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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比例贵阳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1、贵阳市统一设立门诊和住院报销标准。参保农村居民门诊住院就诊在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按不同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门诊全年累计封顶报销400元,住院全年累计封顶报销15万元。 建立大病补偿统筹基金,解决重大疾病患者的因病致贫问题。从当年新农合基金或累计基金结余中提取基金5%建立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指导意见、贵州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贵阳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执行,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贵阳分公司具体实施。 3、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民政部门
2、认定的困难群众按照贵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标准进行救助。 4、特殊疾病和慢性病的管理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医疗住院报销范畴。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市卫生局关于修订完善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相关报销标准的通知执行。 5、提高儿童先心病、白血病的补助标准。按照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相关文件精神,儿童白血病救治采取单病种限额付费,儿童先心病救治采取单病种定额付费,新农合补偿比例为80%,医疗救助补偿比例为20% 6、提高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按关于印发贵阳市提高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新增病种试点方案的通知文件,将各类恶性肿瘤及其他25类疾病住院按80%进行报销。 7、使用中药配方治疗相
3、关疾病,诊断与用药相符的中药费相应提高10%予以报销。 8、提高我市农村肺结核患者的医疗保障水平,按贵州省新农合肺结核实施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文件执行,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补偿救治费用标准的15%,新农合补助资金补偿救治费用标准的85%,患者在规定治疗范围内不再缴纳费用。 9、要做好新农合基金补偿与公共卫生专项补助的衔接,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应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设有财政专项经费支持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艾滋病防治”、“慢性病防治”等公共卫生项目,救治经费必须首先按照财政专项经费补助政策或经费使用有关规定执行,剩余部分的医药费用再按照新农合规定补偿。不得以新农合补偿代替财政专项补助,不得用新农合资金冲抵其他专项资金或填补其他资金缺口。 10、参保农民在日常生活、劳动中因意外伤害而发生的医药费用,若无他方责任,所发生的医药费纳入相关报销范围。对于发生意外伤害的参保农民能够提供可靠证据证明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的医药费原则上按相关报销标准执行,对于有他方责任的不予以支付,由各区制定切实有效的意外伤害报销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