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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经纪推动科技保险模式研究赵 勃(泛华博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本课题以近年来科技保险试点情况及保险经纪人于其中的作用为基础,根据各试点区域实际推广成效划分为两阶段,以科贷险(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成为科技保险推广核心为分界点。在充分分析科技保险在试点期间的推广现状、存在的问题及部分地区尝试提出的解决方案基础上,深入讨论保险经纪人在科技保险推广过程中的作用及可操作模式,进而提出在新环境下的科技保险支持政策改进建议,以期为科技保险项目发展贡献微薄之力。第一章 科技保险推广现状世界经济与政治变幻莫测,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归根结底就是高新科学技术的竞争,高新技术产业是一个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决定
2、性因素。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而言,由于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项目本身的复杂性以及科研开发者能力的有限性而导致科技开发项目失败、终止、达不到预期的技术经济指标,均可统称为科技风险。科技风险可能导致企业的研发项目失败并发生损失,从而妨碍技术创新,“基于科技风险的特殊性以及实践的需要,科技保险便应运而生”。一、科技保险概述1、科技保险定义科技保险是以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相关的有形或无形财产、人力资源、对第三方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创新活动的预期成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投保人的损失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给付保险金。2、科技保险发展的政策历程我国为加快推进自主创新是全面落实科学发
3、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 44号)、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 23号)文件。政策中提出了到2020年建成创新型国家的宏伟蓝图,各省市也提出了建设创新型省市的目标,这些目标的完成,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程度密切相关。保监会、科技部于2010年3月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 31号),标志着科技保险由试点走向常规,开始了全国范围的推广。科技保险作为自主创新的重要保障,对提高全国自主创新效率,增强我国科技实力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科技部联合
4、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于2010年12月就科技保险试点三年来的现状、问题和对策发布的促进科技和金融相结合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财(2010) 720号)进一步提出了科技与金融全面融合的主张,号召创业投资机构、银行、券商、保险公司、各类科技金融中介共同搭建支持科技创新的金融平台。二、科技保险发展情况介绍根据科技保险发展过程中核心保险产品的不同,可将科技保险发展划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自科技保险设立至2009年,以传统财产险和人身险产品为主导;第二阶段为2010年至今,转变为以科贷险(科技企业无抵押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为主导。第一阶段:2007年7月,科技部和保监会正式联合推动科技保险产
5、品试点工作,北京、天津、重庆、武汉、深圳和苏州高新区成为首批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城市(区),科技保险试点进入实质性阶段。2008年9月,科技部确定成都、上海、沈阳、无锡和西安国家高新区、合肥国家高新区为第二批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城市(区),要求努力做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保险服务工作。截至2009年底,科技保险保费己达13亿元,其中商业性科技保险和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保费分别突破1亿元和12亿元,风险保额3874亿元,已决赔款7. 2亿元,地方财政补贴4187万元。综合而言,科技保险第一阶段发展中保费的增长率一直处于较低水平,波动性不大。随着第二批试点城市的加入,2007年至2009年科技保险保费没有出现明
6、显的上涨,反而下跌,同期试点城市的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则不断攀升。随着2010年开始,科技保险险种发展向履约保证等创新险种方向转变,因费率水平大幅提高,科技保险保费总规模逐步上升。第二阶段:第二阶段推广过程中,科技保险以科贷险为核心,首先侧重满足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经过几年的运作各地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加强了与银行、科技主管机构间的合作,逐步取得显著成效。如最早开展科贷险项目的上海、苏州两地,通过科技保险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所获得的年总融资额度均超过20亿元,保险公司保费规模突破4000万元。科贷险作为国内保险市场一款新型保险产品,且获得各地政府政策支持,其运作模式与传统保险模式有较大区别,甚至与传统科
7、技保险险种也有明显不同,为更透彻了解科贷险,后文将在介绍各地开展经验部分对其进行模式推广介绍,此处不再赘述。三、保险经纪人作用保险经纪人可视为保险行业中为投保企业服务的专职咨询公司及法律顾问,由于保险产品是具有射幸性的特殊金融产品,企业在投保时仅从保险公司获得一张保单(视为合同),只有出现风险导致损失后方以保单内容为依据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保单内容以保险公司制定为主,鉴于保险行业内众多难以透彻理解的专业性术语,复杂的承保责任与除外责任设计,以及行业内众多保险公司的资质条件和偿付能力,投保企业几乎不可能在保单设计与投保谈判中依靠自身对保险专业的了解保持与保险公司对等地位,因此国际保险行业发展出了
8、服务于投保企业的专业行业,保险经纪人。欧美地区60%以上的保险采购均是通过保险经纪公司进行安排,部分国家,如英国超过80%的保险和理赔是由保险经纪公司协助安排。国内各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医疗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多由政府相关部门机构组织统保的保险产品,保险经纪公司的作用贯穿其中。第二章 科技保险试点经验一、第一阶段开展模式及经验1.以“政府主导,商业运作”经营模式为主从科技保险的定位和功能来看,科技保险定性为政策性保险,其经营模式不能完全采取商业化运作,因此,科技保险试点阶段采取的是以“政府引导为主,商业保险机构经营”的模式。2.经营范围针对技术企业主要经营的险种包括基本保
9、障型险种,研发保障型险种,上市保障型险种;除此之外,还有针对特殊的高新企业的险种,但针对高新企业的特色险种因模式不成熟、险种责任及操作流程不完善、承保公司缺乏历史经验,初期未能大规模开展。3.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1)保费补贴。试点城市的保费补贴大都在 50%左右,而且在年度科技经费的安排中,都有保费补贴资金预留,额度在3001000 万元不等。(2)税收优惠政策。综合而言,科技保险第一阶段推广中,有以下特点:第一,从试点地区的科技保险发展情况来看,科技保险保费规模稳中有升,科技企业对科技保险的认识水平越来越高。第二,政府财政对投保企业的补贴不断加大,引导力度不断加强。从开始试点以来,财政补贴和
10、不断攀升。第三,在促进科技创新活动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科技保险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覆盖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但是从整体上来讲,科技保险的发展还是缓慢的。投保科技保险的高新科技企业占总的高新科技企业的比率不足3%,承保面小,市场供需不对称,所起的作用还十分有限。二、第一阶段保险经纪作用科技保险的成功落地试点得益于保险经纪人的长期推广,国内多家保险经纪公司依照国际高新技术企业专属保险产品,联同中央与地方科技主管机构共同探讨如何利用科技类专属保险服务科技企业。在科技部、保监会确定科技保险试点工作开展后,多家保险经纪公司第一时间被部分地区科技主管机构引入试点工作。初期保险经纪人主要发挥以下功能:1、弥补
11、企业专业技术不足问题,使投保流程更加顺畅。2、投保工作、补贴申请工作压力减轻,由保险经纪人协助办理。3、协助办理理赔事宜,效率更高,且督促保险公司理赔流程。4、了解科技企业保险需求,不断寻求对科技保险险种进行创新,调动科技企业投保积极性。参与第一阶段科技保险项目推广的保险经纪人在公司实力、技术团队、市场经验方面略有欠缺,虽然起到了推动科技保险项目在推广初期的快速发展,但因为第一阶段科技保险试点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仍不足以挽回试点工作的颓势。三、第二阶段开展模式及经验以科贷险为主体的第二阶段科技保险不同于第一阶段,科贷险在试点时期须由政府机构扶持,通过风险资金分担部分责任、补贴投保企业来搭台,由保
12、险公司、银行各行其责,鼓励科技型企业积极参与,促进行业发育,转移行业风险。现在通行的平台模式为“赔偿责任分割”与“保费补贴”两种。其中赔偿责任分割为政府资金、保险公司、银行三方均承担部分贷款违约后的损失,其中以保险公司为主要承担主体,政府资金同银行承担较小比例。在科贷险试点初期,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在40%-50%之间,政府资金和银行分别承担约25%的赔偿责任。随着上海和苏州科贷险的顺利开展,保险公司获得了有效的历史赔付记录,承保能力与承保意愿增强,其愿承担的风险比例增大,部分试点地区已扩展至60%-70%;为保证银行在信贷审核时的独立性和责任心,银行承担的责任比例仍保持在25%左右,对应的
13、政府资金的责任下降至15%左右。政府资金赔偿责任的下降,已体现出科贷险由政策性主导逐步向商业化运作转变的趋势,是政府搭台金融机构唱戏的最好表现。保费补贴方面与第一阶段差别不大,仅因科贷险涉及银行信贷资金,补贴须在偿还贷款后方可申请。以科贷险为核心的科技保险发展过程中,无论是在前期投保科技企业的前段筛选、宣导介绍,还是在承保后的跟踪,出险后的及时追偿,基层科技部门均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在确定科贷险的操作流程、具体实施细则、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保险公司和银行的协调沟通过程中,科技主管部门的功能被加强,参与度大幅提高。之所以在国内其他面向中小企业的无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均无法开展背景下,科贷险能顺利落地并
14、实现信贷额度高速增长,其中一个关键因素在于科技部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增信。所有的企业均需要资金支持,而只有那些优质的、有较强发展前景的科技企业才会得到基层科技部门的推荐,由此保险公司和银行已经获得了第一轮的审核。而在贷款企业违约发生时,对于恶意违约的企业科技部门会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又从另一方面增加了企业违约的成本,有效控制了道德风险的发生。科技部门的推荐和风险管控在节省了保险公司和银行大量的成本的同时,还促进了资源向优质科技企业的流动。国内各试点地区的科贷险单笔最高放贷额度多定于500万元,某些地区单笔最高放贷额度控制在300万元。四、第二阶段保险经纪作用如前文所述,保险经纪人在科技保险第一阶
15、段推广中协助企业进行投保、索赔、补贴申请等安排,又在第二阶段中大力推动科贷险落地实现,现联合科技保险第二阶段实施流程总结保险经纪人作用如下:1、协助制定科技保险开展模式:利用自身对保险市场及保险条款的专业优势辅助科技主管机构匹配各方资源与需求,形成具有当地特色的科技保险开展模式。2、确定承保公司:国内具备科贷险承保能力的保险公司较少,承保能力有限,且部分保险公司未必于科技保险项目开展地有分公司,因此保险经纪人在全国范围内遴选承保公司事关重要。3、商定科贷险流程:科贷险落地中,依据参与各方职责、安排方式与要求,综合考虑可操作性与时效性,协助科技主管机构确定科贷险流程。4、组织启动推广活动。 6、
16、协助企业投保、申报、理赔。7、保后风险管控:对于投保企业,联合保险公司和贷款银行,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进行风险查勘、防灾防损活动,做好保后风险管控工作,降低出险概率。五、科贷险各地开展情况(一)北京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2011年8月30日,北京市海淀区政府与建行北京分行、浦发银行北京分行、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签署了海淀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授信协议。根据此前海淀区金融办与上述多家银行共同制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短期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方案,试点方案贷款规模为1亿元,以每5000万元为一个“单位”。由保险经纪公司提供项目整体策划方案,对拟贷款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协助投保、协
17、助理赔以及提供风险管理等服务;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对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承保;试点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放贷。海淀区政府将对每一个试点“单位”投入风险补助资金100万元,试点期间的贷款期限最长为一年,原则上单笔贷款额控制在50万元到500万元之间。(二)上海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上海市通过“政府+保险+银行”的风险共担模式(如果发生贷款损失,政府承担25%、保险公司承担45%、银行承担30%)开展科贷险项目。2010年10月9日,上海市科委与市金融办联合发文开展履约保证保险贷款试点工作。试点期间,单笔贷款额度为50-300万元,最多不超过500万元,保险费率为贷款本息合计的
18、2%。2012年,信贷额度达到17亿元;2014年第一季度,共为上海市214家科技型企业提供7.4亿元信贷额度。(三)徐州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2011年5月,徐州推出“科技型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由江苏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1亿元贷款额度,单笔贷款金额一般为30-200万元,贷款利率按同期基准利率上调10%。银行向贷款企业收取贷款金额的10%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业务的风险控制金,借款本息归还后,将风险控制金退还给贷款企业。保险公司按贷款金额的3%收取保费,承担贷款额度80%风险损失。徐州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00万元,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业务提供贷款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
19、截止2011年底,该业务已开展了3批,有21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贷款支持,授信额度达3200万元。(四)苏州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苏州市作为国内率先开展科技保险的试点地区,于2011年年初正式推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苏州市相继出台了苏州市科技支行风险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苏州市科技支行贷款利息补贴办法苏州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大对金融机构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补贴和扶持力度。2011年12月,人保财险与交通银行苏州科技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科技支行签署了业务合作协议,截至2013年6月,已实际承保78笔,累计提供贷款保障超过4亿元。而履约贷款保证保险又带动其他科
20、技保险险种的需求,2012年全年苏州人保即实现科技保险保费收入1200多万元。第三章 科技保险推广存在问题科技保险试点以来,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很多问题,影响了科技保险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需求不足在科技保险推广的第一阶段,科技保险需求不足具体表现在,一是从投保企业所占的比重看,投保企业不到科技型企业的3%,而且大型科技企业投保比例更低。二是从投保险种保费所占的比例来看,传统财产险和员工福利险的保费收入的比例在85%以上,专门针对高新企业研发性特点、保障技术研发过程、鼓励企业创新的险种所占比例很小,因此,科技保险的功能尚未达到预期效果。科技保险需求不足的原因:一是科技保险相对
21、一般商业保险较为复杂,有关方面对科技保险的宣传不够,科技型企业对其作用和功能认识不足;二是险种缺乏吸引力。科技企业由于行业特色,对传统险种并没有投保积极性,其财务资金须支持成本高昂的研发项目,客观风险的损失概率被科技行业低估,处于高速发展中的科技企业并非不想进行风险管理,但资金压力使其选择性的放弃保险;三是科技行业属于保险公司的新兴客户群体,并无完善的行业历史风险记录,且由于政策性补贴的存在,使得政府主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保障范围宽泛的承保条件,导致科技保险相对于普通的商业保险保费较高,迫使承保公司无法为市场提供免赔较高、性价比更优的产品,压缩了科技企业的投保需求。在推广第二阶段中,需求不足
22、问题已得到极大的缓解,反而出现了科贷险供给不足的状况。2.科技保险供给乏力一方面,试点地区的保险公司没有很好地认识科技保险的特殊性,依然按照经营传统保险的思路经营,因此不能向企业提供具有针对性的科技保险产品,在险种设计、创新能力等方面与科技型企业的需求存在较大差距。另一方面,科贷险经过科技主管部门与保险公司的广泛宣传后,众多科技企业需求旺盛,但保险公司方面或因自身承保能力限制,或因银行信贷额度限制,供给乏力,导致科技保险从买方市场转向卖方市场。3.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首要问题是,多数地区科技主管机构及其他财政部门形成惯性思维模式,科技企业的融资支持政策倾向于提供银行贷款贴息,却忽略了大部分科技企
23、业是达不到获取银行信贷抵押资格的事实,即使推出科贷险产品,依然以向银行提供各类补贴为主要政策方向。保险公司承担主要信贷风险以对科技企业形成信贷增信的模式仍然需要获得各级政府机构的深入了解,而保险公司存在的承保能力不足问题,也需要通过制定对应补贴政策鼓励其承保。其次各类政策操作层面问题,如体现在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比例、实施细则不明确,试点城市对各险种、各类企业的具体补贴标准还不够细化,缺乏可操作性,必然造成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难以实施;科技保险的补贴不能按时到位,试点城市的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基金规模有限,容易导致“惜补”现象的发生,会使得本来对科技保险积极性不高的科技型企业对科技保险产生信心不足的心
24、理,也会使保险公司无法正常受补贴;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由于当地主管部门对政策的理解不到位以及协调解决问题的主动性不强,税收优惠政策有些试点城市尚未具体落实。4.专业技术和信息不对称保险作为具有射幸性的金融服务,其保险条款设定、保险流程安排、理算索赔等具体工作须具备对保险行业及专业知识的高度认知,而研发与承保科技保险的保险公司出于商业化运营考虑,难以避免对科技型企业设置各种技术及信息障碍。使得科技保险初始落地承保时,科技型企业在面对专业化的保险条款及保险合同时,并不能充分了解其是否满足企业自身需求。固然保险经纪人已参与到科技保险试点工作中,并在部分区域解决了投保企业的专业技术和信息不对称问题
25、,但受限于合作区域,保险经纪人的作用未能在全国试点范围内得到体现,但在针对企业自身需求设计创新产品,满足投保需求方面,保险经纪人起到了重要作用,当科技保险常规险种试点工作步入困局之时,由保险经纪人主导的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履约保证保险得到各地科技主管机构认同,并在多地区开展,掀起了科技保险项目第二阶段推广的高潮。第四章 科技保险推广政策建议虽然科技部、保监会早已联合发文推动科技保险项目开展,但因过于笼统的推荐,以及落地实施的机构对科技保险的认识不到位,保险公司在承保能力或安排流程上没有经验,保险经纪迟迟未能成体制服务科技保险项目,科技保险试点工作固然在前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后续发展乏力。近年
26、来参照保险经纪行业所提出的以科贷险为突破的发展模式,几个试点地区科技保险规模逐渐扩大,各省市纷纷立项并引入保险经纪人共同研讨合作,确定以此为金融创新手段扶持科技企业发展。根据保险经纪自身功能及特色,针对国内科技保险市场的现状,现提出保险经纪人在科技保险推广过程中仍须加强的几方面建议,以及支持科技保险的相关政策改进建议。一、传统险种因科技型企业轻资产、重研发、重人员的行业特色,由传统险种匹配形成的科技企业财产险难以调动企业投保需求,保险经纪人不单单需要服务高新技术企业通过既有险种转移风险,还要根据其行业特色,深入挖掘符合高新技术企业需求的传统险种,甚至通过附件条款或特别约定创新,形成贴合其发展要
27、求的保险责任,有效调动高新技术企业对科技保险中传统险种的保障需求。保险经纪人须避免以常规生产型企业的固定服务套路照搬至高新技术企业,传统险种的安排要敢于、勇于突破创新,贴近高新技术企业真实需求。在目前科技保险的推广过程中,传统险种已转变为科贷险的辅助险种,因此在保费补贴政策支持方面,从企业运营风险角度出发,可要求申请科贷险的科技企业均需投保指定的财产险与雇主责任险等,以规避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公司损失或赔偿责任,既从侧面降低违约风险,又可提升科技行业企业风险管控水平。故建议以政策要求通过科贷险申请的科技企业投保相应科技保险项下财产险、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且正常享受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二、科贷
28、险科贷险方面,保险经纪人的作用无可替代,但仍要对自身服务的主次具备清晰认识。首重在于设计合理的项目方案,有效分配使用风险资金,既能带动保险公司承保能力和银行信贷额度的投入,又能实现鼓励科技企业投保的目的。其次,如能有效获取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信息并及时利用,可降低科贷险项目的隐性成本。因此,保险经纪人是否能把握国内保险市场尤其是科贷险市场的信息,是科技保险项目长期稳定发展的核心要素。对政策支持而言,科贷险属于须给予特别关注的核心险种,区别于其他险种保险公司供给无任何难度,科技企业不愿主动投保的现状,科贷险一方面既受限于保险公司总公司对分公司承保规模的限制,又受限于同银行的双重审核要求,一方面又属于
29、申请科技企业众多的卖方市场(总融资成本10%左右,远低于科技企业在市场中其他的无抵押信贷成本),保险公司积极性不足。针对科贷险的特殊情况,建议在科技保险支持政策方面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补贴力度,鼓励其提供承保能力,如设定达到某一规模保费或保额后,提供对应比例的补贴奖励;在限制科贷险开展规模的另一重要原因,银行信贷规模方面,由于保险公司与银行属于平行的商业运营机构,不可能通过保险公司力量调动银行积极性,建议由相关政府机构,如科技局、保监局、银监局等联合制定推动科技保险服务科技中小企业政策,由相关政府机构居中协调,以确实提高科技企业融资额度。三、险种创新国内科技保险的发展属于由浅入深,从传统险种的最先
30、推广,到科贷险强化,必然会扩展至某些保险公司不愿或无法承保,但对科技企业至关重要的领域。而保险险种的创新,往往又起于保险经纪人的大力推荐,保监会自2013年起已直接间接鼓励保险经纪公司联合保险公司开发创新险种,作为真正了解企业需求的第一手信息掌握者,保险经纪人必然将成为险种创新的推动者。针对国内高新技术企业普遍关注的风险转移领域,保险经纪人须重点关注专利与侵权方向,并研发具有可操作性的保险产品。科技保险试点区域可尝试研发试行某些现行科技保险以外的创新产品,由保险经纪人针对科技企业的切实风险需求研发专属保险产品提供保障,转变仅通过补贴方式鼓励企业购买既有保险产品的固有思路。险种创新固然为针对科技
31、企业的商业创新行为,但由于科技主管部门对高新技术行业的信息掌控优势远非保险公司可比,建议科技主管部门可在每年组织保险公司召开科技保险创新会议,或以非正式文件方式,或拨一定经费补贴以成文方式,指定创新方向,集中、协调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多方力量,开发科技企业所急需的保险保障产品。四、推广模式保险经纪人在科技保险第二阶段推广中已确定了自身的定位,但由于科贷险操作模式和流程的复杂性,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如希望更好发挥自身中介协调职能,推动项目推广,还要更准确把握各参与方的特点,有效利用各类资源。首先,综合考虑科技型企业的行业特点、保险公司商业化运营模式(传统业务开展倾向于重资产行业、须有多年风险记
32、录支持、保险费率以纯风险损失率为基础确定),相关政府主管机构仅提供保费补贴和简单的推荐不足以推动科技型企业形成保险理念。政府主管机构势必要更积极、更主动的参与到科技保险操作环节中,因此利用科贷险以及后续具有更高科技技术要求的险种,保险经纪人要充分把握政府主管机构对科技行业保险需求的了解优势,组织多方技术力量,制定工作方案和推广方案,协助政府主管机构居中协调资源掌控风险动态,建议政府主管机构虽不干涉保险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的运营,但以某些环节上的日常性工作降低科技企业风险发生概率,进而增强保险公司承保意愿,推动科技保险项目发展。其次,科技型企业的保险需求往往与保险公司可承保风险并不直接匹配,某些风
33、险可能在根本上即违背保险原理,保险公司完全没可能承保;某些风险可能保险公司在技术层面不成熟时无法承保,但通过具体的监控手段进步或社会征信体系完善,是有机会承保。如何区分两者是对保险经纪人最简单也是最直接的要求,即保险经纪人要有对保险专业的扎实基础去确定科技保险的发展方向,又要有能力判断某些风险是否已有条件通过保险进行转移安排。第三,保险市场的承保动向较难把握,科贷险类信贷保证保险目前承保主体较少,虽也存在部分保险公司尝试提供部分承保能力,但既有承保主体也有因为业务方向调整而逐渐退出的情况发生,为保证后期科技保险项目推广过程稳定可持续,保险经纪人必须协助主导项目的政府主管机构把握保险市场信息。科技保险既是补贴科技企业社会外部性、协助其融资发展的手段,又是转移行业不可控风险的保障,保险经纪人协助推动科技保险过程中,既要通过不断创新调动科技企业的积极性,又要着眼于行业风险管控体系的建设,两者相辅相成,科技保险项目方能达成最终目标。(本课题参加人员还有:海峰 刘明飞 王茂 荆涛 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