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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稽核工作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审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检查、督促农村信用社执行金融方针、政策和农村信用社的有关制度、办法,对业务经营、财务活动实施有效监督;查处违反党纪、政纪案件,保障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按章合规运行,特制订本工作制度。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稽核工作。在市场经济的形势下以经营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就必然要求信用社在传统业务管理方法上有所突破,必须进一步完善稽核监督手段和工作方法,落实内控制度,明确稽核重点,对全辖信用社(联社)进行全面稽核和专项稽核,改进工作方法,加大监督力度,增强责任感。围绕联社的中心任务开展稽核检查,发挥稽核工作积极性;协助领导正确处理
2、宏观调控与信用社经营管理的关系,规范约束经营行为,保障的执行,真正发挥为改革开放、业务发展保驾护航的综合监督和服务的职能作用。二、围绕中心工作,突出稽核重点,完成上级行和联社交办的稽核任务,(一)加强对信贷资产风险的稽核。一是稽核违反利率政策,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拆借、办理委托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二是按照信贷资产的分类标准,对其占用形态的真实性和质量做出评价;三是对“两呆”贷款的形成原因认真分析;四是对因违章造成的无法收回的贷款,要及时向领导汇报,认真严肃地处理。(二)做好财务稽核,努力实现扭亏增盈目标。重点检查信用社的财务收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规性;促进收息率、利润率的提高,达到降低成本、
3、扭亏增盈,实现财务状况的进一步好转。三、坚持以信用社稽核工作的实际出发,拟订年度、季度稽核工作计划,对农村信用社和联社的全面稽核每季不少于一次,完成上级行和联社交办的重点稽核任务,通过稽核随时了解辖内农村信用社的业务、财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情况,掌握动态资料,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纠正违规行为,维护金融秩序。四、按照稽核工作的标准、要求和内容对辖内稽核对象实行自审、自帮、自放,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做到人员、时间、措施、责任四落实。对带有倾向性、苗头性以及重大突发性问题随时报告并及时组织开展突击性稽核,保障信用社的资产安全。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共同搞好稽核检查。将各业务部门的自身检查监督与稽核工作结合起来,检查业务部门开展自身监督的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主动与有关业务部门联系,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按照政策、制度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