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诚信问题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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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业诚信问题思考 缺乏诚信是目前我国社会存在的一大问题。根据中国消协最近发布的消息,我国10大领域消费环境问题严重,而保险行业则位列其中。保险行业是一个讲究最大诚信的行业。从理论上看,最大诚信原则适用于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对投保人来说,最大诚信应是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人来说,最大诚信应当是他有足够的能力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以及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投保人尽到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及提请对方注意免责条款的义务。因此,不论是对投保人,还是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来说,讲究最大诚信在当今中国其实具有更强烈的现实意义。一、保险人诚信的缺失及培育长期以来,保险公司虽然一直强调维护企业

2、信誉和提升行业形象是保险的根本,但这一问题可能被多年来保费高速增长的光环给掩盖住了,很多人并没有认识到它的严重性。实际上,国内的消费者对保险业产生的许多不应有的误解,造成中资保险公司的行业形象和信誉受到损毁。消费者感到最大的问题就是保险合同缺乏透明度令人费解,认为保险合同条款由保险公司单方面制定,代表着经营者利益,对消费者不公平;保险合同内容复杂语词难懂,部分条款叙述模棱两可,某些关键条款设置不透明甚至暗含陷阱,使人防不胜防;此外,售后服务跟不上,保险销售人员素质不高;保险公司之间的无序竞争使同样的险种均可以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等等。这些无疑会使保险人的信誉和形象受到影响。2002年10月28

3、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该决定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这是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以来的首次修订。此次保险法的修改呈现出“放松管理”、“加强监控”、“培育诚信”三大亮点。“放松管理”,主要表现在放松条款费率审批报备制度、允许产险公司兼营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取消法定再保险、减少保险资金运用和代理人所代理的保险机构数量方面的限制等。“加强监控”,主要表现在监管责任、监管的基础制度和检查权限做出明确规定,如专门增加一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培育诚信”,是本次

4、保险法修改时特别强调的。保险法第四条原有“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但在新法中又明确增加了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在诚信方面的具体要求,明确提出保险公司在保险委托代理关系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规定“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在以上三点中,应该说第二点和第三点都事关诚信问题。前者是从保险公司外部而言,通过监督确保其基本诚信的存在,后者是从保险公司内部而言,要求企业加强自身诚信的培育。可以预期,新保险法此类新

5、规定的实施必将对中国保险行业诚信程度的提高和行业形象的改善发挥重要作用。在以诚信和法律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日趋完善的今天,企业可以暂时缺少资金,缺少人才,但诚信绝不能须臾缺少,离开了诚信,企业将无法生存。可喜的是,中资保险公司和监管机关已经开始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和重要性,并采取实际行动以图改变这一状况。诸如:倡导“稳健经营、规范运作、客户至上、诚信为民”的服务理念;提高理赔速度、便捷程度等服务质量;开展理财顾问、风险管理顾问、健康咨询等利民活动;要求公司员工加强自警、自重、自律的道德修养;实施中国人保股份制改造,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提升综合竞争力,等等。业内采取的种种措施,已经发生了各种积

6、极变化,应当持续下去并进一步加强,并以有效的机制保证讲究诚信的员工能够在公司内得到最好的发展。同时,为了增加投保人的理解和信任,在保险业务实践中,保险人应在保险单背面完整地、正确地印上全部保险条款,并特别用醒目的黑体字将保险人责任免除事项及被保险人义务通俗完整地印上,应当确认保险人履行了以合理方式提醒投保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义务。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的内容有:一是保险合同条款应用列举式将免责事项逐一列出,而不是用概括式语言将免责条款予以高度概括。二是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免责条款的具体含义,应在合同中做出书面的合理的解释。二、投保人诚信的缺失及对策现代保险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而来的。投保人向

7、保险人投保海上保险时,船或货可能已经离开了港口,即使如此,保险人仍可接受承保,但这时检验标的已不可能,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承保及如何确定保险费率,全凭投保人的告知。因此,最大诚信原则是维持保险业务正常进行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随着保险业务的发展,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涵并没有改变。这一原则之所以没有根本性的变化,是因为保险人确定是否接受承保以及怎样确定保险费率依然依赖于投保人告知这一情况没有变。保险标的非常广泛,保险人不可能对其业务涉及的保险标的所有情况进行深入细致地了解,最了解情况的仍然是投保人。因此,保险人确定保险标的风险状况基本上还依赖于投保人的告知;另外,保险人年复一年、日复一日对所有标的情

8、况进行详细考察、了解,不仅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由此产生的大量费用,还得由投保人分担。因此,对保险标的的状态,保险人只能从危险管理角度出发,进行宏观的危险预测和重点的防灾防损工作,最大诚信原则仍然是保险双方当事人活动的基础。 在现实社会中,一些投保人丧失最基本的诚信道德,绞尽脑汁,千方百计造假弄假,骗取保险资金。从时间上分析,有四个阶段。一是保前欺骗,投保人隐瞒投保标的现状,骗取保险人的信任,蒙混过关,暗藏杀机。如隐瞒资信级别和财产安全程度,是否已出险或处在危险状态,财产的数量和价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健康状况等。二是保时瞒骗,即编造虚假的有关文字材料、账目、人员名册,对保险人的问询

9、假言相对,不如实填写投保单等书面单证,诱使保险人在出具保险单、确定保险金额和计算保险费方面出现失误,为日后诈骗取得“合法”的手续。三是保后蒙骗,如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把保险事故与非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混淆在一起,人为破坏、扩大损失程度,第三者赔偿后又向保险公司索赔等。四是索赔时诈骗,有些投保人往往采取夸大损失程度和损失金额,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任意编造施救费用或低估财产损失后的残值,一个案件数次索赔或同时向两个保险公司索赔等手段。还有的财产被盗案件,在保险公司赔偿后公安部门破案追回的财产,所有权归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应该交给保险公司或退还已领的保险金,却隐瞒真情,继续占有这些

10、财产,形成事实上的诈骗或侵占。保险欺诈案件的发生是现代保险业发展过程中难以绝对避免的一股逆流。随着保险宣传的深入、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保险市场的不断扩大,保险诈骗呈现出花样翻新、手段狡猾、案件增多、数额增大的趋势。曾被新闻媒体多次报道的广州胡氏四兄弟利用同一车辆的同一事故,先后向3家保险公司的10个分支机构骗赔34次,骗取保险金141万余元的恶性案件,也说明了这一问题。不法分子实施保险诈骗屡屡得手,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国家资金流失,而且也破坏了保险合同的严肃性、公正性,分割了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根本利益,同时还影响了保险人的信誉,给保险工作带来较大的负面效应。近来,北京、上海、广州

11、、深圳等地的部分保险公司相继停办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其他一些地方的保险公司此项业务也开始明显收缩。财险公司为什么纷纷败走“车贷险”?其主要原因就是投保人信用缺失成为车贷险发展的绊脚石。数据显示,目前私车贷款有30%违约还贷,10%的汽车贷款难以追回,多数保险公司在车贷险上亏本经营,最终导致该业务的停办。从已发生的保险赔案来看,群发性、区域性和故意拖欠、蓄意诈骗者占多数。有保险公司表示,停办车贷险是迫不得已的选择,高赔付是目前车贷险最明显的一个特征,在某些车贷发展较快的地区,车贷险的平均赔付率高达135%,最高达到200%.如此高的赔付率使颇具精算能力的保险公司望而却步。应该说车贷最大

12、的受益人是贷款人,车贷险的停办,很难说最终受损的不是眼下的最大受益人。推而广之,个人诚信的缺失,对个人、企业、经济和社会来说,影响都是重大的。可见,保险业要顺利发展,就需要加强个人诚信的建设。现实中,人们感到社会缺少诚信,实际上并不是诚信不存在,而是缺少对诚信的激励和保护。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在加强法制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法律并没有真正对诚信经济起到强有力的保障作用。突出的问题是,法律对失信人的惩罚成本大大低于其获得的收益。由于守信者未得到有效的保护,失信者未受到严厉的制裁:“守信失利、失信得利”,失信的成本远远低于收益,因而就有人千方百计地骗人甚至将欺诈作为自己的发财手段。因此,建立诚

13、信经济就必须加大法律的惩罚力度,对不明事理、不知自律,漠视、玷污甚至破坏诚信的人和事,严加惩处,彻底使其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得以根本性改变,从而使其认识到违背诚信的代价而不敢胆大妄为。其他参考文献:1.赵慧芝.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几点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0(12).2.付林,李冬叶.高校科研经费的使用监管机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9(11).3.江轶.高校科研经费管理若干问题探析J.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4.李红宇.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有效性探究J.财会通讯综合(中),2009(1).5.石勉.对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和审计的探讨J.经济师,2010(10).6.林大静.构建高校科研经费内部审计机制的思考J.审计月刊,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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