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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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上)2010-05-22 05:551. 第一节海运货物保险承保范围 一、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风险 (一)海上风险: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航行中发生的或随附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保险业的专门用语,具有特定范围,一方面它并不包括一切在海上发生的风险,另一方面它又不局限于航海中所发生的风险。 主要分为: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1、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在海上保险业务中,自然灾害并不是泛指一切由于自然界力量引起的灾害,而是具有特定的范围。 根据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2、意外事故:是指

2、由于偶然的、非意料中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在海上保险业务中,意外事故并不是泛指海上发生的所有意外事故,而是具有特定的范围。 根据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意外事故仅指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踪、失火、爆炸等。 (二)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它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它必须是意外的、事先难以预料的,而不是必然发生的外来因素。 主要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1、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 主要包括:偷窃、沾污、渗漏、破碎、受热受潮、串味、生锈、钩损、淡水雨淋、碰损、短量、提货不着等。 2、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

3、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 主要包括:战争、罢工、货物被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船舶被扣导致交货不到等。 除上述风险、损失,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还可能发生其他损失,如自然损耗、货物本身特点和内在缺陷所造成的货损等不术语承保范围。 二、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损失 (一)全部损失(Total Loss):是指被保险货物遭受全部损失。 按损失的情况可以分为:实际全损推定全损 注意:在海上保险业务中,全损的概念不是以一艘船上载运的全部货物的完全灭失为划分标准,保险人对全损范围的掌握通常在保险条款中加以明确。 1、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ATL):是指被保险货物完全灭失,或完

4、全变质,或货物实际上已经不可能归还保险人。 构成情况: 被保险货物的实体已经完全灭失; 被保险货物丧失原有的用途和价值; 被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被完全剥夺; 船舶失踪达一定时期等。 被保险货物发生实际全损以后,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全部损失的赔偿。 2、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是指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到目的地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构成情况: 被保险货物损失严重,实际全损已无法避免; 为防止实际全损而需要支付的费用将超过保险标的价值; 修复受损船舶的费用将达到或超过船舶的保

5、险价值; 修复、整理受损货物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其到达目的地的价值;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使被保险人丧失所有权,而收回该所有权的费用将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获得的损失赔偿有两种情况: 办理委付,获得全损的赔偿; 不办理委付,获得部分损失的赔偿。 委付(abandonment):委付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处理索赔的一种特殊做法,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时,向保险人声明愿意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包括财产权及一切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全损给予赔偿的一种行为。 在实务中的具体做法是:被保险人应立即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保险人发出委付

6、通知。 (二)部分损失(Partial Loss):.是指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 按损失的性质,可以分为:共同海损;单独海损 1、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1)共同海损的含义: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作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某些额外费用,称为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包括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海损牺牲共同海损费用 (2)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 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危及船货的共同安全。 共同海损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

7、,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的合理措施。 共同海损的牺牲是特殊性质的,费用损失必须是额外支付的。 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的合理的后果。 共同海损措施最终必须有效果。 (3)共同海损的分摊: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都是为了使船舶、货物和运费方免于遭受损失而支出的,因而应该由船舶、货物和运费方按照分摊价值分摊。 由于共同海损的计算比较复杂,一般均由专门的理算机构处理。实际损失者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偿,再由保险公司同有关方面理算。 2、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即由于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 单独海损只涉及船舶或货

8、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损失。 单独海损仅指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不包括由此而引起的费用损失。 3、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 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 共同海损: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损失 损失的承担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由受损方单独承担 共同海损:由受益各方共同分摊三、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费用1、施救费用(Sue & Labor Charges):又称诉讼及营救费用或损害防止费用,是指当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为防止损失的扩大而采取抢救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各国保险法规或保险条款一般都规定:保险人对施救费用应承担赔偿责任,赔

9、偿金额以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2、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是指保险标的遭遇承保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措施并获成功,由被救助方付给救助方的一种报酬。救助费用一般都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费用项目。各国的保险法规或保险条款一般都规定:保险人对救助费用承担赔偿责任。3、特别费用:运输工具遭受海难后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由于卸货、存仓、运送货物所产生的费用。4、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的区别(1)主体不同:施救费用为被保险人,救助费用为第三者。(2)付酬原则不同:施救费用保险公司必须赔偿,但救助费用不成功不受益。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2010

10、-05-22 06:10 第二节我国海运货物保险险别及条款一、基本险:又称主险,可单独投保。根据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基本险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一)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范围最小,保费最少。简而言之即: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意外事故造成的单独海损要赔。责任范围主要包括:(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若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时,则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为一个整批。(2)由于运输工具遭到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

11、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到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或转船时由于一件或数件甚至整批货物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的危险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毁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或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殊费用。(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8)运输契约中如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则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

12、偿还船方的损失。(二)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WPA/WA责任范围主要包括:平安险所包括的范围;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三)一切险All Risks责任范围主要包括:水渍险所包括的范围;被保险货物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四)责任起讫:又称承保期限,是指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起讫时限。根据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基本险的责任起讫采用国际保险业惯用的“仓至仓条款(WW)”。基本内容为: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港(地)发货人仓库时开始生效,在正常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

13、在下列三种情况下终止,并以先发生者为准:(1)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仓库;(2)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或中途的任何其它仓库,这些仓库被用作正常运输以外的储存或货物的分配、分派或分散转运;(3)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 (五)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根据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除外责任主要包括:(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14、(5)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六)被保险人义务:是指被保险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这些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根据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被保险人义务主要包括:(1)当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立即向保险单上规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并向有关当局(如海关、港务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涉及第三者责任,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索赔时效的凭证。(2)对遭受损失的货物,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抢救措施,以减少损失;(3)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4

15、)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以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它必要的单证或文件。(七)索赔期限:又称索赔时效,是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与损失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有效期限。根据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索赔期限为2年,自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港全部卸离海轮之日起计算。二、附加险是基本险的扩大和补充,不能单独投保,只能在投保平安险、水渍险后加保,但是可以加保一种或数种附加险。投保一切险并不存在加保一般附加险的问题。根据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加险可以分为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

16、险两种。(一)一般附加险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 T.P.N.D);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Rain Damage, F.W.R.D);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混杂、沾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 Contamination);渗漏险(Risk of Leakage);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 & Breakage);串味险(Risk of Odor);受热、受潮险(Damage Caused by Heating&Sweating);钩损险(Hook Damag

17、e);包装破裂险(Loss or Damage caused by Breakage of packing);锈损险(Risk of Rust)(二)特殊附加险1、战争险(War Risk):战争险投保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等引起保险货物的直接损失和由上述行为所造成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战争险的责任起讫不是“仓至仓”,而是以“水上危险”为限,即以货物装上保险单载明的起运港海轮或驳船开始,到卸离保险单载明的目的钢海轮或驳船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保险责任期限以海轮到达目的港当日午夜起计算15天为止。注意:按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作法,被保险货物如已经投保战争险,再加保罢工险时

18、,一般不再加收保险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采用这个办法。2、罢工险(Strike Risk):罢工险承保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为,或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上述行为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罢工险对保险责任起讫的规定与基本险一致,采用“仓至仓”原则。注意:罢工险负责的损失都是直接损失,对于间接损失不负责。因此,凡是在罢工期间由于劳动力短缺或无法使用劳动力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或由此造成的费用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3、其它特殊附加险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y Risk);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19、Risk);舱面险(On Deck Risk);拒收险(Rejection Risk);黄曲霉素险(AflatoxinRisk);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储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kongor Macao) 第三节货物运输保险实务在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被保险人在选择确定投保的险别后通常涉及的工作有:确定保险金额、办理投保并支付保险费、领取保险单证以及在货损时办理保险索赔等。一、确定保险金额1、含义:保险金额(Insured Amount)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

20、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基础。保险金额实根据保险价值计算的。保险价值一般包括货价、运费、保险费以及预期利润。如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未约定保险价值,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保险价值相当于CIF价格,不包括预期利润。同时还规定:“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凡按CIF或CIP条件达成的合同一般均规定保险金额,而且,保险金额通常还须在发票金额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百分率,即所谓的“保险加成”,也就是买方进行这笔交易所付的费用和预斯期利润,这是由国际贸易的特定需要决定的。如合同对此未作规定,按惯例卖方有义务加成1

21、0,如买方要求按较高的金额投保,而保险公司也同意承保,卖方亦可接受,但由此而增加的保险费原则上应由买方承担。2、计算:保险金额计算的公式是:保险金额=CIF或CIP价(1+加成率)若只确定CFR或CPT价,可按公式换算: CFR或CPT价CIF或CIP价 1保险费率(1投保加成率)但在目前,我国进口合同较多采用FOB(或FCA)价,为简化手续方便计算,一些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共同议定平均运费率(也可按实际运费率计算)和平均保险费率。计算公式为:保险金额FOB(或FCA)价(1平均运费率平均保险费率)这里的保险金额实估算的CIF(CIP)价而不是另加成。二、办理投保并支付保险费投保人

22、交付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在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前,保险人可以拒绝签发保险单据。保险费是保险人经营业务的基本收入,也是保险人所掌握的保险基金(即损失赔偿的基金)的主要来源。保险费率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我国进出口货物保险费率是我国保险公司在货物损失率和赔付率的基础上,参照国际保险费率水平并根据我国外贸发展的需要制定的。1、出口货物的保险费率:出口货物保险一般采取逐笔办理投保的做法。按不同商品、不同目的地、不同运输工具和不同险别分别制定为“一般货物费率”(适用于所有货物)和“指明货物加费费率”(特别订明的货物)两大类。凡属“指明货物加费费率”表中所列的货物,如投保一切险,则在计算时应先查

23、出“一般货物费率”,然后在加上“指明货物加费费率”。例如,从上海通过海运运往某港某货物投保一切险,一般货物费率为0.6,指明货物加费费率为1.5,则应收费率为2.1。保险费计算方式是: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如果是按CIF或CIP价加成投保,则公式应为:保险费CIF或CIP价(1+加成率)保险费率例如,一批货物由上海出口至某国某港口CIF总金额为30,000美元,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为0.6)和战争险(0.03),加成10。投保人应付的保险费30000(110)(0.60.03)207.902、进口货物保险费率:进口货物保险(1)采用预约保险的做法(2)采用逐笔办理投保的做法。分为“进口货物保

24、险费率”和“特约费率”两种。“进口货物保险费率”分“一般货物费率”和“指明货物加费费率”两项。特约费率是各保险公司在进口货物保险费率的基础上,于各外贸企业和其他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拟定的,是一种优惠的费率。主要适用于预约保险合同项下的进口货物。 三、领取保险单据保险单据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它反映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力和义务关系,也是保险人承保的证明。当放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它又是保险索赔和理赔的主要依据。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常用的保险单据主要有两种形式。1、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或Policy),俗称大保单。它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成立保

25、险合同关系的正式凭证,因险别的内容和形式有所不同,海上保险最常用的形式有船舶保险单、货物保险单、运费保险单、船舶所有人责任保险单等。其内容除载明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如是货物段填明数量及标志)、运输工具、险别、起讫地点、保险期限、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等项目外,还附有关保险人责任范围以及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如当事人双方对保险单上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需要增补或删减时,可在保险单上加贴条款或加注字句。保险单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或对保险人上诉的正式文件,也是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保险单可转让,通常是被保险人向银行进行押汇的单证之一。在CIF合同中,保险单是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的单据

26、。2、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俗称小保单。它是保险人签发给被保险人,证明货物已经投保和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的文件。证上无保险条款,表明按照本保险人的正式保险单上所载的条款办理。保险凭证具有与保险单同等的效力,但在信用证规定提交保险单时,一般不能以保险单的简化形式。3、其他保险单据(1)联合凭证:一种将发票和保险单相结合的,比保险凭证更简化的保险单据。目前,仅适用于对港、澳地区出口货物运输的保险。(2)预约保单:又称预约保险合同。它是被保险人(一般是进口人)与保险商之间订立的合同。目的是为了简化保险手续,又可使货物一经装运即可取得保障。合同中规定承保货物的范围、险别、

27、费率、责任、赔款处理等条款,凡属合同约定的运输货物,在合同的有效期内自动承保。被保险人在获悉每批货物装运时,应及时将装运通知书送交保险公司,并按约定办法缴纳保险费,即完成了投保手续。此中合同,防止因漏报或迟保而而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3)批单:保险单出立后,投保人如需要补充或变更其内容,可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即另出一种凭证,注明更改或补充的内容,这种凭证即称为批单。由于责任承担,保险公司涉及保险金额增加和保险责任范围扩大的批改内容,只有在证实货物未发生出险事故的情况下才同意办理。批单原则上须粘贴在保险单上,并加盖骑缝章,作为保险单不可分割的部分。4、注意(1)货运

28、保险单和保险凭证可以经背书或其他方式进行转让。转让无须取得保险人的同意,也无须通知保险人。即使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保险单据依旧可有效转让。(2)保险单据的出单日期不得迟于运输单据所列货物装船或发运或承运人接受监管的日期。因此,办理投保手续的日期也不得迟于货物装运日期。 四、保险索赔指当被保险人的货物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要求。在国际贸易中,如由卖方办理投保,卖方在交货后即将保险单背书转让给买方或其收货代理人,当货物抵达目的港(地),发现残损时,买方或其收货代理人作为保险单的合法受让人,应就地向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要求赔偿。中国保险公司为便利我国出口货物运抵国外

29、目的地后及时检验损失,就地给予赔偿,已在100多个国家建立了检验或理赔代理机构。至于我国进口货物的检验索赔,则由有关的专业进口公司或其委托的收货代理人在港口或其他收货地点,向当地人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做好下列几项工作。1、损失通知:当被保险人得知或发现货物已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尽可能保留现常由保险人会同有关方面进检验,勘察损失程度,调查损失原因,确定损失性质和责任,采取必要的施救措施,并签发联合检验报告。2、向承运人等相关方面提出索赔:当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提货时发现货物有明显的受损痕迹、整件短少或散装货物已经

30、残损,应即向理货部门索取残损或短理证明。如货损涉及第三者的责任,则首先应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或声明保索赔权。在保留向第三者索赔权的条件下,可向保险公司索赔。有时还须申请延长索赔时效。3、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保险货物受损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有责任采取可能的、合理的施求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因抢救、阻止、减少货物损失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补偿。被保险人能够施救而不履行施救义务,保险人对于扩大的损失甚至全部损失有权拒赔。4、备妥索赔证据,在规定时效内提出索赔:保险索赔时,通常应提供的证据有: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运输单据;商业票和重量单、装箱单;检验报单;残损、短量证明;向承运人等第

31、三者责任方请求赔偿的函电或其证明文件;必要时还需提供海事报告;索赔清单,主要列明索赔的金额及其计算据,以及有关费用项目和用途等。根据国际保险业的惯例,保险索赔或诉讼的时效为自货物在最后卸货地卸离运输工具时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对易碎和易短量货物的索赔,应了解是否有免赔的规定,即所谓不论损失程度均于赔偿,或均定免赔率。免赔率有相对免赔率和绝对免赔率之分。绝对免赔率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必须超过保单规定的免赔百分数,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其超过绝对免赔率的损失部分。相对免赔率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只要达到保单规定的百分数时,保险公司不作任何扣除而全部予以赔偿。但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失没有达到这个百分数,保险公司则不

32、予赔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现在实行的是绝对免赔率,但现行的伦敦保险业协会的协会货物条款则务免赔率的规定。5、代位追偿:在保险业务中,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双重获益,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补偿的同时,须将受损货物的有关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或以被保险人名义向第三者责任方进行追偿。保险人的这种权利,叫做代位追偿权(The Right of Subrogation)。第四节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一、FOB、CFR、FCA、CPT条件下的保险条款:仅规定“由买方负责办理”;如买方要求卖方代为办理保险,则须规定“由买方委托卖方按发票金额%代为投保险,保险费由买方负担。”二、CIF、CIP条件下

33、的保险条款:(1)保险责任:由卖方负责办理;(2)保险金额:一般为CIF价(110%);(3)投保险别:通常根据商品特点和运输途中的风险程度由买卖双方事先约定;(4)适用条款:即以哪个保险公司条款为准。通常有中国保险条款和英国伦敦保险协会的协会货物条款。三、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费用1、施救费用(Sue & Labor Charges):又称诉讼及营救费用或损害防止费用,是指当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为防止损失的扩大而采取抢救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各国保险法规或保险条款一般都规定:保险人对施救费用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2、救助费用(S

34、alvage Charges):是指保险标的遭遇承保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措施并获成功,由被救助方付给救助方的一种报酬。救助费用一般都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费用项目。各国的保险法规或保险条款一般都规定:保险人对救助费用承担赔偿责任。3、特别费用:运输工具遭受海难后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由于卸货、存仓、运送货物所产生的费用。4、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的区别(1)主体不同:施救费用为被保险人,救助费用为第三者。(2)付酬原则不同:施救费用保险公司必须赔偿,但救助费用不成功不受益。第二节我国海运货物保险险别及条款一、基本险:又称主险,可单独投保。根据我国海洋运输货

35、物保险条款,基本险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一)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范围最小,保费最少。简而言之即: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意外事故造成的单独海损要赔。责任范围主要包括:(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若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时,则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为一个整批。(2)由于运输工具遭到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

36、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到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或转船时由于一件或数件甚至整批货物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的危险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毁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或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殊费用。(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8)运输契约中如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则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二)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WPA/WA责任范围主要包括:平安

37、险所包括的范围;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三)一切险All Risks责任范围主要包括:水渍险所包括的范围;被保险货物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四)责任起讫:又称承保期限,是指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起讫时限。根据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基本险的责任起讫采用国际保险业惯用的“仓至仓条款(WW)”。基本内容为: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港(地)发货人仓库时开始生效,在正常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在下列三种情况下终止,并以先发生者为准:(1)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仓库;(2)货物运达保险

38、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或中途的任何其它仓库,这些仓库被用作正常运输以外的储存或货物的分配、分派或分散转运;(3)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 (五)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根据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除外责任主要包括:(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5)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六)被保险人义务:是指被保险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被保险人

39、未履行这些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根据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被保险人义务主要包括:(1)当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立即向保险单上规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并向有关当局(如海关、港务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涉及第三者责任,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索赔时效的凭证。(2)对遭受损失的货物,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抢救措施,以减少损失;(3)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4)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以及索赔清单

40、。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它必要的单证或文件。(七)索赔期限:又称索赔时效,是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与损失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有效期限。根据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索赔期限为2年,自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港全部卸离海轮之日起计算。二、附加险是基本险的扩大和补充,不能单独投保,只能在投保平安险、水渍险后加保,但是可以加保一种或数种附加险。投保一切险并不存在加保一般附加险的问题。根据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加险可以分为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两种。(一)一般附加险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

41、 T.P.N.D);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Rain Damage, F.W.R.D);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混杂、沾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 Contamination);渗漏险(Risk of Leakage);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 & Breakage);串味险(Risk of Odor);受热、受潮险(Damage Caused by Heating&Sweating);钩损险(Hook Damage);包装破裂险(Loss or Damage caused by Breakage of packing);

42、锈损险(Risk of Rust)(二)特殊附加险1、战争险(War Risk):战争险投保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等引起保险货物的直接损失和由上述行为所造成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战争险的责任起讫不是“仓至仓”,而是以“水上危险”为限,即以货物装上保险单载明的起运港海轮或驳船开始,到卸离保险单载明的目的钢海轮或驳船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保险责任期限以海轮到达目的港当日午夜起计算15天为止。注意:按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作法,被保险货物如已经投保战争险,再加保罢工险时,一般不再加收保险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采用这个办法。2、罢工险(Strike Risk):罢工险承保由于罢工

43、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为,或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上述行为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罢工险对保险责任起讫的规定与基本险一致,采用“仓至仓”原则。注意:罢工险负责的损失都是直接损失,对于间接损失不负责。因此,凡是在罢工期间由于劳动力短缺或无法使用劳动力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或由此造成的费用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3、其它特殊附加险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y Risk);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舱面险(On Deck Risk);拒收险(Rejection Risk);黄曲霉素险(Aflat

44、oxinRisk);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储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kongor Macao)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下)2010-05-22 06:16 第三节货物运输保险实务在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被保险人在选择确定投保的险别后通常涉及的工作有:确定保险金额、办理投保并支付保险费、领取保险单证以及在货损时办理保险索赔等。一、确定保险金额1、含义:保险金额(Insured Amount)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基础。保险

45、金额实根据保险价值计算的。保险价值一般包括货价、运费、保险费以及预期利润。如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未约定保险价值,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保险价值相当于CIF价格,不包括预期利润。同时还规定:“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凡按CIF或CIP条件达成的合同一般均规定保险金额,而且,保险金额通常还须在发票金额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百分率,即所谓的“保险加成”,也就是买方进行这笔交易所付的费用和预斯期利润,这是由国际贸易的特定需要决定的。如合同对此未作规定,按惯例卖方有义务加成10,如买方要求按较高的金额投保,而保险公司也同意承保,

46、卖方亦可接受,但由此而增加的保险费原则上应由买方承担。2、计算:保险金额计算的公式是:保险金额=CIF或CIP价(1+加成率)若只确定CFR或CPT价,可按公式换算: CFR或CPT价CIF或CIP价 1保险费率(1投保加成率)但在目前,我国进口合同较多采用FOB(或FCA)价,为简化手续方便计算,一些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共同议定平均运费率(也可按实际运费率计算)和平均保险费率。计算公式为:保险金额FOB(或FCA)价(1平均运费率平均保险费率)这里的保险金额实估算的CIF(CIP)价而不是另加成。二、办理投保并支付保险费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在被保险人支付保

47、险费前,保险人可以拒绝签发保险单据。保险费是保险人经营业务的基本收入,也是保险人所掌握的保险基金(即损失赔偿的基金)的主要来源。保险费率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我国进出口货物保险费率是我国保险公司在货物损失率和赔付率的基础上,参照国际保险费率水平并根据我国外贸发展的需要制定的。1、出口货物的保险费率:出口货物保险一般采取逐笔办理投保的做法。按不同商品、不同目的地、不同运输工具和不同险别分别制定为“一般货物费率”(适用于所有货物)和“指明货物加费费率”(特别订明的货物)两大类。凡属“指明货物加费费率”表中所列的货物,如投保一切险,则在计算时应先查出“一般货物费率”,然后在加上“指明货物加费费率”。例

48、如,从上海通过海运运往某港某货物投保一切险,一般货物费率为0.6,指明货物加费费率为1.5,则应收费率为2.1。保险费计算方式是: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如果是按CIF或CIP价加成投保,则公式应为:保险费CIF或CIP价(1+加成率)保险费率例如,一批货物由上海出口至某国某港口CIF总金额为30,000美元,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为0.6)和战争险(0.03),加成10。投保人应付的保险费30000(110)(0.60.03)207.902、进口货物保险费率:进口货物保险(1)采用预约保险的做法(2)采用逐笔办理投保的做法。分为“进口货物保险费率”和“特约费率”两种。“进口货物保险费率”分“一般货物费率”和“指明货物加费费率”两项。特约费率是各保险公司在进口货物保险费率的基础上,于各外贸企业和其他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拟定的,是一种优惠的费率。主要适用于预约保险合同项下的进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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