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CC机动车保险承保实务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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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承保实务规程目 录第一节 展业准备2第二节 营销管理5第三节 展业.6第四节 承保工作流程6第五节 保险方案设计9第六节 投保单填写13第七节 检验行驶证和投保机动车42第八节 保险费计算54第九节 录入投保单71第十节 交强险的其他承保规定71第十一节 核保78第十二节 收取保险费、出具保险单证82第十三节 代理机构业务管理87第十四节 定额保险单处理89第十五节 提车暂保单处理90第十六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91第十七节 续保管理106第十八节 承保业务档案管理107实务规程说明:本实务规程适用交强险及商业车险。第一节 展业准备一、学习政策法规和有关

2、规定(一)学习掌握保险法、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国家及地方制定的,与机动车保险、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管理等方面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学习掌握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特别是车辆保险的监管政策和规定。(三)学习掌握本地保险同业机构达成的自律公约和协议的规定与要求。(四)学习掌握本公司对机动车保险经营管理的规定与要求。二、学习保险基本原理、相关知识及实务规程(一)学习掌握保险基本原理、基础知识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机动车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保险)条款、费率规章、承保规定,熟知保险金额及责任限额的确定方法、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方式

3、等各项内容。 (二)掌握机动车基本知识,如:车辆基本构造原理、车型的识别和常见车型的价格等。三、熟练掌握不同条款的区别与联系(一)主险与附加险1、主险:是指不需附加在其他险种之下的,可以独立承保的险别。2、附加险:指附加于主险的,不能单独承保的险别。(二)条款体系介绍现行车险产品分为2008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体系(2008年2月1日施行)和2009版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体系(2009年10月1日施行)。 2009版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体系,根据不同客户群体、不同风险类型、不同车辆种类,分别设计的个性化条款体系,各类客户群体分别适用不同的条款。 1、主险条款 商业车险有10个主险条款,

4、分别为:00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002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003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004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005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条款006特种车保险条款007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008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009提车保险条款010广东、深圳分公司免税机动车关税责任保险条款(地方性) 2、附加险条款商业车险有28个附加险条款和2个特种车专用批单:商业车险附加险001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002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003自燃损失险条款004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005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006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007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条款008机动车停驶损失险条款009车上货物责任险

5、条款010教练车特约条款011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条款012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013拖车服务特约条款014附加换件特约条款015随车行李物品损失保险条款016附加油污污染责任保险条款017附加机动车出境保险条款018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019多次出险增加免赔率特约条款020租车人人车失踪险021法律费用特约条款022代步机动车服务特约条款(甘肃暂未开办)023更换轮胎服务特约条款(甘肃暂未开办)024送油、充电服务特约条款(甘肃暂未开办)025新车特约条款A(甘肃暂未开办)026新车特约条款B(甘肃暂末开办)027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甘肃暂末开办)028约定区域通行费用特约条款

6、(甘肃暂末开办)特种车保险批单001 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002 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四、掌握当地市场车辆基本情况和信息(一)调查掌握所辖区域机动车社会拥有量、新增机动车信息和年检数量、驾驶人员数量、各类车型所占比例、承保情况等。调查掌握所辖区域内机动车和承保车辆的历年事故发生频率,事故规律和出险赔付情况;分别建立社会车辆拥有量的保源数据库、车辆保险数据库和交通事故分析数据库,业务部门据此做好车辆风险分析与展业、承保、核保指南。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与车辆管理部门建立合作关系,实现资源共享。(二)了解市场对机动车保险的需求,选择取向,掌握客户投保心理动态。(三)了解保险同业

7、情况,掌握本地区保险市场竞争动态、竞争对手的业务发展重点、展业方向及措施和手段,学习借鉴先进展业方法。第二节 营销管理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充分利用软、硬件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以分支机构为依托,整合营销人员、专业代理人、经纪人、兼业代理人、个人代理人以及银行、邮局、汽车销售商等销售渠道,利用柜台服务、上门展业、电话投保、邮寄投保和网上投保等多种手段,构建全方位的销售网络。二、强化对营销人员、各类代理人的管理。强化保险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实务规程等业务知识的培训,规范营销人员、代理人的保险行为,加强对营销人员、代理人业务质量的管理

8、、监督和考核。三、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实现社会化用工。在软、硬件环境支持且管理能力较强的条件下,将验车、验证、投保单录入、收取保险费、出单等工作适度由具有合法资格、运作规范的代理网点、远程出单点负责,从而加快业务流转速度、降低成本,提高服务效率。第三节 展业一、宣传(一)宣传本公司车险名优品牌以及机构网络、人才、技术、资金、偿付能力、服务等优势。(二)向投保人介绍交强险、商业保险主险、附加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和承保、理赔手续。重点宣传交强险与商业保险在性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责任限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以及承保、理赔顺序等方面的区别与联系;附加险与主险在风险保障上的互相补充作用

9、,并备齐有关宣传材料。(三)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财产保险特别是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监管政策和规定,不得对保险条款进行扩展性解释或超越权限向投保人私自承诺,误导投保人投保。二、保前调查(一)摸清客户拥有车辆的数量、车型、用途及目前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保险期间、历年赔付情况等。(二)了解客户的信誉程度及安全管理情况。(三)有的放矢地作好各类客户的公关工作。三、制定展业计划,确定展业目标(一)制定月、季、年度展业计划和策略,确定展业目标、展业重点,定期分析展业情况,合理安排展业时间。(二)做好续保工作,根据保险数据库资料制定续保工作计划,对续保业务做到心

10、中有数。(三)展业人员应详细的了解车险业务分类的有关情况,提高优质业务占比,降低劣质业务的占比。第四节 承保工作流程一、工作流程说明:(一)向投保人介绍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二)协助投保人计算保险费、制定保险方案。(三)提醒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四)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五)业务人员(含代理人员)验车、验证,确保保险标的的真实性,车辆信息与证件的一致性。(六)将投保信息录入业务系统(系统产生投保单号),打印投保信息和交强险、商业险的费率浮动告知单,客户确认后,复核人员复核后提交核保。(七)核保人员根据公司核保规定,确定是否承保,将意见反馈给承保公司或出单员。需要调整部分项目承保的,出单员

11、应及时通知业务人员与投保人协商,投保人同意按调整后的承保条件投保的,由投保人重新填写投保单或由出单员修改业务系统中的投保单信息,形成新的投保单,打印后由投保人签字,重新提交核保人员核保。核保通过时,出单员打印交费通知单,交客户确认交费金额后,收付员按交费通知单的信息收取保险费并生成保单号后,出单员打印保险单、保险证、交强险标志等单证,需要送单的由送单人员递送保险单及相关单证。 (八)核保通过时,出单员打印交费通知单,交客户确认交费金额后,收付员按交费通知单的信息收取保险费并生成保单号后,出单员打印保险单、保险证、交强险标志等单证,需要送单的由送单人员递送保险单及相关单证。 (九)承保完成后,由

12、出单进行业务资料的清分。(十)客户服务人员进行客户回访。二、承保流程图向投保人介绍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承保流程图试算保险费、设计承保方案方式1:投保人手工填写投保单方式2:在系统录入投保信息打印投保单,投保人签字验车、验证、初审及审核验车、验证、初审及复核录入投保信息复核自动核保省公司核保司产品线核保地市分公打印交费通知单出单公司收取保费、签发保单核保未通过时,反馈核保意见省公司核保平台自动核保数据处理、归档客户服务中心进行回访第五节 保险方案设计一、保险方案的制定(一)业务人员了解投保人投保机动车的数量、种类、用途、行驶区域等有关情况以及投保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全方位地掌握投保人、被保险人的

13、交强险和商业保险需求。(二)根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向投保人介绍相关险种、条款和我公司所能提供的其他服务,耐心、细致地帮助投保人制定最佳的交强险和商业保险方案。(三)对于招标业务、统保业务,应根据客户的投保机动车状况、风险情况、保险需求设计“投标书”、“保险建议书”、“保险计划书”等。二、履行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一)交强险告知的内容交强险又称法定保险,是国家法律规定必须参加的保险。1、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向投保人介绍交强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其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

14、的条款内容必须在投保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提示书等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2、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交强险的费率浮动。3、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审核医疗费用。4、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多份投保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5、告知有挡风玻璃的车辆投保人应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告知无挡风玻璃的车辆驾驶人应将保险标志随车携带。6、有条件地区,可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登录

15、甘肃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可查询。7、告知投保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投保交强险同时缴纳车船税,法定免税或有完税、免税证明的除外。8、告知投保人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在性质、保险责任、责任限额、赔偿处理、赔偿原则以及赔偿、承保顺序上等方面的区别与联系。9、告知投保人交强险应准时续保,否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机动车,至投保人投保交强险后方予放车,并处罚投保人应缴纳保险费的2倍罚款,罚款交给救助基金管理,断保期间不受保险保障。10、告知投保人若发生投保机动车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影响费率的事项变更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16、,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二)商业险的告知如实告知的内容1、依照保险法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业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双方选择确定的保险条款(包括主险和附加险)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障范围、赔偿处理、合同变更与终止等内容,特别要对责任免除、条款中容易发生歧义的内容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条文进行明确说明。如需制定特别约定,对于特别约定的内容必须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2、保险条款发生变更时,要向投保人解释清楚新旧条款的区别,主要说明增加了哪些保险保障、责任免除等。3、业务人员不得为了争取业务有意对投保人进行误导,不得妨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4、提醒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

17、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5、要求保险人在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时,必须同时提供与投保车辆相对应的保险条款,并加盖骑缝章(业务专用章)。三、提醒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相关资料(一)交强险的规定1、如实告知的内容:A、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牌照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使用性质。B、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C、机动车交通事故记录(仅无车险信息平台地区的转保业务须提供)。D、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2、应提供的资料A、投保人首次投保

18、交强险的,应提供行驶证复印件。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应提供新车购置发票复印件或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待车辆获得牌照号码办理批改手续时,再提供行驶证复印件。注:投保交强险时我公司系统中没有此单位和个人信息的,还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B、在原承保公司续保交强险的业务,投保人不需再提供资料。C、对于从其他保险公司转保的业务, 投保人应提供行驶证复印件、上期交强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注 :机动车跨省变更投保地时,如投保人不能提供上年无事故证明和上年交强险保单的,不能享受费率浮动。D、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交还相关单证。交强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应将保险单、保险

19、标志交还保险人进行核销。(二)商业险的规定:1、如实告知的内容:A、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牌照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使用性质。B、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C、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被保险家庭自用车、非营业用车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D、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

20、手续。因此,按照新条款,涉及被保险机动车转让的,批改申请人由投保人变更为被保险人或受让人。但如果存在因转让发生保费的情况,退费应退还投保人。E、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F、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2、应提供的资料A、新保业务应提供的资料新保业务指首次在本公司投保交强险或商业保险的业务。上年仅投保商业保险或上年仅

21、投保交强险,今年投保交强险或商业险按续保业务提供资料。(1)、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投保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投保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投保经办人身份证明。(2)、投保人为“自然人”的新保业务需要提供投保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并验明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3)、对于新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能提供行驶证的还应提供购车发票复印件或固定资产入帐凭证、合格证复印件,得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后向保险人提供行驶证复印件。B、续保业务需要提供的资料续保业务指上年在本公司投保交强险或商业险的业务。投保人仅需要提供投保机动车上年违法记录(可登录甘肃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查询)。C、所有业务都需

22、要提供的内容(1)要求提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等。(2)约定驾驶人员时,需要提供约定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3)被保险人与车主不一致时,应提供由车主出具的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与投保机动车关系的证明或契约。四、业务人员根据投保机动车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分别计算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的保险费,并向投保人说明。第六节 投保单填写确定保险方案后,业务人员(含代理人员)应协助投保人正确填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为简化手续,交强险与商业保险共用一张投保单。 一、工作流程(一)为了确保投保单的内容真实、可靠,在填写投保单前,业务人员

23、应查验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并进行验车验证工作。(二)投保单填写方式1、投保人口述,由我公司业务人员或代理人员录入业务处理系统,打印后由投保人签字或签章;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复印件附贴于投保单背面。 2、投保人手工填写投保单后签字或签章; 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复印件附贴于投保单背面;投保单所列项目,如果复印件上已载明无需再填写。 (三)手工填写的投保单必须字迹清楚,如有更改,投保人应在更正处签字或签章。(四)投保人为 “自然人”,不是由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时,或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应由投保人出具“办理投保委托书”,载明“授权委托以本投保人名义办理车辆的所有投保事宜”。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

24、在委托书上加盖单位公章;投保人为“自然人”时,由投保人签名并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办理投保的经办人应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办理投保委托书”、投保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为自然人时)及办理投保的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均要附贴在投保单背面。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如能在投保单上加盖单位公章,可不提供委托书。(五)投保人签字签章处必须由投保人本人签字签章(上述第四项除外)。 二、投保单使用要求(一)分散业务:投保单一般为一车一单。(二)多车业务:投保单可以使用附表形式(见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附表),投保人情况、被保险人情况、投保机动车种类、投保机动车使用性质及投保主险条款名称等共性的内容在投保单主页

25、上填写,个性的内容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附表,但填写规范与一车一单相同。如果上述共性的内容有一项有差别,均要另外启用一份投保单填写共性内容及其附表。譬如,某企业投保20辆客车,投保人情况、被保险人情况、投保机动车种类、机动车使用性质均相同,但其中15辆车选择交强险、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投保,另外5辆车只选择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投保,此时投保主险条款名称不同,要填写两份投保单,分别填写投保单主页和附表。 三、投保单填写规范(一)保险人应指导投保人真实、准确地填写投保单的各项信息,并要求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或签章,填写要求如下:1、对于在原承保公司续保的业务,车辆信息

26、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息均未发生变更的,投保单仅需填写上年保单号即可;信息发生变化的,仅需填写上年保单号和变更后的相关信息。2、对于新保或从其他承保公司转保过来的业务,投保单至少应当载明号牌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机动车种类、使用性质、发动机号、识别代码(车架号)、厂牌型号、排量、功率、登记日期、核定载客人数或核定载质量,投保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投保机动车以往年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仅无车险信息平台地区须提供)。保险人应准确、完整地在系统中,录入投保单各项信息。(二)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复印件应附贴于投保单背面并加盖

27、骑缝章(业务专用章)。(三)投保人可与保险人约定交强险保险期间的起止时点,但交强险保险期间的起保时点必须在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时点及确认全额保费入账时点之后。(四)投保单主要要素填写规范。1、投保人的情况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与被保险人不同,也可以是同一个人。A、投保人名称/姓名: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其全称(与公章名称一致);投保人为“自然人”时,填写个人姓名(与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一致)。投保人名称一律填写全称,必须完整、准确,不得使用简称,例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写做人保”、“中国人保”、“PICC

28、”等。2、投保机动车数:填写该投保人本次投保的所有机动车的辆数,用阿拉伯数字填写。3、联系人姓名:填写投保人或投保经办人的姓名。4、固定电话:填写投保人或投保经办人的固定电话号码;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应填写其常用联系电话,严禁用代理人的电话代替。5、移动电话:填写投保人或投保经办人的手机号码。6、投保人住所: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投保人为“自然人”时填写投保人常住地址,需要精确到门牌号码。7、邮政编码:填写投保人住所的邮政编码。(六)被保险人情况被保险人是指其车辆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

29、,手工填写投保单时被保险人的信息可以填“同上”。 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对车辆具有保险利益。1、“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选项:只可选择一项,被保险人是单位时选择“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保险人是个人时选择“自然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其他组织,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主要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等。选择“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在其后的“名称”后,填写其全称(与公章名称一致);选择“自然人”时,在其

30、后的“姓名”后,填写个人姓名(与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明一致)。被保险人名称一律填写全称,必须完整、准确,不得使用简称,例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写做“人保”、“中国人保”、“PICC”等。2、“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被保险人的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由国家质量监督局颁发,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企业单位颁发的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该代码为9位数字字母码。组织机构代码的结构是由八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本体代码和一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校验码组成,本体代码与校验码

31、用连字符分隔: 校验码连字符 本体代码 被保险人为“自然人”时填写被保险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3、被保险人单位性质: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投保人要选择填写被保险人的单位性质,只可选择其中一项。具体分类如下:A、党政机关、团体:包括国家机关、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公安、司法系统选择本项。B、事业单位:包括卫生事业、体育事业、社会事业、教育事业、文化艺术业、广播电影电视业、科学研究业、综合技术服务业等单位。C、个体、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

32、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D、其他企业:指除个体、私营企业以外的企业,包括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三大类企业。E、军队(武警):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F、使领馆。G、其他:指其他无法归入上面6类的单位,如: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代表机构等。4、联系人姓名:为便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及时取得联系,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被保险人指定的联系人姓名;被保险人为“自然人”时,填写被保险人姓名。5、固定电话:填写被保险人常用的固定电话号码,严禁用代理人的电

33、话号码代替。6、移动电话: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被保险人指定联系人的手机号码;被保险人为“自然人”时,填写被保险人手机号码。7、被保险人住所: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保险人为“自然人”时填写被保险人常住地址,填写至门牌号码。8、邮政编码:填写被保险人住所的邮政编码。(三)投保机动车情况1、被保险人与机动车的关系:被保险人与投保机动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主(即所有人)相同时,选择“所有”;被保险人与车主不相符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或“管理”。如:租赁车辆的承租人投保所租赁车辆,被保险人也为承租人时,其投保机动车车主为租赁公司,此时被保险人与

34、机动车的关系应选择使用。集团公司为其下属公司的机动车统一投保并交付保费时,投保机动车的车主为其下属公司,此种情况下被保险人与机动车的关系则应选择“管理”(批改被保险人后,如和车主不一致,应将被保险人与车辆的关系同时批改)。2、车主:被保险人与机动车的关系为“所有”时,本项可省略不填写;被保险人不是车主时,需填写投保机动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主名称或姓名。3、号牌号码:规范号牌号码的录入格式。号牌号码由汉字、大写字母、阿拉伯数字组成,录入时一律不允许添加点、杠、斜杠或其它任何符号。投保时还未上牌的新车,若当地交管部门对号牌号码的录入规则有特殊要求的,可按交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录入,没有要求的,填写

35、发动机号后六位字母或数字。4、号牌底色:根据投保机动车号牌的底色,在六种颜色(蓝、黑、白、黄、白蓝、其他)中选择一种,不可多选。“二二”式号牌为白色间蓝的底色应选“白蓝”。 5、车型名称:投保机动车的车型名称,应与其机动车行驶证一致,机动车行驶证上的品牌型号不详细的,应在车型名称处注明具体型号。进口车按随车检验单、国产车按合格证填写,应尽量写出具体配置说明,特别是同一型号多种配置。如:丰田海狮RZH105L-BMNRS,广州本田雅阁HG7230,一汽解放CA1032PL。6、发动机号:是机动车的身份证明之一,是生产厂在汽车发动机缸体上打印的号码。此栏可根据投保机动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填写。7、VI

36、N码:即车辆识别代号。VIN码是表明车辆身份的代码。此栏可根据投保机动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填写。VIN码由17位字符(包括英文字母和数字)组成,俗称十七位码。有VIN码的车辆必须填写VIN码。9座或9座以下的车辆和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千克载货汽车的VIN码一般应位于仪表板上;也可能固定在车辆门铰链柱、门锁柱或与门锁柱接合的门边之一的柱子上,接近于驾驶人员座位的地方;大型客车、货车则可能在整车底盘等地方。8、车架号:是机动车的身份证明之一,是生产厂在车架上打印的号码。无VIN码的机动车必须填写车架号。此栏可根据投保机动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填写。9、核定载客:按投保机动车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

37、载客人数填写。10、核定载质量:按投保机动车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填写,单位:千克(Kg)。1吨1000千克。11、排量/功率:排量是指发动机各个气缸活塞从上止点移至下止点之间的工作容积总和。排量的单位为升(L)或毫升(ML或CC),在投保单上统一换算为升(L)填写,换算公式为:1000ML1L,1000CC1L。如摩托车排量为125CC的应填写0.125L。拖拉机填写功率,功率的单位一般为千瓦(KW)或马力(HP),投保单上统一换算为千瓦(KW)填写,换算公式为1HP0.75KW。12、初次登记日期:使用旧版机动车行驶证的,初次登记日期可参照机动车行驶证上的“注册登记日期”填写。如

38、果行驶证上的“注册登记日期”与初次登记日期不相符时,此栏要追溯到真正的初次登记日期填写,如果确实无法提供初次登记日期,要如实填写“已使用年限”。 使用新版行驶证的初次登记日期可参照机动车行驶证上的“注册日期”填写。13、已使用年限:指车辆自上路行驶到保险期间起期时已使用的年数。不足一年的不计算。例:某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01年5月,如果保险期间起期为2003年4月20日,按1年计算;如果保险期间起期为2003年5月5日,按2年计算。本实务规程及费率表中所称“车龄”即为“已使用年限”。14、年平均行驶里程投保机动车自出厂到投保单填写日期的实际已行驶的总里程/已使用年份,不足一年按照一年计算。15

39、、车身颜色:按照投保机动车车身颜色的主色系在“黑、白、红、灰、蓝、黄、绿、紫、粉、棕”这10种颜色中归类选择一种颜色;多颜色车辆,应选择面积较大的一种颜色;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车辆,按照登记证书中的“车身颜色”栏目填写。如实在无法归入上述色系中,才可选择“其他颜色”。16、机动车种类:共8种,只可选择其中一项。 A、客车:包括各类客车。 B、货车:包括各种载货汽车、牵引车、自卸车等。C、客货两用车:指既具有载客性能又有载货性能的汽车。皮卡车属于客货两用车,载质量一般在一吨以下,其采用SUV车头和驾驶室,同时带有敞开式货车车厢的车型。其特点是既有轿车般的舒适性,又不失动力强劲,而且比轿车的载货和适

40、应不良路面的能力还强。而且目前很多品牌的皮卡车装备不次于轿车,皮革坐椅、顶级音响应有尽有。D、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征需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机动车。 E、摩托车:是指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和残疾人专用车。费率表中的摩托车分成3类:50CC及以下,50CC250CC(含),250CC以上及侧三轮。但考虑侧三轮和排气量无关,在投保单设计时,把其单列出来。F、拖拉机:按其使用性质分为兼用型拖拉机和运输型拖拉机。拖拉机车型界定应符合新修订的GB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祥见附件1甘人保财险车函(2009)98号。兼用型拖拉机是指

41、以田间作业为主,通过铰接连接牵引挂车可进行运输作业的拖拉机。兼用型拖拉机分为兼用型拖拉机14.7KW及以下、兼用型拖拉机14.7KW以上两种。兼用型拖拉机包括各种收割机。联合收割机保险费按兼用型拖拉机14.7KW以上计收。运输型拖拉机是指货箱与底盘一体,不通过牵引挂车可运输作业的拖拉机。运输型拖拉机分为运输型拖拉机14.7KW及以下、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两种。G、低速载货汽车:原名为农用运输车。低速载货汽车可分为三轮和四轮两类。注:根据甘保协发【2009】70号文的规定,四轮及四轮以上载货汽车视同为普通货车。(详见附件2)H、特种车:又称专用车,是一种不同于上述汽车类型并具有特种结构的

42、车辆,主要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用于清障、清洁、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专用车辆,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车辆;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或专门用于牵引集装箱箱体(货柜)的集装箱拖头等。选择特种车的需注明车辆的具体用途。特种车按其用途分成4类,不同类型车辆采用不同收费标准: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以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注:半挂车和自卸车按货车

43、承保。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业务系统根据车辆种类关联确定适用条款,每类车可适用的条款见下表。车辆种类适用条款对照表车辆种类适用条款客车营业、非营业、家庭自用货车营业、非营业客货两用车营业、非营业挂车营业、非营业摩托车摩托车拖拉机兼用型拖拉机拖拉机运输型拖拉机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营业、非营业特种车特种车车辆种类的确定以行驶证为依据,对牵引车按货车承保,对专业拖车和清障车按特种车二承保。17、机动车使用性质:根据机动车的具体使用情况选择其中一项,如果兼有两种使用性质的车辆,按照费率高的性质选择。A、家庭自

44、用: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注:按2009年省行业协会规定:行驶证车主为非自然人名称中含有“汽车销售”、“汽车商贸”、“驾驶员服务”、“汽车服务”、“二手车”、“修理厂”、“车友”、 “汽车俱乐部”、“汽车实业公司”等及检查组认定与汽车交易挂靠有关单位的车辆,9座及9座以下客车一律按家庭自用车承保。详见附件2。 B、非营业客车(不含家庭自用):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非营业客车分为:党政机关客车、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C、营业客车:是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

45、金的客车。营业客车分为:城市公交客车、公路客运客车、出租租赁客车。(1)城市公交:指城市内专门从事公共交通客运的、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机动车。(2)公路客运:指专门从事公路旅客运输的、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机动车。旅游客运:指专门运载游客的、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机动车,适用公路客运条款。(3)出租、租赁:出租客运指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将乘客运载至指定地点的、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机动车。租赁车辆指专门租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以租用时间或租用里程计费、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机动车。D、非营业性货运: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仅指1吨以下行驶证为自然人的皮卡车),不以直接或

46、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E、营业性货运: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注:按2009年省行业协会规定:无论行驶证车主为自然人还是挂靠单位,货车、客货两用车、低速载货汽车(四轮),一律按“营业性质”承保。其中1吨以下行驶证为非营业的皮卡车以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可以按非营业承保。挂靠单位主要指行驶证车主名称中含有“出租”、“租赁”、“运输”、“物流”、“货运”、“汽车商贸”、“驾驶员服务”、“汽车服务”、“二手车”、“修理厂”、“车友”、“汽车俱乐部”、“汽车实业公司”等字样的单位,以上未涵盖的,由检查组依据有关资料判定。F、特种车:又称专用车,是指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用于清障、清洁、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专用车辆,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车辆;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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