,组成稽核组,至少两人以上,指定稽核组组长和主稽人。 (三)制定稽核方案。稽核组根据确定的稽核任务和重点,由稽核组长和主稽人拟定具体的“稽核方案”(附件2),填制“稽核方案”并报本级主管主任审核批准。稽核方案包括以下内容:1.稽核项目名称;2.制定稽核方案的依据;3.被稽核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4.拟稽核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时间控制要求;5.稽核组人员组成和人员分工;6.编制稽核方案的日期;7.审批人的意见、签名和日期。(四)发出稽核通知。稽核方案经批准后,在实施现

3、场稽核前,应将“稽核通知书”(附件3)发送至被稽核单位,“稽核通知书”加盖本级社公章或本级稽核部门公章。特殊情况可不提前发送通知。根据工作需要,上级稽核部门可发出“授权稽核通知书”(附件4),授权下级稽核部门对某一单位或某一项目进行稽核。第五条稽核实施阶段。(一)进入现场。稽核组按照稽核规定时间进入现场,出示稽核证件,与被稽核单位主要负责人举行进点谈话,讲明本次稽核工作的重点以及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由被稽核单位签收稽核通知书,并填写“被稽核单位承诺书”(附件5)。(二)现场检查。稽核操作中,稽核组应根据拟稽核检查的内容确定需调阅的原始凭证、会计账簿、各种报表、合同、票据、文件等资料,

4、凡调阅的资料,都要填写“资料调阅单”(附件6),由调阅人、资料保管人签字;并将了解、检查的情况,如实填写“稽核工作底稿”(附件7),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如需查库则要有被稽核单位的主管领导及有关人员陪同,并填写“查库表”(附件8)。(三)调查取证。稽核组需要书面向被稽核单位了解有关情况的,要向被稽核单位发“稽核情况查询表”(附件9)。查询内容由稽核人员填写、签章;答复情况应由被调查人填写,并由被稽核单位或被调查人分别签章;需向本社系统外业务往来单位调查情况的,可发出“内部稽核询证函”(附件10)。稽核人员收集证明材料时应当注意:证据必须真实可靠,现场稽核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单位

5、传票、账簿的日期、编号以及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重大问题可提供复印件。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应当说明原因。调查取证工作结束时,应当统一汇总证明材料,编制调查取证材料清单,并由编制人员签名,统一整理,保管备查。(四)整理资料。稽核人员实施稽核时,应当对稽核工作进行序时记录,完整保管各种资料,结束前进行认真整理。稽核资料主要包括: 1.各种取证材料。取证材料包括凭证、报表、问卷、说明材料等以及对稽核事实和结论提供支持的材料; 2.在会谈、实地观察和查账中的有关记录,需要认定事项的主要事实依据; 3.对凭证、报表等有关资料进行计算、分析、比较的依据及文字说明; 4.被稽核单位的名称,稽核项目名称以

6、及实施时间; 5.稽核人员的姓名,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6.按顺序编排资料编号及页码。(五)核实认定。对需要由稽核双方核实认定的事项,要采取合适的方式,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查对象双方共同对事实进行确认,并填制“稽核事实确认书” (附件11)。(六)交换意见。稽核工作结束后,稽核组要将稽核情况汇总,根据稽核实施阶段查实的各种问题和事实,初步认定问题的性质,形成本次稽核工作的初步结论。由稽核组组长负责召开由稽核成员、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交换意见会议,对整体评价及所发现的问题事实征求意见。被稽核单位如有不同意见,应提供相应依据给予解释,稽核组应进行认真核对,确有差

7、错时应予以更正。全部事实及问题应由被稽核单位做出书面确认,并对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如因工作需要,稽核报告也可不采取征求意见这一步骤。(七)离开稽核现场。稽核组在离场时,应交还“稽核资料调阅单”所登记的资料等。稽核组要在汇总整理稽核检查情况的基础上,形成稽核报告(凡是发过稽核通知书的,无论是否有需要处理的问题,都要形成稽核报告)。第六条稽核报告阶段。稽核组在向被稽核单位通报情况,并对有关稽核结论再次核实后,稽核组应编制完整的稽核工作报告。(一)形成稽核报告。稽核报告是稽核组向派出机构稽核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应以事实为依据,全面反映稽核查出的问题,并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同时,如实反映被稽核单

8、位对稽核组做出的稽核评价的认识和态度,以及对查出问题的认识。(二)稽核报告内容。稽核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实施稽核的基本情况,包括稽核内容、范围、稽核期、现场工作时间、稽核方案的执行和调整情况等;2.被稽核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内部组织结构、经营方针、经营状况、内控状况、前一次稽核的情况等;3.稽核查出的问题事实和稽核组做出的结论;4.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提出拟作做出的罚款处理、纪律处分、其他处理建议和工作整改意见。(三)稽核报告定稿。稽核报告一般应由主稽人负责起草,也可由主稽人在稽核组成员中指定专人起草,由主稽人和组长定稿并共同签署。(四)稽核报告时间要求。稽核报告一般要求应当

9、在现场稽核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七条稽核处理阶段。(一)稽核报告处理。稽核报告形成后,由稽核组起草稽核整改意见书(附件12)和稽核监督决定(附件13)初稿,作为稽核报告的附件,然后填制“稽核报告书” (附件14)。(二)稽核报告审定。稽核组将稽核报告及稽核整改意见书、稽核监督决定等附件一同上报稽核部门负责人;稽核部门负责人根据稽核组提交的稽核报告、稽核整改意见书和稽核监督决定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同级联社主任或主管主任审批。(三)稽核报告下发。稽核报告及附件经稽核组同级主管主任批准后,向被稽核单位和有关部门正式行文下发。被稽核单位应对稽核报告、整改意见书中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积极进

10、行整改,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报告整改措施和情况。如因工作需要,稽核报告也可不向被稽核单位发送。 (四)稽核整改意见书的做出和执行。稽核整改意见书是对被稽核单位通报稽核事实、做出稽核评价、提出整改或其他意见的专门性文件。稽核整改意见书应于同级联社主管主任审批稽核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 1.稽核整改意见书由同级联社主任或主管主任签发,也可授权稽核监督部门负责人签发。稽核整改意见书加盖本级联社公章,要及时送达被稽核单位。2.稽核整改意见书的内容包括被稽核单位存在的问题事实、对问题事实的评价和判断、针对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执行整改意见的时间要求等。 3.稽核整改意见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时间为

11、被稽核单位签收的时间。 4.被稽核单位应当在收到稽核整改意见书1 0个工作日内将执行稽核整改意见书的具体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稽核组的派出机构稽核部门。 5.被稽核单位或个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当予以经济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在出具稽核整改意见书的同时,对被稽核单位做出稽核监督决定。 (五)稽核监督决定的做出和执行。稽核监督决定是信用社管理部门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予以经济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专门性文件。 1.稽核监督决定经稽核部门认真审议后报同级联社主任、主管主任,由同级联社主任或主管主任签发,也可授权稽核监督部门负责人签发。 2.稽核监督决定的内容主要包括违法违规事实、对违法违规事实的判

12、断和评价、进行处罚的依据,责令被稽核单位立即或限期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整改情况,稽核组将实施必要的后续稽核。对于决定不予以处理的其他问题,不应列入稽核监督决定中。 3.稽核监督决定未公布前,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4.稽核监督决定的办理时间和送达方式及程序,与稽核监督意见书同。5.稽核部门认为被稽核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或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掌握的有关资料移交监察部门,由监察部门认定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六)稽核报告复审。稽核对象如对稽核报告有异议,可附文字说明在15日内向稽核组的派出机构直至省联社稽核监督委员会提出复审的书面申请。确需复审的,经有权复审机构审核后,由主任、分管

13、主任或稽核部门负责人签发复审决定。省联社稽核监督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为最终审核结果。第八条稽核档案整理阶段。(一)立卷建档。凡记录稽核过程、反映稽核结果、证实稽核结论的文件、数据资料及工作记录都应由稽核组立卷归档。1.稽核档案包括:稽核方案、工作记录、证明材料、稽核事实和评价材料、分项目稽核报告、稽核整改意见书、稽核监督决定、被稽核单位的反馈意见等。2.归档的材料种类、份数以及每份材料的张数均应完整齐全。(二)建立档案目录。归档的案卷应该编写案卷目录。按照稽核工作流程及问题的类型、特点及相互之间的联系排列。1.卷内材料目录、案卷目录一律用统一格式打印,字迹要工整、清晰。 2.卷内文件资料目录应

14、放在卷首。(三)制作卷皮并立档。1.案卷封面应按规定逐项填写清楚。2.卷内材料必须整洁干净,对破损的材料应进行托裱;字迹已模糊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四)稽核档案的保管。稽核档案要指定专人尽责保管,其保管时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稽核档案非经批准不得任意销毁,不得随意外借。第九条后续稽核阶段。为了有效监督被稽核单位的整改情况,稽核部门可实施后续稽核。对稽核报告、稽核整改意见书和稽核监督决定的执行情况及工作效果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工作到位。第三章附则第十条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制定的有关制度及规定与本规程相抵触的,按本规程执行。第十一条本规程由省联社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1.农村信用社稽核项目确定书2.农村信用社现场稽核方案3.农村信用社稽核通知书4.农村信用社授权稽核通知书5.农村信用社被稽核单位承诺书6.农村信用社稽核资料调阅单7.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底稿8.农村信用社稽核查库表 9.农村信用社稽核情况查询表 10.农村信用社内部稽核询证函11.农村信用社现场稽核事实确认书12.农村信用社稽核整改意见书13.农村信用社稽核监督决定14.农村信用社稽核报告书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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