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财产专户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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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财产专户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法、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贷款公司集合资金贷款计划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贷款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贷款财产专户的开立(一)公司对受托的贷款财产在商业银行设置贷款财产专户。贷款业务部贷款经理将贷款项目推介发行备案表复印件及加盖公司公章的资金贷款计划简介原件、贷款财产账户开立通知单交贷款财务部,贷款财务部资金管理员按照贷款项目推介发行备案表、贷款财产账户开立通知单要求在指定银行开设贷款财产专户,将贷款财产专户开户回执复印件移交贷款业务部门。(二)贷款财务部持以下文件到指定的商业银

2、行开立贷款财产专户。1加盖公司印章的资金贷款计划简介;2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5金融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6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7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8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9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加盖公章;10人民币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协议并加盖公章;11印鉴卡片并加盖预留印鉴(如果财务预留印鉴小印为非法定代表人印章,还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2授权委托书(法人委托经办人办理开户事宜)。(三)贷款财务部资金

3、管理员将贷款财产专户开户回执复印件移交贷款业务部,便于贷款资金运作。如果为公司理财中心推介的设有推介期的集合资金贷款,贷款财务部将该贷款财产专户开户回执复印件同时移交理财中心,保证贷款资金存入专户。(四)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申请书回单联或客户开户回执回执联由贷款财务部保存。(五)因业务需开立网上银行的,贷款财务部资金管理员负责开立,并设置网上银行登陆密码,报部门档案员备案,并定期更换。第二条 贷款财产专户的使用(一)贷款财产专户可接受现金缴存或款项划入,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业务。(二)贷款财产专户与公司的固有财产账户之间,不得办理款项划转,但公司因管理贷款财产所垫付的费用、应收取的手续费或佣金的支付

4、除外。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第三条 贷款财产专户的变更与撤销单个贷款或贷款计划受托人发生变更的,由提出变更申请的业务部门提供相关变更手续,贷款财务部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应变更。(一)单个贷款或贷款计划届满后,受托人应及时清理贷款财产专户。账户仍有余额的,受托人应按贷款合同的约定处理,并及时撤销账户。贷款业务部提交资金贷款分配/兑付项目通知单及贷款资金证券投资划拨备案表到贷款财务部。贷款财务部据此到指定商业银行办理清户手续及款项划转。(二)单个贷款或贷款计划因故未设立的,公司应及时清理该贷款财产专户,并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将贷款财产专户中的资金返回原委托人。(三)账户撤销前,应查阅密钥管理表,查看该账户是否为网银主账户。若该账户为网银主账户,应提前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经部门审核批准后进行网银主账户的变更手续,以避免对其他账户的网银使用造成影响。第四条 贷款财产专户的资金性质贷款财产不属于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公司的负债。若执法部门对贷款财产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进行冻结或扣划,银行有义务出示证据以证明贷款财产专用存款账户的性质。第五条 附则本办法自规定之日起执行,由贷款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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