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工作实用手册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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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摘要一、社会保险事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四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

2、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二、社会保险费征缴1.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1.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三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

3、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1.2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三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

4、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各类企业,未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

5、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1.3本市级规定1.3.1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皋政发200519号)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及其职工都必须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应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鼓励从事个体劳动和其他灵活形

6、式就业的城镇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或者接续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关系。1.3.2市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皋政发2001254号)规定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全部由财政供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可继续参加。(2)财政部分供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应继续参保。(3)中央部属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可按照 社会属地原则,依据我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4)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合同制职工,均应参加机关事业

7、单位养老保险。(5)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是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单位;其参保人员应是经批准的正式在编人员。1.3.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实施意见第一条(皋政办发200721号)将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纳入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含部省属条管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1.3.4如皋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二条(皋政发200869号)进一步明确了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对

8、象本办法(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含部省属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条管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社会保险缴费基数2.1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和费率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前款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职工工资收入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

9、他工资性收入等)。2.2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范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工资总额计算口径:2.2.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2.2.2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

10、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国家统计局统制字19901号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的通知)2.3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社险管20079号 )在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的基础上补充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项目,还应包括:(1)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职工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以及各类扣款;单位一次性发放或按月发放给职工的旅游费、午餐补贴、过节费、劳务费

11、、通讯费等;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保险费(不含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单位为个人购买的国库券、债券等;职工在本单位以外获得劳动报酬,且未记入本单位工资总额的,应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凡是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统计为工资的,以及其它按有关规定应列入的都应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2)企业单位的应付福利费应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并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开支。凡是以货币形式或实物形式统一发放(包括超比例提取应付福利费部分)给单位职工个人的均计入缴费工资范围。(3)工资总额应按报告期实发数统计,即报告期内实际已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包括应发未发或已计提而未支付的工资。但在具体发放职工工资

12、时,包括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各类扣款项目都应纳入缴费工资范围。(4)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按照省公布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确定。(5)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6)根据(苏劳险199927号)第六条规定:城镇各类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使用离退休人员发给的劳动报酬,纳入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但离退休人员本人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记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2.4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36号令)规定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费率,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

13、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每年基本养老保险费上下限的基准数,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数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此外根据省、市规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基数上、下限按南通市上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

14、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参照基本养老保险执行。社会保险有关缴费基数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每年6月份公布。2.5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皋政发200519号)规定:用人单位以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照各项保险制度规定的单位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照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职工工资总额为用人单位支付给全部职工(含实际使用的临时工、劳务工、厂方促销员)的劳动报酬;职工工资收入为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含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2.6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

15、保险工作的意见(皋政办发2006139号)进一步明确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应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实发工资低于档案工资的按档案工资标准(职务工资、津贴、职务岗位津贴、综合补贴、地方岗位津贴)缴纳社会保险费。从2006年起增发的国标工资和每人每月发放的误餐费,一并纳入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基数。3.社会保险缴费比例3.1养老保险3.1.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9%,其中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企业缴费比例21%。为支持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市政府从2009年1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养

16、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1%暂调整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不变(皋政发2008194号)。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个人缴纳8个百分点,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12个百分点。(省政府令第36号)关于确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的通知(皋劳社险200638号)进一步明确,从2006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统一为20%(个体工商户中的雇工个人缴纳8%,雇主为其缴纳12%),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根据皋政办2003199号文件精神,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

17、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0%。3.1.2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38%,其中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为7%,单位缴费比例为31%。3.2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第六条明确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城乡统一失业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劳社就200624号)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单位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实行城乡劳动者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农村劳动者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村

18、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3.3基本医疗保险3.3.1基本医疗保险:如皋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皋政发20014号)规定,基本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8%的费率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2%的费率缴纳。3.3.2住院医疗保险:如皋市市属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皋政发2001214号)规定,住院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6%的费率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经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经济从业人员、个体劳动者、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也可以先参

19、加住院保险,暂不建立个人账户,按规定享受如皋市市属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相关待遇。3.3.3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如皋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暂行规定(皋政发20015号)明确,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由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缴费归集。缴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单位缴纳60元,个人缴纳60元,今后根据使用情况适当调整。3.3.4公务员医疗补助:如皋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皋政发2003198号)规定,我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具体筹资标准暂按各单位在职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3%筹集。其中:0.5%补充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用于调剂公务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并按规定在大

20、病救助基金中支付的门诊大额费用。3.3.5补充医疗保险:如皋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皋政发200215号)规定,补充医疗保险所需经费由企业单位提取;企业撮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撮的职工福利费或福利基金中列支,职工福利费或福利基金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企业凭财政部门的核准文书向税务部门申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务部门按规定审核确定;单位撮的补充医疗保险费超过工资总额4%以上的部分,可在工资基金结余中列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会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皋政办发2008166号)规定,除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以外的事业单位,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21、,逐步建立与本单位经济随能力相适应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以解决大病重症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负担过重的实际困难。3.4生育保险如皋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皋政发200869号)规定,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0.8%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不缴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条管单位)缴费费率为0.4%,其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原渠道解决,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3.5工伤保险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皋劳社医200456号)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对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的初次基准费率进行核定,并依据缴费工资总额和核定的初次基准费率征收工伤保

22、险费。初次基准费率标准为:一类行业为0.5%、二类行业为1.0%、三类行业为2.0%。今后,市劳动保障部门将根据各参保单位工伤事故发生率,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属于二、三类行业的实行浮动费率,上下浮动费率档次为基准费率的150%-50%。3.6离休干部特项费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启动金3.6.1离休干部特项费根据皋办200195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组织部等8部门的通知精神,对离休干部的交通费、特需费、参观工农业生产费、年终一次性补助费、配偶无固定收的一次性补助费(简称特项费)。(1)行政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财政统一支付。(2)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征收保险

23、费时一并征收,与离休费同时发放。(3)企业单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年7月份按全市各参保企业申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数每人每年缴纳10元,由地税局在征收社会保险费时一并征收。3.6.2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启动金如皋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皋政发20014号)明确,退休人员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起步阶段(新制度实施5年内),为不降低其医疗待遇,由其所在单位按本单位退休人员数每人每年定额缴纳200元医疗启动金。如皋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皋政发2003150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一次性为已退休的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补偿费。未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补偿费的(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其退休人员与在职人

24、员占比在25%以内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退休人员启动金。超过25%以外的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按本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逐年缴纳医疗保险费。4.社会保险登记管理4.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4.2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缴费单位与缴费个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缴费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保留

25、或者转移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十日内办结。4.3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规定4.3.1登记第五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依据条例第八条,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第六条 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

26、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跨地区的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第七条 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第八条 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4.3.2变更登记第九条 缴

27、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1)单位名称;(2)住所或地址;(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4)单位类型;(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6)主管部门;(7)隶属关系;(8)开户银行帐号;(9)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1)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2)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3)社会保险登记证;(4)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

28、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登记单位提交材料齐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由申请变更登记单位依法如实填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归入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作更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4.3.3注销登记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

29、会保险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第十四条 缴费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应当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并向迁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十五条 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提交

30、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5.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5.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1、暂行按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5.2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第四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

32、的费基、费率,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在征缴过程中发现缴费单位申报不实的,应当及时将缴费单位实际的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重新核定。缴费单位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计算的数额,先行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费。第十四条 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国家规定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1)未依法申报社会保险费数额的;(2)不设置账簿的;(3)账簿账目混乱、原始凭证残缺不全,难以计算的;(4)拒不提供财务、劳动分配资料或者销毁账簿、凭证的;(5)申报的社会保险费数据与实际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第十六

33、条 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在缓缴期满后不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构批准,可以依法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冻结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数额,或者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因解散、破产、撤销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偿还所欠的职工工资、职工安置费和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在分立、合并、被兼并时,应当到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确继续缴纳的责任,并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5.3社会保险

34、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规定第四条缴费单位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第五条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第六条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

35、构应当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对不能即时审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第八条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第九条

36、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第十六条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5.4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或者采取转移、隐藏账户等手段妨碍追缴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强制征缴决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

37、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5.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实行核定征收的通知(皋政办发2005138号)规定:(1)全市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参加社会保险。对未按规定参保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确定限期改正对象,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2)劳动保障部门对确定限期改正的对象发出如皋市社会保险限期参保通知书,用人单位收到限期参保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逾期仍未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的用人单位,除按劳动保障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外,同时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不低于我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8、的60%乘以未参保人数和单位应缴纳的全部险种的费率,核定预征基数和应缴费额,并传递地税部门进行征收。(3)用人单位被核定征收社会保险费后,必须在缴费后三个月内提供职工缴费工资花名册,按规定补缴实发工资高于核定预征工资部分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同时补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逾期不办理的,所预征的社会保险费全部进入市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不再计入个人账户。三、社会保险缴费年限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1根据省政府36号令第十八条规定,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三)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

39、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第二十三条规定: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未具备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办理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发给生活费。1.2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对贯彻落实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40、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进一步明确:1.2.1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指: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设区的市市级以上

4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1.2.2规定所称的缴费年限指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折算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足额缴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折算缴费年限为1991年底前参保人员从事井下、高温、低温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依照国家规定折算的连续工龄。折算缴费年限的计算,以参保人员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实际提前的时间确定,但不得超过5年。缴费年限均以累计月数折算为年计算。1.2.3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缴费年限

42、15年和10年以上,分别指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达到或超过180和120个月;规定第二十一条推算储存额的缴费年限,按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折算缴费年限的合计数计算。1.3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险200735号)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我省户籍的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继续缴费,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后,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手续。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1如皋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皋政发20014号)第十三条规定:

43、逐步完善缴费积累机制,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规定职工在职期间的最低缴费年限。最低缴费年限暂定为男职工25年、女职工20年。职工在按照统一部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本规定实施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到龄办理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其退休当年的缴费基数和缴费率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职工提前退休,必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照退休当年的缴费基数和缴费率一次性缴足至男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的年限为止,补缴年限并入累计缴费年限。如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最低缴费年限,按前款

44、规定继续补缴后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2如皋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皋政发2003150号)进一步补充规定: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应按照统一部署按时参加医疗保险,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市级机关(含所辖在城事业单位、垂直管理的镇派出机构)、市直管学校、中心卫生院及驻如的部、省、南通市属单位和外地机构,参加时点统一为2001年1月1日;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参加时点统一为2002年1月1日;市属企业(含改制的原市属企业)参加时点统一为2003年1月1日;农林场圃、外资企业、城镇企业、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其它城镇用人单位参加时

45、点统一为2004年1月1日。第三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时参加医疗保险的,须补缴推迟参保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其中退休人员须在参保时补缴,在职职工可以参保时补缴,也可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补缴。补缴标准:以补缴时本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以当期单位和个人的合计费率以及推迟参保时间确定。第四条 按照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参加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到龄办理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最低缴费年限,并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不含机关事业单位)。截止本市统一部署的医改时点前,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最低缴费年限。职工办理退休手续

46、时,必须按规定补缴不满最低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和提前退休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方可纳入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第十条 因不足实际缴费年限、最低缴费年限、提前退休、中断缴费等原因所补缴的医疗保险费用,不划个人账户,不补报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3.失业保险3.1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四条规定,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为:(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不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3.2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

47、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对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进一步明确: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4.职工生育保险如皋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皋政发200869号)第十二条规定了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具备的条件:(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条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2)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缴费满12个月。新设立的单位及时参保以及纳入本办法实施范围新参保的单位不受本条第二款限制。四、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1.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1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36号令)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作了明确规定: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其建立终身不变和全国唯一的个人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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