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固有业务会计档案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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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固有业务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固有业务会计档案的管理,保守公司机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固有业务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协助销毁等工作。第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的职责分工第三条 公司固有业务会计档案由档案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部共同管理。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固有业务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以及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会计档案的存放、查阅和保管期满会计档案的销毁等工作。计划财务部负责固有业务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前)、查阅、协助销毁等项工作。第四条 计划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固有业务会计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的内容第五

2、条 固有业务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固有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固有业务会计档案分为四类: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财务报告类和其他类。第六条 固有业务会计凭证类档案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第七条 固有业务会计账簿类档案包括科目余额表、明细分类账、辅助明细账。第八条 固有业务财务报告类档案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第九条 固有业务其他类档案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第四章 固有业务会计档案的日常管理第十条 立卷(一)固有业务会计档案的封面及装订材料由档案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部统

3、一制作,档案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部应统一和规范固有业务会计档案的装订、立卷要求。(二)计划财务部是固有业务会计档案的立卷人,应对固有业务会计档案及时进行整理、装订、立卷和归档。计划财务部内部指定专人负责固有业务会计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对固有业务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负责。(三)计划财务部每日根据业务处理情况,及时将原始凭证粘贴在记账凭证后,防止遗失和散落。(四)计划财务部每日应及时整理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每月应及时整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每年应及时整理科目余额表、明细分类账、辅助明细账、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五)计划财务部每年应将以下资料归档:

4、天百清退汇总日报表、万达清退汇总日报表、代理股票买卖保证金日结表、工信证券红利清算汇总日报表。第十一条 保管(一)为方便固有业务会计档案的查阅和使用,计划财务部形成的1年以内(含1年)会计档案由计划财务部保管,形成时间超过1年的各类会计档案应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二)固有业务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固有业务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管,其他固有业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自会计年度终了后15年。第十二条 移交(一)计划财务部和档案管理部门之间移交固有业务会计档案由计划财务部和档案管理部门分别指派人员办理;其他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之间移交固有业务会计档案由相关部门的经办人员办理。交接固有业务会

5、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固有业务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的内容逐项交接。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应当在固有业务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二)已经立卷归档的固有业务会计档案,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或抽换。已移交给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的固有业务会计档案,原则上应保持原卷宗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财务部、审计部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第十三条 查阅和使用(一)计划财务部、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固有业务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登记制度,既要方便查阅固有业务会计档案,又要保证固有业务会计档案的安全。(二)计划财务部、档案管理部门应设立固有业务会计档案查阅登记簿,记载查阅时间、

6、查阅目的、查阅内容、查阅人、批准人。(三)其他部门、其他单位到计划财务部、档案管理部门查阅固有业务会计档案,必须经公司财务负责人批准,并在办理查阅、复制登记手续后方可查阅、复制。(四)固有业务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经公司财务负责人批准后,并办理借阅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五)查阅或者复制固有业务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固有业务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第十四条 期满销毁(一)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固有业务会计档案进行清理和鉴定,至少每年应清理一次。对保管期满并经过鉴定,已无保存价值的固有业务会计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销毁。(二)需要销毁的固有业务会计档案,可按下列程序销毁: 待添

7、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1.档案管理部门会同计划财务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固有业务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固有业务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由档案管理部门、计划财务部、审计部、主管固有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财务负责人分别在固有业务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固有业务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管理部门、计划财务部、审计部及保安人员共同监督销毁; 4.监督销毁人在销毁固有业务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固有业务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的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固有业务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审计部、计划财务部各保管

8、一份。第十五条 责任(一)固有业务会计档案的立卷人要对固有业务会计档案的完整性、立卷的及时性负责。(二)固有业务会计档案保管人要妥善保管好固有业务会计档案,要做好防盗、防霉、防潮、防鼠、防蛀等工作,对电算化档案的磁盘、光盘,还要防磁、防折,对由于以上原因而造成固有业务会计档案毁损、丢失的,要追究保管人员的责任。(三)各固有业务会计档案使用人和查阅人应遵守档案查阅登记制度。损坏、丢失固有业务会计档案的要追究使用人、查阅人以及保管人的责任。(四)对擅自涂改、拆封、抽换固有业务会计档案的单位、部门和个人,要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五)对故意销毁固有业务会计档案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档案管理部门、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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