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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经营者入场资格审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本单位作为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以下统称市场),建立并执行以下制度:一、对要求入场的食品经营者,严格审查其生产经营食品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的,不准予入场经营。二、主体合法、经双方协商取得入场资格的,在取得资格的同时必须与市场签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食品安全责任、义务;不签定协议书的,不得入场经营食品。三、入场食品经营者应自觉建立和执行索证索票、质量查验等食品安全制度,销售的食品应来源合法、质量合格;经营设备应符合食品存储要求,经营环境应符合食品卫生条件和环境卫生要求,依法履行
2、好食品安全责任、义务。四、市场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情况;入场经营者有义务提供食品的相关信息。五、市场建立经营管理制度,落实市场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职责。六、市场建立学习培训制度,组织入场食品经营者和市场工作人员,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和食品质量知识培训。七、市场设置公示栏,在第一时间公示市场内的食品信息,并及时公示执法监管部门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八、市场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暂停或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九、市场主动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自觉承担、认真履行其他各项食品安全义务。十、市场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上制度,不得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