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出纳工作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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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农村信用社出纳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省农村信用社出纳工作,规范业务管理,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制度和办法,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各营业网点。 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三条 柜员办理现金业务必须坚持“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第四条 现金管理坚持“当日核对、双人守库、双人押运、离岗查库(箱)”的原则。第五条 实行复核柜员制的机构办理现金业务时,坚持“双人临柜、换人复核”的原则。实行综合柜员制的机构办理现金业务时,坚持“单

2、人临柜、逐笔结清、账款自付”的原则,大额现金收付由授权员采取“卡把并清点散把现金”的方式进行复点。第六条 柜员临时离柜,要将款项全部入箱上锁保管。营业终了,柜员实物尾箱必须经卡把复点后,双人送入库房保管;对本机构未设现金库房的,柜员尾箱现金需经双人复点后装入款袋上锁,办理交接手续后交押运员送交上级机构保管,移交事项应在监控范围内或监交人监督下进行。第七条 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实行券别管理,网点十元以上的实物券别与系统中券别明细相一致。第八条 ATM等自助设备的现金管理要严格遵循本办法,并由各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第三章 现金调缴与调剂第九条 现金调缴是指分社(储蓄所)向信用社、信用社向县级联社、县级联

3、社向开户行调缴现金的过程;现金调剂是指同一机构柜员向库管员领取或上缴现金的过程。第十条 系统内现金调缴需凭“调/缴款通知单”办理;系统外现金调缴使用现金支票办理。调缴机构库管员要与携款员、押运员办理交接手续,调入的现金实物必须当天入库,账务处理要做到准确、及时。县联社核算中心当日未及时入库的,需要坐班主任(会计主管)在工作日志上予以登记,次日上午前必须入库。(现金实物必须在监控范围内当日入库)第十一条 下级机构向上一级机构调缴现金时要在系统中进行预约,由坐班主任(会计主管)负责。第十二条 县级联社的库存现金要严格控制在人民银行核定的限额以内。县以下各营业网点库存现金限额由上级机构核定,超过限额

4、部分要及时上缴。各营业网点要依据库存限额并结合网点实际,核定柜员尾箱现金限额,柜员尾箱现金不足或超过限额时,库管员应及时调剂。第四章 票币整点与兑换第十三条 柜员整点现金,要做到点准、墩齐、挑净、捆紧、盖章清楚;整捆(把)现金未清点完毕前,不得将原封签(腰条)丢弃。第十四条 整点票币时,应按照以下标准随时挑出损伤票币。 (一)纸币票面缺少面积在20平方毫米以上的。(二)纸币票面裂口2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5毫米的;裂口1处长度超过10毫米的。(三)纸币票面有纸质较绵软、起皱较明显、脱色、变色、变形不能保持其票面防伪功能等情形之一的。(四)纸质票面污渍、涂写字迹面积在2平方厘米以上的;不超过2平方

5、厘米但遮盖了防伪特征之一的。(五)硬币有穿孔、裂口、变形、氧化、磨损、文字、面额、数字、图案模糊不清等情形之一的。 第十五条 票币整点应按券别平铺整理,100张为1把,10把为1捆,以双十字捆扎;硬币100枚(或50枚)为1卷,10卷为1捆。每把(卷)须盖经手人名章,每捆应在绳头结处贴封签,标明券别、金额、封捆日期,加盖封捆员和复核员名章。 损伤票币除按上述方法整理外,营业网点不足把的损伤券,应随时上缴县联社,县联社按规定及时缴存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第十六条 残缺污损票币的兑换,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办理。第十七条 凡发现图案不全、墨色不正、裁切偏斜以及漏印花纹等印坏的原

6、封新票币,应予以收回。收回票币连同原封签通过县联社送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第五章 票币反假第十八条 各营业网点营业期间至少有一名取得“反假币资格证书”的柜员在岗,负责假币收缴工作。第十九条 各营业网点办理现金业务发现假币,应由取得“反假币上岗资格证书”的柜员当场收缴,换人验证,无误后在假币正、背面加盖“假币”戳记,开具“假币收缴凭证”,登记假币登记簿,并将已没收假币连同一联假币没收收据一并入库保管。假币收缴过程需在有效监控或客户视线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条 信用社对收缴的假币应按月上缴县级联社。县级联社按照规定程序上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第二十一条 凡发现挖补、拼凑、揭去一面以及有意损坏

7、、涂抹等被破坏的人民币,原则上要予以没收。经追查如确系误收的,可按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给予兑换。 第二十二条 外币反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错款处理第二十三条 发生出纳错款,应立即查找,并严格履行报告程序。对确实无法收回的错款损失,应区别性质进行处理。 (一)技术性错款按规定手续审批后,长款归公,短款报损,不得以长补短。由县联社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二)责任事故错款按长款归公、短款自赔的原则处理。 (三)属于自盗、挪用以及侵吞长款的,要追回款项,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第二十四条 原封新券(币)发生错款,应查明原因,根据错款性质和张数的不同,区别处理。(一)如确认

8、非本机构责任,应开具证明,说明发现经过(拆捆时原封有无破裂,证明人等)及捆内各把票券的起讫号码、缺号、补号情况,并加盖经手人和证明人章,经出纳主管人员和信用社主任审批后,连同原捆封签、原把纸条,通过县联社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二)如发现捆内整把(券)短少或把内短少十张以上的,应将原捆、原把票币原样保管,并立即将发现经过及原捆的冠字、号码、封捆时间和封捆员代号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第二十五条 现金调缴发生的错款,调入社和调出社都负有追查责任,要当日查明原因,三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第七章 库房管理与检查第二十六条 信用社应设置出纳专用库房,库房的结构、设施要符合安全保卫部门规定标

9、准。 第二十七条 现金、金银、外币、有价单证等必须入库保管。库内现金、实物应按种类、券别摆列整齐,做到账款、账实相符,严禁白条抵库。库内不准存放私人财物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八条 营业网点库房钥匙应由两名出纳人员管理;金库密码日常由坐班主任(会计主管)管理,必须随用随动。坐班主任(会计主管)离岗,金库密码由信用社主任或营业网点负责人管理,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明确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现金库的网点要单独设置库房钥匙保险柜,用于保管金库钥匙,营业终了出纳人员应将金库钥匙锁入保险柜中,保险柜密码由坐班主任(会计主管)管理,钥匙由出纳人员分管。第三十条 信用社库房备用钥匙及备用库门钥匙由库管员与信用社主任

10、共同密封后,交县级联社会计部门入库保管。金库密码设定后,单独封存,并加盖设定人员印章,交县级联社保卫部门入库保管,金库密码原则上每年变动一次,金库密码管理人员变动同时要更换金库密码。特殊情况需要动用备用钥匙和金库密码时,应经县级联社主管会计和保卫工作主任批准,并会同网点负责人和密码管理或钥匙管理人员启封。第三十条 出入库房应坚持两人同进同出,出入库的款项、实物必须实行双人办理,相互复核,共同负责。除库管员外,其他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进入库房。第三十一条 对所辖网点的查库,坐班主任或会计主管每月至少查库四次,信用社主任每月至少查库两次;对所辖信用社(分社)的查库,县联社会计部门负责人每年度至少全

11、面查库两次,县联社主管主任每年至少全面查库一次,县联社理事长、主任每年对营业网点不定期抽查。第三十二条 坚持不定期查库,查库结束后应登记查库登记簿(尾箱余额登记簿作附件),注明查库具体时间,并由相关人员签章。99尾箱以外的其他柜员尾箱及自助设备要一并清查。第三十三条 查库内容 (一)清点库存现金、金银等实物是否账实相符,有无白条抵库和挪用库款情况,是否发生虫蛀、鼠咬及霉烂事故。 (二)库房、保险柜、密码以及钥匙和锁的使用、管理情况,金库锁是否发生损坏,有无擅自更换情况。 (三)是否执行三人管库(含金库密码管理员)和双人守库制度。 (四)库房、保险柜和守库室的安全设备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安全条件。第八章 出纳交接第三十四条 出纳或库管员工作变动或临时休假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交接双方要在监交人的监督下,共同清点库内现金、金银、有价单证、业务印章、保险柜钥匙(密码)等事项,无误后登记交接登记簿办理交接手续,做到手续严密,签章齐全,有据可查。第三十五条 库管员办理交接时,金库钥匙、密码不能交叉保管、使用,应遵循平行交接原则。 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吉农联发41号文件中的省农村信用社出纳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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