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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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信用社信贷管理,规范贷款操作规程,严肃信贷纪律,严格控制信贷违规行为的发生,促进信用社合规经营,现根据上级行有关文件精神及市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违规处罚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是针对信贷操作过程中,信贷人员有过错或违规行为所进行的经济处罚。第三条 本办法中信贷人员是指基层信用社主任和信贷员。第四条 对信贷人员的处罚意见由信贷营销部和监察审计部共同提出(不重复处罚),人事教育部组织实施。第二章 处罚范围、标准第五条 信贷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按违规金额的0.5%但不低于500元的标准进行经济处罚:(一)信用社员工对外提供

2、保证贷款;(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贷款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三)借款人、担保人主体不合法;(四)按担保法有关规定,担保人不具备担保资格或担保能力;(五)超授权授信发放贷款;(六)用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抵押;(七)用联社规定的质押范围以外的财产或权利凭证进行质押;(八)质押贷款质押物不足额或未按规定打折,无止付、出质手续;(九)借款人、担保人未在相关合同、凭证上亲自签章;(十)无双签手续发放贷款;(十一)违反规定以贷还贷、以贷收息、以贷发工资、以贷缴税等贷款用途不合规行为(落实处理往年呆滞贷款等特殊情况除外);(十二)违反规定发放贷款通则中明文规定不得发放的贷款;(十三)贷

3、款擅自展期或未按贷款通则规定的期限展期的;(十四)违反利率政策,擅自降低贷款利率标准和不按规定计收利息、加罚息的;(十五)违反市农村信用社抵贷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中的规定,擅自或逆程序接收、处置抵贷资产。第六条 信贷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按违规金额的1%但不低于500元的标准进行经济处罚:(一)因调查不实,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高风险贷款;(二)逆程序或缺程序发放贷款,包括先放贷后审批;(三)自贷自保、自贷自批、一户多贷、化整为零、以农放工、冒名贷款;(四)跨区域发放贷款(自然人以户口所在地为准,企业法人以注册所在地为准,历史原因除外);(五)不依法签订借款合同或合同有缺陷造成贷款无效或

4、担保无效的;(六)无合同发放贷款;(七)擅自处理抵、质押物或因管理不当造成抵、质押物损失。第七条 非信贷人员签章发放贷款的,对签章人员按违规金额的0.5%但不低于500元的标准进行经济处罚。第八条 对一笔违规贷款违反多项规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项从重处罚(在处罚范围内);对发放多笔违规贷款的信贷人员,应在处罚范围内累计处罚。第九条 对因上述违规行为被查处的信贷人员,查处后又发生新的违规行为的,将对照相关条款加倍处罚。第三章 附则第十条 本办法只是违规行为的经济处罚,所有违规行为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必须按市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违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整改,限期内不能整改到位的实行下岗清收,按期清收到位恢复上岗,否则视其造成经济损失情况,按劳动合同书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信贷、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在检查中一经发现,当即签单,对信用社主任及经办信贷员一并处罚,月底统一交由人联社考核办直接在当月下划系数工资中扣除,当月不够扣除部份在下月依次扣除。处罚单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处罚部门和考核办各一份。第十二条 被处罚信贷人员认为检查人员在检查中的认定有偏差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在检查人员开出罚单后15日内,向联社审计或信贷部门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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