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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领域的洗钱犯罪:手段与案例不法分子签订保险合同,其投保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得保险保障,而是为了套取现金、转移资金、掩饰其资金的真正来源或避税等。通常的做法是通过“团险个做”,“长险短做”,先买巨额寿险再退保,购买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地下保单”等方式模糊公众视线,达到洗钱的目的。“团险个做”是指国营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购买巨额团体人身保险或企业年金等险种,将公共资金以保险的方式从企业的账上转移到保险公司,然后个人去退保,套取现金,即把公共资产通过保险洗钱转移到个人账户,以达到侵占的目的。其中往往存在违规操作,如团体保险一般要求投保人数达到团体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
2、上,而保险实务中通常只有几个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典型的案例是1999 年北京世都百货的保险合同纠纷案。北京世都百货的法定代理人、执行董事、公司总经理胡某在被解除职务前,为包括自己在内的世都31名员工购买了“平安团体新世纪增值养老保险”,共签保单34 份,保费达250 万元。不久后就退保,扣除20万元手续费后,将退保费分别存入31名被保险人的个人储蓄存折。后任领导及律师发现之后,认为胡某与保险公司恶意串通,意在利用保险合同的形式非法洗钱。因为该保险合同违反了许多禁止性规定:第一,投保团体人身保险的单位,该单位成员必须75以上投保,而胡某投保的员工人数只占世都近600 名员工的6。第二,企业为职
3、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应根据企业效益及其承受能力。当时世都亏损严重,按常规是根本不可能投保的,即使非要投保,也得由股东大会集体决策。胡某擅自投保,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其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机构设置及其职权范围的有关规定。显然,保险公司也没有按照规定对其投保进行核保。第三,团体寿险的满期生存给付和退保金,保险公司应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原投保单位,不得向投保单位支付现金,更不得向个人支付现金或银行储蓄存单。第四,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解除的权利人应为投保人,而该保险公司却接受被保险人的申请,保费直接存入被保险人个人储蓄账户,其实质是利用保险合同将世都公司财产向个人转移,同时逃避国家税收监管。
4、“长险短做”是指不法分子故意以其亲戚、朋友等多人的名义,购买多份趸缴保费的保单,然后不会等到保险到期就提前退保。不法分子也可以为病入膏肓或者非常年迈的人买寿险,指定自己为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后,不法分子可以得到巨额的保险金,一定金额之下还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等税收优惠、免于债权人的追索等。这种方法投入最少,产出最大,手段最隐蔽,因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不同的人,通过保险的置换,更难被发现。意大利政府在打击黑手党犯罪的过程中,曾发现一嫌疑人没有正式工作和合法的经济来源,却出手很阔绰,通过审问,答案是曾从保险公司得到大笔钱。大部分办案人员准备放弃,但其中也有非常细心的办案人员认为,
5、事情没这么简单,经过进一步的调查、深挖,发现黑手党只是利用以上手段“洗白”非法聚敛的巨额钱财。先买巨额寿险再退保,即先以趸缴保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签订寿险合同,然后退保,领取退保金。尽管会损失一部分资金,但与其他的洗钱方式相比,也许还少一些,相对也安全些。如贪官成克杰通过香港老板洗钱,损失了四分之一的资金。采用该手段的主要是保险业尤其是寿险业比较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如日本、法国和台湾地区等。因为公众对保险的性质和运作比较熟悉,一些不法分子为了将贩毒、走私等违法活动聚敛的资金“洗白”,就通过先买巨额寿险再退保的方式洗钱。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各寿险公司开发的新业务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等,也可能
6、被不法分子利用来洗钱,因为这些险种不仅有保险保障的成分,而且更多的是投资理财的成分。不法分子可以通过购买这些险种,边洗边赚。主要是那些有正当职业者,特别是为官者,通过贪污腐败、受贿等非法途径得来的钱财,不敢直接使用,就通过以上保险新险种过滤、“洗白”,模糊公众的视线,继续当“廉正的领导”。沿海地区比较严重的保险洗钱方式是“地下保单”。据报道,香港每年的保费收入为400 多亿港币,其中约三分之一来自内地。 许多来源不明的巨额资产(如贪污受贿、走私、贩毒、偷税漏税等)通过购买“地下保单”,变为合法收入。但香港保险公司以维护客户隐私,实际维护自身利益为由,往往不积极配合调查,更不用说主动抵制。对于这
7、种将保险变成洗钱工具的现象,保险公司是什么态度呢?一般保险公司也不希望保户退保,尤其是企业年金。因为中途退保,影响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计划和首期费用摊薄,如企业年金保险一般期限长、金额巨大,有的趸交即一次性交纳的保费高达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保险期限也多为几十年,一旦客户在一年之后退保,将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计划。但保险公司无法阻止保户退保,因为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保险公司为限制退保,一般会收取4%6%不等的退保手续费。还有的保险公司在内部规定,任何团体年金在一年之内都不得退保。也有专家表示,洗钱并非保险的过错,规范企业挪用国有资产的关键应该是规范企业自身的财务、审计、决策制度,而不在于保险公司。尽管如此,中国保监会在1999年前后下发了一系列文件,作出了团体年金险必须以支票退保,除了离开原单位以外,不得退现金给个人等特殊规定,同时监管部门还定期检测团体险的退保情况。因此,近几年,企业巨资购买保险然后退保的现象已经很少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