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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网络综合业务系统查询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XX农村信用社网络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的数据安全,防止新系统数据泄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主要是对查询新系统中的各种数据进行规范。其中,查询包括网点柜员查询和管理部门查询两个层次,数据包括业务数据和系统信息等。第三条 查询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秘密,妥善保管打印资料。第二章 柜员查询信息资料第四条 柜员受理客户查询请求,必须要求客户出示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验对正确后方可查询。第五条 柜员受理客户查询请求,只限于客户在机构及辖内机构的信息资料,不准受理查询客户在其他机构的信息资料。第六条 柜员只能受理查询客户本人的信息
2、资料,不准将查询到的信息资料泄漏给他人。第七条 柜员受理客户查询请求,必须登记查询登记簿。第三章 管理部门查询信息资料第八条 各级管理部门要认真核定有权查询人员,并书面通知地市中心进行相关维护。第九条 管理人员只能查询系统中的信息资料,严禁修改删除任何数据。第十条 管理人员要妥善保管登录密码,不准将登录密码私授他人,也不准用自己的登录密码为他人注册。第十一条 各级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如需在网点登录查询资料,必须出示本部门出具的查询许可证明,否则不准在网点注册查询。第十二条 管理人员不能受理客户的查询请求。第十三条 管理人员如需临时离开电脑、终端或查询结束时要签退系统,以防止他人操作。第十四条 管理人员要妥善保管打印的查询资料,定期收集装订归档保管。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五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将视情节及后果按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罚办法及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第十六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执行,由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