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综合网络系统业务授权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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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综合网络系统业务授权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我市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业务授权管理与内部控制,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控指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市农村信用联社辖内所有机构。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综合业务系统业务授权,是指系统中对农村信用社在法定业务范围内对会计、出纳、信贷、储蓄等业务岗位工作人员权限的具体界定。工作人员应在岗位职责权限内开展工作,严禁越权行事。第四条 授权要实行责任分离制度,在分工协作的基础上,明确岗位职责与权限,保持利害关系分离和监督制约。主要是:(一)实行对货

2、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记录分离;(二)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分离;(三)资金交易业务的授权审批与具体经办分离,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分离;(四)信用的受理发放与审查分离;(五)损失的确认与核销分离;(六)业务经办与检查监督分离。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授权分为操作授权、系统授权和金额授权三种权限。第二章 权限规定 第六条 操作授权:每日营业开始时,必须双人输入各自口令,进入操作系统。柜员进入操作系统需经换人授权。第七条 系统授权(一)系统设置只能由本机构业务主管操作,其他柜员不能进行交易的有关系统功能:(1)尾箱设置;(2)物品箱管理;(3)凭证入库;(4)凭证出库;(5)凭证核销;(6)现金入库;

3、(7)现金出库;(8)凭证出入库撤销;(9)损益划转分录表维护;(10)损益划转。(11)股金分红。(12)机构科目调整参数设置。(13)资产管理所有业务。(二)系统设置必须经复核授权(不必主管授权)的有关系统功能:(1)更换单折。(2)凭证挂失。(3)凭证解挂。(4)凭证注销。(5)通知存款登记。(6)股金开户、入股、利息支出、挂失、解挂等业务,需复核授权。(二)系统设置需要业务主管授权的有关系统功能:(1)在代收代发入账在一个月内做两次或两次以上以及代收代发批量入账的撤销,需要业务主管进行授权。(2)债券密码重置、贷款合同信息修改、贷款利息单打印、贷款形态调整、联行清理、退税交易、卡资料维

4、护、客户资料修改、表外利息核销等业务需要主管授权。(3)股东退股、股金转让、股东信息修改、换折等操作,需主管授权。(4)对公和内部业务的开户、账户信息修改、账户密码重置、账户冻结、解冻、挂失、止付、解挂、扣划等操作,需主管授权。(5)冲正交易:当日或隔日发现错账时可用冲正交易,现金账户不能冲正。柜员做冲正交易时,需要主管柜员进行授权,以便监督。(6)对公单户结息撤销、对公转对私、利息调整、对当天发生的零余额销户进行撤销等必须主管授权。(7)特殊转帐:执法部门持有效证件和文件对某账户进行强制划转款项,柜员可通过特殊转帐交易进行。本交易需主管授权。(8)前台重打交易:用于重新打印本柜员所要重打该交

5、易的最后一笔的打印文件,需主管授权。第八条 金额授权(一)所有的现金业务必须严格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进行操作。(二)金额授权按核定的权限办理,现行授权额度如下:1、大额现金支付授权和备案制度:人民币日累计支取5万元以内的现金业务,由柜员自行处理;一天一次或数次累计提现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以内的,由该营业网点业务主管实时授权,同时应逐笔登记“大额现金支付登记簿”,并按月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一天一次或数次累计提现超过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内的,由信用社内勤主任进行授权,当时逐笔履行登记和报备手续;一天一次或数次累计提现超过人民币20万元以

6、上(含20万)、30万元以内的,由信用社主任进行授权;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应由县联社主管部门异地授权并进行单独登记,并于次日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外币业务应折合成等值人民币后按权限办理。储蓄存款通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现金支付,需通过系统进行异地授权。2、大额支付系统授权制度:20万元以内的转账业务根据规定由柜员双人操作,实时办理;20万元以上(含20万)100万元以下的转账业务,由信用社内勤主任(或授权代理人)进行异地授权;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转账业务,由各联社自行确定专人进行异地授权。外币业务应折合成等值人民币后按权限办理。第九条 授权方式操作授权采用输入密码口

7、令的方式,系统授权和金额授权可采用输密码(刷卡)的方式。授权业务必须做到先复核、后授权,确保授权业务不流于形式。 第十条 资金营运、财务管理、信贷审批、利率浮动、信用卡业务等特定授权权限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三章 授权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 信用社应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和要求,针对岗位人员赋予相应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权限。第十二条 信用社要建立合理的授权分责制度,实行自上而下的控制、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授权人应调整授权以至撤销授权:(一)被授权人发生重大越权行为;(二)被授权人失职造成重大经营风险;(三)管理制度进行重大调整;(四)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第十四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原授权应终止。(一)实行新的授权制度或方法;(二)被授权人业务岗位或权限变更;(三)发生机构重组、撤并或撤销等重大事项;(四)授权期已满。第十五条 授权人变更或任免,如被授权人工作岗位、业务范围等内容未变,原授权权限继续有效。第十六条 对违反有关业务权限规定的越权行为,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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