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计算机安全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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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计算机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根据有关计算机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管理、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设备选型、统一应用开发与推广”的“四统一”原则。 第三条 会计应用软件一般由联社统一下发,信用社不得进行系统、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 第四条 由会计部门或会计主管负责组织电子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的各项工作。计算机开销户、冲账、删账、调整利率、调整利息积数、启动计息、修改客户密码、挂失、取消挂失、冻结、解冻等,均需根据上级联社或会计主管批准的书面通知办理(处理业务时根据系统合法凭证按权限输入开销账户)。第五条 电子记账的数据输入,必须由指定的操作员办

2、理,数据输入必须依据合法有效凭证,操作员不得自制凭证上机操作,更不准无凭证进行数据输入。各项业务系统须实时处理。各电脑营业网点,应根据电子计算机处理业务的特点,合理调整劳动结构,明确岗位职责和业务处理权限。第六条 对计算机工作人员的要求及其权限:1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工作态度端正,有事业心和责任感。系统管理人员的任用必须经信用社审查报联社批准后方可上岗。2计算机工作人员分为:系统管理人员、一般操作人员和复核人员。(1 )系统管理人员(指联社财会电脑部门和信用社专职维护人员),有权对系统运行进行控制并操作,有权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业务柜组或柜员操作终端的情况,但不得处理

3、具体业务,也不得装入与本社无关的程序和数据。(2 ) 一般操作人员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负责录入账务数据及进行账务查询。(3 )复核人员,复核操作业务并进行查询声负责本柜组的账务核对。设置计算机工作人员应严格确定其级别和权限。第七条 计算机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前的业务、技术培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操作,操作员与复核员必须交叉,不得越权处理会计业务。第八条 业务系统中所有的用户(计算机工作人员)都必须设置口令,要严格保密并定期更换,防止失密。第九条 计算机打印输出数据信息文件资料。1每日打印输出:流水账、科目日结单、日计表、各科目及分户账余额表、冲账、删账、调整积数清单。客户存、贷款分户账和对

4、账单,平日满页打印输出,年终全部打印输出。对账单、明细账页可应客户要求随时打印输出。2每月打印输出:总账(逐日存储),分户账、对账单等,并向联社上报业务状况表、表外科目月报表、财务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3年终打印输出规定的各种年报并向联社上报软盘。第十条 新开网点及装修场地安全必须符合BG9361 一88 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未经联社系统管理员同意,任何人不得打开机箱、随意拆卸、更换集成电路板的配件;未经系统管理员同意,任何人不得搬迁或改变硬件配置;计算机若出现硬件故障时,应及时向系统管理员报告,并由系统管理员处理,谨防一切未经联社人员带领或授权的外来人员的任何维护。第十二条 信用社网点不得使用外来软盘及U 盘,谨防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侵害。第十三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给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由责任人赔偿损失,并将依据海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xx县农村信用联社制定、解释、修改。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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