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E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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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E款)条款 阅读指引o=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您有退保的权利5. 1o=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2.2我们给付保险金时遵循补偿原则2.4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6.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4.保险费的交纳7.8康复治疗1.1合同构成4. 1保险费的交纳7.9牙齿治疗1.2合同

2、成立及生效5.合同解除7.10醉酒1. 3投保年龄5. 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11毒品.我们提供的保障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7.12酒后驾驶2. 1保险金额6. 1效力终止7.1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2. 2保险期间6. 2适用王合问条政7.14无有效行驶证2. 3保险责任7.释义7.15机动车2. 4补偿原则7. 1周岁7.16潜水2. 5责任免除7. 2意外伤害7.17攀岩.保险金的申请7.3医院7.18探险3. 1受益人7.4当地7.19武术比赛3.2保险事故通知7.5中国大陆7.20特技表演3.3保险金申请7.6既往症7.21有效身份证件3. 4保险金给付7. 7感染艾滋病病毒或

3、患艾滋病7.22未满期净保险费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E款)条款(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记载于电子保险单上的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E款)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电子保险单及其所附 的保险条款

4、、电子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 注、批单及其它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或电子协议。1.2合同成立及生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 效与主合同相同,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 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2.2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2.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2)事故,在医院(见7.3)接

5、受治疗,从而发生属于 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免赔额 300元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大于300元的 免赔额,我们在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对累计医疗费用扣除一次300元的免赔 额;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小于300元的免赔额,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 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我们在每次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金时均会扣除一次300元的免赔额。本附加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当地(见7.4)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 支付范围的医疗费

6、用,且各项医疗费用应与医师的医嘱和处方一致。不符合前述 约定的医疗费用以及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和部分自费 医疗费用中属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的 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附加合同的 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终止。2.4补偿原则我们在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它途径获得了补偿,且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获得的补 偿金额与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

7、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 疗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获得的 补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包括本附加合同在内的 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在中国大陆(见7.5)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2)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见7.6)、本附加合同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7.7)、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 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4)被保险人妊娠

8、(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5)疗养、康复治疗(见7.8)、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 齿治疗(见7.9)、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6)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7)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8)被保险人醉酒(见7.10),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11 );(9)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10)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13)、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7.14)的机动车(见7.15);(11)被保险人

9、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7.16)、跳伞、攀岩(见7.17)、 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7.18)、摔跤、武术比赛(见7.19)、特 技表演(见7.20)、赛马、赛车;(1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附加合同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继续有效。3.保险金的申请3.1受益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3. 2 保险事故通知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

10、对无法确 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 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1)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7.21);(2)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入出院记录;(3)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病历;(4)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收据或发票,我们留存其原件;(5)如果被保险人从其它途经获得了补偿,则须提供从其它途径报销的凭证, 我们留存其原件;(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

11、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 名的授权委托书。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 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3.4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

12、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 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 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 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3.5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

13、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4.保险费的交纳4. 1 保险费的交纳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医疗最大赔偿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您在投保时应一次性交纳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5. 合同解除5.1您解除合同的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 手续及风险 书并向我们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7.22)。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释义

14、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 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2000年9月1日,2000 年9月1日至2001年8月31日期间为0周岁,2001年9月1日至2002年8月 31日期间为1周岁,依此类推。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猝死不属 于意外伤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二级合格以上的医院,但 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7.4当地指被保险人的治疗地。7.5中国大陆

15、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地区,但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指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患的疾病或已有的症状。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 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 滋病。指在康复医院、康复科诊治或接受以促进机体各项功能恢复为目的的医疗方法, 如理疗、按摩、推拿、生物反馈疗法、康复营养、康复护理等。指牙齿的保健、洁牙、美白、矫形及种牙、镶牙、补牙、拔牙手术。指发生事故时当

16、事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 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 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 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驾驶证驾驶;(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未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

17、时间、路线学 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 森林等活动。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 器械的对抗性比赛。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7.21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计。“经过天数”是指本附加合同从生效之日至终止之日实际经过的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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