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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移动广东公司工程地区无线基站安装调测施工框架合同甲方: 乙方: 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承包方施工资质等级: 承包方施工资质证颁发部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建设任务书文号: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计算公式及相关数据 计算公式: 相关数据:中标降点数绝对值= ;工作量建安费施工队伍调遣费零小工
2、程包干费金额(大写):具体金额由单项承包确定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0、单项承包合同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双方正
3、式签署后生效。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 (公章)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电 话: 020-38783069 电 话: 传 真: 020-38783821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510610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通信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方与承包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
4、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方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
5、份和职权由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方承包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方承包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方用以支付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方或承包方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方承包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
6、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方承包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方承包方在协议书约定,承包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供并经发包方批准,满足承包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
7、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
8、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方承包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方承包方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
9、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3.3.1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3.3.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方认可后执行。 、图纸4.1发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自行复制并承
10、担复制费用。发包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承包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方。4.3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方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
11、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方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方批准。5.3发包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方承包方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
12、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6.1.1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6.1.2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
13、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方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6.2.1承包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
14、的指令,承包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6.2.2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
15、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或第三人,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方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征得发包方同意后,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如项目经理收到发包方两次以上的投诉,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
16、项目经理。、发包方工作8.1发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手续(证明承包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2)组织承包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3)发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方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方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方承担。8.3发包方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承包方工作 9.1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方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
17、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发包方会审通过后使用,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噪音以及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罚款由承包方承担; (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 若由于承包方原因设备发生故障,承包方应予以修复; (5)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6)承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方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方损失的,承包方赔偿发
18、包方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进度计划 10.1承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确认。 10.2项目中单项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项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若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
19、期之前3个工作日,向发包方书面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并阐述理由。发包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承包方。发包方同意延期要求后,工期相应顺延,承包方赔偿发包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发包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交工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方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方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
20、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方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
21、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方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工程竣工 14.1承包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
22、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3、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
24、2 验收必须由工程师组织,承包方不得自行组织。 、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初验 19.1双方约定需要初验的,初验内容应与承包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初验条件,发包方可选择进行单机初验,并在初验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承包方。通知包括初验内容、时间、地点。承包方准备初验记录,发包方根据承包方要求为初验提供必要条件。初验合格,
25、发包方、工程师、承包方在初验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必须参加初验。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初验条件,发包方组织初验,明确初验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方的要求,承包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初验合格,双方在初验记录上签字。 19.5工程未经初验或初验未通过的,发包方不得使用。发包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19.6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初验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初验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
26、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方采购的,由承包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方采购的,发包方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方施工原因初验不到验收要求,承包方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初验,并承担重新安装和初验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初验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方承担。五、安全施工、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
27、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0.2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安全防护 21.1承包方在动力设备、 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
28、款与支付、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中标或议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两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
29、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方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工程预付款 24.1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14天后向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14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方
30、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方,承包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工程师确认承包方报告的工程量后,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方,致使承包方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对承包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一个月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
31、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26.4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
32、方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方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方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由承包方派人与发包方共同清点。 27.3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方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方妥善保管,发包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方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方负责赔偿。 发包方未通知承包方清点,承包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方负责。 27.4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方承担有关责任。发包方
33、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方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方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方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方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27.5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方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7.6发包方供
34、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双方应当约定承包方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28.2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8.4工程师发
35、现承包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方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方应对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进行审查后批复。承包方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
36、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的直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
37、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
38、。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方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方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工程
39、竣工验收通过,承包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的日期。 32.4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5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3款办理。 32.6因特殊原因,发包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
40、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承包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方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方。 33.3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承包方可以催告发包方支付结算价款。 33.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未能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方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应当交付;发包方不
41、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承担保管责任。 33.5发包方承包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质量保修 34.1承包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5)。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违约 35.1 发包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
42、24条提到的发包方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
43、款提到的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方赔偿发包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