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贷款审批委员会工作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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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贷款审批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规范贷款决策行为,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促进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政策、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社实际,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贷款审批委员会的贷款审批是指对超过基层营业机构审批权限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开办的贷款业务承担的各种风险进行事前审核,为资金的安全运用和有效管理预先作出合理、准确的风险评估。第三条 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查的基本原则是“独立运作、分级负责、统一标准、逐级审批”。(一)独立运作是指信贷审批工作应独立于贷款调查、发放、贷后检查和资金收回业

2、务工作以外,单独进行。(二)分级负责是指信贷审批工作应根据县联社贷款管理权限,分别进行业务审批。(三)统一标准是指辖内农村信用社发放的贷款按照XX县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的统一标准执行。(四)逐级审批是指贷款审批工作要适合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实际,区别不同类型的贷款业务开展审批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 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成立贷款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第五条 县联社贷审会实行县联社主任负责制,对理事会负责。第六条 县联社贷审会由7名单数委员组成,具体由信贷、财务、风险、业务发展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第七条 县联社贷审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贷审委秘书(

3、由信贷经营部经理兼任)。第八条 县联社主任、分管业务的副主任分别为县联社贷审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九条 县联社贷审会工作职责:(一)县联社贷审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召开时间一般定在每周的星期二(特殊情况除外);(二)在经理事会通过的信贷制度办法和批准授权范围内,评估审批信贷项目的风险及防范措施、贷款项目的综合效益(可行性)、还款来源,包括贷款、票据承兑、保函和其他授信业务;(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信贷政策、贷款制度和借款人状况对贷款投向进行审批,决定贷与不贷以及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方式和贷款利率等;(四)对贷审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质询;(五)其他有关信贷业

4、务事项的审议。第十条 县联社贷审会委员的工作职责:(一)在召开贷审会议前详细审阅由信贷经营部送达已审的信贷相关资料,对不明事项及时向承报社(部)了解;(二)对提交审议的贷款独立发表意见;(三)执行贷审会决议,登录信贷管理系统,审批贷款业务。(四)对贷审会工作提出改进建议。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的工作职责:主任委员除履行委员的工作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贷审会委员研究、讨论并审批贷款;(二)负责贷审会的日常管理;(三)履行贷审会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第十二条 副主任委员的工作职责副主任委员除履行委员的工作职责外,组织执行贷审会主任委员贷款决议和安排,对主任委员负责。第十三条 贷审会秘书的工

5、作职责:(一)接收承报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二)提前将有关资料提交委员审阅:(三)详尽地做好会议记录,并整理会议决议:(四)设置登记薄、台账,保管相关审批及决议资料:(五)贷审会的公章管理、文件收发及统计、上报等。(六)对贷审会审批发放的贷款跟踪管理。第四章 工作程序第十四条 县联社贷审会会议分为预审会议和贷审会议两种。预审是对县联社意向发放贷款项目提前审理调查、是否受理有关事宜作出决定。审贷是指对受理的贷款按照程序进行审查审批。第十五条 贷审会审批的贷款必须是经信贷部门受理审查通过后,并签署贷或不贷及贷款额度的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贷审会会议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资料的传阅。由信贷经营部介

6、绍情况。若传阅资料,由贷审委秘书提前不少于一个工作日将相关资料提交各委员传阅。(二)咨询。对贷款资料反映事项不明确或有疑问的,由贷审会委员询问了解。对重大或特殊行业的贷款业务,贷审会可要求相关人员列席会议,补充说明情况,但其必须在集体讨论和表决前退席。(三)集体讨论。各位委员对贷款项目、风险等进行充分讨论,并提出意见,独立阐明自己的观点。(四)独立表决。各委员在集体讨论结束后,根据自身的分析和判断,独立并明确是否同意贷款。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综合各位委员的意见,公布是否同意贷款,并对相关事项提出建议和要求。(五)贷审会形成会议决议后,各委员在会议纪录本上明确签署本人意见。(六)贷审会形成的

7、决议应包括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管理责任人等。 第十七条 贷款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一)贷款审批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定期组织召开贷审会议,或经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可随时召开,每次召开时,委员人数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二)贷审会会议的召开由贷审委秘书提请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不得再往下委托。(三)联社理事长可召集贷审会预审会议或列席参加贷审会会议。对经贷审会审批同意的贷款拥有一票否决权,但对贷审会未获通过的信贷业务,没有一票通过权。第十八条 贷审会决议,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

8、同意后方为有效;贷审委秘书5个工作日内必须上报上级有权审批人,上级审批同意后,贷审委秘书2个工作日内必须组织实施。第五章 复议与报告制度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第十九条 贷审会提出异议的贷款,贷款承报单位根据贷审会的反馈意见,经充分调查和补充论证后,提请专项请求,由贷审会进行贷款复议。需复议的贷款,复议时须提交初议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以及有关补充材料,复议只限一次。复议被否决的贷款,半年内不得再次提交贷审会审议。第二十条 经贷审会审批的贷款,若贷款客户发生重大事项,如:产权变更、法人代表变更、逃废债务、诉讼案件等,承报单位及有关部门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贷审会报告情况。第六章 资料保管及查阅第二十一条

9、 贷审委的资料由贷审委秘书保管,必须保管以下资料:1、会议记录本:2、集体审批意见表:3、会议纪要及批复:4、委员审批意见表:5、承报单位的信贷资料附本:6、其它需要保管的资料。第二十二条 除县联社理事长或上级有权部门外,未经联社贷审委主任委员或联社贷审委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同意,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查阅贷审会资料。确须查阅时,经审批同意后由贷审委秘书陪同一起查阅,并在查阅登记簿上登记查阅时间和查阅人。第七章 工作纪律第二十三条 贷审会委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并就会议审议的事项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四条 贷审会委员须秉公办事,严格按照议事规则和信贷政策进行审议,并明确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10、,不得推卸责任或弃权。第二十五条 贷审会委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贷审会审议的情况及结果不得泄露。第二十六条 贷审委成员在信贷管理系统中信贷业务的审批,必须是信贷纸质资料通过贷款审议审批后方能点批。第二十七条 贷审会委员有事不能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审批贷款时,须书面委托其他委员审批,不得委托委员以外人员审批,并对所授权的业务负责。第二十八条 贷审会委员涉及关系人的贷款实行回避制。第三十五条 贷审会委员不得以权谋私,严禁索、拿、卡、要等有损于联社形象的行为。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信贷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则由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修改。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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