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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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参加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限于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重点用于解决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职工住院治疗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第四条补充医疗保险费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一)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

2、(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可以比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确定。具体支付比例由企业确定。第六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第七条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管理。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每年度的预算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股份制企业还须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并向全体职工公布。第八条不享受

3、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第九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每年1月30日前在参保地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报上一年的资金支出情况。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立和完善补充医疗保险是我市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减轻广大职工医疗负担的重要措施之一。为进一步完善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4、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94号)的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二、补充医疗保险在单位自管基础上,为扩大资金的共济能力,鼓励中、小型企业实行行业统筹或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管理。三、认真执行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6号)规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禁止以人均形式发给参保人员。四、用人单位制定的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要对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和享受医疗照顾人员给予适当照顾。五、补充医疗保险对癌症放化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及精神病长期住院治疗等特殊疾病人员要给予政策性倾斜,报销比例不得

5、低于患者自付费用的50%。六、停产、半停产等特殊困难企业,确实无力支付特困职工医疗救助资金时,应当按照关于贯彻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京劳社医发200243号)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社会医疗救助有关手续。七、用人单位制定及修改的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报销参保人员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最迟在90日内完成审核与支付手续。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出情况应当每半年向本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公布一次。八、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应当享受本单位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参照关于破产企业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

6、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246号)有关规定,实行社会化管理。九、用人单位制定或修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后,应当在30日内将有关书面材料报送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本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执行情况报区、县劳动保障局。十、区、县劳动保障局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指导,对本地区各单位癌症放化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以及精神病长期住院治疗参保人员的情况要实行台帐管理,逐人落实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助情况。对企业未建补充医疗保险或虽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但无能力救助的,要及时按照规定纳入政府的救助范围。十一、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对各区、县劳动保障工作的年度考核范围。为

7、督促参保单位尽快建立和完善补充医疗保险,各区、县劳动保障局2003年上半年要对本地区补充医疗保险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市劳动保障局要进行抽查。关于建立全市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9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事业单位,各用人单位: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减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负担,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建立全市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现就建立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享受范围为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

8、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除外。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不含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内(不含门诊13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由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支付50%。三、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管理。退休人员门诊和住院发生的应由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经审核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划入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发生的应由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结算后的费用通过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支付给退休人员。四、建立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后,退休人员除以下情况外,

9、原则上不再享受原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一)原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比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待遇高的,实行统一补充保险后,原单位应继续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报销一部分,以不降低退休人员基本医疗待遇。(二)对单位管理的医疗照顾人员以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劳动模范等人员,还应由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照顾。(三)对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符合救助条件的退休人员,应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给予救助。(四)其他需要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给予照顾的退休人员,原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应给予政策倾斜和照顾。五、调整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改为按定额标准划入,即从2006年4月起

10、,70岁以上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每人每月110元,70岁以下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每人每月100元划入。六、各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精神,调整本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办法,适当提高在职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七、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2006年3月31日前出院的住院医疗费用及申报的门诊医疗费用按原办法报销;2006年4月1日后出院的住院医疗费用及申报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本办法报销。北京市补充医疗保险实行于2001年,主要是针对企事业单位社保改革后,给予员工自身承担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主要针对的报销分为两部分,一 为门急诊报销,二 为住院报销。门诊报销不但可以报销起付线以上职工自身承担的那50%,而且可以

11、报销1800元以下职工承担的医疗费用。住院报销,不但可以报销1300元以下的自身承担的医疗费用,而且对1300元以上40万元以下之间的职工自身承担的住院费用给予报销。补充医疗政策的支持如今的补充医疗保险不但得到了众多企业和广大员工的认可,更重要的是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北京市政府在68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企业可以提取相当于上一年职工收入的4%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而且所提出的这部分资金列入到公司员工的福利支出中,给予减免相应税费的优惠,并且北京市城8区都已经对补充医疗最了规定,尤其是西城区和丰台区明确要求新成立的公司在办理社保基本医疗之前,必须先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可以说这是政府对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的最大

12、支持。苏州市市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4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市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零零二年四月三十日苏州市市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苏府200062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13、第二条本市医疗保险体系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我市医疗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及时制定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以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保险体系,维护职工的医疗权益,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第三条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对象为本企业所有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含退职、退养)人员以及离休干部无生活来源的遗属。第四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和管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4%计提,从成本中列支。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单独列账,核算管理。每年应当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提取

14、和使用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公布,以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保证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第五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完后门诊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负部分; (二)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起付标准以上分段自负部分; (三)全年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超过15万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第六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标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完后的门诊医疗费用中,个人自负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5%-10%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助50%-80%,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应给予适当照顾。 (二)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起付标准以上分段自负部分,由补

15、充医疗保险基金补助30%-60%。 (三)全年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超过15万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助50%左右。第七条补充医疗保险暂不实行社会统筹管理,由各企业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第八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督促企业建立、完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并监督其实施情况。第九条未参照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各县级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杭州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

16、需求,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立杭州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基金),并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合理使用,保障大病住院基本医疗”的原则筹集,基金由企业缴纳,专项用于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费的支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所有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包括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和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第四条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参加。企业有按照本办法规定为职工缴纳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

17、简称医疗保险费)的义务,其职工有按本办法规定享受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五条杭州市职工医疗统筹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医改领导小组)负责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规划、策拟订、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医改办)设在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具体负责日常工作。杭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与市社会劳动保险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基金管理以及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拨付工作。杭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医管办)与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管理工作。杭州市职工基本

18、医疗保险医药价格收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医价办)设在市物价局,负责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价格、医疗检查及治疗收费标准的管理、审核及监督检查。第二章医疗保险的登记、缴费和基金管理第六条凡属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必须向基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原已按杭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视同已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但应按规定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新设立的企业,应当自企业营业(投产)之日起日内到基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及缴费手续。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时,应当在获得批准之日或者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基金

19、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第七条企业根据上年度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中在企业福利费中列支,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医疗保险费缴纳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市医改领导小组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企业应当每月按规定标准和期限向基金管理中心缴纳医疗保险费,不得逾期缴纳或者漏缴、少缴。企业逾期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由基金管理中心按日增收欠缴金额的的滞纳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分立、合并、终止、破产及整体改组时,必须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险费。第九条企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地缴纳第一个月的医疗保险费后,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发给企业杭州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基本

20、医疗保险凭证(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凭证)。职工凭医疗保险凭证到企业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者终止的,以及企业遗失医疗保险凭证的,企业必须向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原医疗保险凭证的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由此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患者所在企业负担。第十条医疗保险基金由基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管理、拨付。医疗保险基金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存入银行后的医疗保险基金,应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第十一条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基金管理中心应按月报市医改领导小组。审计、财政等部门对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向市医

21、改领导小组报告。第三章医疗保险基金的拨付第十二条职工患病一次住院发生的费用及恶性肿瘤、需要透析的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非住院医疗当年内累计费用超过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拨付起点的,属于医疗保险基金的拨付范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拨付范围:(一)未经批准在非本人所在企业定点医院就医的(紧急抢救除外);(二)交通肇事、酗酒造成伤害的;(三)因本人违法乱纪造成伤害的;(四)因自伤、自杀导致治疗的(精神病发作除外);(五)职业病、工伤或工伤旧病复发的;(六)按国家、省和本市统一规定应当自理的医疗费用。第十三条医疗保险基金拨付采取确定起点、分段按比例拨付的方法:(一)医疗保险基金的

22、拨付起点分别确定为:区级及区级以下医院元、市级医院元、省级及省级以上医院元。拨付起点需要调整时,由市医改领导小组提出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二)属医疗保险基金拨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超过拨付起点部分,分段按比例由医疗保险基金拨付,其余部分仍由企业和个人承担。由医疗保险基金拨付的标准为:拨付起点以上至万元部分(含万元),由医疗保险基金拨付;万元以上至万元部分(含万元),由医疗保险基金拨付;万元以上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拨付。(三)对医疗费用中属于需按有关规定权限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的特种检查与治疗的费用,先由个人自负一定比例的费用;特种检查自负;特种治疗根据项目不同分别自负、,其余费用并入其他医疗费

23、用按前款规定计算和拨付。未按有关规定权限批准进行的特种检查与治疗费用(紧急抢救除外),全部由个人自负。医院在实施上述特种检查与治疗时,应征得个人同意。医院未事先征得个人同意而实施的上述费用由医院承担。特种检查与治疗的审批办法和费用拨付办法由市医改领导小组另行制定。第十四条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拨付后的剩余部分,包括拨付起点(含拨付起点)以下部分和拨付起点以上应由企业与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具体比例根据个人负担随费用的升高而降低的原则确定,在职职工个人负担一般不低于该部分费用的,最高一般不超过;超过的,需经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按本企业在职职工负担比例减半执行。

24、如职工当年工资性收入扣除自负医疗费后,所剩部分低于市区职工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由企业行政、工会予以补助。企业负担部分按原规定的医疗费用列支道执行。第十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人员、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拨付后的剩余部分,全部由企业负担。其他革命伤残军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职工发生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拨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时,先由企业向医院支付拨付起点以下部分及拨付起点以上应由企业与个人承担的部分,剩余部分经市医管办审核后,由基金管理中心与医院结算。对审核及复核中有异议或涉及金额巨大的医疗费用

25、,由市医改办复审。审核中,凡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包括企业与个人已经支付的部分)由医院承担。恶性肿瘤及需要透析的慢性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非住院治疗、职工因公外出、转市外就医及退休职工在外地定居期间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企业或职工垫付,再由企业向市医管办提出拨付申请,经审核后由基金管理中心拨付。第十七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定点医院名单由市卫生局提出,报经市医改领导小组确定后公布。定点医院实行淘汰与增补制度。企业可在市医改领导小组确定公布的定点医院中选择三家医院作为本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并报市医管办备案。企业可以更换本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企业更换定点

26、医院应报市医管办批准。职工患病应到企业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第十八条各定点医院应根据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杜绝浪费的原则,建立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医院在结算医疗费用时应向付费方提供检查、治疗及用药的明细帐单。第十九条企业有权查询定点医院对其职工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情况,医院应予以积极配合。第二十条职工患病需转市外就医的,需由三级医院提出意见报经市医管办批准,再由市医管办将有关情况送基金管理中心备案。第二十一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用药范围参照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药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根据有关规定及医疗保险的

27、实际需要进行监督管理并公布。第二十二条市医管办应加强对各定点医院的指导与监督管理,对各定点医院违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警告,对情节严重的,应提请卫生行政管理等部门进行处罚,并提请市医改领导小组取消其定点医院资格。市医价办应加强对定点医院执行药品价格、医疗收费规定的监督检查,对各定点医院违反药品价格及医疗收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警告,对情节严重的,应提请物价管理等部门进行处罚,并提请市医改领导小组取消其定点医院资格。第二十三条医院、企业及其职工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医疗保险费的,由基金管理中心追回并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组织实施本办法

28、的有关职能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配套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不按本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杭州市职工医疗统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青岛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2008-03-28 12:01:16|分类:劳动(医疗保险)|字号订阅(青政发2000107号 2000年6月26日)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和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本办法享受医疗补助。 第

29、三条 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包括以下单位(含中央、省驻青同类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 (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单位;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前款所列单位的人员属一、二类保健对象的,按照本市保健对象医疗补贴办法执行。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按用人单位人员工资总额的4%,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由用人单位按月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从社

30、会保障费中列支。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划分为两部分使用,一部分划入个人医疗帐户,另一部分划入调剂金统筹使用。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划入个人医疗帐户部分按本人缴费工资(退休人员按其退休费)的3%记入。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划入个人帐户后的剩余部分作为调剂金,主要用于以下费用补助: (一)在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55周岁以下拔尖人才的补助80%,其他职工补助50%; (二)在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封顶线以上,并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目录、服务设施范围的费用,各类人员一律补助90%,但最高补助限额为5万元。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

31、补助金由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设帐户,专款专用。 第九条 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来源渠道筹集,需要财政补助的,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按照本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内四区,其他区(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补助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本市国家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步实施。河南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上调 最低比例达702012-03-21 22:00:12 向日葵

32、保险网导读:近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根据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我省确定从本月起对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水平进行上调。近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根据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我省确定从本月起对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水平进行上调。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两部门发出的通知要求,此次调整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对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公务员医疗补助比例进行上调,在职职工补助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到70,退休人员补助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到80,厅级人员补助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到90%。二是对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

33、额以内,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的公务员医疗补助比例进行上调,补助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到80%。三是对超过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公务员医疗补助比例进行上调,补助比例由原来的80%提高到90%。石家庄市医疗保险新政策一、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政策有何变化?门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所就医医疗机构级别划分,其数额分别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00元;二级医疗机构900元;市属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13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年度支付限额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所就医医疗机构级别划分,其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80%。具

34、体就医流程举例:如军休干部到和平医院就医(个人定点门诊),和平医院属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军休干部用医保卡上的资金到门诊就医,医疗费累计超过起付标准1300元后,医院即可按照比例给予报销。军休干部门诊医疗费超过10000元之后,由在协议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改为个人垫付现金,每月到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二、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其他待遇有何变化?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主要待遇变化有:1.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在普通职工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最高报销比例由90%提高到96%;2.住院使用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的医疗费个人先自付由30%降低为20%后,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再补助

35、10个进分点;3.超过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年度限额部分,在职和退休人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由90%提高到95%;4.每个结算年度医疗补助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支付限额由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合计年度支付限额由21.5万元提高到40万元。南京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政策具体内容2010-12-11 12:55:00 向日葵保险网导读:职工门诊统筹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长期驻外及异地安置人员须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根据情况缴费;不予支付的情况有转借他人就医或冒名就诊的、伪造、涂改处方及费用单据等凭证的、骗取基金的等。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政策相关知识如下:

36、职工医保一、门诊统筹的具体待遇?答:门诊统筹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在门诊使用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时,应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再按下列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或现金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二、门诊统筹就诊流程是什么?参保人员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参照社区管理的医疗机构(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进行首诊。专科医院可作为全体参保人员首诊医疗机构。参保人员需转诊的,由首诊医疗机构负责转诊(转诊医院名单见下表),急诊、抢救不受

37、此限制。三、长期驻外及异地安置人员门诊费用如何报销?长期驻外及异地安置人员须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规定起付标准、低于最高支付限额的,本人提供门诊医疗费用票据原件和双处方底联及各项检查报告单,由市医保中心按零星报销处理,基金支付比例统一为50%。低于起付标准的或高于最高支付限额的,由本人承担,不作零星报销处理。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不予以处理。门诊精神病医疗费用实行费用包干,不在门诊统筹报销范围内。四、参保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如何管理?(一)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市医保中心中止其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待遇,相关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1、将本人社会

38、保障卡转借他人就医或冒名就诊的;2、伪造、涂改处方及费用单据等凭证的;3、提供虚假医疗票据、病历等资料骗取基金的。(二)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医保中心追回违反规定支付的医疗费用;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1、诊治时未认真校验社会保障卡,将非参保对象本人的医疗费用和非基本医疗保险项目的费用列入支付范围的;2、不执行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的。五、门诊统筹与其他门诊待遇的衔接参保人员享受门诊统筹待遇的同时,保留其他门诊待遇(含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门诊精神病、门诊艾滋病、慢性丙型肝炎门诊干扰素治疗等)。参保人员如同时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仍需支付

39、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六、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调整到多少?降低参保人员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即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由1000元、650元、400元分别下调为900元、500元、300元。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医疗保险待遇如何提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门诊慢性病待遇:起付标准由300元下调为200元;社区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由95%调整为98%;非社区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由85%调整为90%;最高补助限额,类病种由3500元调整为4000元;类病种由5500元调整为6000元;类病种补助限额不变。住院待遇: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支付1.2%;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支付0.8%;在

40、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支付0.6%。居民医保一、“其他居民”参保财政补助标准是多少?年满16周岁以上,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且无固定职业、无稳定收入、无社会保险的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享受财政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下列人员仍按原办法执行。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度残疾、重点优抚对象;2、户籍关系迁入本市不满10年。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参保财政补助标准是多少?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参保实施财政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三、参保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住院起付标准降低多少?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由1000元、650元、400元分别下调为90

41、0元、500元、300元。四、住院费用个人自付比例下调到多少?参保学生儿童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个人支付比例由40%、35%、30%调整为20%、15%、10%。参保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个人支付比例由45%、40%、35%调整为40%、35%、30%。五、门诊大病个人自付比例调整为多少?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比例由40%调整为35%。六、门诊待遇标准是多少?取消参保学生儿童门诊起付标准,0300元之间的费用,基金支付40%,3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理;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起付标准不变,300800元之间的费用,

42、基金支付40%,8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理。七、长期驻外、转外就医有什么新规定?参保居民转外地住院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原个人需先自付10%,现新政策调整后,个人不再先自付10%,相关医疗费用按零星报销处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何区别2010-02-03 10:02:34 向日葵保险网导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参保人群的范围不同;资金的筹集方式不同;享受的待遇不同;缴费要求不同。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参保人群的范围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城镇所有

43、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及退休人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包括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非从业城镇居民、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学生儿童,以及经审核目前尚没有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职工。在人群的覆盖范围上,两种制度具有一定的互补性。二是资金的筹集方式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共同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筹集则是以个人(家庭)缴费为主、财政补助为辅。目前,我省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高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三是享受的待遇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以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

4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以享受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个人负担补助。从参保人员享受的医疗待遇上讲,前者要优越于后者。四是缴费要求不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设立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缴费年限(男25年、女2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费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必须每年缴费,不缴费不享受待遇。补充医疗保险是指为满足基本医疗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范围之外的医疗保障需求,而建立的补充性医疗保障制度。狭义上讲,补充医疗保险主要包括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广义上讲,补充医疗保险还包括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

45、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是在单位和职工参加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和可能原则,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的一种补充性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不是相互矛盾,而是互为补充,不可替代,其目的都是为了给职工提供医疗保障,起到稳定社会、促进发展的作用。目前,我国已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建立了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绝大多数统筹地区实行了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很多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的地方还将范围扩大到事业单位。这几类补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起,共同成为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满足医疗消费需求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补充医保的相关知识2010-08-28 00: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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