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民车撞豪车的分析与保险制度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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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民车撞豪车的分析与保险制度完善摘要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机动车持有量呈现井喷式增长,而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超高价值豪车的数量也日渐增加,关于平民车与豪车相撞的案例不断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广泛的影响。但是在豪车理赔方面,我国的保险制度还存在空白,对于此种情况,一方面要根据现有的相关法律制度寻求尽可能达到实质公平的解决办法,另一方面则要积极吸收国外经验,加快促进我国保险制度的完善。关键词 豪车理赔 保险制度 实质公平一、豪车理赔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近年以来,关于“豪车被撞,伤不起”,这样的新闻引起了人们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广泛探讨。我们在对豪车高昂的维修费用乍舌之余,不得不对这几起

2、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问题进行深思。机动车上路行驶的高度危险性不言而喻,各国都是以保险制度来对此风险进行分散,大众作为高科技产物的受益者,也必然要对由此而来的风险承担责任,社会保险在分散风险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豪车上路的频率骤升,但是由于豪车因整体价值高,维修难度大,风险相对较高,一些超豪华品牌因市场销量小,配件大都需要单独申请进口,许多配件还是手工制作,费用昂贵,且价格受汇率影响波动较大,没有统一的对外公布标准,宾利、法拉利等豪车仅有在向国外订货时才可确定价格;另外,修换、工时也没有统一标准;虽然数万甚至逾 10 万元的豪车保费让保险公司垂涎,但豪车

3、相对于普通车而言,赔款倍数远高于保费的倍数,承保性价比差,稍有不慎,保险公司与平民车主就会遭受重大损失。二、平民车撞豪车事件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一)路权不对等路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一定空间和时间内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交通活动的权利。然而,为了避免碰撞事件的发生,不但平民车会自动远离避让豪车,甚至享受优先路权的车如公交车等也会“礼让”三分、敬而远之,这并不是出于文明行车的礼让,而是由于豪车对其他车辆形成强大的经济震慑所致,这就在无形中造成了豪车的道路特权,而违背了正常交通通行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平民车的路权。(二)冲击价值观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负有基本的社会管理

4、职能,它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是12.2万元,其中涉及财产赔付限额为2000元,人员伤害赔付限额为12万元。这样的赔付限额远低于与豪车相撞赔付的车损金额,客观上造成人命不如汽车值钱的现实,这也就难以避免一些车主宁可撞向行人也要远离豪车。前不久就有新闻披露,有驾驶员因努力避让身边的豪车,最终选择撞向公交车。这种价值观的扭曲,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乃至对整个国人道德观的冲击都是不容小视的。(三)平民车主的“过度防御”根据一项不完全数目统计,目前的商业三者责任险,有70%左右的客户,选择的是2030万元的档次,15%左右选择的是10万元的档次,10%左右

5、选择的是50万元以上的档次。而只要粗略计算,平民车一旦撞上豪车,需要支付的赔付金额将达到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也就是说,即使车主意识到商业三者险的重要性,提高保险意识,每个开车人都“咬牙”买50万元以上的三者险,仍有可能面对无法预知的巨大赔付。而豪华车辆的数目毕竟只占极少数,为了这极少数情况下可能发生的事故,每年每位平民车主都要多交几百元甚至上千元的保费,造成一种“过度防御”。三、豪车保险的现状对于豪车,在国内愿意承保的只限于交强险,而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赔偿限额都有明确的规定,对财产损失赔偿最高限额仅为 2000 元。交强险注重保障的是受害人人身损害的赔偿,对财产损害的赔偿

6、却微乎其微,而大多数险公司对对豪车投保商业三者险都是非常谨慎,有些甚至需要公司总部的批准,此种情况下,豪车常常处于“裸奔”状态。四、当前保险制度下的解决方案在当下机动车保险制度尚未完善的前提下,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对过错认定的以及过失相抵的规则来合理分配交通肇事当事人之间的赔偿责任。首先在确定机动车之间责任时,如两车在价格、性能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且弱势一方非恶意过失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此时侵害方只具有轻微过失,而豪车一方同时也未参加保险规避风险,适当的由豪车一方承担部分损失。实行以上作法的原因在于,按照运行供用者理论 ,当损害发生时,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确定运行供用者,由对机动车拥有实际支配力

7、并对其享有运行收益的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豪车上路行驶而言,运行支配权在其车主掌握,运行利益以及由使用豪车而产生的如心理优越感等精神利益也由其享有,同时,豪车上路行驶所产生的风险又得不到保险公司承保来予以分散,在此种情况下,作为风险开启者的豪车一方理应对此风险承担相应的责任,由其承担一部分由于其车辆价值超高而带来的额外的损害结果。这种作法不只是为了避免弱势一方在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后出现巨大的生活负担,也是让豪车一方承担其风险责任的表现。根据德国债法诚实信用原则下的禁止超越限度规则,即不应当因轻微违背义务,特别是不应当因轻微的拖欠款项而引起重大的法律后果,这对于维护公平,保障双方利益方面是合理

8、的。虽然这种方法有为交通违章行为开脱之嫌,同时对于豪车一方利益未给与充分考虑。这里我们必须明确对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属于行政行为,而对交通肇事造成的损害赔偿属于民事赔偿,不能将对违章行为的处罚通过民事赔偿的方式来实现,民事赔偿是通过确定肇事各方的责任来弥补受损害一方损失。另一方面,对于豪车一方而言,其可能有这样的疑惑,即在交通事故中豪车一方只负轻微过失或不负事故责任,却为什么也要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呢。这是由于机动车本身运行速度快、危险性高的特点,极易给行人和其他车辆造成损害,通常以保险的方式由社会大众分担机动车带来的风险;而豪车由于其价值大,风险相应更大,但同时又没有保险公司愿意承保,在发生交通

9、事故时,此种固有的风险进而现实化,若将由此带来的损失完全由肇事一方承担也有失公允,在现有保险制度不完善的前提之下,在出现豪车肇事问题时,唯有通过对现有法律条文解释适用,才能在二者之间寻求实质的公平。因此,在对与豪车相撞而生的损失确定赔偿责任如何分担时,不应仅仅以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来确定赔偿责任承担,同时应充分考虑对损害结果所持的主观心理状态。机动车上路行驶几乎无法避免的会发生交通事故,由事故带来的损害也是在所难免,由于豪车一方自身车险制度的缺失,导致赔偿数额的扩大,参照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发现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错的,可以不待当

10、事人主张,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减轻责任”之规定,豪车一方“无险上路”,其行为虽然发生在侵权结果发生之前,但是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几乎是无法避免的,而豪车一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持一种放任的态度,因此豪车一方也应当对其损失承担一部分责任。就交通肇事的另一方来说,因为其是损害结果的直接责任者,由其承担赔偿责任自不待言,只是因为双方车辆在价值、性能上存在较大差异,而且弱势一方对交通事故只是因轻微过失导致,但若因弱势一方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则在确定其赔偿责任时会更加慎重的适用减轻责任的规定,甚至不适用。此时也是从双方对损害结果所具有的过错,以及过错程度来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担情况。另外如果肇事双

11、方同是豪车方,在认定其责任时也不用再考虑由于未参加保险而使赔偿数额扩大的问题,因为此时双方的过错类型相同、程度相当,仅依据对交通事故,即损害结果发生所具有的过错即可。五、保险制度有待完善豪车理赔的最终解决还是有待于我国保险制度的完善。国外在处理类似情况时便是从保费额方面入手,由于豪车价值不菲,相应的保费也随之提高。如 2011险制度当中有一项十分重要的汽车险种,名为“无保险和保险不足驾驶人保险”。在出现交通事故时,若出事对方没有投保或保额不足,由驾驶人自己投保;无保险驾款的奔驰 S600,售价为158050 美元,年平均保费为 2924 美元。作为公认的豪车,劳斯莱斯系列车型的年平均保费为 2

12、734 美元、捷豹系列的年平均保费为 2594 美元。至于布加迪这类超级跑车的年均保费,在 3.3 万美元左右在提高保费的同时,还应对商业三者险的险种、赔付方式等一系列制度予以完善。在美国关于机动车的保驶人财产损害费是给付汽车损失。这个险种的意思是:若肇事者没有买保险,或是保险额不足,甚至是肇事逃逸的话,这项保险就可以赔付投保者所受到的各类损失。依照此种保险,如果投保额较低的肇事者撞了豪车,导致其保费不足以支付豪车的维修费用,豪车的保险公司就会根据合同付一笔赔偿金,这将大大减少甚至免除肇事者所需个人支付的赔偿金额。同时,依据我国确定机动车保险费率的“从车主义”,由于豪车价值高昂,配件即维修等相

13、关费用数额巨大,因此在确定保费时应当将以上因素都考虑其中,避免豪车出现“无险裸奔”的情况。另外,在确定保费时,也可以参照美国在确定保险费率时的“从人主义”,将投保人的因素也纳入考虑的范围,如投保人的性别、年龄、驾驶技术、违规记录、家庭人口数等,这些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保车辆的风险。最终使豪车一方的风险与负担成正比,亦使保险公司的风险与收益成正比,同时也使肇事一方(非豪车方)过错与责任成正比,协调好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受害人、保险公司三方之间的利益。参考文献于敏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和过失相抵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第 293 页李慧翔美国的豪车伤的起南方周末2012 年 2 月 23 日旺莹从美国汽车保险谈我国汽车保险改革华东经济管理2004(3)陈力华,杜建耀汽车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研究特区经济200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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