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约见谈话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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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约见谈话制度为加强基层信用社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我社制定了监管人员与基层信用社(负责人、信贷员)人员约见谈话制度,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第一条为加强基层信用社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省农村信用社调查处理违反政纪案件工作程序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规定省农村信用员工异常行为管理办法省农村信用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约见谈话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加强对辖内基层信用社员工及负责人的联系沟通、考核监督,以及询问、提醒、告诫、勉励等而采取的监管措施。第三条管理人员与约见人

2、员谈话应当做到坚持原则,态度和蔼。第四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据工作需要及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日常监管、举报、反映和监管部门掌握的情况,约见基层信用社(负责人、信贷员)人员对下列内容进行谈话:(一)金融政策、法律、法规掌握执行情况;(二)内控制度建设和完善情况;(三)经营管理及重大业务风险防范情况;(四)业务异常变化情况及对策;(五)对上级联社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六)金融违法违规问题;(七)群众及有关部门转来的投诉,需要查明情况的;(八)领导要求约见的;(九)信贷员贷款投放超1000万元的、累计逾期贷款超50万元、贷款累计投放低于400万元的;(十) 其它需要了解有关情况的。第五条管理人员在

3、约见谈话前书面或电话通知被约见人,被约见人员必须按监管人员通知的时间、地点准时到位,特殊情况不能到位的,应提前书面说明情况。第六条约见基层信用社(负责人、信贷员)人员谈话,可由理事长、主任、监事长、分管主任或有关部门经理召集,两人以上参加。(一)约见基层信用社负责人,原则上由理事长、主任、监事长、分管主任召集,有关部门经理参加;(二)约见基层信用社员工(信贷员)可由理事长、主任、监事长、分管主任或有关部门经理召集。第七条谈话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谈话主持人确认被约见人的身份,宣布谈话制度、谈话目的,告知被约见人应当真实、完整地向管理人员说明有关情况,并对所说明的情况和作出的保证承担责任。

4、(二)被约见人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解释,并提供相应说明材料;(三)监管人员提问;(四)管理人员应针基层信用社(负责人、信贷员)人员不规范行为,宣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但未经领导负责人同意,不得对行为定性问题发表意见。(五)谈话主持人宣布谈话结束。谈话笔录应交谈话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六)管理备忘录存入档案,作为后续监管、处罚重要依据之一。第八条基层信用社(负责人、信贷员)人员承诺对谈话的内容负责,保证其真实性。对于故意隐瞒重大情况、弄虚作假的,一经查证属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第九条基层信用社(负责人、信贷员)人员对管理人员约见谈话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必须认真落实,并以书面形式上报新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管人员也可在约见谈话的基础上,对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和现场检查,并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作出进一步处理。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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