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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它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人民币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按使用的周转性分为循环和非循环两类。凡在约定期限和额度内循环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为循环贷款,其它为非循环贷款。第三条
2、 农村信用社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应按客户、行业、贷款品种、期限、担保方式等维度建立流动资金贷款单一风险限额或组合风险限额管理制度。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对象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它组织。第六条 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持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核发的且在有效期之内的从业许可证(或核准
3、书、备案表等),并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证;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经过年审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四)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六)借款人及其控股股东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七)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和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八)自有流动资金不低于所需营运资金量的10%;(九)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第七条 流动资金贷款应有明确、合法的用途,不得挪用,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第八条 农村信用社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
4、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量与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自有资金、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的差额。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在授信额度内发放。第九条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而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第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利率档次、利率浮动、计息方法、结息时间及加、罚息等符合利率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可采取到期一次归还和分期归还两种还款方式。 第四章 流动资金贷款流程第一节 受理与调查第
5、十二条 受理与调查程序包括:市场营销或客户申请、资格初审、确定调查人员、尽职调查、资金需求量测算、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审核与审定等环节。第十三条 农村信用社应积极营销流动资金贷款产品,也可以接受客户的主动申请。第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对借款人进行资格初审。第十五条 借款人不具备基本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借款人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经初审具备贷款主体资格的客户填写流动资金借款申请书,客户应在借款申请书上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完整和有效。客户经理按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申请材料清单收集完整的资料。第十七条 贷前调查应遵循客观公正、双人调查、实地调查、完整性、信息核实等原则。贷前调查包
6、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十)农
7、村信用社认为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第十八条 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按农村信用社评级授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调查人员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和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第二十条 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本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内容。调查人员在调查报告中应有明确的调查结论。调查人员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 县级联社客户部门负责人审核调查报告,并在调查报告上签字认可。审核人发现基础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及评价程序、评价方法存在遗漏的,或有重大失误的,有权要求调查人员进行修改或重新调查。审核人对调查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合理
8、性及评价方法的正确性负责。县级联社分管客户部门的领导审定调查报告,并在调查报告上签字认可。审定人对调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第二节 审查与审批第二十二条 审查与审批程序包括:审查、撰写审查报告、报告的审核和审定、审批等环节。第二十三条 农村信用社应设立独立的贷款审查部门或岗位进行贷款审查。第二十四条 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资料完整性。主要包括借款人资料、担保资料、信贷业务内部运作资料;(二)业务合规性。主要包括信贷准入政策、借款人主体资格、评级授信的合规性等。(三)财务因素审查。主要审查借款人财务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要通过比较分析、趋势分析和同业分析等,全面了解借款人的财务情
9、况。(四)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的合理性。(五)担保可行性。主要审查担保是否合法、足值、可控、可执行及易变现等。(六)风险分析及防范。主要包括对借款人的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担保风险等进行分析和揭示,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第二十五条 审查人员应根据审查内容撰写审查报告。审查人员对贷款的合规合法性、审查内容的全面真实性、审查结论的合理性负责。第二十六条 审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查报告,并在审查报告上签字认可。审核人员对贷款的合规合法性、审查结论的准确性负责。分管审查部门的领导审定审查报告,并在审查报告上签字认可。审定人对审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第二十七条 审查部门对客户部门移交的贷
10、款资料不齐全、调查内容不完整的信贷业务,可要求客户部门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信贷业务,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将资料退回客户部门,并做好记录。第二十八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和风险提示按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审批和风险提示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三节 发放与支付第二十九条 发放与支付程序包括:落实审批条件、审查合同、签订合同、提交发放资料、审核发放资料、贷款支付等环节。第三十条 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在签订合同前,客户经理应负责落实贷款前提条件,并在放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第三十一条 在借款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一)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二)借款人
11、指定贷款发放账户和资金回笼账户。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融资情况,与借款人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的管理。(三)在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中约定循环用款额度不得突破企业当期实际流动资金需求缺口。(四)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向农村信用社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资料;配合农村信用社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农村信用社同意; 农村信用社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农村信用社。(四)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农村信用社可采取的措施和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未按约定用途使用
12、贷款的;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未遵守承诺事项的;借款人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现金流量等方面财务指标突破约定标准的;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三十二条 农村信用社必须使用统一格式合同,特殊情况下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须报合同审查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审定。第三十三条 客户经理应在正式签订合同前将填写好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资料报送合同审查人员进行审查。合同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合同文本选用是否正确;(二)在合同中落实的审批文件所规定限制性条件是否准确、完备;(三)格式合同的补充条款是否合规;(四)主从合同及凭证等附件是否齐全且是否相互衔接;
13、(五)合同的填写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六)一式多份合同的形式内容是否一致;(七)其他应当审查的规范性内容。合同文本经审查无误后,合同审查人员在放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第三十四条 合同的签订要求(一)对于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农村信用社应与借款人签订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与担保人签订最高额担保(保证、抵押或质押)合同。在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额度支用期限内,借款人周转使用贷款,应提供循环借款支用申请书和相关用途证明材料,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贷款的金额、利率、期限以借款借据的记载的内容为准,贷款用途以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为准,循环贷款涉及多项用途的,需在流动资金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中列明该笔借款的详尽用途
14、。在循环贷款额度使用期内,借款人每笔提款的到期日均不得超过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的到期日。(二)合同当事人的签字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借款人或担保人的签字人为授权代理人的,应仔细核实其授权委托书,确保其签字行为属于授权事项,且在授权有效期内。客户经理应核实授权书的真伪,或由借款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对授权书进行公证。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法律文书,均需有权签字人签字。有权签字人因故不能行使签字权的,按农村信用社授权管理办法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三)合同文本的签订必须执行面签,由借款人先行签字、盖章。合同文本应加盖农村信用社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盖骑缝章。第三十五条 发放资料的审核和贷款支付程序的基本要求(一
15、)农村信用社应结合自身业务量大小以及控制和防范风险的能力,确定是否设立独立的放款部门。不设立独立放款部门的,应在联社风险管理部门设立独立的放款岗位。需在基层信用社办理发放与支付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非首次的贷款发放与支付,经授权可由基层信用社会计兼任放款岗。放款部门或岗位的核心职责是负责贷款发放与支付的审核,集中统一办理授信业务发放和支付,专门负责对已获批准的授信业务在实际发放过程中操作风险的监控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包括:审核内部授信流程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核准放款前提条件。(二)流动资金贷款支付分为农村信用社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形式。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农村信用社根
16、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等级BBB级(含)以下;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 贷款发放前,客户经理应将落实贷款条件的资料、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连同借款申请人、担保人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最近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及以下相关资料一并提
17、交放款部门(岗位):(一)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客户经理应填写贷款人受托支付申请材料收妥单:已签章的借款借据、借款支用申请书或循环借款支用申请书、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借款人已签章的贷款支付委托书及其对应的支付结算凭证;本笔支付对应的交易证明材料;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二)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已签章的借款借据、借款支用申请书或循环借款支用申请书、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第三十七条 放款部门(岗位)的审核人员应根据客户经理提交的贷款资料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一)是否落实审批条件及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二)是否办妥抵质押登记或收妥质押物;(三)支付事项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
18、用途,支付对象(交易对手)、支付方式与交易资料的约定是否一致;(四)借款金额、期限、利率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约定。(五)借款人申请循环用款时,须对客户经理测算的每一笔贷款需求额度进行审核。(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是否按有关部门要求年检)。(七)其它需要审核的内容。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第三十八条 放款部门(岗位)的审核人员审核结束后在放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客户经理向会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已经过审核签字的放款通知书、贷款支付委托书等;已签章的借款借据;借款人已签章的支付结算凭证;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二)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
19、: 已经过审核签字的放款通知书;已签章的借款借据;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第三十九条 贷款支付(一)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由会计岗位按照贷款支付委托书的要求,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账户。(二)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由会计岗位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划到借款人账户。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贷款,客户经理应要求借款人定期将自主支付情况进行汇总,提交实际支付清单,必要时还应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实际支付事项相关的交易资料,客户经理应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情况。第四十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如果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农村信用社应及时向借款人出具流动资金借款违约事项通知
20、书,并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第四节 贷后管理第四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贷后检查、风险预警、本息收回、展期、借新还旧,除按照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外,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农村信用社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农村信用社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农村信用社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二)农村信用社应监督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及时发现不利于履行合同
21、的事项。第四十二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分类按照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暂行办法执行。第四十三条 不良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执行。第四十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档案管理按照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四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按照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尽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川信联发2007124号)同时废止。附件:流动资金借款申请书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申请材料清单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表放款通知书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循环借款支用申请书贷款人受托支付申请材料收妥单借款支用申请书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贷款支付委托书客户资金监控台账实际支付清单流动资金借款违约事项通知书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表流动资金贷款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