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稽核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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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稽核程序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稽核工作客观公正,使稽核行为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程序,结合信用社的实际,制定本程序。第二条 稽核程序分为稽核立项和准备阶段、稽核实施阶段、稽核报告和处理阶段。第三条 本程序适用信用合作系统稽核部门对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农村信用社及所辖信用分社、储蓄所、信用站及经济实体采取不同方式的稽核。第二章 稽核立项和准备阶段第四条 确立稽核单位和项目。稽核部门要根据常规稽核或专题稽核的要求确定稽核单位和项目,明确稽核对象、内容、稽核期、目的和要求。第五条 组织准备。成立稽核组,明确组长、主稽人及稽核员。第六条 确定稽核方式。要根据不同的稽核

2、内容和要求采用就地稽核或报送稽核或委托稽核等稽核方式。第七条 资料准备。稽核组应根据稽核项目的需要,设计稽核表格,收集有关资料。主要包括:有关方针政策、制度办法,稽核表格,被查单位报表、经济合同等有关资料,举报材料,前次稽核材料,其他有关材料。第八条 制定方案。根据有关资料认真研究制定稽核方案,稽核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被稽核单位名称,稽核的目的、内容、范围、期限、时间安排、方式和步骤,稽核组人员分工,对所掌握的被稽核单位的材料进行初步分析意见。如近期对被稽核单位有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要简要说明。第九条 审定方案。稽核方案送稽核部门负责人审阅,转呈总稽核终审,由总稽核或行政领导向稽核部门签发稽

3、核命令。在实施中,如遇重大变动,应报总稽核同意。第十条 稽核通知。稽核部门接到稽核命令后应向被稽核单位发送稽核通知书,对保密性强的稽核项目在签发稽核通知时可不注明稽核内容。稽核通知包括:稽核命令、稽核项目、稽核组成员、组长、主查人的行政职务、职称等。第三章 稽核实施阶段第十一条 稽核组接到稽核命令,应迅速实施稽核方案。需进入被查单位现场稽核的,应进入被查单位,出示稽核证、稽核通知书,并说明稽核内容、目的(保密性稽核项目除外)等。第十二条 听取汇报。听取被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对稽核内容自查或有关情况汇报。自查要有书面材料。稽核小组活动听取汇报后,要拟定进一步提出质询、汇报的内容和分组活动计划。第十三

4、条 调用资料。稽核中可调用被稽核单位的有关文件、凭证、帐簿报表等资料,但均应办理调、退手续,填写“调、退清单”(一式二联)。第十四条 实施检查。采取查、问、访、谈等方法检查被稽核单位的财产、资金有价单证等,对在检查中需要认定事项的主要事实来源、依据、结果要详细、准确地写入“稽核审计专用记录纸”,并由稽核员和主查人签字负责。第十五条 调查取证。对需取证的事项要做到证据确凿,调查要有笔录,证据可复印,照片、实物要登记造册。第十六条 核实问题。对需认定的有关事项要采取内查外调的方法,认真核对,做到真实、准确、合法。第四章 稽核报告和处理阶段第十七条 起草稽核报告。要根据实施阶段的稽核审计记录和内查外

5、调的证据,依据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确定性质,如实写出稽核报告。稽核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稽核概况,发现的主要成绩和问题及事实依据,稽核结论和处理意见,稽核组成员签字,被稽核单位的意见,稽核部门意见,总稽核和主管领导审阅签字。第十八条 征求意见。对报告中所列问题,要向被查单位发送征求意见书,被稽核单位要在十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并据此分析后修定稽核报告,逾期不反馈意见视为同意。每次稽核终了,稽核人员至少要写出稽核报告一式三份,由被稽核单位和有关主管人员共同签章后,一份交被稽核单位,一份交派出单位,一份稽核人员留存,稽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稽核人员必须写出专题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发现2000元以上的经

6、济案件应及时逐级上报至总办信用管理部。第十九条 下达稽核决定。征求意见结束后,由总稽核签发稽核审计结论和处罚处理决定,送被稽核单位执行。决定主要包括:查证的事实,被查单位对事实所持的态度,定性处理依据,经济和行政处罚处理意见,处理决定执行的期限及申请复查时限。涉及经济处罚的,应加发稽核处罚通知书对稽核中查出的一般性问题,稽核人员可直接要求被稽核单位按处理意见执行;对于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和财经纪律,需要给予经济处罚的,稽核人员提出具体意见,经稽核负责人初审后,由总稽核签发处理处理决定;问题特别严重或需要给予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行政处分,或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的,要转呈主管领导审批。第二十条 申

7、请复审、复查。被查单位在收到决定后,如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稽核单位申请复审,复审后仍有意见的被稽核单位可向上一级稽核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但原决定仍执行。第二十一条 受理复查。复查单位应在收到复查申请后三十天内进行复查,复查结束后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稽核单位和原稽核部门执行。第二十二条 后续稽核。审查被稽核单位是否按决定或复查决定执行,是否按期将执行结果函告稽核单位。第二十三条 整理归档。稽核过程完毕后,由稽核部门建立稽核档案,档案主要包括:稽核命令、稽核通知书、稽核方案、稽核审计记录、笔录、证明材料、稽核报告、被查单位书面材料、稽核决定、复查决定以及后续稽核资料等。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程序由省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程序自四月一日起执行。过去的稽核程序与本程序相抵触的以本程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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