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财产综合险条款.doc

上传人:laozhun 文档编号:4159236 上传时间:2023-04-08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10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电厂财产综合险条款.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电厂财产综合险条款.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电厂财产综合险条款.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电厂财产综合险条款.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电厂财产综合险条款.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电厂财产综合险条款.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厂财产综合险条款.doc(1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安电厂财产综合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

2、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保险责任第五

3、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 火灾、爆炸;(二) 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第六条 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第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

4、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

5、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八)水箱、水管爆裂;(九)盗窃、抢劫。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部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三)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价

6、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一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二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第十三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

7、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七条 保险人依据第二十一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8、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九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

9、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二十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

10、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11、,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

12、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

13、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

14、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二十九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

15、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三十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第三十一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第三十二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

16、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三十三条 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第三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

17、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五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第三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

18、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

19、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三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九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四十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

20、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第四十一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四十二条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

21、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释义第四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一)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玷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

22、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孤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二)爆炸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

23、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三)雷击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四)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

24、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五)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责任。(六)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七)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八)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九)台风、飓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

25、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十)沙尘暴: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十一)暴雪: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十二)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十三)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十四)崩

26、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十五)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十六)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十七)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

27、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十八)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十九)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二十)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二十一)恐怖活动:指任何人以某一组织的名义或参与某一组织使用武力或暴力对任何政府进行恐吓或施加影响而采取的行动。(二十二)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二十三)海啸: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

28、滑坡、塌陷所激发的海洋巨波。(二十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二十五)简易建筑: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1)使用竹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尼龙布、玻璃钢瓦等材料为顶或墙体的建筑;(2)顶部封闭,但直立面非封闭部分的面积与直立面总面积的比例超过10的建筑;(3)屋顶与所有墙体之间的最大距离超过一米的建筑。(二十六)自燃:指可燃物在没有外部热源直接作用的情况下,由于其内部的物理作用(如吸附、辐射等)、化学作用(如氧化、分解、聚合等)或生物作用(如发酵、细菌腐败等)而发热,热量积聚导致升

29、温,当可燃物达到一定温度时,未与明火直接接触而发生燃烧的现象。(二十七)重置价值:指替换、重建受损保险标的,以使其达到全新状态而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二十八)水箱、水管爆裂:包括冻裂和意外爆裂两种情况。水箱、水管爆裂一般是由水箱、水管本身瑕疵或使用耗损或严寒结冰造成的。附录短期费率表保险期间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四个月五个月六个月七个月八个月九个月十个月十一个月十二个月年费率的百分比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安电厂财产综合险费率表目录一、总则二、术语定义三、纯

30、风险损失率表构成四、使用原则和方法五、纯风险损失率表六、保险费计算一、总则为准确识别电厂在营运过程中的风险,合理确定承保条件,在测算电厂经营数据,研究电厂生产特征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损失率表。在开展实际业务时,应在纯风险损失率的基础上附加合理的费用及利润比例,得到实际费率。本表适用于电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物质损失风险、机损险风险和营业中断险损失风险。本表所称电厂包括常规燃煤电厂、燃气轮机电厂、柴油机电厂、水电厂和风电厂,但不包括核电站。本表仅适用于电厂整体投保的业务,不适用于电厂投保专门设备的业务(投保专门设备的不得低于本表中的基准损失率)。二、术语定义1、常规燃煤电厂以煤为燃料,通过锅炉中

31、煤粉的燃烧,把煤的化学能转化成热能,加热锅炉给水使其变成高温高压蒸汽,在蒸汽轮机中膨胀做功,推动蒸汽轮机转子旋转,同时带动发电机发电。2、燃气轮机电厂以燃油或燃气为燃料,通过燃烧在燃机中形成高温高压的烟气,在透平中膨胀做功,推动燃气轮机转子旋转,同时带动发电机发电。3、柴油机电厂以燃油为燃料,通过燃烧在柴油机中形成高温高压的烟气,在燃烧室中做功,再通过机械传动把往复式活塞运动转换成转动,同时带动发电机发电。4、水电厂利用水能推动水轮机旋转,同时带动发电机发电。5、风电厂利用风能推动叶片旋转,同时带动发电机发电。三、纯风险损失率表构成电厂纯风险损失率表分为“电厂财产险纯风险损失率”、“电厂营业中

32、断险纯风险损失率(财产险项下)”和“电厂机器损坏险纯风险损失率”、“电厂营业中断险纯风险损失率(机损险项下)”四部分,每个部分又分为“平均风险损失率和基准免赔”及“纯风险损失率调整系数”两部分。四、使用原则和方法对于电厂财产险和机器损坏险纯风险损失率的拟定,主要通过对平均风险损失率、风险偏离因子和纯风险损失率调整系数的确定、计算获得。以上分类参数主要参照了有关公司历年在该行业承保和理赔的相关数据,同时利用保险公司在电力领域长期承保经验,通过综合考虑得到。本表制定吸取了各家公司的意见和建议。(一)纯风险损失率的计算公式“平均风险损失率”是同类标的一定保险金额的平均赔款损失。不同类型的电厂风险程度

33、存在较大的差异,也就是平均风险损失率具有较大的差异。保险中的常规电厂主要分为火电厂、水电厂和风电厂,火电厂因为其发电形式的多样性,又细分成不同的小类。不同类型的电厂,其财产险和机器损坏险的平均风险损失率不同。(二)纯风险损失率的计算公式“风险偏离因子”是影响单个标的风险状况偏离同类标的平均风险的因素。对于电厂,它包括“装机容量”、“设备新旧程度”、“人员素质及安全管理情况”、“以往损失记录”、“免赔”等。不同的电厂,财产险和机器损坏险的风险偏离因子并不完全相同。“纯风险损失率调整系数”是单个标的风险状况和同类标的平均风险的差异程度。每个标的的每个风险偏离因子都有相应的调整系数,它可以在1.0的

34、附近上下浮动。(三)纯风险损失率的计算公式纯风险损失率平均风险损失率纯风险损失率调整系数(其中,纯风险损失率调整系数调整系数1调整系数2*调整系数N )。纯风险损失率是单个标的风险损失率。如上面的公式所示,它可以通过平均风险损失率和风险偏离系数的乘积得到。但所有纯风险损失率调整系数的乘积值不得低于0.7。 五、电厂财产保险综合险纯风险损失率(一)纯风险损失率电厂类型平均损失率火电厂常规燃煤电厂0.032%燃气轮机电厂0.065%柴油机电厂0.052%水电厂0.029%风电厂0.034%(二)纯风险损失率调整系数1、装机容量系数和基准免赔电厂类型单机输出功率调整系数基准免赔火电厂常规燃煤电厂单机

35、输出功率小于100MW1.152万单机输出功率大于等于100MW小于300MW1.05万单机输出功率大于等于300MW小于 600MW0.95单机输出功率大于等于600MW1.010万超临界机组1.05超超临界机组1.1燃气轮机电厂燃机单机输出功率小于等于 100 MW1.010万燃机单机输出功率大于100 MW小于200 MW0.9550万燃机单机输出功率大于等于200MW小于300MW1.05100万燃机单机输出功率大于等于300MW (已验证机型)1.15柴油机电厂单机输出功率小于等于7.5MW1.0510万单机输出功率大于7.5MW1.0水电厂单机输出功率小于等于10 MW3.51万单

36、机输出功率大于10MW小于100MW1.055万单机输出功率大于等于100MW0.958万风电厂单机输出功率小于1 MW0.951万单机输出功率大于等于1MW小于2MW1.0单机输出功率大于等于2MW1.1注:按装机容量来分的机组可能同时属于超临界机组或超超临界机组的,须按照“超临界机组系数”或“超超临界机组系数”来作为“装机容量系数”;2、设备的新旧程度系数设备的使用年数调整系数投产前3年(包括3年)1.0538年0.95815年(包括8年)1.01530年(包括15年)1.130年以上(包括30年)1.23、人员素质及安全管理情况系数企业类型调整系数中国五大电力集团所属企业0.98地方电力

37、公司所属企业或总装机容量超过5000MW的电力集团1.1其他1.154、以往损失记录系数赔付率调整系数020(包括20%)0.852030(包括30%)0.93040(包括40%)0.954050(包括50%)1.05065(包括65%)1.16580(包括80%)1.280100(包括100%)1.3大于100%1.4赔付率为:最近三年平均赔付率或上年度保单赔付率,取高者。投产第一年的新电厂系数为1。5、免赔系数免赔额系数免赔额调整系数基准免赔0.2倍基准免赔的0.4倍(包括0.2倍)1.3基准免赔0.4倍基准免赔的0.6倍(包括0.4倍)1.2基准免赔0.6倍基准免赔的0.8倍(包括0.6

38、倍)1.1基准免赔的0.8倍基准免赔(包括0.8倍)1.05基准免赔基准免赔的1.2倍(包括1.2倍)1.0基准免赔的1.2倍基准免赔的2倍(包括2倍)0.95基准免赔的2倍基准免赔的4倍(包括4倍)0.9基准免赔的4倍基准免赔的8倍(包括8倍)0.85基准免赔的8倍以上0.8免赔率系数免赔率调整系数小于等于5(包含5)1.0510(包含10)0.9751020(包含20)0.920以上0.8免赔系数=免赔额系数免赔率系数,免赔系数不能低于0.75。主险条款必须选定免赔额,且免赔额不能低于基准免赔的0.2倍。(三)纯风险损失率计算纯风险损失率=平均损失率纯风险损失率调整系数其中:纯风险损失率调整系数装机容量系数设备的新旧程度系数人员素质及安全管理情况系数以往损失记录系数免赔系数。纯风险损失率调整系数不能低于0.7。六、保险费计算其中:1既定风险损失率是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照第四部分使用原则和方法的要求,对表定纯风险损失率进行合理浮动后得到的损失率。2费用率主要包括业务及管理费比率、手续费及佣金比率、营业税金及附加比率等,具体根据该险类上一年度财务数据及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费用率与利润率之和_25.00%_。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他范文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