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人的利益保护:俄联邦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及对中国的启示(一).doc

上传人:仙人指路1688 文档编号:4155459 上传时间:2023-04-07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1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存款人的利益保护:俄联邦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及对中国的启示(一).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存款人的利益保护:俄联邦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及对中国的启示(一).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存款人的利益保护:俄联邦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及对中国的启示(一).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存款人的利益保护:俄联邦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及对中国的启示(一).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存款人的利益保护:俄联邦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及对中国的启示(一).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存款人的利益保护:俄联邦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及对中国的启示(一).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存款人的利益保护:俄联邦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及对中国的启示(一).doc(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存款人的利益保护:俄联邦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及对中国的启示(一)摘要:对存款人在银行的存款实行保险制度是世界上很多国家的通行做法。俄罗斯在1998年的金融危机后,加快了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法进程,于2003年底在全俄实行了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并在2004年7月暴发的银行挤兑风波中经受了考验,初步显现出稳定“军心”的作用,卢布币值未发生大的波动。俄罗斯与中国同为经济转型国家,因此,其实行的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更具有现实的参考价值。本文认为,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应符合中国的国情,先从中小银行开始,并与进一步加强银行市场准入的资本金监管结合起来。存款保险是指为了保护中小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2、吸收存款的机构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存款保险机构交纳保费,以便在非常之时由存款保险机构负责按照一定的比例赔付存款人,并对有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处置的制度。一、俄国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社会背景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经济经历了连续多年下滑,先后暴发了几次金融危机,卢布急速贬值,政府不得不实行新的卢布制度,一些俄国老百姓几代人、几十年挣来的血汗钱一夜间化为乌有。特别是1998年8月,俄国又因债务危机暴发了新一轮的金融危机,使俄国的银行体系受到了重创,老百姓对银行的信任度下降,银行存款下滑,一些地方性的中小金融机构纷纷破产,在俄阿穆尔州就有两家银行破产。为了维持脆弱的俄罗斯银行体系,保护俄联邦银行的存款者权利和

3、合法利益,增强民众对俄联邦银行业的信任,并促进俄联邦银行业吸引居民的储金,俄罗斯杜马于2003年11月28日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关于自然人在俄联邦银行存款保险法,共6章51条,联邦理事会于2003年12月10日批准,俄联邦总统V.普京于2003年12月23日以N177-3号总统令正式颁布实施。二、俄国实行银行存款保险制度采取的主要措施(一)存款保险制度主要原则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1.存款保险制度主要原则。一切银行必须根据本联邦法规参加存款保险制度;银行不能清偿债务时,减少存款人遭受不利的后果的风险;存款保险制度经营的透明度;靠参与存款保险制度的银行的保险费组织的存款保险基金的积累。2.存款保险制度的

4、参加者。存款人,指根据本联邦法规他们被认定作受益人;银行,指按照规定的程序登记在登记簿并根据被本联邦法规认定的被保险人;存款保险社,指根据本联邦法规被认定的保险人;俄联邦中央银行。3.不予保险的资金。非法人的个人企业家在其银行账户的资金;自然人办理银行不记名存款业务的资金,包括不记名的储蓄证或存折证明的资金;自然人交给银行执行代理配置的资金;配置到俄联邦银行的俄联邦境外分行的存款资金。4.银行的责任。向存款保险基金支付保险费(以下简称保险费);给存款人提供其参加存款保险制度,收到存款补偿的程序和金额的有关信息;把存款保险制度有关信息安置在银行存款营业部的存款人能见到的位置上;办理银行对存款人的

5、债务核算,让银行按照俄联邦中央银行和存款保险社协商制定的格式任何一天组织银行对存款人的债务单;履行本联邦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5.存款人的权利。根据本联邦法规的程序收到存款补偿;将银行迟延还清存款债务的情况通知存款保险社;从要存款的银行并从存款保险社收到关于银行参与存款保险制度和关于收到存款补偿的程和金额的有关信息。存款人从发生保险事件的银行收到存款补偿后,还保持对这家银行的补偿要求权利。补偿要求的金额确定为存款人对这家银行的补偿要求的总金额减去已经支付给他的存款补偿金额。满足存款人对银行这种补偿要求的权利根据俄联邦民法办理。(二)保险事件的确认俄联邦中央银行撤销银行的许可证或实行对满足银行债权

6、人要求的缓期支付的规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后,就认定发生了保险事件。(三)取得存款补偿申请程序1.存款人(受他委托的人)自保险事件发生之日起至按次序满足债权人的要求的工作结束之日有权利向存款保险社提出关于存款补偿支付的要求。2.如果存款人耽误提出关于存款补偿支付的要求的时间,存款保险社董事会根据如下的依据之一可以恢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一是如果妨碍存款人提出存款补偿的支付要求的是紧急和在这种情况下不可避免的情形(不可抗力);二是如果存款人征召人伍了(或继续征召人伍)或者当过(或继续当)变为战时状态的俄联邦军队(其他部队,军组织,部门)在军役(战时状态)时间内;三是如果耽误该事件的原因和存款人本人

7、有关系 (包括其重病,其软弱无力的状态)。3.如果存款保险社董事会拒绝恢复能提出存款补偿的支付要求的时间,存款人可以向法院控诉这种决定。4.向存款保险社提出存款补偿的支付要求时,存款人应提出:一是按存款保险社制定的格式填写的申请;二是存款人身份证。5.如果向存款保险社提出存款补偿的支付要求的是存款人的受委托的人,除了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文件以外,他还应提出公证人确认的委托书。(四)存款补偿金额1.每个存款人的存款补偿金额按照发生保险事件的银行对该存款人存款债务总金额确定。计算银行对存款人债务总金额时,只需计算根据本联邦法规第五条保险的存款。2.按发生保险事件的银行存款债务总金额100%存款补偿支付

8、给存款人,但是最高不超过10万卢布。3.如果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有几个存折,并且存款人的债务总金额超过10万卢布,补偿额最高不超过10万卢布。4.如果存款人在几家发生保险事件的银行有存款,保险补偿金额按每家银行单独计算。5.存款补偿金额按存款人在发生保险事件日末的存款余额计算。6.如果发生保险事件的银行对存款人的债务是外币资金,存款补偿金额按卢布计算,汇率按发生保险事件日俄联邦中央银行公布的卢布汇率计算。7.如果发生保险事件的银行的存款人同时又是该行的借款人,存款补偿金额按银行对存款人的债务总金额减去银行在发生保险事件日前对存款人产生的贷款的总金额计算。(五)存款补偿的支付程序1.存款保险社从发

9、生保险事件的银行收到银行对存款人的债务单后七天内,向这家银行和“俄联邦中央银行通报”,并往这家银行所在地的出版物寄去关于接受存款人的存款补偿申请的地点、时间、格式和程序的消息。在银行收到银行对存款人的债务单后一个月内,存款保险社还向发生保险事件的银行存款人寄去有关消息。2.关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存款人有权利直接在发生保险事件的银行收到,也可以在存款保险社收到。3.如果存款人(或他委托的委托人)向存款保险社提供本联邦法规第十条第四和第五款确定的文件,存款保险社给存款人提出银行对存款人的债务单的关于该存款人存款补偿金额的摘录。4.存款人向存款保险社提供本联邦法规第十条第四和第五款确定的文件后3

10、天内,但不早于发生保险事件之日后14天内,存款保险社按照发生保险事件的银行提供的银行对存款人债务单支付存款补偿。5.进行存款补偿时,存款保险社给存款人提供关于支付金额和对哪些存款支付补偿的证明书,同时往银行寄去复制本。6.如果由于存款保险社的过失没有按本条规定的期间内支付确定的存款补偿资金,存款保险社对没有支付的资金给存款人支付利息。利率按俄联邦中央银行对存款保险社实际支付存款补偿的再贷款利率计算。7.如果存款人不同意要支付的补偿金额,存款保险社建议存款人提供证明他的要求的补充文件并寄给银行研究。收到上述的文件后10天内,银行应往存款保险社寄去关于研究存款人的要求的结果和必要时改变银行对存款人

11、的债务单的消息。8。根据提供的补充文件与银行和存款人协商银行债务金额后,存款保险社按照规定的程序给存款人支付存款补偿金额。9.如果根据本联邦法规第十条第二和第三款规定的程序恢复提供存款补偿支付要求的申请时间,存款人有权利收到银行对存款人的债务单确定的银行对其债务金额的存款补偿。10.如果不同意要支付的存款补偿金额,存款人根据俄联邦法律规定有权利向法院提出关于确定有关要求的内容和金额和要支付存款补偿的起诉。11.支付存款补偿时,根据存款人申请可以用现金支付,也可以汇款到存款人告诉的银行账户。12.接受存款人存款补偿的申请和其它必要的文件,包括本联邦法规第十条第四和第五款和本条第七款规定的文件的工

12、作和支付存款补偿的工作,存款保险社可以通过银行代理人开展工作。银行代理人以存款保险社的名义,并由存款保险社负担费用完成兑付任务。存款保险社经理、理事会制定银行代理人和存款保险社的合作办法,包括补偿银行代理人的费用定额。存款保险社与联邦反垄断部门协商制定征求银行代理人的办法。13.存款补偿支付用俄联邦货币进行。(六)存款保险社的地位、经营目的和职能1.存款保险社。存款保险社是俄联邦建立的国有集团。它的地位,经营目的和权能根据本联邦法规和1996年1月12日通过的7-3号“非商业企业法”确定。存款保险社有俄联邦国徽和其名称图案的印章;存款保险社在俄联邦中央银行有账户;存款保险社总部所在地是莫斯科。

13、2.存款保险社经营目的和权能。存款保险社经营目的根据本联邦法规是保证存款保险制度运行。执行必须的存款保险的职能:一是组织登记银行(办理银行登记簿);二是执行收集保险费并监督保险费往必须的存款保险基金到来;三是办理清点存款人对银行的要求和存款补偿支付的手续;四是有权利往俄联邦中央银行提出根据2002年7月10日通过的“关于俄联邦中央银行法”第86中3号法规第七十四条和其他俄联邦中央银行通过的办法规定的责任类别追究违反本联邦法规的银行的责任;五是根据本联邦法规确定的程序配置和(或)投资必须的存款保险基金的暂时闲置资金;六是有权利要求银行把存款保险制度和银行参与该制度的有关信息安置在银行存款营业部的存款人能见到的位置上;七是根据本联邦法规第三十六条规定,确定计算保险费的程序;八是为了达到根据本联邦法规存款保险社提出的目标,执行其他权能。3.存款保险社的财产。一是存款保险社的财产依靠根据本联邦法规第五十条规定的财产投资、保险费、存款保险社配置资金所得到的收入、发行有价证券所得到的资金等合法收入。二是存款保险社不负责俄联邦的债务。如果某联邦法规没有另行规定,俄联邦也不负责存款保险社的债务。三是存款保险社利用其财产是为了执行本联邦法规规定的职能。4.存款保险社的管理机构。存款保险社的管理机构是存款保险社的经理理事会、董事会和总经理。作者:齐巍巍,裴学文,赵铁生,林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他范文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