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含校方责任保险)费率与赔偿限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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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 山东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含校方责任保险)费率与赔偿限额保险费率类 别年 级费率(元)一年学制中职教育一年级30一年半学制中职教育一年级10二年级25三年学制中职教育一年级9二年级10三年级30三年学制高职教育一年级9二年级10三年级30五年学制高职教育(五年一贯制、三二连读)一年级9二年级10三年级30四年级10五年级30赔偿限额1. 每人赔偿限额:70万元2. 每校每次事故责任限额:800万元3. 每校累计责任限额:1600万元4. 每次事故法律费用限额:12万元5. 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限额:12万元6. 精神损害责任限额:7万元7.每人每次事故免赔额:200元保障范围顶岗

2、实习期间类似工伤或其他经常发生的事故导致的伤残或死亡;教学实训责任;在校园内和学校组织的非实习(实训)活动中学生因意外事故学校承担的责任;公平责任;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精神损害责任;共同被保险人责任;施救费用;法律费用。附件2山东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条款总 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经相关政府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包括但不限于:初等、中等、高等职业院校,职业教育中心,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社区教育类学校,成人教育类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有关教育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管理机

3、构以及实习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含港澳台地区),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被保险人的学生(以下简称被保险人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内,因遭受下列情形的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实习工作时间和实习工作场所内,因实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事故伤害;(二)实习工作时间前后在实习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实习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事故伤害;(三)在实习工作时间和实习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实习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因实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实

4、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五)在往返于实习单位和学校(住所)的途中(含实习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六)在实习工作时间和实习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意外伤害;(八)在实习期间,由于火灾、爆炸、中毒、高空物体坠落受到意外伤害;(九)除本条第(六)项的情形外,实习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被保险人未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十)因从事诊疗、护理实习工作遭受意外事故受到疾病感染或染上急性传染病的;(十一)在被保险人提供或管理的场所就餐时发生食物中毒的;(十二)学生实习期间遭绑架、失踪或下落不

5、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第四条 教学实训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学生在被保险人组织或安排的校内教学实训活动中,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人身伤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五条 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六条 公平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含港澳

6、台地区),发生上述第三至第五条保险责任之外的意外事故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的学生人身伤亡,尽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被保险人依法需对受伤害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第七条 精神损害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学生精神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八条 共同被保险人责任。若被保险人为职业学校,则本保险将实习单位作为扩展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同意放弃对该扩展被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利。若被保险人为实习单位,则本保险将职业学校作为扩展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保

7、险人同意放弃对该扩展被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利。第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对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损失实际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十条 被保险人因发生本保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十一条 由被保险人组织的学生海外活动(如海外学习、比赛、学术交流等活动)视同为被保险人组织安排的实习活动,期间被保险人的学生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依照

8、本合同约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的学生在实习期间,由于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地震、洪水、台风、雷击等)直接导致的伤残或死亡,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十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学生在实习或教学实训期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学生本人的故意行为、自残、自杀,但被保险人或其员工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除外;(三)学生从事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四)学生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五)学生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六)学生从事赛车、赛马、攀崖

9、、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七)学生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八)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政变、谋反、恐怖活动;(九)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十)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被保险人的学生对第三者人身伤害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学生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二)被保险人的学生吸食或注射毒品或被药物麻醉。第十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据前述“保险责任”条款仍

10、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二)任何间接损失;(三)任何财产损失; (四)保单明细表确定的免赔额;(五)被保险人的学生罹患疾病,但本保险条款第四条第(十)、(十一)项内容除外;(六)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期间第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起讫时间遵守协议约定。责任限额第十七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人赔偿限额、每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校累计赔偿限额、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限额、精神损害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限额等。以上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九条 保险人

11、依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做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

12、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学生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和提供投保学生名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

13、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二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向保险人交清保险费。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学生上岗实习前,被保险人应按岗位风险对

14、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述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分析、评价、考虑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合同所载事项变更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事项重要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学生人数变动幅

15、度在全校学生人数的5%(含5%)以内的,可以不增减保险费,但被保险人应在新增学生报到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如变动幅度超过上述比例的,保险人将出具批单增减保险费。被保险人事先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上述批改手续的,如新增学生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一旦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

16、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应坚持救治第一的原则,被保险人及相关员工必须尽最大可能积极施救、并及时通知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对于需要进行急救、包扎、输血、转移、疏散等抢救行为的事故,因时间紧急,被保险人可以不等待保险人现场查勘而单独进行处理,保险人直接根据被保险人事后提交的索赔资料进行理赔处理;(四)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学生或其他索赔权利人的

17、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受害学生或其他索赔权利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索赔申请、损失清单、事故证

18、明、索赔申请人身份证明、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证明、死亡证明、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有关的已生效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若申请人为代理人,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重复保险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

19、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赔偿处理第三十三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

20、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学生或其他索赔权利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三十四条 被保险人的学生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损害,被保险人对该受害学生应付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保险人直接向该受害学生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受害学生或其亲属、代理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的学生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受害学生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致使学生死亡、残疾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死亡:赔偿死亡赔偿金,死亡赔

21、偿金为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责任限额;(二)残疾:赔偿残疾赔偿金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残疾赔偿金为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责任限额;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按医疗机构或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为附表1伤残等级赔偿比例表中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比例乘以每人责任限额所得的金额。第三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致使学生伤残或死亡的,在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对医疗费和相关费用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承担:(一)在紧急情况下,因保险事故导致的在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进行急诊、抢救等行为时产生

22、的医疗费用;(二)如就保险事故的医疗救治获得保险人认可,则在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费和相关费用;(三)在本条第(一)、(二)款之外的情形,保险人仅负责承担在三级、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产生的医疗费及相关费用的经济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致使学生伤残的,对下列费用,保险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住院期间的床位费、取暖费、空调费等;(二)相关费用,包括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对学生因治疗所支出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依据

23、本条第一款计算的基础上,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在每人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的赔偿。对第三者因本条款保险责任部分第五条保险事故导致的死亡/残疾,赔偿金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和保险单约定责任限额内,按照附表1伤残等级赔偿比例表计算。发生保险事故后,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因就医治疗所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必要、合理的费用,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和保险单约定责任限额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

24、定进行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残疾赔偿金外,还应包括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和保险单约定责任限额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计算。第三十九条 对公平责任的赔偿。对公平责任的赔偿应依据人民法院判决,或有关仲裁机构裁决,或事故鉴定委员会的认定,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每名学生的所有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人责任限额。第四十条 对精神损害责任的赔偿。被保险人应承担精神损害

25、赔偿责任的,应提供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每名学生精神损害与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人责任限额。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对学生的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第四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对每人施救费用的赔偿限额包含在每人责任限额之内,且以每人责任限额为限。对每次事故施救费用的赔偿限额包含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之内,保险人所承担的施救费用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第四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所支付的鉴定

26、费、评估费、公证费等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数额另行计算赔偿。第四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对每个学生的赔偿金额以每人责任限额为限,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第四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学生在实习期间失踪或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根据该判决赔偿死亡赔偿金。但若该学生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被保险人应于知道该学生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经支付的保险金。第四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先行赔付,存在其他责任方的,保险人自向投保学校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四十六条 发生保险

27、事故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清单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上述名单范围以外的人员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四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第四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五十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或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

28、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附表2短期费率表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五十一条 定义实习:指被保险人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要求、教学计划安排等,结合实习单位实际情况,组织或安排学生进行的职业技能训练、教学实习、顶岗实习等实践活动。组织或安排实习的形式包括统一安排、逐个派遣、学生自行落实实习单位、学生中途离开学校安排的实习单位转入自行落实

29、实习单位等形式。实习期间:指被保险人组织、安排或认可的学生实习全过程,包括学生往返于学校、住所和实习单位的途中,被保险人组织的竞赛、演出活动等期间。实习单位:与职业院校合作完成学生职业技能教学内容和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教学实训活动:是指被保险人按照与专业有关的企业岗位的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或安排学生在校内参加的教学性实践活动。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部门规章,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急性传染病: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性肝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流行性乙型脑

30、炎、炭疽、肺结核、鼠疫、霍乱。附表1:伤残等级赔偿比例表:项 目伤残程度赔偿比例(每人每年责任限额的百分比)(一)死亡100(二)一级伤残100(三)二级伤残80(四)三级伤残65(五)四级伤残55(六)五级伤残45(七)六级伤残25(八)七级伤残15(九)八级伤残10(十)九级伤残4(十一)十级伤残1注:本表中所指伤残级别参照国家标准GBT16180-200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之标准制定。附表2:短期费率表保险期间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四个月五个月六个月七个月八个月九个月十个月十一个月十二个月实习学期/实习学年费率的百分比25%35%40%45%50%50%60%70%80%90%100

31、%100%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照一个月处理。附件3:山东省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发生下列情况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

32、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二)被保险人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三)被保险人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行业和被保险人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全标准;(四)被保险人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五)被保险人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六)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

33、他活动;(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学活动,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被保险人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九)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十)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十一)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或职业道德;(十二)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被保险人发现或者知道,但

34、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十三)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十四)被保险人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发生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的学生遭受人身伤亡,尽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判决或裁决被保险人需对受伤害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一)学生在代表被保险人参加各项比赛,或者在参加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二)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

35、故;(三)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四)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第五条 被保险人的学生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被保险人因此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学生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默许或放任其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三)被保险人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四)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学生已脱离被保险人管理范围;(五)学

36、生自伤、自杀,被保险人及其教职员没有过错的;(六)学生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但学生在学校范围内被殴打时的正当防卫行为除外;(七)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八)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被保险人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九)学生突发疾病,被保险人采取的救护措施并无不当的;(十)学生本人或他人过错,而被保险人的行为并无不当的;(十一)雷击、暴雨、暴风、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十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37、政变、谋反、恐怖活动;(十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二)学生在被保险人安排的实习单位实习期间遭受人身伤害导致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四)精神损害赔偿。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责任限额第十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人义务第十

38、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六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

39、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学生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40、,并如实填写投保单和提供全部在册学生名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向保险人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教育工作者纪律,遵守国家有关部门

41、制定的有关规定,关心、爱护、教育学生,使其遵纪守法。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对各类教学、建筑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修缮,使其处于完好状态,并应加强安全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的学生名单发生变动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

42、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学生人数变动幅度在全校学生人数的5%(含5%)以内的,可以不增减保险费,但被保险人应在新增学生报到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如变动幅度超过上述比例的,保险人将出具批单增减保险费。被保险人事先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上述批改手续的,如新增学生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43、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学生或其他索赔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学生或其他索赔权利

44、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5、。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批准学校办学的许可证、损失清单、事故证明、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死亡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

46、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赔偿处理第二十六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学生或其他索赔权利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的学生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损害,被保险人对该受害学生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直接向该受害学生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的学生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受害学生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二十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个学生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责任限额;(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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