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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方责任险学习培训讲义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6月16日正式颁布实施,这为我们加快发展责任险业务提供了极好的机遇,当前各级政府部门都在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已提请省人大审议,这预示着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不久将由政府买单。为了认真做好校园方责任险的发展工作,我们今天共同学习条款、实务办法,并就如何进一步扩大市场等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希望共同得到帮助提高。一、关注校园伤害事故的法律焦点7月24日,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一审。 草案出台背景:我省每年都会发生大量的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如前几年江苏发生
2、的两起学生安全事故:南京高淳上谷小学春游翻车,11名学生受伤;苏州梁丰中学春游17名学生落水。当年许多春游被立即叫停,不少学校因噎废食,干脆取消春游秋游。由于目前国家法律和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都比较原则,因而在处理校园伤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时,对学生和学校的责任关系一直没有法律上的定论,学生伤害事故从预防到处理面临不少矛盾和困难,家长和学校各执一端,期望和现实差距甚大,难以统一,各界要求出台办法、条例的呼声强烈。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将明确社会各方的预防职责,合理界定责任,规范处理程序和要求。其中的四大焦点问题,将交由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审议“判定”。 焦点一:学校与学生的法
3、律关系是监护还是教育? 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社会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承担监护责任,另一种认为,学校承担的是教育和管理责任。目前,条例草案采用了第二种观点,规定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并有义务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焦点二:校园事故预防是谁的责任? 有效预防是解决学生伤害事故问题的最佳途径。由于预防不够、设施缺陷引发的事故,常常会使得事故处理责任不清。现在,法规草案把教育、公安、文化、体育、卫生、环保、工商、质监、安全生产、建设等部门都拉进了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
4、制,并规定了具体责任。比如,教育主管部门要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学生伤害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治安、交通和消防管理;卫生部门要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和饮用水;学校举办者和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等。 草案规定了学校在防范学生伤害事故方面要履行16项职责。这些职责,将使校方的防范压力大为增加。 焦点三:伤害事故责任,学校能不能免责? 草案确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者承担责任。因此,草案有大量条文用以区分各类事故中不同过错的不同责任。 为保障学生伤害事故公正、公平处理,维护学校合法
5、权益,草案列出10种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一)、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教育教学活动区域,并且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三)、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在放学、放假后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四)、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监护人未按规定方式告知学校,而学校又难以知道的;(五)、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突发疾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六)、学生因自身原因导致伤害或者死亡,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七)、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八)、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
6、或者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九)、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当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三种争议情况有说法在立法调研中,社会公众对3种情况下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该不该承担法律责任争论较多。最后倾向于活动主体如是学校安排的由校方担责,如是学生自行的,则校方免责。一、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比如许多小学,放学时低年级学生由教师领着,排队步行走出校门,穿过马路,老师才回去。这时如果过马路时学生被车撞了,则校方承担责任。争议焦点是对“自行”两字如何理解。这里的所谓自行是指学生自己选择交通工具或者徒步上学、放学、离校、返校,学
7、校校车接送或者通过学校组织、安排的其他交通方式上下学的除外。二、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在放学、放假后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这种情况较复杂,比如小学生放学后在校园里玩耍,头跌破了,校方却反应迟缓,延误救治,就该承担相应责任。省教育厅也认为,考虑到中小学生基本是未成年人,如果简单规定只要是在放学、放假后学生自行滞留学校,学校就可以一概不履行相应的管理、保护职责,是不妥当的。因此,草案规定,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但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才能免责。三、关于在体育活动或者竞赛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该不该免责的问题。部分公众意见认为,不能免责。省教育厅认为,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
8、和要求开展的体育等对抗性活动,是为了增强学生体质,提高学生的运动能力。如果学校开设的课程符合国家的标准和要求,而且在硬件安全和制度管理上并无不当,那么学校就可以不承担责任。所以第8条规定,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有人提出,1、现在精神病人及歹徒闯入学校劫持孩子等事常见诸报端,有必要立法严把学校大门。实验室“出事”,也应明确校方担责。因此,条例草案规定,建立学校门卫管理制度,对外来人员出入予以登记。2、学生隐私应当保密。校园伤害不仅仅是身体,还包括孩子心灵的创伤。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保护学生的“特殊”隐私。对于监护人书面告知以及学校自行
9、发现的,有特殊体质或者疾病,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的照顾,涉及学生“特殊”隐私的应当保密。因此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焦点四:赔偿经费从何而来? 我省不少地方的公办学校,基本是从现有的教育事业经费或者学校的非税收入中支付学校应当承担的赔偿费。目前,一些兄弟省市(北京、苏州)已经确立了政府出资为公办学校购买保险的办法,通过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法规草案吸收了这些做法,规定建立校方责任险制度,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为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当赔偿金额大于保险赔偿额度时,差额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也就是说,对公办学校来讲,赔偿费由政府和保险公司
10、埋单。此举既有助于受伤害学生能及时受赔偿,又减轻了学校的风险,可谓双赢。 江苏省现有中小学生1100万人,时常发生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省人大常委会对该项立法十分慎重,此次一审后将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修改稿将提请下次常委会二审。关注法律焦点对于我们准确把握形势、推动业务发展、正确把握条款、明确保险责任有很大的帮助。二、校园方责任险条款介绍(2000.10月版)重点介绍承保实务部分(一)展业准备(掌握下列内容)1、险种开发背景及市场预测;法律依据;、对条款的理解掌握(附加险)(二)展业宣传(三)风险评估(情况调查)特别注意的个信息(四)保险建议(五)承保方案(六)投保验险、填制投保单要求注意事项、
11、赔偿限额、免赔额规定、附加险赔偿限额、费率规章(基本险,附加险,短期费率)、保险费计算、备注(争议处理方式仲裁,注明具体名称)、退保(按日计算)(七)赔偿处理1、处理方式(2种)2、赔偿二个保额:A、 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诉讼费用B、 合理费用3、重复保险实行比例赔偿4、免赔按条款规定5、代位求偿 三、对我市推广校园方责任险的思考、当前校园方责任险四大发展优势:一是有机遇条件,法律依据推动,学校即将开学;二是有效益;三是有市场需求:全市共有校园1087家,78万在校学生、幼儿。其中学校724家,在校学生68.8万,其中:市区12.7万,兴化18.1万,靖江8.3万,泰兴18.8万,姜堰10.7
12、万. 幼儿园363个,在园幼儿数8.4万, 其中:市区1.1万,兴化2.3万,靖江1.28万,泰兴2.06万, 姜堰1.7万,保险市场潜力巨大。四是有初步经验;因此校园方责任险必须突击抓、下大力气抓,不然机遇稍纵即逝。、注意今年的公关对象、方式目前校园方责任保险方案可能有两种,一是由省保监局、教育厅、财政厅实行统一招标,二是制定统一标准由各地办理。当前我们既要与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公关宣传,保持密切关系,又要与校园方直接正面宣传接触,坚持两条腿走路,防止影响今年续保,估计今年保险的安排,还是由各单位自行操作,因此要抓紧开学前关键时期,加大公关力度。3、注意科学设计承保方案承保方案设计上要注意重点和一般相结合,区别对象设计不同的方案。对民营学校、职业学校、大专院校等重点学校,要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提高的角度做好宣传工作,设计高保额、高保障、高保费、有附加险的承保方案,促进保费总量的提高。如泰州市职业技术学校,我们与国际部共同设计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0万,每人赔偿限额20万,附加注册学生第三者责任险的方案,校方比较满意,每人收费16元,6000人预计收费9万元左右,比普通保障(限额50万,每人5万)每人收费3.7元要提高4倍。对一般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则要注意以先占领市场为主,一般实行低保费、低保障的承保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