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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安全、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农村商业银行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关于金融业务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以及本行制定和颁布的业务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各级负责人,是指本行各职能部门、各支行、总行营业部、各分理处的正、副
2、职负责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工作人员。对于已经退休、退养或调离的工作人员被发现在退休、退养或调离前有违规行为的,依照本办法只适用经济处罚和党纪处分;造成损失的可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本行的人员,应当依据劳动合同和本办法的规定,以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理方式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本行的工作人员,包括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和被追究领导责任的责任人。第六条 对责任人的处理原则:(一)本行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在适用本办法上一律平等;(二)在处理责任人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制度为准绳;(三)
3、对于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在有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处理的标准应当与责任人对违规行为产生的后果、问题的性质、情节的轻重、影响的程度、改正的态度和应承担责任的大小相适应;(四)责任人违规违纪行为由国家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的,不得免除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六)坚持党管干部,制度管人,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人主体情况分级负责。责任人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在依据本办法处理的同时,可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第二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第七条 对于责任人的处理种类:(一)经济处罚,包括扣减考核性工资、赔偿损失、罚款等;(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
4、、开除;(三)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1.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警示谈话、通报批评等。2.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原岗位、下岗清收、停职、责令辞职、免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待岗、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以上处理可以单独执行,也可并处。第八条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可以解除。解除期限规定如下:1.警告最短期限为6个月;2.记过最短期限为12个月;3.记大过最短期限为18个月;4.降级、撤职最短期限为24个月;5.留用察看最短期限为2年。处分期间,受处分人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处分
5、期不能超过最短解除期限的一半。解除处分的程序为:1.本人提出申请。2.所在单位提出意见。3.原处分单位考察,做出决定,并报原建议处分单位备案。第九条 被处分人解除处分后,不视为对原职务、工资档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恢复,但职务晋升、工资晋级、职称评聘和评先奖励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留用察看处分解除后,应当按照本行工资制度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其工资档次。第十条 对于过失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经济损失及其他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可以单独适用罚款处理。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罚款替代。 单独适用罚款的处罚,具体标准按照农村商业银行稽核处罚办法以及其他规定执行。罚款所得款项,由本行设专户管理。第十一条
6、因违规导致发生事故、案件、经济纠纷,给本行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应根据责任的大小,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责任人受到降级及以上处分的应当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第十三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责任人,同时应给予扣减考核性工资的经济处罚。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减3个月考核性工资;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扣减6个月考核性工资;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扣减12个月考核性工资,其工资标准按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按照当地政府(县级)规定的最低保障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第十四条 受到开除处分、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的责任人,本行不得再行录
7、用。受到其他形式纪律处分(警告处分除外)的责任人,在解除处分以前不得晋升职务、工资级别和专业技术职务,并取消评选先进资格。依照本办法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职务的责任人,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高于原职务的职务,并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第十五条 因违规违纪行为,给本行造成资产损失风险或严重损害单位声誉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责任人员给予待岗处理。待岗期限为1年。待岗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保障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待岗期满后根据表现安排适当的岗位,表现不好或待岗期间有违法或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加重处理。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应当从重处理:(一)故意违规的;(二)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
8、产损失、信誉损害的;(三)受过纪律处分在处分期内再次违规的;(四)拒不承认错误,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五)隐瞒违规行为事实真相的,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隐瞒违规行为事实真相的,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以及出具虚假证明的;(六)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人、检查人打击报复的;(七)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违规的;(八)违规后隐匿,给查处工作造成困难或产生不利影响的;(九)违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十)各级负责人、业务主管人员直接实施违规行为,或决策或指使、授意、强迫下属员工实施违规行为,或在职责范围内明知下属实施违规行为而不予制止,按照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档次从重或加重处理。
9、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初次或者过失违规且情节轻微的;(二)认识错误态度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三)主动揭发检举他人的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四)主动赔偿违规所造成损失的;(五)经办人员抵制或报告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的;(六)积极协助调查或有立功表现的。第十八条 同一违规行为人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违规行为的,依照处理较重的规定处理。对违规的处理,除处理直接责任人外,对相关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一并处理。第十九条 由本行相关部门对发生案件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二十条 违反党纪规定的,按党纪
10、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 两人以上共同违规的,对主要责任人从重处理;对其他责任人,根据其在共同违规行为中所负责任的大小给予处理。第二十二条 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再给予纪律处分;给予辞退、除名及开除处分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第三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第一节 各级负责人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二十三条 各级负责人违反规定或者超越权限制定、修改规章制度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第二十四条 各级负责人违反民主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经营和改革的重大决策、重大信贷投放、重大工程项目安排、人事录用和任免、大额资金调度、大额财务开支等重大问题;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
11、定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第二十五条 各级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简化或变通业务操作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第二十六条 各级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进行账外吸存、放贷、账外拆入、拆出资金、账外投资等账外经营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二十七条 各级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违反贷款管理规定办理贷款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第二十八条 各级负责人以改革或
12、解决遗留问题等各种名义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的;(二)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三)编造假账、假表、假数据的;(四)故意乱用会计科目、乱调账表、乱列成本开支的;(五)违规填制凭证冲账的;(六)转移、虚减、隐瞒或虚增存款的;(七)隐瞒或有资产及负债的;(八)其它严重造假、隐瞒事实等行为的。对以上行为,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各级负责人对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第二十九条 各级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截留收入或者虚列成本费用设
13、立小金库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第三十条 各级负责人违规新建、扩建或装修办公楼、营业室及附属设施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第三十一条 各级负责人超过核定的支出类控制预算对下分解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第三十二条 各级负责人对费用开支及固定资产等有指标控制的支出项目控制不力、管理不严,采取挂账、化整为零等手段逃避费用控制和固定资产购建控制的,按照有关授权权限(或有关核定指标、核定
14、限额,下同)划分,合计金额在授权权限范围以内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合计金额超越授权权限范围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第三十三条 各级负责人违反规定,擅自动用信贷等资金进行投资活动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为本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第三十四条 各级负责人在新产品开发、信息技术项目投入或其它重大项目投入中违反决策程序或规定,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第三十五条 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授权)或备案开办新业务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第三十六条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
15、或者新闻宣传规定发布信息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第三十七条 各级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完成指标任务,骗取考核奖励和荣誉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第三十八条 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案件或案件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不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开除处分,并对下列行为从重处罚。(一)发现犯罪线索不报告;(二)未实施重点监控,导致责任人逃逸;(三)上报案件弄虚作假;(四)对上报案件进行阻挠的;(五)对执行报案制度的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第三十九条 各级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掩盖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编报虚假情
16、况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对履行职责的管理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四十条 对内设职能部门和下级单位的书面请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给予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对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批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执行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第二节 各级负责人失职、滥用职权行为及处理第四十一条 各级负责人对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联社文件、会议精神不及时传达和贯彻落实的,或不尽职、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给予警告至
17、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第四十二条 各级负责人用人失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致使发生案件或重大事故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一)对被处理人员处分期间违规使用、聘用、晋职、晋级的;(二)将明知有劣迹或不良行为的人员安排到重要岗位的;(三)对不良行为排查、工作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要害业务岗位或重要领导岗位员工有不良行为,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第四十三条 各级负责人不按规定对重要领导岗位和要害岗位人员进行轮岗、交流,或干扰轮岗、交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致使发生案件或重大事故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第四十四条 各级负责人违反重要
18、岗位分岗作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或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一)重要业务操作岗位、重要业务流程设置没有做到岗位之间、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二)安排重要岗位员工混岗、串岗、交叉操作,或未能督促执行分岗作业的有关规定,造成重要岗位人员混岗、串岗、交叉操作的;(三)对不分岗作业的重要岗位,没有采取双人临岗或其它必要的监控防范措施的。第四十五条 各级负责人监督检查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未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的;(二)对违规违纪问题应检查出而没查出的;(三)检查发现重大问题不报
19、告、不彻底清查,使风险或损失扩大的;(四)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理、不督促整改的;(五)对违规人员处罚袒护或处理明显偏轻的。第四十六条 各级负责人知错不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并责令辞职或予以免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一)隐瞒辖内违法违纪案件、重大突发事故的;(二)对下级报告的重大风险隐患,不采取措施及时解决的;(三)对案件暴露出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导致类似案件一年内再次发生的;(四)对违规违纪人员包庇纵容,不处理或违规从轻处理的;(五)在经济纠纷、诉讼案件管理、处理过程中泄漏案件处理方案、证据材料等秘密的,故意泄露或谋取不当利益的;(六)未在法律规
20、定的期间内有效主张权利的;(七)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八)无故不出庭、不答辩,随意放弃诉讼权利的;(九)其他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本单位信誉损害或资产损失的。第四十七条 各级负责人在组织、领导查办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发现重大线索,不及时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致使作案嫌疑人逃匿的;(二)查办案件措施不力,未能有效控制资金转移或及时收回资金,使风险、损失扩大的;(三)未能遵守办案规定泄漏机密,使案件影响扩大,严重损害本行信誉的;(四)阻挠案件查处工作的。第四十八条 各级负责人对信访举报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造成越级上访或发生群体性事件,干扰工作秩
21、序或对本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第四十九条 各级负责人未尽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案件和事故的,对本级和上级机构的负责人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不足1000万元,或造成损失在10万元以上(含),不足100万元的,给予本级负责人撤职处分,对上一级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免职或责令辞职处理,同时给予上一级负责人警告或记过处分;(二)涉及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或造成损失在100万元以上(含),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本级负责人留用察看处分,上一级负责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上两级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
22、处分;(三)涉及金额在1亿元以上(含),造成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含)给予本级负责人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上一级负责人撤职至留用察看处分,上两级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处分,并可以继续向上级追究各级负责人的责任。违规经营造成损失的,可以参照以上规定追究上级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第三节 违反有关法人授权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五十条 违反规定进行转授权、再转授权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第五十一条 逃避授权权限控制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第五十二条 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办理授权事宜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
23、记过处分。第五十三条 检查部门在对被授权分支机构、部门行使授权权限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时,发现越权行为和其他违反授权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第五十四条 超越授权权限签署法律性文件的,或者违反法律性文件审查制度的有关规定,未经法律审查程序而签署法律性文件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上款所指的法律性文件,指本行或者有权部门签(出)具的构成单方或者多方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包括:各类借款合同及从合同、贸易融资类合同、委托代理协议、银行承兑协议、联营协议、合作协议、
24、保函、对外出具的资信证明、资金证明或存款证明、贷款意向书、贷款承诺书、信贷证明以及其他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第四节 违反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五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给予经济处罚和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一)未按财务制度规定或相关文件要求进行财务核算,截留、隐瞒、转移收入,或收入不按规定入账,虚报盈亏的;(二)对本级或辖属机构超预算安排支出、超授权办理财务收支事项及其他财务管理事项的,或发现后不按规定及时处理或建议处理,不向上级汇报,知情不报的;(三)参与或主动为本级或辖属机构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活动出谋划策的;(四)伪造、隐匿、谎报有关资料或拒
25、绝、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五)不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能,导致财务管理工作混乱,差错较多或发生重大财务违规违纪问题的。第五十六条 未经授权擅自审批财务支出,或垫付款项的,或巧立名目扩大支出标准或范围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第五十七条 对按比例控制的支出,违规超比例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第五十八条 对需要计提和摊销的支出不按规定比例和期限提取和摊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第五十九条 因报销手续不全暂时挂账处理的费用,及支出性挂账超过规定时间仍无法销账,而不按规定逐级向上详细汇报情况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第
26、六十条 违反费用专户管理规定,一级机构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费账户,或无权开设账户的部门在本级经费核算部门外开立可以发生资金划拨账户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第六十一条 违反工资管理政策、办法,巧立名目滥发奖金、补贴及其它钱物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和警告至记过处分。第六十二条 违规向下级或对外收取费用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五节 违反有关会计与结算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经济处罚,并视情节,对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一)在办理柜员现金尾箱交接,或早、晚账款箱押运
27、交接,或出纳、会计替班的现金、印章、重要空白凭证、计算机等的交接,未按规定且未做到平行交接,交接登记手续不完备的;(二)业务人员进行交接班时未作交接登记,或违反规定调剂现金、重要空白凭证的;(三)违规使用柜员卡、密码、重要空白凭证的;(四)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五)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六)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的;(七)不坚持双人临柜、钱账分管(综合柜员制除外),当日核对账款、账账、账表凭证换人复核,双人管库的;(八)不坚持当时记账、账折核对,未按规定按时轧账、总分核对(使
28、用计算机处理账务除外)和各种往来账定期核对的;(九)保函、承兑汇票等或有业务的会计核算不准确,或者不及时登记、记账、对账和漏记账的;(十)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担保项下保证金未按规定进行专户管理和核算的;(十一)会计、出纳、支付结算人员离岗离职,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十二)不按规定办理证、卡、印鉴等挂失手续的;(十三)违反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或开销户手续不全,或印鉴卡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以及预留印鉴变更不按规定办理的;(十四)未按规定及时将客户开立的账户销户的;(十五)对违规的财务会计行为不予抵制和纠正,不向单位负责人及时反映的,或者在抵制无效时,未按会计法规定及时报告的;(十六)违反规定
29、使用会计科目、账户的;(十七)未按规定取得或核算股金,贷款入股或存款化股金等违反股本金管理规定的。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并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违反规定,允许单位或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的,或办理大额款项汇划的;(三)白条抵库的;(四)不按规定处理长短款或者以长补短的;(五)违规在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或违规预留开销户印鉴的。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过至开除处分:(一)编制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统计报告的;(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
30、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三)虚报存款、弄虚作假篡改报表数字,或用贷款转储,通过往来科目进行空收、空付存款等违规操作,情节严重的;(四)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不按会计制度记账、登记,或者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五)不按规定时间交账,或交接不清楚,导致账款混乱、凭证丢失、资金损失等的。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开假存单、假收款、假收贷收息凭证、假汇划结算单证,或出具虚假资信证明、资金证明、存款证明、保函等对外证明性、说明性文件的;(二)侵占、挪用结算资金、专门款项、有价单证及其它资金的;(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四)挤占、挪用银
31、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保证函项下的保证金的;(五)私吞客户存款的。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一)不按规定对临柜会计出纳业务进行监督的;(二)不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对所辖单位进行常规检查、不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专项检查;(三)对错账不按规定处理,未经授权办理账务冲正的;(四)未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对所辖支行(含分理处)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第六十八条 违反会计结算规章制度办理各项结算业务,或对票据、凭证、密押、证明文件等审查不严,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问题,造成透支、挪用、冒领、被骗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资金损失或者有其他严
32、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第六十九条 违反规定保管、使用压数机、印章、电子密押器、IC卡、口令、密码或柜面业务各种级别的柜员卡、账卡等,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和记过至降级处分,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第七十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滥用、盗用、丢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卡不按种类设簿登记、销号、专人保管的;不按规定办理领用手续,没有做到班清日结的;不按规定进行表外科目核算的;不按规定序时逐份销号的;(二)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卡不按规定处理的;(三)违反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卡
33、印制、领缴、使用、保管、账实核对、销毁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七十一条 违反规定管理、使用单位预留印鉴卡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单位预留印鉴卡丢失、被串换、被盗用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七十二条 业务主管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一)安排临柜人员、票据清算人员、票据交换人员混岗操作的;(二)安排记账人员与复核人员、会计资料人员混岗操作的(实行综合柜员制的除外);(三)安排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混岗操作的(实行综合柜员制的除外);(四)安排出纳人员与稽核人员、会计资料保管人员混岗操作的;(五)安排
34、印、压(押)、证三岗工作人员混岗操作的;(六)安排会计人员与稽核人员混岗操作的;(七)安排系统管理员与柜员混岗操作的。有关人员自行混岗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七十三条 违反规定开立、变更、撤销账户,或者为借用、盗用、出租、转让账户提供方便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七十四条 违反规定签发空头银行汇票等票据,办理空头汇款的,或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付款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七十五条 未签订银行承兑协议书而承兑的;承兑保证金不足规定比例的;以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变相发放贷款的,给予责任人经
35、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七十六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擅自动用保证金的;滚动承兑的;对已形成垫款继续承兑的;向不具备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条件的单位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七十七条 办理贴现和转贴现业务,未严格审查或查询票据真实性的;违反操作程序和规定,办理票据业务造成资金损失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办理票据的承兑、贴现、付款、保证及其他票据业务有关手续的;(二)违背结算纪律,积压
36、结算凭证、清算报单等,未能及时入账的;(三)无理拒付,拖延支付,故意压票、退票,有款不扣、少扣的;(四)汇票、汇款解付不按规定办理或不按日更换业务章日期对客户造成资金损失的;(五)提出、提入的票据未经清算员换人清点复核的。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一)不按规定办理挂失、查询或者查询、查复中互相推诿,差错处理不及时的;(二)不执行印、押、证、机分管分用的;(三)不及时接收来账、发送往账的。第八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发生印、押、证、机丢失的;(二)未按规定核对密押、印鉴即处理业务的;(三)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印鉴、密押
37、等,造成泄密或遗失的;(四)违反操作程序办理票据的出票、付款的。第八十一条 违反规定办理国内信用证的开立、通知、议付、付款及其他国内信用证业务有关手续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未实行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付款单位账户后记收款单位账户的;(二)会计核算业务未实行复核或授权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办理大额支付业务时,对银行汇票等支付凭证、往来报单等内部传递凭证及其他按规定应
38、由会计主管审核签字的凭证,未经会计主管审核或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擅自办理入账、提出交换、电子汇划的;(四)故意多计、少计利息或者故意将利息清单串户记账,或者违反规定豁免利息、擅自改变利率,或者不按期结计利息的;(五)违反规定签发回单的。第八十三条 违反规定办理客户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手续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第八十四条 应当由内部传递的凭证交由客户自带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一)对系统内往来
39、或人民银行往来业务不按规定办理账务核对、勾对未达账项,查处不符账项的;(二)未按规定与开户单位(含往来银行)、委托单位办理存贷款及委托代理等业务的对账(签证)、查处不符账项的。第八十六条 未按规定核对账目的,或对未达账项长期(二个月以上)挂账不处理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账账不符、账款不符、账表不符、账实不符、账证不符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六节 违反有关现金出纳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八十七条 未按规定核定营业机构现金库存限额、连续超库存限额和不执行大额现金领取、支付登记、审批制度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引发案件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40、。第八十八条 违反现金收付、整点、票币兑换及现金调拨规定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八十九条 离岗时现金箱(柜)不加锁,营业终了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不入库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警告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九十条 现金出纳业务没有做到日清日结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第九十一条 现金账款不符,不及时查明原因,或不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第九十二条 违反三人管库、双人押运、双人守库、双人临柜规定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
41、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九十三条 新建、改扩建金库立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造金库的,给予责任人记过至撤职处分。未经批准擅自建造金库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不按规定查库或者组织查库,致使查库制度流于形式的;(二)强制管库员无手续出库的;(三)强制管库员将无关物品入库寄存的;(四)不及时解决库房管理及安全方面问题的。管库员对无手续出库、将无关物品入库寄存不抵制、不报告的,单人或导致单人开库、出入库及造成金库钥匙未单线交接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第九
42、十五条 泄漏金库设计方案、金库密码、操作员口令、运送现金细节、库存等银行现金出纳相关秘密或丢失金库、保险柜、尾箱钥匙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九十六条 因违规操作造成各种有价单证、卡及其票据、票样丢失或者灭失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九十七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开除处分:(一)盗窃、挪用库款的;(二)在办理现金出纳业务时抽张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真币的。第九十八条 违反假币收缴程序、收缴的假币流出柜面、违反规定对外支付残损人民币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警告处分。第九十九条
43、 在现金出纳业务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一)违反有关规定允许非基本存款账户提取现金的;(二)对单位和个人异常频繁大额提取现金不按规定报告或报批的;(三)其它严重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第七节 违反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和集中采购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一百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一)未经批准或者违规批准对外捐赠的;(二)超越权限擅自购置或租赁固定资产的;(三)在固定资产购置或租赁、报废、处置、出租、装修中,收受好处、私下交易、徇私舞弊的;(四)未经上级有权机构批准或授权,或超过上级有权机
44、构批准的规模和投资计划,购建办公营业用房及附属设施和职工宿舍的;(五)改变审批立项用途,或巧立名目搞采购,或擅自变更原设计方案的;(六)不执行审批计划,违规挤占或挪用其他资金购建固定资产的;(七)超越权限或者变相超越权限进行装修,额度较大的;(八)其他超授权财务收支事项的。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一)对固定资产不按规定核对、验收、登记的;(二)未按固定资产购建、处置程序进行事前报备,先斩后奏的;(三)账外购建固定资产的;(四)按规定应招标而没有招标的;(五)化整为零超越权限购建的;(六)未能妥善保管投标书和投标保证金的;(七)隐瞒超编制或超标准车辆的;(八)
45、违规配备、变相配备领导专用车辆的或配置的车辆超标准、超编制的;(九)违规出售、报废车辆的;(十)车辆报废不按规定销户或转让、变卖车辆不办理过户手续,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十一)未经批准,长期借入或借出车辆(指二个月以上)的;(十二)对固定资产购买协议、合同、产权证书等权利性文件、资料未按规定及时收集、入档保管的。第一百零二条 在在建工程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和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管理不善、监督不力,导致在建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或工程竣工后验收不合格的;(二)不按规定管理工程资金,造成资金被挤占、挪用的;不按工程
46、建设进度计划,提前划拔款项的;(三)私招乱雇、无证设计、无证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发生事故的;(四)工程竣工后不及时办理竣工决算;(五)工程建设项目计划书、设计图纸、施工记录、监理记录、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审计报告等丢失、不齐,或不及时收集归档保管的。第一百零三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和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一)未按规定程序采购零星固定资产的;(二)不按规定核对固定资产账目、登记固定资产卡片、核算实物数量,造成账实不符、账卡不符的;(三)重复报废、伪造证明材料报废固定资产、骗取购建指标的;(四)未经批准,报废固定资产的;(五)不按规
47、定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清理的;(六)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或其功能损失、丧失(提前报废)的;(七)固定资产租赁中,未按期收取租赁费或以明显低于(高于)市场价格收取(支付)租赁费。第一百零四条 在集中采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化整为零自行采购的;(二)违反规定程序直接确定产品或服务供应商的;(三)对应采用竞争方式采购而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或采购单一品牌限制充分竞争的;(四)泄漏有关采购商业秘密,损害本行利益的;(五)提供虚假资料信息或意见,影响谈判评审结果,损害本行利益的;(六)采购谈判招标走形式、内定供应商的;(七)与供应商串通损害本行利益的;(八)属于列入集中统一采购范围内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