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会计档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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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维护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档案管理办法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会计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统称*联社)及各营业机构。 第三条 会计档案是信用社各项业务活动的会计记录和重要史料,是档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条 会计档案管理原则:(一)安全保密原则。会计档案必须妥善保管,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保密措施,严防档案遗失或泄密。(二)方便查阅原则。会计档案必须有序整理,有序保管,建立完备、快捷的档案索引。 第

2、五条 信用社应严格执行有关会计档案规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档案管理细则,切实防止会计档案毁损、散失。第六条 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应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管工作,接受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二章 会计档案分类和整理装订第七条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一)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流水账、登记簿、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会计辅助账簿。(三)会计报表: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四)其他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移交清单、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开销户资料、会计检查资料及其他应归档的会计资料。会计工

3、作有关的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管理范畴的,不纳入会计档案管理。第八条 会计档案应依据档案分类要求,装订成册,按照保管期限进行分类,按内容和形成时间进行分类索引,登记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以便查阅。第九条 营业机构凭证过多需分册装订的,应按日编制顺序号,并在凭证封面上注明“共册,第册”。第十条 不同日期的会计凭证合并装订,应分日排列,并附封面分开,合并装订的凭证前须有汇总封面,顺序号用号码机打码,在汇总封面应注明记账凭证和附件的张数、所含凭证的日期等要素,但一册合并期最多不得超过五天。装订成册的凭证装订线加盖装订人员名章,编列保管序号入柜保管。第十一条 会计凭证按柜员号及业务交易流水号顺序整理,按

4、日装订。装订时不得压字和掉页。第十二条 会计档案装订后,必须在右上角统一编制顺序号,一张一号;每本凭证的最后编号应与凭证封面、封底的张数相符。第十三条 会计档案装订后,所有凭证均不得取出。如需补进凭证或附件,应粘贴在有关凭证后,并在骑缝处加盖补进人员的个人名章。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在整理过程中办理交接时,交接双方须严格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五条 经过整理立卷的会计档案,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分别按报表、账簿、凭证、其他类登记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第十六条 会计档案案卷应整齐、美观、适用,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确定。第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和调阅第十七条 营业机构形成的会计档案,应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会计业务经办人员不

5、得兼管会计档案。第十八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其所在单位(部门)保管1年,期满后移交各联社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第十九条 统一管理会计档案的部门应按营业机构分类别逐年编列顺序总号,及时登记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第二十条 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会计档案的检查,做到登记簿与档案相符,对破损、变质会计档案及时进行复制、修复或其他技术处理,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联社及市联社应严格加强会计档案调阅管理,防止会计档案丢失和泄密。第二十二条 内部调阅会计档案,应由调阅人提出申请,经会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指定档案管理人员协同查阅。调阅的会计档案不得涂改、圈划

6、、拆散原卷册,也不得擅自传抄、复制,必须及时归还。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持市以上主管部门正式公函,经本单位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或其授权人批准,并应有专人负责陪同查阅,不得将会计档案交给查阅人放任不管。查阅人对处理案件所需的取证,可以抄录、照相、复印或复制,但不得将会计档案拆封或借出。第二十四条 会计档案内部借阅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特殊原因最长不得超过7天。到期如需继续使用,应再办理续借手续。第二十五条 不得将所借档案转借他人或让无关人员阅读。第二十六条 借阅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时,应将所借的档案全部归还档案管理部门。第二十七条查阅会计档案均应登记会计档案调(查)阅登

7、记簿,并按规定做好详细记录,查阅会计档案的申请书及公函,应由经办人员和会计主管共同签章,编号后归档保管,以备查考。第二十八条 会计档案保管地点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磁、隔热、防有害生物等条件。第二十九条 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调动需办理交接手续,会计档案交接应编制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第四章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第三十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5年和永久保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档案形成的次年度算起,如有必要可以延长,但不能缩短。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应按最长期限保管,同一会计档案采用不同介质保管的,至少应有一种介质的会计档案满足保管期限的要求。第三十一条 会计

8、电子化系统开发和修改的文档资料应作为会计档案管理,保管期限为该系统停止使用或重大修改后5年。第三十二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一)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2.资本金、股金及股权明细;3.挂失登记及补发凭单收据;4.会计档案保管及销毁清册;5.存、贷款开销户记录;6.机构变动交接清册;7.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及扣划书;8.账销案存记录;9.应永久保管的其他会计资料。(二)保管15年的会计档案:1.会计凭证及附件;2.总账及明细核算资料;3.中期财务会计报告;4.重要单证和重要印章的领发、保管和缴销记录;5.会计人员及会计档案移交清册;6.应保管15年的其他会计资料。(三)保管5年的

9、会计档案:1.下级行上报的财务会计报告;2.联行往来核算资料;3.对账回单;4.应保管5年的其他会计资料。(四)保管3年的会计档案:1.日报表;2.流水账;3.不定期报表;4.应保管3年的其他会计资料。第五章 会计档案移交和销毁第三十三条 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应负责会计档案的立卷和移交归档工作。营业机构应定期将装订好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移交给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按档案部门的要求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分别进行立卷编号。第三十四条 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在办完档案移交手续后方能离开岗位。 第三十五条交接会计档案应编制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由负责人监交,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共同签章确认。 第三十六条 保管期限界满但涉及未结清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会计资料,不得销毁,应单独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 第三十七条 保管期限界满的会计档案,按下列程序销毁: (一) 由会计档案管理部门会同会计部门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 会计档案销毁应经相关人员批准,并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三)会计档案销毁应由会计部门、审计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安全保卫部门共同派人现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章确认。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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