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财务管理办法 精品.doc

上传人:laozhun 文档编号:4128443 上传时间:2023-04-06 格式:DOC 页数:22 大小:5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信用社(银行)财务管理办法 精品.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信用社(银行)财务管理办法 精品.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信用社(银行)财务管理办法 精品.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信用社(银行)财务管理办法 精品.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信用社(银行)财务管理办法 精品.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信用社(银行)财务管理办法 精品.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信用社(银行)财务管理办法 精品.doc(2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信用社(银行)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农村信用社的财务行为,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促进我市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稳健发展,逐步提高经济效益,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锦州市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农村信用社所辖的信用社及所属营业网点。市农村信用社所辖的信用社及所属营业网点从事财务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认真执行本办法。第三条 联社按照“统一法人、授权经营、分级核算、单独考核”的原则,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办法,管理各项财务收支。第四

2、条信用社财务管理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如实反映经营成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联社内部设置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全辖信用社的财务工作,努力作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和分析工作。对信用社负有管理、指导、监督职能,信用社要自觉接受联社财务监督管理,并对联社的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第六条为加强财务工作的组织领导,联社成立财务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管财务的主任李洪宝同志担任,副主任委员由郝利华、赵志国担任,成员由田光、徐友刚、李国刚、张士凡组成。财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任由田光同志兼任。第七条信用社应当明确本级财务管理机构、财务人员的权限,督促其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3、,确保会计记录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会计资料保管完好,严禁设置账外账,严禁乱用会计科目,严禁编制和报送虚假会计信息。第八条联社对信用社的财务工作负有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具体为:(一)制定财务管理办法,规范信用社财务行为;(二)收集财务管理信息,汇总编制辖内信用社财务报表并按规定对外报送;(三)规范固定资产购建管理,按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信用社新增固定资产进行审批;(四)分析财务信息,引导信用社加强成本核算;(五)加强财务检查,发现并及时纠正违规违纪现象和行为。第九条信用社应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接受税务机关的税收、财务监督管理。第十条信用社

4、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同时接受广大社员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有关重大财务事项经民主管理组织研究、决定,并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其财务状况,接受信用社广大社员的监督。第十一条信用社的财务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年初联社要根据有关政策,将下达财务收支计划,逐级分解落实,各信用社要严格执行财务收支计划,确保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完成。第二章所有者权益和负债第十二条信用社资本金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构成。核心资本由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准备、未分配利润组成。附属资本为呆账准备。第十三条信用社实收资本是指信用社社员缴纳的股本金和按法定程序转增形成的资本金。信用社股权设置必须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5、构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信用社的实收资本按投资主体可分为自然人股本金、法人股本金。自然人股本金、法人股本金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两种股权。投资者应按照出资比例或信用社章程等有关规定,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第十五条投资者投入信用社的股金,应按实际投入数额计价。信用社对实收资本依法享有经营权。第十六条呆账准备由信用社按照年末计提呆账准备的风险资产余额的规定比例提取。计提呆账准备的风险资产包括:各项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或公允价值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

6、债本息部分的投资)、拆借(拆出)、存放同业款项、应收利息(不含贷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租赁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科目在提取呆账准备时,要剔除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诉讼费用、与经营无关的款项以及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款项。第十七条信用社的资本公积包括:在筹集资本过程中,投资者实际缴纳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出资额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资产;按国家规定增加的资本公积。资本公积可按法定程序转增实收资本。第十八条信用社的盈余公积包括信用社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公益金、一般准备和按规定增加的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实收资本。法定盈余公积按规定转增实收资本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得少

7、于实收资本的25%。一般准备核算信用社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第十九条未分配利润是指信用社留于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的利润。第二十条信用社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不含未分配利润)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第二十一条信用社的负债按承担经济义务的期限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包括一年期(含一年)以下的各项存款、借入资金、金融机构及系统内存放资金、应付预收款项及发行短期债券和其他短期负债。长期负债包括一年期以上的各项存款、长期借款、发行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第二十二条信用社各项负债应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债券按债券面值计价,

8、实际收到的价款高于或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冲减或增加利息支出。发行债券发生的各种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十三条信用社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应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及提取应付利息的范围和方法,分档次计提应付利息,计入成本。实际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冲减应付利息。当年实付利息大于应付利息余额的差额部分以及不提取应付利息的各项负债的实付利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三章固定资产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超过2000元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电子设备、运输设备、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因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开发需要而购建的大、中型计算机网络(包括硬件购置费及软件开发、购置费),

9、应作为信用社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第二十五条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下列物品,不论单位价值大小,均为低值易耗品:密押机、点钞机、铁皮柜、保险柜、捆钞机、计息机、记账机、验钞机、印鉴鉴别仪、微机及打印机、压数机、打孔机等。低值易耗品可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采用分期摊入成本的,摊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应按下列原则计价:(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需要改装后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还应加上改装费。信用社用借款和发行债券购建固定资产时,在购建期

10、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价差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信用社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五)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等计价。(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指按现行市场价格重新购置某项固定资产所需支付的金额)计价。信用社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增值税

11、和耕地占用税等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信用社购建固定资产和采购单批价值10万元以上的低值易耗品及其他货物和服务必须按照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大宗采购项目招标投标制度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信用社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盘点、清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处理。信用社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清理、报废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第二十八条信用社应采用平均年限法、分类按季提取折旧,计入成本。当月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计提折旧;当月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平均年限法的计

12、算公式: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季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4月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12第二十九条信用社的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一)房屋和建筑物;(二)在用的各类设备;(三)季节性停用、维修停用的设备;(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五)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折旧率应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确定。预计净残值率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为:(一)房屋、建筑物为40年;(二)机器、机械及其他设备为10年;(三)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器具、家具等为5年。第三十一条信用社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装修费)支出,计入当期成本

13、。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可作为递延资产分期摊入成本。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发生的运行费,由信用社根据分摊原则在当期成本中列支。第三十二条信用社要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设立明细账、登记簿、管理卡,正确、全面、及时地记录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并建立健全专人负责和维修保养制度。第三十三条信用社不得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性质的固定资产,也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出固定资产。第四章现金资产第三十四条信用社的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业务周转金、存款准备金、结算备付金、存放同业款项等。会计人员应认真办理日常的现金收付,保证现金核算的真实、准确,做到账账、账款、账实、账表、账据、账簿、账卡(折)和内

14、外账相符。第三十五条信用社发生的出纳长短款、结算业务的差错款等,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后,分别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第五章贷款第三十六条信用社贷款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建立规范的贷款审批制度和监督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并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第三十七条信用社发放贷款的本金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入账,并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坚持按季、按月结息。贷款本金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或贷款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仍未收回,其已纳入损益的应收利息,相应作冲减当期利息收入处理。呆滞贷款的应收未收利息纳入表

15、外核算,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为呆账的贷款,不再计算应收未收利息。第三十八条信用社贴现贷款按贴现票据的面值计价入账,贴现票据价值与支付给贴现申请人款项之间的差额,作为贴现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第三十九条信用社发放的抵押、质押贷款,其抵押物、质押物以双方协商议定或权威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准,评估部门的评估费用不得由信用社承担。第四十条信用社应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催收。不良贷款包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管理的,不良贷款包括次级、可疑、损失贷款。第四十一条信用社的呆账贷款应按规定的核销办法从呆账准备中核销。第六章抵

16、债资产第四十二条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按约归还贷款,以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产抵偿所欠信用社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理资产。第四十三条抵债资产应按以下规定掌握:(一)已依法设定抵押、质押的抵押物、质押物;(二)抵押物、质押物以外的其他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且易于保值、保管和变现的财产;(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禁止抵押或质押的财产不得作为抵债资产;(四)无形资产不得作为抵债资产;(五)信用社认为不宜作为抵还贷款的其他资产。第四十四条信用社可根据贷款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或处置权,具体方式有以下几种:(一)由借款人、信用社、担保人三方协商并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17、二)经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三)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第四十五条信用社取得的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准自用,必须组织拍卖或按规定通过其他方式变现。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自用的,作为信用社新购入资产处理,其中固定资产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购建审批手续。第四十六条信用社取得的抵债资产当即变现的,其变现所取得的净收入,应依次冲减贷款本金、应收利息。不足冲减的贷款本金作为呆账,经批准后冲减呆账准备;不足冲减的应收利息作冲减当期利息收入处理。第四十七条信用社取得的抵债资产不能当即变现的,可按以下原则确定其价值:(一)借、贷双方协商议定的价值;(二)借、贷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价值;(三)法院判决或裁定的价值。第

18、四十八条信用社取得不能当即变现的抵债资产按规定变现后,其变现净收入应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九条信用社取得的抵债资产在变现前所发生的与之相关的收入或支出,分别计入营业外收支。第五十条信用社取得的抵债资产不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内外应收利息)的差额,应依法继续追索。第七章投资及证券第五十一条信用社可以采用购买国债、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形式开展投资业务。第五十二条信用社的各种投资应按实际成本计价。对购入的有价证券,实际支付价款中如包括已宣告的应计利息,应按照实际支付价款扣除应计利息计价。第五十三条信用社购入有价证券按有价证券的面值和规定的利率计算应收利息,分期计入损益。第五十四条信用社出售有价证券

19、应按移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实际成本。信用社出售有价证券实际收到的价款与账面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第五十五条信用社购入折价或溢价发行的长期债券,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应在该债券到期前,分别增加或冲减债券利息收入。第八章其他类资产第五十六条信用社的其他类资产包括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其他资产。第五十七条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商誉等。第五十八条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二)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计价。(三)自行开发并已取得法律承认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成本计价。第五十九条

20、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成本。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有关规定确定。第六十条信用社转让无形资产取得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计入其他营业收入。第六十一条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费用,主要包括开办费、债券发行费用、长期待摊费用、以经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第六十二条开办费是指信用社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等支出。信用社筹建期间的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开办费:应当由入股者负担的费用;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间应当计入工程成

21、本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第六十三条开办费自营业之日起,应在不少于5年内分期摊销。第六十四条债券发行费用、长期待摊费用、以经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在规定期限内平均摊销。第九章成本第六十五条信用社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各项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及其他营业支出等,应按规定计入成本。第六十六条信用社的成本包括:(一)利息支出。指信用社以负债形式筹集的各类资金(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资金),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次提取的应付利息和国家政策允许列支的其他利息支出。1、计提应付利息的范围: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次计

22、提应付利息。2、计提应付利息的时间和方法:应付利息按季计提,季末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或储蓄存款月平均余额乘以同档次的适用利率提取。(二)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指信用社与中央银行、系统内、其他银行及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支出。(三)手续费支出。指信用社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支出,包括代办储蓄手续费、代办收贷手续费。(四)营业费用。包括工资性费用、业务性费用和其他费用。1、工资性费用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取暖及降温费、专项奖金、临时工工资等。职工工资指信用社按规定发给在职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按国

23、家规定可以发放的其他工资性支出。职工福利费按照信用社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及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开支。职工教育经费按信用社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用于职工教育方面的开支。工会经费按信用社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用于工会开支。劳动保护费指信用社按规定购买的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及规定岗位的职工保健费支出。劳动保险费指信用社离退休职工的价格补贴、医药费(含离退休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异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种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办法按规定提取的养老统筹基金。失业保险金指信用社按照国家规定

24、提取的失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指信用社按有关房改政策的规定在成本中列支的各项住房补贴支出。取暖及降温费指信用社取暖和降温所需的费用。专项奖金指用于信用社组织低成本资金、优化存贷款结构和提高经济效益等项奖金的开支。临时工工资指信用社支付的临时工工资。2、业务性费用包括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钞币运送费、安全防卫费、保险费、邮电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外事费、公杂费、差旅费、水电费、会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递延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摊销、租赁费、修理费、绿化费、理事会费、税金、上缴管理费、车船使用费、其他费用等。业务宣传费指信用社开展

25、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业务宣传费在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5的比例内掌握使用。印刷费指信用社印制的各种业务凭证、账簿、报表、包装运送费、刻制图章等费用开支。出售凭证取得的收入冲减印刷费。业务招待费指信用社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业务招待费在全年营业收入的规定比例以内控制使用。电子设备运转费指信用社为保证计算机正常运转而购买纸张、色带、软盘等所开支的费用。钞币运送费指运送钞币所支付的运输费、油料费、养路费、包装费、搬运费、牌照费以及押运人员的差旅费。安全防卫费指信用社出于安全防范需要所购置的安全保卫器械;安装营业网点的防护门窗及柜台栏杆、消防专用设备、保安(经警

26、)人员工资、补贴以及经批准的其他防卫费用。保险费指信用社向保险公司投保支付的保险费。邮电费指信用社办理各项业务支付的邮费、电报费、电话费、电话安装费、电传及传真设备安装、使用费和线路租用等费用,按规定收取的邮电费收入冲减邮电费支出。诉讼费指信用社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发生的各种(项)费用。公证费指信用社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需要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所支付的费用。咨询费指信用社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审计费指信用社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账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技术转让费指信用社因接受技术转让支付的费用。研究开发费指信用社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业务等发生的费用。外事费指信用社按国

27、家规定支付给因业务需要出国人员的出国费用以及外宾接待费用。公杂费指信用社购置营业用办公用品、订阅公用书报等费用。差旅费指信用社职工公差按规定标准乘坐车、船、飞机费、出差补助费、住宿费等费用。水电费指信用社支付的公用水电费及电子设备运转中耗用的水电费用及增容费开支。会议费指信用社经批准召开的各项会议费用。包括会议支付的伙食补助、住宿费、会场租用费及文具、纸张等其他费用。低值易耗品摊销指信用社按规定摊销的低值易耗品。递延资产摊销指信用社按规定的期限和标准在本期成本中摊销的递延资产。无形资产摊销指信用社购置无形资产应摊销的费用(不包括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租赁费指信用社因开办业务需要以经营租赁方

28、式租入的营业及办公用房、电子设备、汽车及其他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金。修理费指信用社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用。绿化费指信用社内部绿化发生的开支。理事会费指信用社的理事会及其成员因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税金是指信用社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应在成本中列支的税金。上缴管理费指信用社向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按全年总收入的规定比例上缴的管理费。车船使用费指信用社公用机动车、船(不包括运钞车、船)的燃料费、牌照费、养路费、过路(桥)费等支出。其他费用指信用社按规定列支的不属于以上项目的费用支出。(五)其他营业支出。指信用社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不属于上述

29、支出的其他成本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呆账准备金、投资损失等。手续费和营业费用各项目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及操作规程另行规定。第六十七条信用社的业务宣传费、代办手续费、业务招待费等,一律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据实列支,不得预提。第六十八条信用社的下列开支不得计入成本:(一)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二)对外投资支出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三)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赞助、捐赠支出;(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五)国家规定不得在成本中开支的其他支出。第六十九条信用社的成本核算,要以季、年为成本计算期,遵循一致性原则,做到成本支出与

30、收入相配比,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第十章收入、利润及分配第七十条信用社的营业收入是指在经营过程中实现的资产收益和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其他营业收入。(一)利息收入。指信用社各项贷款的实收和应收利息(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以及贴现利息收入。(二)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指信用社与中央银行、系统内、其他银行及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三)手续费收入。指信用社办理结算业务、委托贷款、代办保险、代办其他中间业务获得的手续费收入。(四)其他营业收入。包括咨询收入、代保管收入以及

31、其他收入。第七十一条信用社的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第七十二条信用社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在税前弥补,下一年度利润弥补不足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第七十三条利润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第七十四条信用社的净利润除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二)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三)按净利润的10%提取公益金;(四)按净利润的10%提取劳动分红;(

32、五)按净利润的30%提取一般准备;(六)向社员(股东)分配利润,分红比例由信用社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决定。第十一章 外币业务第七十五条 信用社外币业务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用记帐本位币(人民币)以外进行的存款、贷款、外汇买卖往来结算等业务。第七十六条 信用社办理外汇买卖和结售汇业务,发生的个汇买卖差价,计入当期损益。第七十七条 信用社收到投资者的外币投资,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与投入外汇牌价折合记帐本位币的溢价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第七十八条 信用社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交付使用前或办理竣工决算前,计入资产的价值;在资产交付使用或办理竣工决算后计入当期损益。第七十

33、九条 信用社各种外币项目的期末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实行外币分帐制的信用社,按外汇买卖多缺余额计算,计入当期损益;不实行外币分账制的信用社,按照期末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帐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八十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信用社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第八十一条财务报表包括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附表。第八十二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资产负债情况:本会计期间资产负债总量、增(减)量、结构、质量情况、增减变化原因;(二)财务

34、收支情况:本会计期间各项收入、成本、费用等增减变化情况;(三)经营效益情况:本会计期间资产收益、负债成本情况及形成原因;(四)利润实现及分配和税金缴纳情况;(五)某些主要项目采用的财务会计方法及其变动情况和原因,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六)重大案件、重大差错、其他损失情况。第八十三条信用社应按照行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真实可靠、全面完整、编报及时的原则,按月编制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按期向社员大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税务机关提供财务报告。第八十四条信用社要进一步加强财务分析的力度,分析内容主要包括本期财务收支的构成、影响本期财务收支的主要因素等。第十三章附则第八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解释、修订。第八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他范文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