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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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今第59号 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七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王荣轩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依法获得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均衡企业生育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行业管理的企业),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职工生育保险,为全部职工(不包括外国籍和港、澳、台人员,下同)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市和区

2、(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是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其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经办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具体业务。 第四条 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按本办法实行职工生育保险的企业中的女职工(包括参加成都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下同),按国家现行规定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的所需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和企业共同负担。社会保险机构负担的部分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以后不足国家规定标准的部分,由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中补足。 第五条 已参加成都市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不另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当年企业职工基

3、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0.6的比例从养老保险基金中移出,作为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资,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行业管理的企业,按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6%按月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月平均工资以成都市统计局发布的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为依据(下同)。 生育保险基金由市社会保险局集中管理,统一调剂使用。 第六条 持有生育证的女职工,在生育后的六十天内,由其所在企业持生育证、社会保险机构确定的生育保险医院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到市或区(市)县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拨付手续。拨付标准为: (一)生育一胎(包括怀孕期满六个

4、月流产,下同)的,为六个月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生育一胎多胞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一个月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怀孕期不足六个月流产的,为两个月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七条 社会保险机构拨付给企业的以上费用,企业必须用于女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项目和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社会保险机构拨付的金额不足以支付的,其差额由女职工所在企业补足;社会保险机构拨付的金额有结余的,其结余归入女职工所在企业的职工福利费。 第八条 社会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

5、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增收或减免职工生育保险费的; (二)无故延期拨付、擅自增加或减少应由社会保险机构拨付的生育保险待遇的; (三)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处罚,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责令限期补办; (二)逾期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增收未缴金额2的滞纳金; (三)故意拒付、少付或延付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虚报、冒领生育保险金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冒领金额,并处以冒领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社会保险机构按生育保险基金3提取管理服务费,用于生育保险业务开支。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及其管理服务费免征税费。 职工生育基金和管理服务费收支受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财政、审计、工会等部门和组织的监督。 第十一条 成都市劳动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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