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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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印发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30号)和 中共委办公厅印发的贯彻执行实施办法(办发1号),加强对各行、社领导干部的管理和 监督,促进廉政建设,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结合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 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领导干部包括:(一)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监事 长;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二)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监事长;党委书记、 副书记,纪委书记。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2、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及出国(境)留学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六)配偶、子女私人在国(境)内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经营个体、私 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七)配偶、子女受聘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代办)机 构主管人员的情况;(八)本人近亲属(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配偶、配偶父母、配偶兄弟姐 妹、子女及配偶,下同)所在企业或个人参股的企业在农村合作金融系统贷款的情 况;(九)本人近亲属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的情况; (十

3、)本人、配偶、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以及买卖小汽车的情况;(十一)本人近亲属婚丧等事宜办理的情况;(十二)本人、配偶及子女继承遗产、接受大额赠与、大额中奖(单笔价值5 万元以上)的情况;(十三)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十四)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四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安 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送交省联社人 力资源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办法第三条所 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

4、者没有变动的,应在填表时予以明示。各行、社应于 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领导干部的初始报告表和即时报告表报送省联社人力资源 部。第六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受理报告的人事部门 应当要求报告人10日内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第七条 受理报告的有关人员应当对报告内容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 开或者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八条 领导干部应当将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和可以公开的报告内容在参加民主 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加以说明。第九条 纪检部门和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 需要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可查阅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

5、料。第十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将作为考察、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 重要内容。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受理的人事部门应当调查核实, 并视情节轻重,提请省联社党委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通 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二)不如实报告的;(三)隐瞒不报的。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联社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行、社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中层 干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具体办法。 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姓名: 单位:

6、 职务: 报告时间:年月日填表说明一、本表由报告人亲笔填写。 二、所填内容必须真实,不得瞒报、不报。 三、在表内明示“有”、“无”,具体情况填写在“报告说明”里填写,如内容较多,可另附页。 四、“本人婚姻变化情况”,应报告变化的时间、原因,配偶的姓名、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和职务等内容。 五、“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包括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等内容。 六、“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是指配偶、子女已取得他国国籍或在他国及港、澳、台地区取得长期或永久居留权。 七、子女出国(境)留学的情况,应报告出国(境)的途径、所在学校、所需经费及来源等内容。八、

7、“本人近亲属所在企业或个人参股的企业在农村合作金融系统贷款的情 况”应报告近亲属姓名、所在的企业、贷款的种类、贷款的额度。九、“本人近亲属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的情况”应报告近亲属姓名、所在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进入时间、方式、从事的岗位。十、“婚丧等事宜”,包括子女升学等内容。 十一、“配偶、子女受聘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代办)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是指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企业或分支机构、代办机构 的董事、监事、正副经理(厂长)、正副代理(代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 事会秘书及相当职级的人员。十二、“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应报告被查处 的时间、

8、原因和犯罪种类。应当报告事项有无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4、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及出国(境)留学的情况5、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6、配偶、子女私人在国(境)内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 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 的情况7、配偶、子女受聘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 支(代办)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8、本人近亲属(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配偶、配偶父母、配 偶兄弟姐妹、子女及配偶,下同)所在企业或个人参股的企业 在农村合作金融系统贷款的情况9、本人近亲属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的情况10、本人、配偶、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 房,以及买卖小汽车的情况11、本人近亲属婚丧等事宜办理的情况12、本人、配偶及子女继承遗产、接受大额赠与、大额中奖(单笔价值5万元以上)的情况13、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14、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报告说明报告人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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