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代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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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公司代理合同 保险代理合同书 ? 保险代理合同书 ( ) 代字第_号 委托方:中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被代理人) 住所: 负责人: 受托方: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代理人) 住所: 负责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 总则 1、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理甲方办理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合同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用(指代理业务的佣金、手续费,下同)。本合同及相关

2、文件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的员工之间有雇主和雇员关系。 2、乙方只为甲方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不得为甲方以外的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保险业务。 第二条 代理范围1.乙方代理推销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具体险种见附件一); 2.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代理产品的首期暂收保险费; 3.乙方代理收取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的续期保险费; 4、甲方以书面形式委托的其他特定事项。 (二)地域范围_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 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日前六个月双方需就合同的续签或终止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合同到期日前未达成书面续签协议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条 代理费用 1、代理费用按

3、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详见附件一)支付给乙方,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如有调整,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也作相应调整。 2、甲方以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3、乙方设立独立的代理费用帐户,并在每月的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业务结算表;甲方核实后,在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个月的代理费用全额划入乙方帐户。 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时,应向甲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保险中介服务专用发票。 第五条 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对乙方在代理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对符合承保条件的签发保险单; 2.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 3、有权根据甲方上级公司对代理费用标准

4、的调整而调整,并通知乙方; 4、有权制定和修改与本合同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5、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6、有权根据需要调整代理权限范围。 (二)甲方的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2.负责对乙方员工进行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 3.对在甲方核保权限内且单证齐全、符合甲方业务管理规定的投保单,甲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保决定; 4.乙方新单保费划入到甲方后,因甲方原因未出单,在此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责任赔偿事故,由甲方负责处理; 5.对新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规定,甲方负有告知乙方的义务; 6

5、.对获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代理费用; 2.有权获得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 3.有权从甲方处获取与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 4.有权要求甲方及时签发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单。 (二)乙方的义务 1.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与甲方现有的业务渠道或业务关系单位发生团体的、同险种的业务往来; 2.承担与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3.不得聘用甲方未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代理合同的员工、个人代理人或专管员,不得聘用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代理合同后六个月内的员工、个人代理人; 4

6、.未经甲方同意或授权,不得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或签订协议; 5.在收取客户保险费后,按本合同规定及时将保险费划转给甲方; 6.接受甲方的业务检查、监督和指导,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7.在代理甲方的保险业务时,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管理要求; 8.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各种表格等资料文件,且不得修改; 9.根据甲方需要,协助甲方做好理赔工作; 10、对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11.本合同终止后,乙方须及时将所有的客户资料、各种单证、未交接的保险费及其他材料完整地送缴甲方,并通知相关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害客户的利

7、益; 12.不得违反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58条的规定。 第六条 代理业务操作规程 根据中国保险公司_分公司的规定,保险代理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单证管理(附件二); (二)新单业务操作流程(附件三); (三)续期业务操作流程(附件四); (四)首期暂收保险费和续期保险费的划转; 1、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开设独立的保险费帐户,在交接投保资料的同时,将乙方已收取的首期暂收保险费划入到甲方指定的帐户; 2、乙方在收取指定的续期业务保险费的二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员全额划入到甲方帐户; 3、保险费帐户: 户名: 帐号: 开户行: 4、甲方根据交接的清单总金额来核对确认乙方的实际划

8、款金额。 (五)甲方应为乙方单独编制代理业务电脑编号,以方便双方业务流程的操作、各类结算及相关业务的查询。篇二:财产保险公司代理合同样本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业务代理合同 编号: 委 托 人 (甲 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代 理 人 (乙 方): 为促进保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保证保险代理行为合法、公正、有序进行,并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代理的管理规定,甲、乙双方就保险业务代理合作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代理范围: 1、代理险种及地域范围:2、代理业务范围: (1)

9、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2)代理收取保险费; (3)未经甲方书面委托,乙方对所代理的保险业务无理赔权,亦不得代理甲方签定订立任何赔付协议或作出任何形式的赔付承诺。 二、保费和手续费结算: 1、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于出具保单正本三个工作日按甲方制定的结算程序与甲方结算该业务保险费。 2、甲方在乙方转交的保费到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代理手续费支付给乙方。 3、甲方按实际所收保费向乙方以转帐形式支付代理手续费。各险种代理手续费标准为:三、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对乙方作好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业务相关法规的宣传工作,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协助乙方有关人员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投

10、保单、保险条款、宣传材料及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资料,并负责对乙方进行包括单证管理在内的保险基础知识培训和实务培训。 3、甲方有权对乙方代理的全部保险业务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须积极主动配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4、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代理业务范围及代理权限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超权限代理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5、乙方不得将其经授权代理的保险业务转授第三方代理。 6、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并依据甲方制定的各项保险代理规定、承保规定和操作程序办理代理业务。 7、乙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及各种表格,未经许可不

11、得随意修改或翻印甲方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8、乙方在代理销售保险时,应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引导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实告之义务;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说明,并对免责条款依法进行“明确说明”。 9、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将保费及利息划付给甲方,甲方则应及时向乙方按比例支付代理手续费。 10、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乙方有义务在获知客户出险信息后即时通知甲方。 11、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和信用,对外签定抵押合同或出具担保函,不得以甲方出具的保单进行质押活动。 四、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但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双方约定解除或依合同规定可单方解

12、除合同起,代理期限即行终止。五、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时,须双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变更。 2、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期限内要求终止合同,但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 3、乙方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自动终止: (1)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2)在保险代理业务中有欺诈、背信、伪造文书行为; (3)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公司; (4)挪用侵占或贪污保险费; (5)被保监会收回或吊销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回或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

13、照。 4、若乙方违反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执业管理规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5、本代理合同终止时,甲、乙双方应立即开始并在15日内结清一切保险费、代理费及有关帐务,办理未决赔案、保险单证等文件的交换,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6、本代理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六、违约责任:1、乙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缴交保费,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收回乙方代收的保险费。 2、乙方如超出本合同规定的代理范围开展业务,或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违反甲方有关业务规章制度,经甲方制止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乙方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甲

14、方因各类表见代理行为而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追偿,乙方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七、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之间一切有关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补充修订。 甲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分公司 代表: 代表: (签章)(签章) 日期: 日期:篇三:保险代理合同(专业)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代理合同(专业) 甲 方: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分公司 机构负责人: 地 址: 杭州市江干区钱江新城城星路59号东杭大厦20楼 乙 方: 单位负责人:

15、地 址: 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一、代理权限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就第三条约定的代理险种在以下权限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一) 以甲方保险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保险展业宣传及咨询服务,协助指导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 (二) 根据甲方保险费收费通知单代收保险费; (三) 协助甲方做好保险风险管理工作; (四) 甲方根据业务需要书面授予乙方的其他代理权限。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

16、方转让上述代理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再授权或委托第三方从事上述代理事宜。 二、代理地域范围 乙方在甲方的经营许可区域内行使上述代理权限。 三、代理险种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以下险种: (一)车险;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甲方书面委托代理的其它保险险种。 四、代理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如一方希望续约的,可于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乙方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有效期内续签本协议。 五、保险费管理 (一) 乙方应严格按甲方与投保人订立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代为收取保险费,并向投保人转交甲方开具的发票; (

17、二) 乙方设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该账户除代收本公司保险费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三)乙方需严格按保险法及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业务台帐,台帐应逐笔列明保单流水号、代理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费、代理手续费等内容; (四)乙方不得挪用代收的保险费,亦不得坐扣保险代理手续费; (五)保险费的划缴方式和期限 1、乙方代理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种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保险项目时,应按照保监会关于“见费出单”的要求,指导投保人将保险费划转至甲方指定帐户。投保人未交纳保险费的,甲方不出具相关保险单证,且不承担保险责任。 2、非车险也严格执行“见费出单”管理规定,将保

18、险费划转至甲方指定帐户。投保人未交纳保险费的,甲方不出具相关保险单证,且不承担保险责任。其中协会规定的特殊例外业务双方按规定约定从每月 / 日开始 / 天为一结算周期,在结算周期内,乙方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划缴到甲方设立的保险费收入帐户,如未按要求结算,甲方可暂停乙方代理业务的出单,至当期保费结算完毕。 3、双方约定的保险费收入账户如下: (1)甲方保费划缴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 ; 账户号码 1。 (2)乙方保费收缴开户行 ; 账户号码 。 六、代理手续费 (一)甲方在乙方每月划缴的保险费实际到帐后,根据实收到帐保费按下列标准计算乙方的手续费: 1. 机动车辆保险 险 %; 2. 机动车交强险

19、险 %; 3. 险%;4. 险 %;5. 险%;6. 险%。 (二)甲方于每月 30 日前核定代理手续费,通知乙方当期代理费的金额。 (三)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与代理费等额的中介发票后,每月 30 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对乙方作好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业务相关法规的宣传工作,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协助乙方有关人员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甲方有权对本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成乙方整改; 3. 甲方有权调整代理业务的承保条件及管理办法; 4.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须的宣传材料、投保单、保险条款、费率、实务手续说明、管理规定及单证; 5. 甲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支付乙方手续费; 6. 甲方对乙方代理人员进行包括单证管理在内的保险基础知识培训和实务培训。 (二)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必须依法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 乙方有权就其开展的保险代理业务收取本合同规定的手续费; 3. 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应以甲方名义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及时、高效的服务,独立开展业务活动,并向客户出示本合同所附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应当包括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代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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