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安心贷借款人定期寿险利益条款.doc

上传人:laozhun 文档编号:4155107 上传时间:2023-04-07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9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寿安心贷借款人定期寿险利益条款.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国寿安心贷借款人定期寿险利益条款.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国寿安心贷借款人定期寿险利益条款.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国寿安心贷借款人定期寿险利益条款.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国寿安心贷借款人定期寿险利益条款.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寿安心贷借款人定期寿险利益条款.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寿安心贷借款人定期寿险利益条款.doc(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国寿安心贷借款人定期寿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安心贷借款人定期寿险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安心贷借款人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安心贷借款人定期寿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向贷款机构申请并获得借款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保险期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根据被

2、保险人的借款期限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3、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借款数额协商确定

4、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第七条 交费宽限期 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费宽限期。在交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该保单年度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超过交费宽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交费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一、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身故保险金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第一顺序受益人为向被保险人发放贷款的贷款机构,其受益金额为索赔当时被保险人依借款合同约定仍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但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

5、保险金第二顺序受益人,其受益金额为保险金额减去索赔当时被保险人依借款合同约定仍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之和后的余额。身故保险金第二顺序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身故保险金第二顺序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第二顺序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第二顺序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三、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第二顺序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九条 身体高度残疾程度的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

6、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若保险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应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被保险人借款合同、交费凭证和还款收据; 3.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若申请人为法人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正本; 4.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6.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

7、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7.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申请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被保险人借款合同、交费凭证和还款收据; 3.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若申请人为法人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正本; 4.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高度残疾程度鉴定书;5.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6.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8、 第十一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向投保人退还已交付保险费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其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已交付保险费的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本公司并交付增收的保险费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第十二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

9、本合同。第十三条 附则 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第十四条 释义 身体高度残疾: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

10、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

11、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

12、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及农业生产的轮式或履带车辆。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现金价值:指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保单年度: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一日的二十四时止。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 未满期净保险费:指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未满期保险费:指保险费(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他范文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