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某分公司本地无线增值业务合作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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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联通HLJ分公司本地无线增值业务合作协议主协议号:HLJ-YY-ZZ-20XX甲方:中国联通有限公司HLJ分公司乙方: 公司签约日期:二零XX年 月 日目 录第一章 鉴于条款3第二章 定义5第三章 合作模式5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义务6第五章管理机制10第六章 工作界面及维护10第七章 信用评价13第八章 投诉及违约处理13第九章 客户服务13第十章 计费、结算、代收费及分成比例13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18第十二章 协议的变更或终止19第十三章 保密21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22第十五章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23第十六章 其它规定23附件一:定义25附件二:分成比例说明25附件三:入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

2、书25附件四:反商业贿赂保障责任书25附件五:HLJ联通无线增值业务合作管理办法25附件六:增值业务合作承诺书签署页(此页无正文)26前 言1、本合作协议由下列双方于200 年 月 日在哈尔滨订立:中国联通有限公司HLJ分公司(以下称“甲方”),系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哈尔滨设立的分支机构,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能力。 公司(以下称“乙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其地址为 ,其法定代表人为 。2、 适用范围:为行文方便,本协议由正文(以下简称“正文”)及附件(以下简称“附件”)组成。正文和附件均构成

3、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非另有明确书面约定,甲乙双方就合作开展的增值业务,适用本协议中相应条款。3、 本协议正文、附件及对其补充、修改的文本均由甲方提供,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按照约定的条件及/或程序生效。4、 如甲乙双方在未来合作开展本协议项下业务以外的其他增值业务(以下简称“新增值业务”),则甲乙双方可友好协商,或单独就新增值业务签署协议(文本由甲方提供),或将该新增值业务纳入本协议项下,按本协议的规定执行。第一章 鉴于条款1.1 甲方是在HLJ省范围内向社会公众提供基础电信业务及增值电信业务的电信运营公司,拥有自己的电信基础网络、增值业务平台、服务销售系统。甲方具有充分的权力签署并履行本

4、协议。1.2 乙方是一家合法提供无线增值业务的服务提供商(SP),具有开展本协议项下合作业务的资格,并已合法取得下列证明文件:a、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b、 号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HLJ省通信管理局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或_号HLJ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c、 增值业务运行维护资质证明;d、 增值业务客户服务资质证明;e、 其他能够证明乙方有资格和能力从事其欲与甲方合作开展的增值业务的资质证明; f、 甲方认可的满足资质条件、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及/或测试通过等证明文件。1.3 乙方希望基于甲方的移动通信网络及增值业务平台提供增值业务服务,并具有充分的权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1.4 乙方

5、已有效签署入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反商业贿赂保障责任书、增值业务合作伙伴承诺书或含有类似内容的其他名称的文件,并愿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有关信息安全的责任。1.5 甲乙双方已就合作开展无线增值业务的合作原则达成共识:双方将本着开放、创新、合作、共赢的基本原则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基于上述条件,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注重效率的原则,以发展和丰富健康的无线增值业务为目的,以实现共赢为基础,签署本协议。双方应当以合作原则为根本出发点及合同目的,诚实信用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第二章 定义除非本协议条款中有单独定义,或甲乙双方有其他书面解释,本协议对所有相关用语的定义参见附件一。本协议中没有明确

6、规定的其他相关词语,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的规定、或有权部门的政策性规定解释,没有以上文件明确解释的,参考行业惯例解释。第三章 合作模式3.1 本协议项下中所称中国联通无线增值业务是指甲方与乙方合作,基于中国联通移动网络及各类增值业务平台,共同向甲方用户推出的各类信息服务、应用等业务的总称。3.2 甲乙双方合作的主要业务类别包括:联通在信、互动视界、语音信息服务、彩E、神奇宝典、炫铃、手机电视、彩信等,业务类别将随技术创新和业务创新不断扩充。3.3 甲乙双方将因合作提供增值业务服务向用户收取通信费和信息服务费。通信费和信息服务费的收取办法、分成比例、计费、结算和代收费等内容见本协议第十章。

7、3.4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将认可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提出的合作业务及合作模式变更,并协助甲方完成上述变更。3.5 如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相关政策,甲乙双方应按照该政策执行。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义务甲方权利义务4.1 甲方向乙方有偿提供网络资源及用户资源,为乙方提供接入服务,并负责业务代计/收费。4.2 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及市场发展情况,制定或修改业务规范、管理办法、质量标准及/或服务标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乙方,以供乙方遵守。4.3 甲方有权对乙方申请的各类业务进行评审,根据乙方业务发展、信用评价及违约情况优胜劣汰,奖励乙方创新业务,监督乙方客户服务质量。4.4 甲方负责建设和维护SP服务系统,保

8、证该系统的正常运行,并利用SP服务系统发布通知/公告、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负责管理及更新与合作有关的信息。甲方将告知乙方在SP服务系统中的用户名和密码,以便乙方登录SP服务系统。4.5 甲方在SP服务系统中生成的合同信息、结算信息、投诉及违约处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表格、附件等的发布、回复、确认、说明等,除非特别指出,均视为双方进行沟通的证据;且以到达乙方SP服务系统接入点的时间为准。甲方可在SP服务系统中提供适当的备份和查询功能,但不负责完整保存或再次提供上述信息。4.6 甲方将分配给乙方企业代码,用于在甲方计费结算系统、增值业务平台系统、客户服务系统等系统中识别乙方。甲方保证乙方获

9、得的企业代码的稳定性,并承认该企业代码在甲方系统中与乙方法人实体的企业名称具有同等表示力。4.7 甲方对乙方申请的业务经审核通过后进行测试,测试合格后向乙方出具书面认可文件,或在SP服务系统中以适当方式确认。业务正式开通时间以甲方正式开通计费时间为准。乙方权利义务4.8 乙方负责合作业务的内容开发、平台建设维护、市场推广和客户服务。4.9 乙方应严格遵守信息产业部等管理机关规定及甲方制定的业务规范、管理办法,其他已制定的或即将制定的业务质量标准、无线运行维护规程、客户服务标准及其它相关文件规定。4.10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与国家信息产业相关的政策,并不得违反其已签署的入网信息安全保障

10、责任书、反商业贿赂保障责任书中规定的相关内容。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将被视为根本违约。4.11 乙方可利用其在SP服务系统中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SP服务系统,并通过该系统实现增值业务申请、公司信息维护、双方合作开展增值业务的信息沟通等功能。乙方应如实登记/及时更新其名称、指定银行、帐户、联系人、客服等信息,并应自行妥善保存SP服务系统生成的合同信息、结算信息、投诉及违约处理信息等。4.12 乙方应自行妥善保管其用以登录SP服务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用户名和密码被他人知悉而导致甲乙双方或用户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4.13 乙方申报新业务或变更现有业务,应

11、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或在甲方SP服务系统中提交有效的申请,并递交其有资格经营该项业务的资质证明文件。4.14 乙方开展增值业务需通过必要的技术测试。自测试期开始之日起,由于乙方原因一次不能通过甲方要求的测试,则该业务申请作废,技术测试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若要继续合作该业务,需要重新向甲方提交业务申请。4.15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业务查询和业务退订的网络接口和权限;并可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包括用户发展情况、用户分类、用户使用习惯、业务前景预测等数据/报告,并及时向甲方传递该业务管理所需的用户资料,保证甲方用户资料库的实时更新。4.16 乙方不得在其提供的服务中宣传与甲方有相同或类似经营范围的

12、竞争对手,或做出对上述竞争对手有利的陈述。4.17 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或与其他移动终端厂商联合在移动终端或UTK/STK、OTA卡中内置业务。4.18 乙方负责解决由于其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安全性与合法性引起的一切争议,并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存在任何对甲方移动通信网络、增值业务平台或其他第三方利益造成侵害的重大隐患。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及/或第三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以适当方式公开声明其责任,消除不良影响。4.19 乙方在向用户提供服务前(包括市场推广、业务宣传)必须以适当方式充分告知用户该项服务的内容、提供方式、资费标准(信息费和通信费)、客服电话等用户定制及支付费用需要知晓的

13、内容。乙方只有在以可证明的方式获得用户的定制确认后,方可开始向用户提供该服务。乙方在向用户提供服务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强制、诱骗、欺骗、哄骗等使用户定制业务并收取相应费用,或由此给用户增加不必要的额外负担。4.20 因任何第三方通过乙方维护界面向用户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无线增值业务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因此而向用户或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4.21 乙方向用户提供增值业务时,不得存在本协议附件中“违约行为列表”所列行为,或从事有损甲方及/或用户利益的行为,或为有损甲方及/或用户利益的行为提供支持。4.22双方开展增值业务时,乙方因占用甲方号码、E1端口、机房或其它资源为之付出的

14、管理成本,而需向甲方缴纳一定数额的资源占用费:(1) 联通在信、炫铃业务、语音信息业务资源占用费标准为1000元/月接入号;(2) 资源占用费按月计费,按年收取,以预收费的方式收取;(3) 乙方开通前需一次性向甲方缴纳资源占用费, 甲方在确认收到乙方的资源占用费后,开通乙方业务的计费(4) ;(5) 交纳月份(6) 自计费开通之月起至合同终止之月,合同到期续签前需交纳下一年度的资源占用费,(7) 如未按时缴纳,则视为不同意与甲方继续合作开展该项增值业务,该项业务终止合作;(4) 在本协议期间,甲乙双方终止合作,或乙方因任何原因停止某项业务,其预交的剩余资源占用费将无息退还(按余下的完整自然月计

15、算)。(5) 若乙方服务器在甲方机房托管,需向甲方缴纳一定数额的主机托管费用,托管费用根据托管机器规模收取3000元至4500元/台/年。4.23 乙方在业务接入时应一次性交纳业务保障金,用于投诉赔付用户的抵押金,保障金额度按照上年赔付情况分为1万元、2万元、3万元;乙方如果是新接入时一次性交纳业务保障金2万元;如保障金扣减后不足规定金额,每次按1万元续交,保障金低于规定金额则暂缓结算,根据业务违约情况保障金适当追加调整,SP信用考核体系中减分。保障金余额在SP业务退出时返还。4.24 乙方一次性缴纳业务保障金额度为_ 万元。第五章 管理机制有关准入条件、考核管理、业务转让等具体要求见HLJ联

16、通无线增值业务合作管理办法。第六章 工作界面及维护6.1在协议期内,甲乙双方以设备连接点为界,各自负责维护各自界面。甲乙双方工作及维护界面如下图所示。双方维护界面示意图6.2甲方维护责任6.2.1甲方移动数据网络及其增值业务平台所需的软硬件系统由甲方负责投入。6.2.2甲方配合乙方连通各种甲方的网关或服务器至乙方服务器的通讯线路。6.2.3甲方有责任向乙方开放其与增值业务相关的技术协议标准及接口标准。6.2.4甲方负责上述示意图中甲方责任范围内的网络通信正常,对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网络故障承担责任。对于任何影响甲方网络运行安全的不正常的超负荷数据或信息传送量,甲方享有限制其传送的权利。6.2.5甲

17、方有权对甲方所属维护界面的数据流量、端口进行控制和调整,需将结果通知乙方。6.2.6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在业务运行期间对乙方所提供的业务随时进行必要的测试和数据统计,并有权根据测试结果要求乙方依据甲方无线增值业务的管理规定进行整改。6.2.7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乙方使用通信通道的数据流量统计,并保证这些统计数据的可靠性和及时性。6.2.8甲方应在因网关或其他网络设备进行调试、维护或其他可预见性的原因而引起的发送中断前尽早通知乙方,包括具体的中断的原因、时间和周期。6.2.9甲方确保在因网关或其他网络故障等不可预见性的原因而引起的发送中断发生时应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乙方。6.3乙方维护责任6.3.1乙

18、方自行负责其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包括涉及开展本协议项下无线增值业务的所有硬件设备、系统调试、开通、系统维护的工作和费用。6.3.2由乙方负责乙方系统与甲方各种网关或服务器的互连,并负责承担相关通信线路的申请、租用及维护,并承担相应的费用。6.3.3乙方保证其系统的调试、开通和系统维护工作不得在甲方业务繁忙时间进行,可能对用户产生较大影响的工作必须在深夜进行,尽量减少对用户使用无线增值业务的影响。乙方保证上述工作的进行不会影响甲方网络的正常运行,并对由此引起的甲方的网络系统故障承担相应的责任。6.3.4乙方在对其系统的调试、开通和系统修改工作,必须事先书面、或以适当方式(如通过SP服务系统)通知甲

19、方,并经甲方确认后通过邮件、广告或短信等有效方式通告用户,并保证最大限度降低对用户的影响。6.3.5乙方服从甲方在紧急情况下为保证各种增值业务的正常稳定而对数据流量的调整安排。6.3.6乙方在向甲方通信平台传送各种数据或信息时,保证数据流量不对网络的安全负荷产生危害。对于任何影响甲方网络运行安全的不正常超负荷数据或信息传送量,甲方有权限制其传送。6.3.7乙方保证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系统维护。第七章 信用评价有关信息评价体系见HLJ联通无线增值业务合作管理办法。第八章 投诉及违约处理有关投诉处理内容及行为见HLJ联通无线增值业务合作管理办法,其中包括违约行为列表。第九章 客户服务9.1有关客户

20、服务要求见HLJ联通无线增值业务客服管理规范。9.2 因甲方通过10010、10109696、自有营业厅等服务渠道为乙方业务提供服务而发生的服务费用,按每张业务工单4.5 元的价格向乙方收取服务结算费,费用在结算款中扣减。工单类型包括投诉单、受理单、预约单、咨询单、业务协查单等。第十章 计费、结算、代收费及分成比例10.1计费10.1.1通信费价格由甲方制订;信息服务费价格原则上由乙方制定并经甲方审核通过。信息服务费价格的任何变更(包括收费方式的变更)需由甲方确认通过方可正式实施。10.1.2乙方在制定信息服务费价格时可以选择按次、按时长、包月等多种收费方式,亦可以提供多种收费方式供用户选择。

21、乙方应以在其网站上公布、在定制协议书上明示、在手机界面上展示或发送短信等形式明确告知用户信息服务费的收取方式、具体业务名称、资费标准、退订方式、缴费时间、客服电话等事项。10.1.3 对于语音外呼类资费由甲方评审小组统一评定。10.2结算10.2.1 用户或乙方使用甲方移动通信网络所发生的各种通信费收入归甲方所有。10.2.2 甲方对所有增值业务代收信息费实行按实收金额进行信息费结算。实收金额扣减每小时每用户定制同一SP的业务计费话单(0计费话单除外)超过20条所产生的信息费用后作为实收结算基数。实收结算基数按照甲乙双方信息费分成规则计算得出实收结算数据,并扣减服务结算费、违约扣款、退赔款、不

22、均衡通信费后得到乙方实际结算金额。10.2.32007年4月份开始执行实收结算,结算比例自2007年4月份开始执行本协议中约定结算比例。10.2.4计费周期:甲方计费系统对乙方信息服务费总额的统计周期,通常按照自然月划分,从自然月1日0时开始至该月末最后一日24时结束。10.2.5结算流程:(1) 用户第1个月使用无线增值业务,第一个月产生信息服务费。(2) 第2个月、第3个月为用户的缴费月。(3) 甲方在第4个月15日前通过SP服务系统将结算信息发布给乙方。(4) 乙方如有异议需在第4个月25日前提出对帐申请,如不提出则视为乙方已确认,且甲方不再予以受理对帐申请。乙方提出对账申请后,甲方反馈

23、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5) 若甲方实收金额与乙方统计数据误差不超过()8%,以甲方的数据为准;若误差超过()8%,乙方可提出对账申请,核查差异原因,并及时按实际情况合理解决。因对账原因造成甲方延迟支付乙方各种费用不能视为甲方违反其按时付款之义务。(6) 乙方应在第4个月25日前将盖章确认的结算确认单和正式发票送达甲方,乙方提供发票中开具的名称和账号应与SP管理系统一致,否则不予支付。(7) 甲方于第5个月28日前将扣除了违约扣款、不均衡通信费等款项的结算款拨付到乙方指定账户。(8) 如果因为乙方原因或者对帐原因造成乙方未能在业务发生的第4个月25日前反馈结算确认单和发票(按甲方要求加盖乙方

24、公章),则甲方将延迟对乙方该月的业务结算付款,即甲方在收到乙方结算确认单及发票后的就近的自然季度末前通过SP服务系统确认结算单据,并于确认后的次月完成付款。甲方因适用本条款而推迟付款时间不构成本协议规定的迟延付款,亦不承担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9) 若乙方未能在一年之内(自业务发生的第4个月25日起算)向甲方提供结算确认单,则视为乙方放弃收取该笔款项的权利。甲方自此免除向乙方支付该笔款项的义务。10.2.6甲方将根据双方合作开展的各项业务的分成比例,对应支付给乙方的各个业务收入进行计算并加总,然后扣除(或加上)乙方所应支付(或取得)的其它费用,计算得出甲方最终结算给乙方的收入(简称结算信息服务

25、费)。上述“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行为扣除的违约金、主机托管费。如甲乙双方同意,也可对乙方的业务收入与应支付费用分别结算,分别适用结算流程。10.2.7如对帐结果显示结算信息服务费为负数,则乙方应于收到甲方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乙方在支付款项后应及时到甲方处获取正式发票。如乙方延迟支付,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欠费总额1的滞纳金;同时,甲方有权从下一期结算款中直接扣除其欠费及滞纳金。如乙方延迟支付达60日,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作,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10.2.8 乙方应及时更新其在SP服务系统中登记的银行帐户等付款所需信息,若因为乙方未及时更新付款所需信息导致甲方付款被银行退

26、回、或导致其他困难以致甲方不能及时付款,则甲方将延迟支付该笔款项。延迟处理时间为自甲方获知乙方正确的银行帐户之日起最近的一个6月份或12月份,甲方不承担未按时付款的违约责任。10.2.9如乙方变更其公司名称,应及时通过SP服务系统或其他适当方式通知甲方。自乙方公司名称变更后所有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无论该款项是否发生在乙方公司名称变更之后,甲方均支付至乙方名称变更后的银行帐户中。10.2.10如乙方因适用本协议中的规定而终止协议,则甲乙双方将就终止前发生的信息服务费进行结算。10.3代收费10.3.1信息服务费统一由甲方代计费并代收费。乙方不向用户收取信息服务费。通信费由甲方计费并向用户或乙

27、方收取。10.3.2甲方在为乙方代理收取信息服务费之前,应对代理收费项目及概要内容进行逐项审核;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审核内容主要为:乙方提供的内容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57条、第58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具体规定。10.3.3甲方在向用户代理收取信息服务费之前,乙方应提供相关资料证明该用户是在知情、自愿的情况下使用该业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以用户实际开始使用为计费起点(包月的情况除外);甲乙双方应将用户定制、使用业务的记录在用户退定后保存5个月以上。10.3.4甲方在向用户出具收费单据时,应就其中代理收费部分明确注明“代收费”等提示性文字及代理收费金额。甲方应向用户提供合理有效的方

28、法和途径供用户查询代理收费的乙方名称、代理收费的业务项目名称、具体金额等;用户要求提供代理收费计费清单的,甲乙双方将免费向用户提供,且不向对方收取费用。10.3.5用户对代理收取的信息服务费存在异议并拒绝交付时,甲方又无法当场提供证据证明其收费无差错的,甲方将只收取该部分争议费用外的其他费用,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与用户妥善解决异议。10.3.6预付费用户对代收费产生异议时,甲乙双方在15日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收费无差错的,甲方应先行向用户做暂退费处理,并在下一结算周期从乙方应分得的分成中扣除该部分信息服务费。之后由乙方负责与用户妥善解决异议。10.3.7在异议解决过程中,甲乙双方

29、不得停止或终止该用户的异议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10.4 分成比例乙方本次接入_ 业务(联通在信、WAP、炫铃、语音信息服务等),甲方为乙方分配的企业代码为_,接入号码为_,分成比例为:_;乙方本次接入_ 业务(联通在信、WAP、炫铃、语音信息服务等),甲方为乙方分配的企业代码为_,接入号码为_,分成比例为:_;乙方本次接入_ 业务(联通在信、WAP、炫铃、语音信息服务等),甲方为乙方分配的企业代码为_,接入号码为_,分成比例为:_;乙方本次接入_ 业务(联通在信、WAP、炫铃、语音信息服务等),甲方为乙方分配的企业代码为_,接入号码为_,分成比例为:_;10.5增值业务合作类型及分成比例说明见

30、附件二。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11.1 双方合作过程中涉及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知识产权问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乙方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与知识产权所有人/权利人及/或其代理人签订必要的授权/许可协议,保证乙方提供的无线增值业务服务不会侵犯知识产权所有人/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乙方提供服务的内容而与第三方产生的知识产权争议,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11.2 甲乙双方可协商在合作提供的增值业务中标注甲方公司品牌、客户品牌、业务名称、商标、标识或LOGO等,未经甲方书面确认,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使用,乙方不得误导用户认为其单独提供的内容或服务是由甲方、或由甲乙双方联合提供的。乙方保证在使用上述

31、标识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国联通VI管理手册及其他甲方相关规定。11.3 甲乙双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侵犯任何一方及/或第三方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以其单方行为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侵权方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赔偿未侵权方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并消除给未侵权方可能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第十二章 协议的变更或终止12.1本协议期间,如甲方制定无线增值业务的相关业务规定、管理办法、质量标准及/或客户服务标准,该规定、标准应作为甲乙双方本协议项下应遵守约定的一部分。如上述规定、办法及/或标准与本协议的条款相冲突,除违约行为处理方法外,应以上述规定、办法及/或标准为准;但双方协商认为应适用本协议或有

32、必要就冲突内容另行签署协议的情况除外。12.2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或修改本协议必须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另一方,甲方可以网站公示或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双方应协商以书面形式变更或修改本协议。12.3除本协议中明确规定的情况,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均不得中止、终止本协议的履行或单方面解除本协议。12.4由于一方不履行协议规定的责任、义务,或严重违反协议规定,造成另一方无法经营或无法正常开展协议项下的无线增值业务合作,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协议,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就其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索赔、并解除协议。12.5关于乙方合作资质影响本协议变更或终止的约定:如乙方存在以下

33、情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1) 未经甲方批准,将在甲方获得的号码、中继线、数码网址等资源进行转让;(2) 业务经营地区超出了其资质许可所规定的经营地区、经营业务范围;(3) 在未获得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许可的情况下,提供需要资质许可的业务内容和种类;(4) 提供虚假版权、虚假资质;(5) 其他不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或双方约定擅自经营业务、提供内容的行为。12.6本协议履行期内,如乙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清算、破产等导致公司性质、资质以及民事行为能力的事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遵守本协议关于退出缓冲期的规定。如乙方因解散、清算、破产不具有开展本协议项下无线增值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则本协议应相应终

34、止。若乙方发生分立、合并,则本协议亦相应终止,继承乙方本协议项下无线增值业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应重新向甲方申请开通业务,并及时修改甲方业务系统以及SP服务系统中的乙方企业识别代码和其他信息。12.7如乙方公司名称变更,乙方应及时到工商管理部门、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公司名称变更手续、换领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和业务资质证明。12.8如甲方在通知乙方领取甲方已盖章本协议一个月内,乙方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领取,即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的日期间隔1个月以上,则本协议视为并未签署生效,乙方接入资格自动取消,同时业务申请作废。或者,乙方在领取甲方已签署的协议后1个月内,由于其自身原因仍未能将双方签署后的本协议送

35、达至甲方,则视为本协议并未签署生效,乙方接入资格自动取消,同时业务申请作废。第十三章 保密13.1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一方(以下简称“接受方”)从对方(以下简称“披露方”)取得的、获知的、或因双方履行本协议而共同创造且具有不可分割性的商业秘密(包括财务秘密)、技术秘密、经营诀窍和(或)其他应予保密的信息和资料,无论上述信息和资料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披露方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书面等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13.2本协议有效期内及其终止后五年内,任何一方均不应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漏或提供保密信息。13.3甲乙双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妥善保存对方提供的保密信息,措施的审慎程度不少于其保护

36、自身的保密信息时的审慎程度。甲乙双方仅能将保密信息用于与本协议项下的合作有关的用途或目的。13.4双方保证保密信息仅可在各自一方从事该业务的负责人和雇员范围内知悉。在双方上述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前,应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应承担的义务,并以可证明的方式表明上述人员确实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保密责任。13.5如确有必要,接受方应按照保密信息披露方的指示将含有保密资料的所有文件或其他资料归还给披露方,或按其指示予以销毁。13.6本条上述限制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在签署本协议之时或之前,该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属接受方所有; B保密信息在通知给接受方时,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C保密信息是接受方

37、从与其没有保密或不透露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 D在不违反本协议项约定责任的前提下,该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E.该保密信息是接受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独立开发,而且未从通知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获得的信息中获益;F接受方应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通过口头提问、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因而透露保密信息,在该种情况发生时,接受方应立即向通知方发出通知,并作出必要说明。13.7 甲乙双方亦对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13.8甲乙双方为了履行本协议而进行的沟通、通知、告知等文件传递或文件交换,应由双方妥善保存,不得用于不利于双方开展合作的目

38、的。双方不得诋毁诽谤对方,亦不得在公开场合以攻击对方为目的发布不利于双方合作言论。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14.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能控制且不可预见,或者虽可预见但不可避免地妨害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一切事件。此种事件只包括地震、塌方、陷落、洪水、台风、天文异常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事故、战争、恐怖事件、大规模流行性疫病、破坏活动、黑客入侵、网络崩溃或任何其他类似的或不同的偶发事件。14.2如发生不可抗力,以至于任何一方因这种事件的发生而无法履行其义务,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失不承担责任。14.3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于十五日内提出事件详情及协

39、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政府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事件对协议的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协议。第十五章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15.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执行和解释均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5.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则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SP违规操作造成用户对联通公司提起诉讼的, SP不仅要依法赔付用户损失,同时应承担联通公司应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第十六章 其它规定16.1可转让性。除非在本协议第五章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

40、利、义务均不得转让。16.2协议双方签署本协议仅仅在其之间产生协议关系。本协议任何条款均不得被解释为:(a)在协议双方之间形成合伙关系或其他导致共同责任的关系;(b)使任何一方成为另一方的代理人(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c)授权一方为另一方招致费用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义务(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16.3如果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某项权利,不构成该方对此项权利的放弃;如果该方已经行使或部分行使某项权利,并不妨碍其在将来再次行使此项权利。16.4本协议某一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16.5除非按约定提前终止,本协议期间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 年月 日止。如甲乙双方在

41、本协议期间之前曾合作开展增值业务合作,或签署过类似协议,则甲乙双方自本协议期间开始之日执行本协议的约定。如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期间之前未曾合作开展增值业务合作,或未签署过类似协议,则甲乙双方自各自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16.6 在本协议到期时,在对本协议内容不作变更的前提下,甲方可对于乙方的履约能力和资格进行审核,如认为乙方具有履约能力并且乙方的资质符合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本协议将自动续延,每次续延以一年为限。16.7本协议及附件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各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附件:附件一:定义附件二: 增值业务合作类型及分成比例说明附件三:入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附件四:

42、反商业贿赂保障责任书附件五:增值业务合作服务承诺书附件六:HLJ联通无线增值业务合作管理办法签署页(此页无正文)甲方:中国联通有限公司HLJ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日期:乙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日期:附件一 定义除非本协议条款另有规定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1. SPSP,为英文Service Provider的缩写,即服务提供商。本协议所指SP是指提供通信和信息服务的专业化服务机构。SP可以是网络运营商,也可以集成其他网络提供商的业务向其客户提供完整服务。本协议中提及的“SP”,是指所有愿意与甲方合作、利用甲方提供的移动通信网络和增值业务平台、向甲方的移动通信网

43、络用户提供各类增值业务的专业化机构。是中国联通无线增值业务的主要合作模式。2. 内容提供类(CP)业务:指中国联通与内容提供商直接合作,中国联通负责平台建设维护、市场推广和客服、业务计费和收费,内容提供商按照中国联通业务开展的需要,只负责提供内容(版权或者产品)。是中国联通无线增值业务的主要合作模式。3. 应用提供类(AP)业务:指中国联通与功能型应用提供商(具备合法资质)合作,应用提供商负责应用开发、资源整合、平台建设维护,配合市场推广和客服;中国联通负责产品策划、市场推广、客服、业务计费和收费。4. 集成服务类(IS)业务:指中国联通与集团客户或受集团客户委托的集成商合作或与行业应用提供商

44、合作,是一种利用无线增值业务通道为集团客户提供综合解决方案或进行合作开发向最终用户提供行业型应用服务的合作模式。5. 合作推广类:指HLJ联通与本地SP合作,利用双方资源合作宣传推广,利用HLJ联通现有销售渠道共同拓展市场的合作方式。合作推广类业务由评审小组评定。分成比例可根据资源投入情况适当调整。6. 用户使用移动终端或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电信终端,接入甲方移动通信网络及增值业务平台,并自愿接受甲乙双方提供的增值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7. 无线增值业务甲方与SP合作,基于甲方移动网络及各类增值业务平台,共同向甲方用户推出的各类信息服务、应用等业务的总称。无线增值业务以“联通无限”(英文:

45、UNI)为总体品牌,主要业务类别包括:联通在信、互动视界、语音信息服务、彩E、神奇宝典、炫铃、手机电视等,且将随技术创新和业务创新不断扩充:(1) 联通在信:基于短消息技术的信息点播与定制、位置服务和电子商务应用等业务;互动视界:基于无线应用协议(WAP)的信息浏览,图片、音乐、动画下载(Download Fun)、信息推送(WAP PUSH)、交互应用和电子商务应用等业务;(2) 语音信息服务:基于IVR技术的音乐语音、聊天,信息查询以及互动参与等语音形式的声讯业务;(3) 彩E:基于SMTP/IMAP4/POP3等电子邮件协议的手机刊物订阅、推送,基于多媒体信息(MMS)技术的信息点播、定制等业务;(4) 神奇宝典:基于BREW/JAVA技术的各类综合信息、娱乐等离线应用和在线应用;(5) 炫铃:个性化回铃音(CRBT)业务;(6) 手机电视:基于流媒体技术的高质量视、音频业务。8. 移动通信网络及增值业务平台本协议中,移动通信网络指甲方提供的移动通信服务的基础设施。增值业务平台是在移动通信网络基础之上增加的针对某项或多项增值业务的业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用户接口、SP/CP接口、业务管理与应用计费等功能。9. 业务支撑系统指为保证业务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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