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稽核岗位责任制(试行)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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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稽核岗位责任制(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信用社内部稽核监督工作,明确稽核人员职责,增强工作责任心,调动各级稽核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稽核监督水平,根据赤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现场稽核操作规程(试行)办法,特制定本责任制。第二章 岗位设置第二条 稽核工作岗位:领导岗位、稽核员岗位和综合员岗。领导岗位:市办稽核大队、各联社监事长、监审部的正副主任。稽核员岗位和综合员岗位:联社稽核员、信用社专兼职稽核员、兼职综合员。第三章 稽核部门领导岗位责任第三条 组织稽核人员学习贯彻执行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稽核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和稽核工作的需要,主持制定本部门工作计

2、划或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各项稽核工作任务。第四条 根据稽核工作的需要,在联社和业务量较大的信用社合理设置稽核工作岗位,结合稽核人员的特长确定稽核人员的业务分工和岗位责任目标。第五条 研究、审议重要的稽核监察制度、规定。第六条 加强调查研究,指导信用社的稽核工作,随时了解稽核工作情况掌握工作动态,推动全辖稽核工作的深入开展。第七条 市办稽核大队负责部署辖区内合作金融稽核、监察工作。做好辖区内联社及信用社主任岗位交流离任审计。受理举报材料的查处工作,做好年度稽核、监察工作的总结上报和信息反馈工作。第八条 各联社监事长负责审签,稽核方案、稽核报告、稽核结论和处罚决定,确定、审议重大违章、违规、违纪事件

3、的处理意见和案件查处工作。第九条 各联社监审部正副主任,负责对本部门的稽核计划、稽核安排和审定稽核实施方案、稽核报告,报监事长审批,并负责稽核部门的管理工作。做好和协助纪检、司法部门做好案件查处工作。第十条 检查并严格考核本部门及辖区信用社执行制度情况,定期总结制度落实情况,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向领导提供改进工作,完善制度的建议。第十一条 对本部门稽核人员调配提出建议,并定期对稽核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第十二条 做好与内部各部门、外审机关和上级稽核部门的业务联系和协调工作。第四章 稽核人员岗位责任第十三条 负责草拟属于本岗位的规章制度或实施细则,并及时了解掌握和向本部门领导反馈实施落实情况及

4、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第十四条 对负责的稽核项目制定稽核方案,并做好与本稽核项目有关的文件、报表、资料的收集和分析等准备工作。第十五条 实施稽核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稽核程序,认真做好稽核记录,发现违规违纪问题或线索要进行深入调查和延伸稽核,并做好稽核证据取证工作,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第十六条 对被稽核部门的账簿、凭证、报表、文件等资料负有保管责任,要建立借阅手续,查阅后要完整归还。第十七条 稽核事项结束后,要向本部门领导提出稽核报告,客观公正地做出稽核结论,提出处罚意见,对拒不执行稽核处理决定或受到有关领导纵容、包庇时,有权向上一级稽核部门报告或越级报告。第十八条 监管稽核结论和处罚决

5、定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建议领导组织后续稽核。第十九条 每次稽核工作结束后,对工作中形成的稽核记录、稽核证据,工作底稿稽核报告等资料进行认真整理,按照稽核档案要求进行归档,并及时移交综合人员。第二十条 按照非现场稽核程序要求,做好对被稽核单位报送资料的收集审查、计算整理、分析质询、报告处理。第二十一条 对在执行任务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和被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第二十二条 在执行稽核任务时,被稽核单位(人)与稽核员发生利害冲突时,应主动申请回避。第五章 综合员岗位责任第二十三条 在本部门负责人员的主持下,负责草拟本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和有关制度办法等综合性材料,承办本部门和上级的综合性文件的上

6、报和下发。第二十四条 负责催办、审查和汇总辖区的稽核业务工作报表和其它有关报表并做到按时准确上报。第二十五条 做好稽核岗位责任目标的考核评比和信息反馈工作。第二十六条 负责做好本部门文书处理,资料积累档案管理,文件汇编和日常事务处理工作。第六章 稽核人员岗位责任目标考评第二十七条 监审部主任、副主任、稽核员、综合员行为考核由本部门领导负责考核,对业务考核由市办稽核大队负责,监事长岗位由市办考核。第二十八条 对稽核人员完成岗位责任制情况要求按时进行登记,作为岗位目标考评的依据。第七章 稽核人员的奖惩第二十九条 稽核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要通报表扬或奖励。(一)工作认真负责,岗位责任目标考核成绩优秀。(二)挽回经济损失金融较大的。(三)发现经济案件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在防范大案要案中取得显著成绩。第三十条 稽核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发现被稽核单位明显存在违规、违纪、违章问题隐匿不报产生严重后果或毁损、遗失被稽核单位账簿、凭证、报表、文件等资料的。(二)泄露国家机密和被稽核单位商业秘密的。(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包庇犯罪,造成重大影响的。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办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十月二十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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