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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系统论文:破解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执行难的对策 农村信用社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为农户自主创业,发展当地特色产业提供资金保障,解决了部分农民“贷款难”问题,在支持农村经济和农户个体业主经营发展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一部分农户和个体业主未能按约还贷,给信用社信贷资金的流转造成很大的困难。近年来,涉及农户、个体业主与相关担保人之间的小额贷款纠纷案件不断起诉到法院,在案件审理和执行中折射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小额贷款纠纷正面临着诉讼难、“执行难”局面。笔者试通过近几来的司法实践,分析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执行难的成因及破解对策。一、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纠纷执行案件的特点1、受理
2、案件数量逐年持续增长随着小额贷款业务的展开,近年来,小额贷款所引起的诉讼和执行案件也在不断增多。从四年中,各农村信用社向嘉善法院提起诉讼的相关案件数量为216件,申请强制执行的贷款案件有135件,申请执行率在62.5,平均每年有34件左右。而今年第一季度嘉善法院执行局已受理该类执行案件16件,同比前四年平均受案数增长88.2。同时嘉善法院今年已受理信用社诉讼农贷纠纷案19件。2、缺席审理的案件比例高 分析前四年135件申请执行的信用社小额贷款纠纷中,有88件判决结案,占总案件数的65.2,其中缺席审理案件53件,占全部判决结案数的60.2。缺席审理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达应诉
3、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这在上述53件案件中有39件,占缺席判决案件数的73.6。;二是经法院传票传唤,作为借款人的被告抱着借款是事实,反正没钱偿还,法院怎么判都无所谓的心态,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3、案件调解结案率较低 经统计,上述135件案件中,调解结案的为47件,仅占案件总量的34.8。今年1-3月份已受理了信用社农贷执行案件16件中,调解结案仅为5件,占31.5。而据统计,嘉善法院前四年民商事案件的平均调解结案率为46.3%。4、案件有效执结(毕)率低 在135件立案执行案件中,执行完毕的案件只有48件,有效执毕的案件占总受案数35.6,程序终结执行或中止执行案件占总受案数的64.4。与同期我
4、院的年平均有效执结率在70%以上相差35个百分点,而去年嘉善法院的全部执行案件的有效执毕率达到80.5。 从上述几项数据分析来看,涉及信用社小额贷款纠纷诉讼案件申请执行率高。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难度比较大,执行到位率比较低,仅次于嘉善法院立案执行的交通事故案件和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难度。二、信用社小额贷款风险自身形成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1、客观原因形成的风险首先,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基于农户信用发放的贷款,贷款本身从借款人方面就潜在着“信用风险”,一个人诚信度的高低与其道德修养是密切相关的,而道德标准是一个无形的东西不能对其准确的实行量化,所以信贷员要准确的把握成千上万农户的诚信度就是一项异常
5、艰巨的工作;其次,农户贷款的用途主要是用于种植、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作坊产业的投入以及消费性贷款,而种养业又是弱质产业,存在着较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农户个体业主及小型企业生产的产品科技附加值低,管理机制不健全、相互间竞争无序,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大,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这种风险将直接转化为信贷风险。2、贷前调查流于形式信用社信贷人力有限,有的网点甚至主任兼信贷员,要对辖区内成百上千农户做详尽了解,工作难度可想而知。因此,对农户经济档案的建立(年审)、信用等级的评定,这些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要求相对集中的专项工作,一些信贷员就不得不求助于村、组干部,甚至是不太了解辖内农户的内勤人员。由于村、组干
6、部及内勤人员的参与,个人主观主义、形式主义、人情因素、有的甚至凭空猜想等情形大量存在,这就造成了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不统一,给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贷款额度核定带来了不准确性。此外,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方法本身也缺乏系统性、连续性,存在“一评定终身”、“一定永益”的现象,动态管理、时时监测缺位,信用评定手段、方式也不尽科学。3、贷款审查存在漏洞由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凭证发放、随用随贷、额度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其发放大多由临柜人员办理,在办理贷款时严格坚持“两证”、“三见面”的原则,而临柜人员对其贷款用途的真实性是无法加以严格的考查的,这就造成有些农户乱报贷款用途,而贷款后转借他人,形成顶名贷款;另一
7、些借款人贷款根本没用于其正常的家庭生产、生活等,而是用于个人的不正常消费支出(比如赌博等),造成贷款到期不能按时归还,最终形成贷款风险。4、贷后检查监督机制不健全贷后检查是贷款“三查”制度的重要环节,为降低贷款风险,提高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信用社应加强贷后检查工作。但“重发放,轻管理”的经营理念已在大部分信贷员脑中烙下了深刻的印记。一方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对象广、额度小、分布散、行业杂、所以工作量相对较大,而信用社信贷工作人员有限,这就削弱了对农户小额贷款的监管。另一方面,一些信贷员有“重企业,轻农户”的思想意识,认为贷后管理只适应于大额贷款,对小额农贷不适用。有的信贷员甚至认为农户
8、贷款金额小,形成贷款风险每户不过几万余元。再加上有些农户贷款后外出经营(有的甚至举家外出),多年不归,下落不明,这是造成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风险的一大重要原因。5、部分信贷人员素质低,人为形成信贷风险由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从建档、评级、授信、发证、到最后放款都是人为操作,加之有些信用社人员相对不足,所以有些信贷人员利用人手不足、审查不严、操作上不规范等漏洞,搞人情贷款,自批自用贷款,假冒贷款,有的甚至给客户出主意化整为零,一户多证或一户多贷,形成实质上的“垒大户”,最终诱发贷款风险。三、法院在执行小额贷款纠纷案件中折射的问题1、借旧还新增加还款风险。信用社为完成新增贷款回收任务,要求借款的农户将原欠
9、贷款本息合计,重立新借据,这种做法不仅虚增账面利润,掩盖信贷管理风险,助长了逃债、赖债现象的出现,更增加了案件执行难度,进一步恶化了农村信用环境。2、部分农户违反贷款用途。有的农户忽视贷款性质,认为“不借白不借,借了是白借”,以生产为由借款,却用于建房、婚嫁等消费方面,甚至个别农户在贷款后直接用于赌博,还有的转借给他人无法按期收还或投资非农的高风险行业经营亏损,致使无法还贷现象大量存在。法院在执行此类案件时,被执行的贷款人要么长期出逃在外,要么连其基本最低生活也难以保障。3、部分信贷员欲盖弥彰,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有的信贷员素质较低,在“人情”、“关系”、“金钱”面前,存在贷款手续不完备或
10、违规放贷的现象,如:有的借款农户或担保农户并未到场签字,有的签了字没拿到钱,有的农户在贷款时请信贷员吃饭、送礼等。诉讼中借款农户、担保农户不承认签字的真实性,调解时甚至要求从贷款本息中扣除其送的钱物,与信贷员对立情绪严重。案件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使用借款的农户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担保农户却与执行人员有明显的对抗情绪,为避免矛盾的激化,法院只能先中止执行。值得注意,村级集体组织为了发展当地农户生产经营,村民委或集体组织负责人直接为农户提供担保向信用社借贷。农户在经营中发生亏损后无力还贷一走了之。在这类担保借贷案件执行中,往往村集体组织认为提供担保仅是一种形式或信贷员要求形式担保所造成。贷款债务涉
11、及面广,村级集体经济又较为薄弱,有些当初担保的村干部也已经卸任,其本身也无担保履行能力,最终造成信贷案件无法执行到位。4、信贷员违法违纪致使联保贷款无法收回。部分镇村干部引导个别信用不良业主使用农户的小额贷款证进行联保贷款,并将贷款用于偿还赌债等违法活动,信贷员明知违规而放贷,导致联保贷款无法收回。法院在审理联保贷款案件中,联保农户对法院所送达的法律文书不够重视,或觉得自已未向信用社借过款无所谓,往住不出庭应诉。执行法院在对联保农户采取强制措施时,联保农户才提出借款合同中签名的真实性问题(或在借款合同中被诱骗签名),导致法院重新审查案件。5、有的信贷员甚至与借款户勾结骗贷。个别信用社信贷员利用
12、职务便利、违反信贷规定,采取“私营业主+农户”形式,擅自收集农户的身份证复印件,利用信用农户的小额贷款证,让其他人冒充农户签名进行联保贷款,用以私营业主投资盈利。一旦私营业主投资经营项目亏损,就无法归还信用社贷款本息,给法院的审理和执行带来很大的难度。6、信贷员对借款户生产及经营状况了解不够,特别是农村私营业主的流动强,所经营的项目变化多,信贷员对其监控力度差。虽然贷款手续合法,表面形式上符合信用社规定的贷款制度,但很可能其在实际经营中已严重亏损而信用社仍未察觉,此时的私营业主一走了之,造成众多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保障。涉及私营业主对外债务的执行,特别是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私营业主还拖欠大量职工工资
13、款时,法院对依法拍卖被执行财产取得的价款,在支付工人工资后,再由债权人按比例受偿,信用社既使是有抵押财产的贷款也可能造成债权的损失。7、债务人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债务人转移财产一般通过以下方式:一是通过不正当交易和虚假交易将企业资产转移到关联企业或股东个人名下,造成企业经营困难、资不抵债,通过倒闭或破产,最终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二是通过低价变卖财产,将资产转移到与债务人串通好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手中。三是对大量到期债权不及时主张权利,导致债务人到期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四是债务人与贷款信用社工作人员内外串通。贷款信用社工作人员一方面不及时发送贷款到期催收通知单,导致诉讼时效结束,使贷款信用社丧失胜诉权
14、;另一方面,贷款信用社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不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执行,导致执行时效结束。同时,贷款信用社很难搜集有关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及提供债务人逃债的证据,法院也很难执行。四、破解小额农户担保贷款纠纷案件执行难的对策现阶段要彻底解决小额农户担保贷款纠纷案件面临 “执行难”的难题,需要各种措施齐头并进。1、建立贷款农户申报财产预登记制度和诚信调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私营业主一般采取是家庭共同承包经营的模式,家庭人员中各自都具有一定的财产,如房产(包括租用集体土地的建房)、有价值生产工具和固定生产资料(农用耕作用具和大棚等)、农村土地、鱼塘、山林等承包经营权。这些财产因其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得不到更
15、好的融资方式,信用社对农户贷款前可以采取由农户自行申报,协调好村级组织进行预登记制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村级组织对预登记财产的所有权确认和起监督作用,另一方面,欠贷农户一旦因发生诉讼和执行,可以使执行法院正确掌握欠贷农户和私营业主的可供执行财产,及时采取执行措施,避免财产所有权权属的争议。 诚信调查对避免贷款风险起很大作用,信贷员在对农户发放贷款前,可以着手从农户按时缴纳水费、电费、电话费和农村上交款方面进行基本诚信度的调查,从中发现农户有否不良信用记录,对收集和掌握到农户从事经营活动情况、收入情况、还款记录等信息资料,应建立完整的农户个人档案。并依靠村、镇连挂干部和村级基层组织及贷款农户邻
16、近村民反映的情况正确作出诚信判断。建立农村私营业主的产业发展方向和使用资金流向的定期分析制度,信用社还可以与法院执行机构沟通被执行人名录,形成一种长效的贷款农户诚信体制管理机制。从源头上减少欠贷农户的诉讼案件。2、建议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新出台的物权法有关规定协调政府农经部门,根据国家扶持农业特色产品政策向特定农户或农村私营业主发放具有本地区农产品发展或企业加工用途的专项封闭贷款,采取设立专项扶持资金结算专户的封闭贷款管理方式,并由政府农经管理部门对农户种植的农产品、养殖业动禽畜和加工企业农副产品设立动产抵押制度,使信用社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效防止农户小额贷款的风
17、险。3、建立法院与金融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由县人民银行牵头,各专业银行、信用社和法院执行局定期在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执行法官要针对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方面的疏漏,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予以反馈,以健全金融机构的信贷制度,防范金融风险。同时,还要建议金融机构加强对信贷员法律知识的培训,规范信贷员的行为,以降低诉讼中的对立情绪。信用社对欠贷农户和农村私营业主的名册进行通报,人民银行负责做好账户的查询工作和建立开户“黑名单”在金融系统内部爆光,协调专业银行利用所掌握的信息资源履行好举证的义务。在金融机构内部形成一种的联防机制,使信用差的农户和农村私营业主无立足之地。4、以案件审理为
18、抓手,减少申请执行率。法院司法工作要紧紧抓住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这一要旨,小额贷款纠纷案件必须从审理开始为抓手,提高审判案件承办法官责任心,不能就案审案,减少案件审理的缺席判决率,注重案件的实效解决,以点带面做好农户的宣传工作。加大案件调解力度,在案件审理中兼顾执行,提高欠贷农户的自觉履行率,以使此类纠纷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促进农村信贷环境进一步好转。 充分运用法院速裁审案程序,化解纠纷,减少争议。小额农户担保贷款纠纷案件标的小、双方争议不大,速裁审案程序可以快捷、有效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及时的找到欠贷农户就地审案和调解。通过现场速裁审理,对赖帐农户起到威慑作用,促使部分农户主动还贷;耐心做
19、调解工作,让农户分清利弊,努力达成和解;利用巡回速裁审理,提高农户的出庭率,并积极邀请镇村干部和群众旁听案件,使其了解农村金融政策,强化信用观念;对一些“钉子户”、“赖债户”,邀请镇村干部一起上门做工作,对拒不执行的严格依法处理,维持信贷安全及良好的信贷秩序。5、灵活利用债权债务转移、代位权、撤销权等法律制度清收不良贷款,为法院执行创造条件。嘉善某麦芽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被迫关停,并破产清算。其拖欠嘉善某信用社的部分信用贷款已无法清偿。为收回贷款,信用社与麦芽公司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了由麦芽公司将对广西某啤酒公司的到期债权24.8万元转让给信用社,以抵偿贷款本息。债权转让协议达成后,信用社立即对
20、麦芽公司主张权利,并对广西某啤酒公司的24.8万元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后通过当地法院多次跨省执行,收回贷款本息约24余万元,最大限度减少了贷款损失。 在嘉善某信用社与麦芽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信用社运用债权债务转移制度,成功收回了呆滞贷款24余万元,是信用社灵活运用法律制度清收不良贷款的典型案例。6、加大执行力度、创新执行方式,全力破解小额农户担保贷款纠纷案件“执行难”。通过建立县、镇、村三级执行协作网络的作用,发挥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工作机制,通报信息反馈,加强协调、沟通各联动工作机制部门的联系,调动村级执行协作员的积极性,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和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提高执行效率。对欠贷农户
21、就地村、社区和打工单位开展公告曝光活动,征求执行线索,也可适当向社会有偿征求执行线索悬赏执行。在社会上营造了浓厚的舆论氛围。针对小额贷款被执行人财产难查实、人难找的特点,在执行立案时公开执行干警的手机号码和家庭电话。并充分利用执行协助网络制作通信录向协作员提供执行干警号码,在接到信息后快速出击并有效及时的采取执行措施。对标的虽小、人难找、财产寻的案件可以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功效。查实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选择典型案件加大执行力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用足、用好,坚决采取强制措施。让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不讲诚信而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更高的拒执成本。7、推行交叉执行制度和建议设立强
22、制取证据制度。交叉执行制度是指申请人在受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合理的期限内不能满足申请人的请求,申请人民法院将执行案件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将执行案件指定给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一种法律制度。交叉执行制度有利于排除地方行政干预,减少执行法院压力,加大执行力度,有利于农村信用社依法清收不良贷款。 强制取证是指侦查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以强制手段对有关当事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取证,作为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的证据。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执行程序也不例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主要依靠申请人自行提供,人民法院不能采用侦查手段调查搜集证据,因此,申请人由于无法取得被执行财产证据,而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又未发现。即使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和人民法院无法搜集到相应的财产证据,对被执行人无法强制执行。为了解决申请人和人民法院搜集财产证据难的现状,建议立法机关设立强制取证制度。这对加大人民法院执行力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嘉善县在全国已是一个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的发放量较大。通过各方努力,保证小额贷款的回收和再循环,是该项制度能有效运转的基础性条件,对建议社会主义新农村有着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