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起征点与个税免征额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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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税起征点与个税免征额摘要: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一直是人民热议的问题,而其中的焦点话题是个税起征点的高低,它不仅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更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个税起征点在近些年的调整中虽然得到了完善,但仍存在“一刀切”、缺乏弹性等问题。文章对完善个税起征点提出若干建议,建立体现地区差异,与cpi挂钩的起征点调整制度,同时建议将以家庭为纳税单位作为个税的改革方向。关键词:个税起征点;个税免征额;个人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关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虽然近几年一直在逐步完善,但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例如,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置是否合理,采用平税制是否依然科学,投资回报征税比率高于工资征税比率如

2、何改进,新的起征点是否符合现行的经济发展的需要等等,而这其中个税起征点的确定问题便是其中的焦点问题。一、个税“起征点”与个税“免征额”很明显,现行报刊杂志所讨论的“起征点”问题,存在着一个常识性的错误,混淆了“起征点”与“免征额”两个不同的概念。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起点。课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纳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课税对象数额征税。免征额,是指税法规定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仅就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两个概念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相同点:当课税对象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予征税;不同点:当课税对象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采用起征点

3、制度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采用免征额制度仅就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从两者照顾的侧重对象来看,起征点照顾的是低收入者,而免征额则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二、个税起征点政策调整之我见1.个税起征点调整产生的积极效应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决议,决定将于2011年9月1日起,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2000元提高至3500元,并将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从之前的5%至45%调整为3%至45%。修改后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已于今年的9月1日开始施行,个税起征点调整后,月薪高于2000元低于3500元(扣除社保、公积金后)的中产阶级将不再缴纳个税,使个税纳税人数由现在的约8

4、400万锐减至约2400万。同时增加高收入者的应纳税额,这对于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起到积极的作用。由于中低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较高,所以,减税在我国现在急需拉动内需的情况下,会对经济起到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2.现行个税起征点仍存在的问题采取“一刀切”的征收方式不能体现社会公平。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数额调整,为什么总是差强人意,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采用的“一刀切”的方式,无法体现公平,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衡,国内南北差异,东西差距,大城市与中小城市的差异都非常明显,所以不顾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差异的“一刀切”起征点,很难获得公众的认同。未考虑通货膨胀等因

5、素,起征点调整机制缺乏弹性。通过近几年个税起征点的调整情况,我们可以看出个税起征点的调整一直跟不上物价上涨的速度。尤其是在现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个税的调整幅度更是远远低于物价上涨的幅度,再加上房价的迅速上升,使得物价上涨对普通家庭尤其是困难家庭的影响越来越大,而且个税起征点作为一个动态的概念,想要通过立法手段强制固定下来是不现实的,由此来看现行的个税起征点调整机制是缺乏弹性的,它应该随着人们的收入变化、生活成本的变化而变化。忽视家庭因素,未考虑到家庭的赡养系数。个税只问收入不问支出,而且只问个人收入而不问家庭收入,完全忽视了家庭这一因素对个人消费的重大影响,这往往就造成了不公平的发生。在我们这

6、样一个社会保障体系还十分薄弱的转型国家里,家庭事实上部分负担了本应由国家负担的社会保障职能。而我们个税制度却全然不顾家庭,只从方便管理的角度建规立制,势必造成危害。三、调整个税起征点的具体解决方案1.个税起征点制度应体现各个地区间的差异。应该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费用扣除额,即因地制宜的制定个税起征点。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房价、交通等生活基本支出相差很大,因此个税应实行划区征收,像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适用于一个较高的起征点,而其他二线、三线城市适用依次递减的起征点。2.采用个税起征点与cpi挂钩的浮动制度。调整个税起征点虽然是好事,但也只能说是权宜之

7、计。在货币购买力快速贬值的背景下,确保民众的生活水准,调整个税起征点不如尽快施行个税征收指数化,将个税起征点与收入变化以及通货膨胀等因素挂钩,按照cpi的变化情况,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实行不同年度浮动的个税起征点制度,以避免年年上调起征点却无法赶上货币贬值速度的尴尬。3.推行以家庭为单位综合征收个税的目标。西方国家基本上是以家庭为单位综合扣除后再纳税的,他们普遍认为,如果在起征点上就能体贴到弱者的境遇直接进行减税,那么效果会更好。虽然目前我国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征收所得税实施条件还不完全成熟,但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应该是个税改革的方向。参考文献:1宋岳琪.浅谈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的必要性j.决策与信息,2010(12):182.2张萌.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确定研究j.现代商业,2009(9):99-100.3赵满福.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考个税起征点不宜太高j.中国管理信息化(综合版),2005(06):31-33.4聂新田.关于调整我国个税起征点的思考j.管理观察,2010(29):183-184.5王红茹.中产们的个税改革猜想j.中国经济周刊,2010(3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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