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发展问题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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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发展问题探讨摘要随着国民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私人购车比例不断增加,汽车消费的增长必将带动汽车保险业迅速发展,本文从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发展问题入手,对我国目前机动车辆保险发展的现状进行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发展的对策及建议。关键词:机动车辆保险,发展背景,发展现状,问题,对策一、我国汽车消费的发展背景我国汽车消费发展的背景来自于人们对汽车的消费,而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对汽车的消费需求与日俱增,给机动车辆保险带来了极大的发展前景。汽车作为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已使人类实现了对移动、自由和身份的渴望,汽车进入家庭已经从梦想变成现实。近年来,尤其是在经济发达的大

2、中城市,汽车拥有量大幅攀升,拥有私家车已成为一种时尚。而未来几年中国经济仍保持高速稳定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与消费能力将有一个质的飞跃。同时,随着汽车市场的竞争进一步加剧,汽车价格也会下调,强烈地刺激着消费需求。二、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发展的现状和问题(一)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发展的现状目前我国还不是汽车大国,汽车数量的迅速增加,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的薄弱,交通运输管理的滞后,人们的法制观念不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严酷的事实和血的教训,使人们认识到汽车保险的重要性;汽车保险业务量大、涉及面广、影响大,汽车保险业务量占财产保险公司总业务量的60%以上,机动车辆保险占全部财产保险

3、业务如此之高的比例在全世界都是罕见的,与机动车辆总值占整个社会资产份额的比例也是不相匹配的。我国机动车辆保险费占全部财产保险业务比例之高,说明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及财产保险体制还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是财产保险市场发展缓慢的症结所在,同时也制约了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发展速度。机动车辆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中份额最重的一项,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我国的机动车保险业也将迎来一个黄金期。自从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机动车保险已经经历了若干次大规模的调整,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国绝大部分机动车保险还在遵循以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机动车保险制度。在以后的改革中,加大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机动车保险制度势在必行。总之,

4、我国汽车保险与汽车大国美国相比较,还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有待于进一步完善。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保险市场国际化趋势的日渐增强以及国内保险市场不断发展壮大,特别是我国交通责任强制险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机动车保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综合国内外机动车保险的发展现状,可以看出:各主要发达国家机动车保险种类和保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虽不尽相同,但也有规律可循,已经形成了自己的体系,发展到了一定的深度。比如许多国家都实行机动车辆保险自由费率,保费计算既“随车”也“随人”,而且还“随地”,除了第三方责任险为强制保险,其他多为资源投保等。这些经验之道都很值得尚处在发展时期的我国机动车保险业参考借鉴。(二)我国机

5、动车辆保险存在的问题1.投保意识及投保心理的问题在我国,投保意识的极度薄弱,这点与机动车保险较发达的美国是不能相比的,也正是由于这个因素的存在,国内机动车辆的投保率一直处于低迷状态。就全国的机动车辆的社会拥有量和投保比例最高的北京市而言,投保率不到50%,而在发达国家投保率都在80%以上。我国机动车辆投保率底除了汽车保险种类少、保险公司的服务跟不上以外,对机动车辆保险的宣传力度不够也是很重要的原因。社会上的新闻媒体等也很少宣传车险的知识、法规等,更少介绍国外的先进经验。除了车险以外,其他财产险的承保占比都在逐年下降,就是汽车保险也是保险增幅赶不上国民经济增长比例。我国农村有40%的车辆是任何险

6、种都未投保,而中国农村的道路状况又较差,事故频发,有些农民因为没有保险,一旦出险,不是倾家荡产就是因祸再度致贫,还有些虽然参加了保险,但是总想少保几个险种,即使出过险也得到过赔偿,但下次保险任然是心存侥幸。鉴于这样一种心态,我国的保险事业在短期内任然会举步维艰。2.产品单一,费率厘定缺乏合理性,保险技术不高 (1)保单条款个性化体现不充分 在我国,除了首当其冲的投保意识薄弱外,接下来便是保险品种贫乏,保险费率单一的问题。在国外,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内容和保险费率都由各个保险公司自定。因此,保险商品种类很多,其费率也是灵活多变的。而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对应的费率由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

7、一制定,很少有车型差别,更没有地区差别,如汽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均适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2)新车险条款还存在一些模糊、不合理的地方 各家公司的新条款在措词严谨性方面较原版条款有所改进,但各家财险公司颁布的新车险条款还存在一些模糊、不合理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有些条款前后表述相矛盾。以某公司新车险条款为例,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总则中规定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在签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但在赔偿处理条款却规定: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发

8、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前后比对不难看出,该车险保单制定的车辆损失险总则与赔偿处理条款细则前后矛盾。既然将保险合同订为不定值合同,就要根据投保人的实际投保金额来确定赔偿责任。但当车辆出险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却只能以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3.缺少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监管滞后 (1)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缺陷 现实中,我国保险法关

9、于保险合同法律规定不严密,导致汽车保险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颇多。表现突出的有:关于合同的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的开始等问题,致使汽车保险业务实践中经常因为汽车保险是否有效成立等。问题在保险人和汽车投保人之间发生争议;关于保险人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如何确认保险人已经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并未明确规定,以致汽车保险纠纷中双方各执一词;关于保险合同条款解释问题,对何为“有争议” 的理解不一致 ,在发生赔案纠纷时,往往将当事人理解相左,即认为是“有争议”。做出不利于保险人的判决。另外,我国的保险法没有规定近因原则对近因原则的实践和应用如何认定不一,导致汽车保险实践中的纠纷不断,难以确定事故是否属于

10、责任范围,保险法司法解释的出台更成为重要。 (2) 汽车保险相关法律存在的不足 保险诈骗行为屡禁不止,立法缺陷是其产生的原因之一。国家在打击保险领域犯罪方面颁布了若干法律,但在一些法律中对保险诈骗行为立案追诉标准过高。如刑法规定保险诈骗罪判定必须是“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于这个数额较大有关司法解释诊断超过 1万元的才可被定性为“数额较大” 。而保险法 中规定:属于保险欺诈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按刑法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对于在刑事追诉范围之内的诈骗额,法律并未规定诈骗者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诈赔者有恃无恐,因此,导致汽车保险中小案不断,而且诈骗

11、方式多种多样现象的发生。(3) 法律法规间存在的具体规定冲突 事实上,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我国大部分地区都已经实行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但由于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迟迟未出台,我国的保险法又规定了退保自由是消费者的权利,以致投保人被“强制” 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之后,又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待年检后退保。这样,相关法律间的冲突,导致“强制”保险,“自由”退保情况的发生 ,以致“强制”保险无法强制。交通法实施后 ,规定实行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 ,即使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法规出台之后,但根据法律效力原理,由于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不得退保内容,保险法的效力会高于条例的效力。因此,如何防止法

12、定投保人不得退保,这也是立法者应当给予考虑的问题之一。三、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一)建立科学的风险规避机制 1.加快培训专业车险人才,提高车险从业人员素质保险市场国际化后对保险人才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险人员不仅要有熟练的专业技术,还要有较强的应变能力;不仅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还要有一定的理论知识不仅能熟练掌握国内车险的条款、费率、实务,还要能了解国际通行的车险先进管理办法 ,做到一专多能 ,更加适应中国车险市场的需要。由于外资公司有较强的流动性和灵活的用人、分配机制,对优秀的保险人才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一些国内保险公司中的中高级管理人员特别是从事车险业务的人员必将成为外资公司的

13、首选目标,因此他们不仅有丰富的国内保险工作经验,而且车险业务不仅在国内保险市场占有举足轻重的份额,同时车险也是一个劳动密集型的系统业务,既需要有长期积累的经验,还要拥有丰富的社会客户资源,因此这部分人员的跳槽将给国内保险公司带来很大的冲击。 2.加强保险诚信建设 , 建立信用评估体系在车险实务过程中,建立一整套监督约束机制,不断降低监督检查费用。首先,在保险业务流程上,从展业、核保、理赔等各环节都要有严格的规范,采取各种手段减少索赔人欺诈得逞的机会。其次,建立诚信体系,由保险公司在获取车主个人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基础上,建立诚信档案,保险公司将车主个人诚信信息进行处理存储,通过其信息网络向社会提供

14、完备、权威的可随时查询的诚信信息。同时,保险公司内部,在记录公司员工诚信情况的同时,阶段性予以公布,并建立相应的诚信考核等级制度,作为日常评比和聘用的重要依据。最后,加强汽车产业链的建设。汽车保险不同于一般的财产保险,汽车保险业务涉及的链条比较长:车主- 事故- 交警出现场- 修理厂,这是关于车辆的,如果有人员伤亡还牵涉到医院。由于保险链条比较长,在某一个环节就容易出现虚假的状况。因此,在今后应该加强保险公司和产业链内的其他有关各方进行分工合作。(二)汽车保险的市场营销创新 保险产品的市场营销同普通商品的市场营销一样,涉及的因素众多,市场营销绩效的差异从多方面可以体现。在我国现阶段,保险企业主

15、体众多,规模各异,各家公司所采用的市场营销手段在基本模式相同的情况下有自己的侧重点和倾向性,但是经营绩效不同。其中,车险营销模式的选择对车险营销的绩效具有直接影响。财产保险的模式发展主要经过两个阶段:一是从建国至20世纪末,产险公司主要采用“一元化销售体制”。其特点是,产险公司依靠自身所属业务团队销售保险产品,业务人员既直接开展业务,也通过中介渠道(主要是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业务;二是从20世纪末到现在,产险营销体制向多方向发展逐渐形成以直销、个人营销、兼业代理、专业中介、专属代理、电话销售等多种方式并存的营销体系。其特点是新型销售渠道的重要性逐渐上升,传统的直销方式受到挑战。国际保险业发展

16、的经验表明,当保险业发展到一定水平时,营销体制的健全与否将直接决定保险业的规模大小。相对寿险营销制度来说,产险营销体制正处在探索和逐渐完善的阶段,尚有许多值得探索的问题。这些营销模式各有利弊,车险营销的创新之路还很长,在机遇与挑战的前提下,我们要不断的探索和总结经验,为我国车险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而努力。(三)加强汽车保险的市场体系建设 1.保险市场需要增加开放的力度 在一个竞争性的市场上,保险企业才有创新的动力,也才能有效地利用市场机制采集创新所需要的资源。要建立竞争性的市场,我国保险业还需要增加保险市场主体的数量,因为过少的市场主体必然形成垄断。到目前为止我国大陆的保险企业约60余家,在香港

17、也只有200多家保险企业,而美国有 6000多家保险企业。因此,我国保险业应当加大开放的力度,不仅要按照WTO的要求进行对外开放,还要对内开放,把民间资本吸引到保险业来,做大做强我国保险业。增加车险供给主体的建设,给车险市场增加竞争的活力。 2.加强车险市场中介组织的建设 保险中介主要由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组成,是保险市场上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提供产品销售、损失鉴定、估算、代收保费、代理索赔、诉讼等服务的第三方企业法人;是存在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市场媒介,通过这种媒介的作用能够促进保险业务的增长,推动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中介公司自16世纪在西欧产生以来,得到了充分发展和完善。

18、目前,在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主要从事产品开发、核保核赔、资金运用及风险管理等核心业务,而将产品销售、承保、收费、鉴定估损、宣传咨询等非核心业务交给中介公司办理。这不仅优化了保险服务机制,提高了市场运营效益,也充分利用了保险信息资源,促进了就业,维护了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推动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保障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四)加强汽车保险市场的监管 一方面,要健全地方保险相关法规,完善地方保险规章体系。积极参与和保险业相关的安全生产、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地方法规建设,推动与保险相关的地方法规的完善。另一方面,要密切监管合作,共同打造金融安全区。加强

19、保险业、银行业、证券监管部门及人民银行的合作,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积极探索金融综合经营条件下的金融监管协作。最后,要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健全社会监督体系。四、结论 总之,我们要认清目前我国机动车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同时借鉴机动车保险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找出解决机动车辆保险业存在问题的有效途径。要将整个机动车保险产业链整合起来,通过建立一个沟通和交流的平台,共同解决机动车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实现整个产业链上的各个主体的协同发展。同时,发达的机动车服务业是成熟的机动车市场的重要标志。作为机动车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机动车保险的健康发展是做大做强机动车行业的有效助推器。但是,要做好机动车保险,仅靠保险公司的力量是不够的,这也需要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汽车生产厂家、零配件商、服务提供商、汽车金融公司等相关行业协同发展,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实现分工制的规模经济。参考文献【1】王宇航、王斌.新时期浅谈汽车保险【J】.技术经济.2003.09【3】陈立辉,吴立勋.浅谈我国汽车保险现状及发展趋势【J】.上海汽车.2004.01.17-17【4】林湖.中美汽车保险比较【J】.上海汽车,2003,(4)【5】唐金成.国际汽车强制保险制度之比较研究【J】.金融与经济,2005,(8)【6】曾娟.机动车辆保险与理赔【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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