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相关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评审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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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业相关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评审意见一、某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1.根据您对利率执行方式的选择,如在按照浮动利率计息期间,若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则自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调整时间起,在新的贷款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浮动比例浮动后执行。如在按照固定利率计息期间,若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或本银行调整购房贷款固定利率,本合同执行利率不作调整。因此,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或本银行调整购房贷款固定利率,由于您所选择的计息方式,您的贷款利率可能并不能向对您有利的方向变化或者保持对您有利的状况。您已经对不同利率执行方式在利率波动情况下可能产生的不利风险有充分了解。专家评审意见:该条款贷款人只是对

2、不同的利率执行方式作了说明,并未对执行不同利率所产生的风险作具体的说明,借款人并不一定全面了解不利的风险所在,贷款人的格式条款涉嫌免除其责任。2.尽管有前款所述,以上提款条件的设立并不代表贷款人在上述条件满足时必然有义务放款,在贷款人因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动,或受政府宏观货币政策或金融监管政策限制,根据贷款人自身额度等情况需调整、增加贷款发放条件,或发生其他重大情事变更的情况下,可暂缓、减少或取消放款,并通知借款人。专家评审意见:依照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者拒绝履行合同。在该条文中,贷款人设定了一系列在借款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

3、情况下单方面变更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暂缓、减少或取消放款)的条件,违反了合同公平原则,涉嫌免除自身合同义务或免除自身违约责任。3.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到期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及贷款人总行系统内其他营业机构的部分或全部账户中扣收到期未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专家评审意见: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

4、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可见法律规定的债务抵消有较为严格的条件要求的,首先应是到期债务,同时应当是种类、品质相同,而且主张抵消的当事人应当通知对方。本条款的规定涉嫌加重借款人责任、免除自身责任,同时本条款还涉嫌扩大债务范围,到期债务不应包括其所规定的“相关费用”。虽然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但在双方约定抵销时,该互负债务应当是客观存在的,当事人双方都对将要抵销的债权债务情况以及抵销的后果有清晰地认识。而该条款的订立包括了借款人现有的和将来可能有的存款,并非实际存在的,而且明显超出了借款人的可预见范围,因此该条款不属于约定

5、抵销。4.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借款人违反所在国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或本合同贷款的担保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借款人或本合同贷款的担保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协议的;借款人违反其与贷款人之间所签署的任何其他合同协议约定的;借款人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的;。当本合同第八条所列违约事件之一项或数项出现时,贷款人可酌情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进行处理:在上述情况下,借款人同意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并承担因其违约对贷款人造成的一切损失。专家评审意见:构成违约的事项存在与本合同履行无关的情

6、形,涉嫌加重借款人责任;对违约事件的处理措施涉嫌排除借款人权利。5.借款人同意:当借款人发生本合同项下违约时,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的违约情况酌情决定公开借款人的违约信息,并为催收借款人欠款之目的将有关的贷款情况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专家评审意见:银行在贷款业务中搜集的借款人个人信息,既属隐私范畴,也属于商业秘密。该条款的规定涉嫌侵犯借款人隐私权,加重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同时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6.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目的,不包括

7、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任何有关本借款合同的争议,均受贷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专家评审意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贷款人所在地法院不应为惟一有管辖权法院,该条规定有排除消费者诉讼权利之嫌。二、某银行网上银行个人客户理财服务协议7.甲方使用网上银行个人理财服务,必须按规定向乙方缴纳相关费用。甲方提前终止、中断或无法履行本协议时,已缴纳费用不再退还。专家评审意见:此条款涉嫌违反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即使甲方出现违约行为,造成银行的损失,也应当根据实际损失计算,直接规定“已缴纳的费用

8、不再退还”,可能加重甲方的违约责任。8.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或网络、通讯故障发生,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协议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专家评审意见:该条款将网络、通讯故障的发生列入免责范围,扩大了乙方(银行)的免责情形,涉嫌免除自身责任。9.关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双方同意按照乙方的有关规定和金融监管规章的规定办理。专家评审意见:合同订立的过程包括要约和承诺,应当能够使对方看到要约即知晓权利义务内容。该条款中“乙方的有关规定”其内容不得而知,排除了消费者知晓合同权利义务的权利。三、某银行借记卡领用协议10.甲方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甲方可持卡片及本人

9、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并交纳换卡手续费。专家评审意见:此条款涉嫌加重对方责任,免除自身责任。若因卡片本身质量原因或其他银行方面原因造成卡片无法使用的,银行应当免费换卡,还可能要对持卡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使用借记卡时,应征得其监护人同意,且乙方有权认为此行为已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在进行卡片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时,应由其监护人代办。此类甲方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甲方及其监护人承担。专家评审意见: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

10、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乙方不应当基于市场营销的目的,在无法定代理人确认的情况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办卡。此条规定涉嫌免除银行对办卡人的资格审查责任。12.本卡按持卡年度(自办卡月起每满12个月为一个持卡年度)预收账户管理费。第一年度账户管理费在开卡时由甲方直接交纳,以后年度账户管理费每年从甲方账户自动预先扣收。销户时已收取的账户管理费不再退还。专家评审意见:“从账户预先扣款”涉嫌排除了持卡人的选择权,同时“已收取的账户管理费不再退还”涉嫌加重消费者责任。13.甲方与商户或乙方以外的受理银行之间发生的任何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会视

11、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甲方不得以此为由对乙方划付交易款项提出异议。专家评审意见:“任何纠纷”的规定涉嫌免除银行自身责任,“甲方不得以此为由对乙方划付交易款项提出异议”的规定涉嫌排除持卡人权利。14.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本卡通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将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银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专家评审意见:此条款可能扩大银行免责范围;同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并不意味着违约方完全免责,而是应当根据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相应地减少或免除违约方的责任。因此本条款涉嫌免除银行自身违

12、约责任。15.甲方同意按乙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同意乙方采用扣收的方式从甲方账户中收取相关费用。乙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等内容进行调整,并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无需另行通知甲方专家评审意见: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乙方不能以根据“业务需求”为由,擅自更改合同主要内容,而应当事前征得甲方同意。此条款涉嫌排除持卡人权利。16.甲方工作、通讯方式(地址或电话)、身份证号码等个人资料发生变动,应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如未按规定办理,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在申请资料当中填写的通讯地址和方式为甲乙双方所同意,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已送达。专家评审意见:银行免除了自身送达不到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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