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终期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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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导师制课题终期报告:浅析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导师:郭 彩 班级:07级劳动与社会保障 小组成员:张雁群、武 斌、黄 涛、 李林洋、苑小花 2010年3月31日一、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要点 -2- (一)什么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 (二)哪些人员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 (三)什么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2- (四)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在退休年龄上有什么规定-3- (五)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结算年度-3-二、 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历史演进-4- (一)始建和初步发展阶段(19511966年)-4- (二)停止与破坏阶段(19661976年)-4- (三)重建

2、与改革阶段(1976年以后)-4-三、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5- (一)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5- (二)我国新型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与矛盾-6- 1、我国人口快速进入老龄化始料未及-6- 2、现行制度没有明确转制成本由谁来承担-7- 3、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7- 4、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企业退休人员之间差距越来越大-7- 5、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问题突出-7- (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分析以太原市为例 -8-四、 完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考 -8- (一)继续扩大覆盖面,建立全国统筹机制-8- (二)强制性做实个人账户-9- (三)建立稳定

3、的、多元化的筹资渠道-9- (四)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现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9- (五)健全法制和监督机制-9-五、 妥善解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关于“转移接续”办法的提出与分析-10- (一)遵循的原则和主要政策-10- 1、坚持四个原则-10- 2、主要政策-10- (二)转移接续办法推进了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进程-11- (三)年龄偏大人员异地就业建立临时缴费账户-11- (四)适用范围及其要转的基金量-11- (五)新办法办理转移和领取养老金的流程-12- (六)新办法农民工不再退保,其权益如何保障-12- 1、缴费比例-12- 2、具体方面-12- 3、

4、待遇计发-13- 4、适用范围-13- 浅析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主体,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得以健全的支柱,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健全和完善这一制度对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培育,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深化企业改革,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有着深刻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中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同时也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提高经济效率是当前及今后相当长时期内中国发展的中心任务。因此,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是作为一种社会稳定器来

5、发挥作用,还应具备有利于经济增长的激励作用。这就要健全和完善这一制度,建立平等竞争的社会环境,从而减轻企业过重的负担,提高企业效率。 在此,我们着重分析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现存的主要问题及成因,最后提出了建立和完善中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一、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要点 (一)什么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政府强制组织实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劳动者就业期间,用人单位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在劳动者符合法定退休条件退休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基本养老待遇,并根据在岗职工收入增长情况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适时提高退休人员

6、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二)哪些人员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市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城镇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什么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社保经办机构按照一定的比例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和分配社会统筹费用;参保人员退休后,再从相应的“个人账户基金”和“社会统筹基金”中领取基本养老金。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制度

7、,是养老保险新的激励机制,目的是“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劳动者年轻时的缴费多少直接与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挂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从1996年1月1日起实行。 (四)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在退休年龄上有什么规定 1、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基本规定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高空、高温、井下、有毒有害及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其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已满国家规定年限(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工种10年以上,高温、井下工种9年以上,有毒有害工种8

8、年以上),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院证明、当地劳动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2、原为企业干部身份的女职工,年龄达到50周岁以上,已到工人岗位连续工作满2年或与企业协议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办理企业内部退养和企业破产或解除劳动合同失业满2年以上,可按照女工人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 参保企业女工人,年满50周岁,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在55周岁前办理退休。退休待遇按办理退休当年政策执行,并自批准退休次月起发给养老金。 3、2002年以后新参保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农民合

9、同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五)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结算年度 在2007年以前为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从2007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结算年度由原来的自然年度调整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养老保险缴费的独立结算过渡期,期间养老保险缴费仍执行2006年的标准。参保人员不能跨越缴费结算年度缴纳下一年度的养老保险费。二、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历史演化 (一)始建和初步发展阶段(19511966年) 1951年,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简称劳保条例),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体制初步

10、建立。该条例明确了保费的征集、管理和发放,保险的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监督。劳保条例最初的覆盖范围比较狭窄,仅仅适用于铁路、邮电、航运三个产业部门及其附属企业的职工和100人以上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企业的职工。当时实行的是社会保险费用统筹制度,社会保险费全部由企业负担,缴费率为企业工资总额的3%,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保费。1953年,为了适应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我国劳动部对劳保条例作出了修改,并颁布了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扩大了实施范围,细化了养老待遇标准。19511966年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修订和发展的时期,我国养老保险的覆盖面逐渐扩大,主要覆盖了四类工资劳动者:

11、国有企业员工、部分集体企业员工、国家机关人员和国家事业单位员工。 (二)停止与破坏阶段(19661976年)1966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使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都遭受到了严重的破坏,社会保险制度也不例外。1969年2月,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的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工资和其他劳保开支在营业外列支。”这造成了养老保险的大倒退,失去了原有的统筹调剂职能,由原来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变为企业保险,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存与发展,给国家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三)重建与改革阶段(1976年以后)从1980年起,国家开始对中

12、断了的社会保险制度进行恢复和整顿。自1984年起,在广东、江苏、辽宁等省的几个市、县进行了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改革试点,随后在全国推广,并决定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缴费。国务院颁发的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规定,企业按照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左右、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缴纳养老保险费。1991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以社会统筹为主,扩大养老保险的范围;同时,在一些城市进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试点。三、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一)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

13、革第一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到1991年,我国养老保险逐步进入了社会统筹阶段。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进入了社会统筹阶段,其具体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1、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的原则。2、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3、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税前提取;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开始可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的调整逐步提高。第二阶段:1991到1996年,

14、进一步确立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目标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国务院于1995年3月颁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奠定了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的体制基础。通知明确指出,我国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目标是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在通知下发的同时,出台了两套方案,供各地选择试点。两套方案在形式上都将企业的缴费划分为社会统筹部分和个人账户部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部分省、市还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吸收两套方案的优点,制定了“第三套方案”。这三套方案

15、实际上都具有共同的改革指向,即由传统的现收现付制养老金计划向部分积累制养老金计划过渡。但是,随着改革的进行,其矛盾和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了。首先,中央政府授予地方政府对两套方案的选择权甚至修改权,使得几乎所有的省、市或地方政府都在地方利益内部控制的驱使下倾向于制定与其他地区不同的实施方案,并重新修订养老保险条款中所有的制度参数,结果导致本来就已经存在的养老保险制度“条”、“块”分割的格局中再次出现了各种模式并存的散乱现象。其次,统筹的层次大部分在县一级,基金分散管理,利用效率低,调剂能力弱。 第三阶段:1997年以后,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分散走向统一。 面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因中央政府放弃而出现的地

16、方化倾向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弊端,国务院于1997年7月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从三个方面统一企业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1、 统一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比例;2、 统一个人账户的规模;3、 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998年3月,我国成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规范了社会保障事业的管理体制。为了进一步加快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步伐,1998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强了中央在社会保障制度管理体制中的主导地位。 (二)我国新型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与矛盾由于养老保险基金

17、建立的时间短,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当前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一些突出的问题和矛盾。 1、我国人口快速进入老龄化始料未及人口老龄化的标志是,社会平均年龄超过28岁,60岁的人占全部人口10%以上,或者65岁以上人口占全部人口的7.5%。早在2000年年底,我国老年人口(60岁以上)增加到1.3亿,占总人口的10%,预计到2025年将增加到2.8亿,占总人口的12.1%,这些数字表明中国已进入老龄化时代。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速度,不仅在发展中国家是最快的,而且超过了许多发达国家。据相关资料统计,我国抚养比1980年为13:1(即平均13个职工养1个退休人员),1990年为6:1,现在为2.7:1,

18、预计到2020年实现小康的时候,抚养比将变成2.5:左右。由此可见,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极为迅猛。 2、现行制度没有明确转制成本由谁来承担养老保险体系要从现收现付制过渡到“统账结合”的混合制,意味着目前就业人口养老金缴纳的一部分要建立他们的个人账户,这部分养老金不做代际转移,这样会出现一个缺口,这个“缺口”就是转制成本。据统计,2001年至2006年间的转制成本就高达5000亿,但由谁来支付呢?现行国家政策中并没有明确这个问题。由于制度设计回避了转制成本的责任主体这一深层次的矛盾,在实际工作中就不能不进入“统账结合、混账管理、空账运行”的方式。 3、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老年社会保障主要是在城市

19、中实行,目前农村尚未全面展开。2007年底全国就业人员76990万人,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0137万人,其中,参保职工15183万人,参保离退休人员4954万人,大多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没有被吸纳进来,游离于养老保险的范围之外。从眼前看,这部分人员未参保既影响覆盖面,又影响养老基金的收入;从长远看,这部分人员将来的养老保险可能会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4、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企业退休人员之间差距越来越大1993年以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同样的养老保险制度,退休金待遇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之间差别不大。新型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企业的养老保险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而机关事业单

20、位仍然执行1978年国务院104号规定的办法,计发标准不一样导致三类退休人员月均退休费出现很大差别。1999年企业月均退休费481元,机关月均707元,事业单位月均702元,相差226元;到2003年企业月均644元,机关月均1221元,事业单位月均1151元,短短的几年时间差距已达到近一倍。虽然近几年已经连续调整增加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但养老金待遇差距越来越大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例如,建国初期参加工作、参加过抗美援朝的军转干部,有的转业到企业,有的转业到机关,有的转业到事业单位,到退休养老时其养老金待遇形成了巨大反差。人们对这种显失公平的现象

21、反映强烈。 5、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问题突出按照现行制度,除了经过组织批准调动工作的人员外,其他参保职工转换工作单位,流动到外地,特别是跨省流动,其养老保险关系在新参保地难以接续。这一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分析以太原市为例 我们从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分析入手,在宏观和微观两方面探究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宏观方面,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企业从业人员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

22、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微观方面,以太原市为例:、从年月日起,企业按上年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 数。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作为 缴费基数。企业缴费比例为。、职工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目前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 最终达到。、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可根据本人实际收入,在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五个档次范围内,自选一档作为本人缴费工资 基数,按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体经济组织雇员按全市统一的职工个 人缴费比例缴纳,其余部分由雇主缴纳。四、完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考养老保险涉及的

23、人数多,基金的规模大,制度安排和资金积累的时间周期长,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的影响举足轻重。完善养老保险体系,不仅要解决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种种矛盾和问题,实现新老体制的平稳过渡,而且要应对老龄化高峰的压力和挑战。要达到这些目的,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继续扩大覆盖面,建立全国统筹机制 养老保险制度应逐步覆盖所有与城市化、工业化过程紧密联系的群体,包括目前所有的城镇就业者及逐渐城市化的乡镇的工薪收入者,把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强制性政策落实到实处。 根据事权和财权分立的原则,明确划分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在构建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责任,把统与放有机结合起来。尽快建立全国养老金统筹机制和地方养老

24、金由省级统筹的叠加型体制,提高统筹的层次,增强基金的全国互济性和保障能力,化解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问题,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实行全国一盘棋。 (二)强制性做实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养老金应坚持归个人所有,实行自我保障、不做调剂。应首先清偿国家对老职工的当期隐性负债,逐步补齐近几年挪用的“新人”、“中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做实个人账户是实现劳动者自由流动和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前提条件。据不完全统计,个人账户做实,实现积累并与社会统筹基金分开管理后,统筹基金在未来25年间将出现2万亿左右的缺口,年均700多亿。 (三)建立稳定的、多元化的筹资渠道资金的筹措是建立现代化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核心问题和

25、关键问题。除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缴费外,要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预算资金投入社会保障的比例,实行国有资产变现或发行社会保障长期债券以及进入资本市场等,做大社会保障基金,逐步解决转制成本问题。 (四)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现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一个国家只能有一套统一的养老金标准,否则,就会出现社会问题。因此,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只有同步改革、率先革自己的命,才能树立政府的形象,才能有说服力。 (五)健全法制和监督机制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条例及与之相配套的政策规章,应尽快颁布或完善。形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政府依法行政的局面。为防止发生营私舞弊

26、和违法行为,不仅要建立政府财政部门、人大、政协及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官方的监管机制,还要建立由缴费人、受益人和其他相关人士组成的非官方监督组织,对养老保险政策的执行、基金运行、金融和财务进行全面的监督与监控。总之,建立起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政治建设密不可分。制度的设计应是开放性的,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城乡之间、单位就业与灵活就业之间不能存在壁垒,渠道要畅通,便于人员的自由流动,使养老保险政策真正体现和发挥化解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风险、鼓励社会成员互助互济的作用。只要在实际工作中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注重推进和改善民生建

27、设,就一定能够把“关乎国运,惠及子孙”、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养老保险事业办好,真正造福人民。 五、妥善解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关于“转移接续”办法的提出与分析 据调查统计,年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人数占全部参保人员的,其中跨省转移的只占全部参保人员的。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统筹基金,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由最后参保地负责办理退休。但在实际执行中,少数转入地考虑到本地区的基金支付能力,特别是担心临近退休的参保人员转入后,缴费少而领取待遇时间长,因而不愿接收;有的地方自行出台了户籍、年龄限制条件,或不承认参保人员在其他地区的缴费年限和视

28、同缴费年限等,致使一部分参保人员符合规定条件后不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和享受养老待遇。鉴于以上问题,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单位缴费可跨省转移12%;不再退保;退休人员可在参保满10年地区领养老金,各地都不满10年在户籍地领。 以下是关于转移接续办法的分析: (一)遵循的原则和主要政策 1、坚持四个原则:一是以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为基本出发点;二是统筹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之间的资金平衡关系,明确各地养老保险事权责任;三是考虑中心城市的人口承载力,防止道德

29、风险;四是制订全国统一的政策和操作实施办法,以保证参保人员在哪里就业就在哪里参保缴费,其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接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能够如期享受养老待遇。 2、主要政策:首先明确了资金转移结构和转移量。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转移统筹资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基本维持了现行政策规定,以体现政策的连续性。”统筹基金的转移量,确定为本人年月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的左右;其次明确了退休办理地点确定原则,以厘清地方养老保险事权,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依据其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

30、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年,在最后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基本养老金;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年,依次向前推至满年的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如在各地参保都不满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二)转移接续办法推进了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进程 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负责人介绍,国家正在积极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将在条件具备时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随着省级统筹的全面实施,参保人员在本省的各城市流动就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将更加顺畅,因此,当前的重点是解决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随着将来全国统筹的实施,解决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也会有更好

31、的基础。(三)年龄偏大人员异地就业建立临时缴费账户 对于年满周岁的男性和年满周岁的女性跨地区转移就业,由于按现行退休年龄规定,一般已不可能再在新参保地连续缴费满年并在该地办理退休手续,因此,暂行办法规定,这部分人员除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之外,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而在原参保地保留其关系。同时规定,可在新就业参保地为其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都转回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累计计算其参保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 (四)适用范围及其要转的基金量 1、暂行办法重点规定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政策,并要求

32、各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省内的转续办法。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既包括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也包括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对于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转移接续政策,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暂行办法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时,不光可以转移个人账户的储存额,还能转移12%的单位缴费。需要说明的是,单位缴费转移多少,主要是适当平稳地区之间的基金总量关系,不影响流动就业人员的权益累计和养老金水平核定。 (五)新办法办理转移和领取养老金的流程 1、对于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走三个

33、流程,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受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三个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政策规定每个流程最多15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对于参保者来说,最多45个工作日就可以将全部手续办完。 2、暂行办法按照“唯一性”原则,依次确定了相关地区的责任,即: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

34、领取手续。总之,要让每一个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六)新办法农民工不再退保,其权益如何保障 在暂行办法中,不再办理退保。为了坚持对农民工一视同仁,又充分考虑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大、季节性强、就业不稳定的特点,暂行办法规定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包括以下内容: 1、 缴费比例: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至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比目前规定的平均缴费比例低了个百分点;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至,可以根据本人的收入情况合理选择和确定。过去已经参加城保的农民工及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调整缴费比例。2、具体方面,农民工离开就业城市时,当地社会保险经办

35、机构一方面要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证明他在本地参保的时间和累计缴费情况;另一方面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 农民工回到原就业城市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自然解封,养老保险权益得以延续;农民工到其他城市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只要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并提出转移申请,就可以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农民工由于各种原因未能继续参保的,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一直封存,个人账户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直到其继续参保或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已经参保缴费的权益不受损失。 采取以上措施后,农民工离开就业城市、中断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再办理“退保”。3、待遇计发:农民

36、工缴费年可领养老金到达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农民工,按照与城镇参保职工一视同仁的原则计发相关待遇。缴费满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不满年的,而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由社保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资金转入其家乡的新农保制度,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待遇;没有参加新农保的,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 国家正在组织开展新农保试点,农民工在城镇参保与新农保之间的具体衔接转移办法,将按照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另行制定。 4、适用范围: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此办法主要适用于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相关事宜,并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还有一部分是从事个体经营的这部分农民工以及在乡镇就业的农民工可参加家乡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考资料:太原市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社会保障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4年5月第一版)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社会保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年2月第二版)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2009年9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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