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系统论文: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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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系统论文: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完善法人治理是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的一个关键性、根本性的课题。农村信用社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结合合作制特点,在深化改革中对完善法人治理进行了积极而有益的探索,逐步健全了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主任的组织框架和工作制度,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独立运行的水平,促进了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但是,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仍然存在所有者缺位、法人框架内有关组织权责关系不够明确、运转不够协调等问题。笔者在多次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发现,应该从思想认识、制度办法、操作规范等方面把握农村信用社完善法人治理的难点,寻找其对策。一、完善法人治理的难点农村信用社作为以社员所有、为社员服务、

2、并由社员民主管理的合作金融组织,天生具有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的制度基础。我国农村信用社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不断改革中一直把建立并发挥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作用作为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具有较好的制度、历史基础,但也因为如此,对于农村信用社完善法人治理的难点必须认真对待,尤其是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如何确定农村信用社完善法人治理的时机。农村信用社以小金额的股金吸收了面广量大的农民作为社员,这充分体现了农村信用社以农为本的特点,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员与农村信用社利益关联度不大、所有者缺位的问题逐步显现出来。所有权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前提。因此

3、,有的地方以农村信用社完善法人治理必须以产权改革为前提,否则只能是搞形式为由,不愿在完善法人治理上花力气、下功夫。2、要不要社员参与经营管理。农村信用社的显著特点与优势在于其民主管理。但是由于农村信用社曾经长期实际上作为国有银行的基层机构,还没有实现从问计于上级向问计于社员农民的转变。其理由多是农民不懂金融知识,更不用说参与经营管理的决策,以及农民不能按照农村信用社的要求参加会议等技术性问题。3、如何实行理事长与主任的分设。完善法人治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实行理事长与主任分设,随着农村信用社规模的扩大、业务种类的增加、科技含量的提高,理事长与主任分设势在必行。现在的主要困难在于如何具体划分理事长

4、与主任的工作职责与重大事项的工作协调,尤其是两者最终决策权的实现,从而在重要决策与日常工作中建立有效的制衡与协调机制。二、完善法人治理的对策与其他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一样,农村信用社完善法人治理中出现的难点问题,其根源在于一些地方农村信用社的领导与职工、社员受习惯观念、做法的束缚,被动地对待改革工作,这些问题的产生也与改革的组织推动工作不够深、不够细、不够实有关。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需要在实践中深化认识、健全制度、加强监管、逐步完善。但首先应明确法人治理独立于产权的独特作用,农村信用社都应当按照改革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完善法人治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1、制定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的规范性指导意见

5、。目前农村信用社完善法人治理主要参照公司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有关办法,缺乏专门的指导性文件。由于农村信用社有着独特的制度基础和发展历史,而且各地农村信用社发展很不平衡,其法人治理也要体现分类指导的精神。对资产、人员规模都比较大的农村信用社实现社会通行的法人治理模式,或者叫标准模式。而对大量的小规模的乡镇农村信用社需要在坚持改革精神的前提下,设计一种简易模式,对其内部组织机构的分设与人员构成降低要求,如在农村信用社只有几个职工的情况,不单独设立监事会,适当增加理事会人数和提高社员代表比例,监事会的职能由理事会行使;在本地人才不足的情况下,联社工作人员、退休干部和其他农村信用社领导可担任理事。2、

6、切实保障社员的民主管理权。农村信用社的所有权属于社员,社员有权以适当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首先,应当切实发挥社员代表大会作为农村信用社最高权力机构的作用,审查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对农村信用社的工作方针、重点和措施进行把关,对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和主任就业务工作、工作人员的作风和道德纪律问题提出质询。其次,保证进入理事会、监事会的社员代表经常获得经营管理的进展情况,以在会议上充分发挥职能。与此同时,应强调社员代表协助农村信用社开展有关工作的责任,并提高社员代表、理事、监事的基本素质和金融知识。3、进一步明确理事长和主任的工作职责。理事长要把握联社改革与发展方向,协调各方面关系,

7、组织理事会的决策,要对主任作出的重大的,特别是可能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决定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行使否决权,提议主任重新研究决定,并不能擅自对外作出经营管理方面的承诺或决定。主任要按照理事会的授权和决策,认真负责地组织联社的经营管理工作,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决策,同时按照规定向理事长、监事长、理事、监事、社员代表通报工作进展情况。4、加强人民银行的监管,确保法人治理到位。法人治理是农村信用社管理制度、管理文化的重大改变,是农村信用社从他律为主走向自律为主的关键环节,农村信用社领导、职工和社员必然有一个适应、熟悉的过程,但又必须按照规范要求逐步到位,为此人民银行应将法人治理作为对农村信用社实施监管的重要的基本内容。主要是监管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中制衡与协调机制的建设情况,特别是理事会、监事会发挥职能作用的情况。监管的方式可以是以农村信用社为整体进行,也可以对理事会、监事会和主任分别进行,以便更加直接、清晰地发现问题,促进农村信用社各个组织机构的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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