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广州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doc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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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广州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缓解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系列文件精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及省、市贯彻落实方案要求,通过试点开展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进一步缓解我市农业企业、科技企业及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基本原则。政府、银行、保险公司三方共同参与,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缓解企业融资难题,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统筹发展。(一)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在政府提供政策扶持的基础上,通过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市场化运作,实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二)依法合

2、规,风险可控。银行根据国家金融监管要求和行业发展指引,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在业务许可的范围内发放贷款。当贷款不良率超过规定范围时,政府资金不再给予补偿,从而督促银行和保险公司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并将风险锁定在可控范围内。(三)突出效率,责权对等。通过政府补偿的方式,降低银行和保险公司承担的贷款风险,鼓励金融机构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扩大贷款覆盖面。同时,政府、银行与保险公司按职责承担贷款风险,体现三者的责权利对等原则。第三条 总体目标。政府合理安排财政资金,通过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模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为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科技企业和小微企业提供支持。力争在三年的试点期内累计发放贷款额

3、达到100亿元,贷款不良率控制在5%以内。较好地缓解困扰我市上述三类企业生存和发展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第二章 贷款规定第四条 贷款对象。(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农业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二)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符合广州市科技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成长性好、创新能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企业;(三)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条件,具有一年以上连续经营记录,且按时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小微企业。(四)上述三

4、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具体贷款对象由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按以上标准共同认定。第五条 试点银行与保险公司资格。试点银行应具备发放小额贷款的资质,具有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对上述三类企业和个人的贷款不良率控制在较低水平。试点保险公司需具有提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服务能力。每家试点银行只能选择一家试点保险公司合作,每家试点保险公司可选择与多家试点银行合作。第六条 贷款金额与期限。单个企业或个人的贷款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贷款资金只能用于生产性用途,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第七条 贷款利率与保险费率。贷款成本由银行贷款利率、保证保险费率及附加性保险费率三部分组成,不得收取除利息和保费以

5、外任何形式的其他费用。(一)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的水平。(二)保证保险和附加性保险费率合计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三)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可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行业特点等因素,实行差异化利率或费率。借款人有条件且自愿提供抵押或担保的,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应适当下浮贷款利率及保险费率。第三章 风险分担第八条 保险赔付条件。若借款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且借款人拖欠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达到60天(含)以上的,或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试点银行向试点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除司法认定试点银行违规放贷、

6、试点银行与借款人恶意串通的情况外,试点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赔。赔付期限最长不超过银行提起索赔之日起30日。第九条 风险承担。(一)对试点银行贷款不良率5%以内的部分,试点银行承担贷款本金损失的20%;其余80%的部分,先由试点保险公司以当年累计保费收入(保证保险费收入+附加性保险费收入)扣除运营成本之后剩余部分为限承担,其中运营成本不高于保费收入的15%;超过部分由试点保险公司先进行赔付,赔付之后再申请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贷款的利息损失由试点银行承担。试点保险公司赔付之后,试点银行应将赔偿部分的贷款追偿权按比例转移给试点保险公司。(二)对试点银行贷款不良率5%以上的部分

7、,政府资金和试点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不予补偿,由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按照60%:40%的比例共同承担损失。第四章 风险控制第十条 风险补偿资金。该补偿资金由试点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和政府财政资金两部分构成。一是试点保险公司每笔保费收入扣除运营成本(不高于保费收入的15%),作为贷款不良率5%以内的先行赔付资金;二是设立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资金,试点期内市财政按每年保持3000万元规模的原则安排资金,不足3000万元时通过部门预算安排补足。第十一条 保费收入管理要求。试点保险公司需设立单独的险种代码核算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能够出具独立的利润表,清晰反映保费收入、赔付支出、费用支出及损益情况等

8、准确的承保理赔数据。试点保险公司当年开展该业务的承保利润率超过5%时,超出部分在次年申请财政风险补偿资金补偿时扣除。试点期结束后,整个业务开展的实际承保利润率超过5%的,超过部分需上缴市财政。第十二条 试点银行与保险公司责任。(一)试点银行应根据农业企业、科技企业及小微企业的特点建立相应的风险监控制度,在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损失追偿等各个环节中,全程严格把好小额贷款的质量关口。试点银行按照以下方法计算该项业务的贷款不良率:贷款不良率=累计已发放贷款不良额/累计已发放贷款额。其中,累计已发放贷款不良额包含试点银行自行承担的本金损失及从保险公司、政府资金获得的赔付额。(二)

9、试点保险公司重点审查贷款的真实性以及贷款企业是否符合标准,为企业提供增信服务。试点保险公司如认为贷款存在较大风险,可进行独立调查,对试点银行贷款进行否决。试点期间,可由多家保险公司单独运营,或者自愿成立共保体,统一提供保险服务。(三)对由于试点银行疏于管理或故意违规放贷而造成信贷风险的,应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试点银行工作人员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明知借款人无还款能力而放贷,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试点保险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保、拒赔、拖赔等行为,造成该项业务发展受阻及试点银行无法及时得到理赔的,依法对相关机构及责任人进行查处。第五章 业务办理第十三条 试点银行业务流程。(一)符合

10、条件的银行向市金融工作部门出具意向函,承诺具备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资质条件以及愿意履行本办法规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二)与试点保险公司协商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责、风险分担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三)受理借款人提出的贷款申请。(四)按照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相关规定,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完成业务审查、审批等工作。(五)与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在手续完备后向借款申请人发放贷款。第十四条 试点保险公司业务流程。(一)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向市金融工作部门出具意向函,承诺具备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资质条件以及愿意履行本办法规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二)与试点银行协商

11、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责、风险分担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三)对试点银行审批通过的贷款真实性以及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核实。(四)与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人签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及附加性保险合同,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贷款保证保险责任及附加性保险责任。(五)按季统计业务开展情况报送广东保监局和市金融工作部门,并保留相关的业务凭证备查。第六章 组织保障第十五条 组织领导。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金融工作部门牵头,人行、银监、保监、财政、工商、农业、科技、工信、公安等部门以及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重大事项,推动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第十六条 部门职责分工。(一)金

12、融工作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起草试点工作方案,组织推进试点相关工作,跟踪总结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审核试点保险公司财政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工作,监督试点保险机构保费收入单独核算和管理情况,协调落实试点工作具体事宜。(二)人民银行负责为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提供借款人征信等服务,建立恶意欠款人“黑名单”制度。(三)银监、保监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积极稳妥开展试点工作,履行风险管理职责,适时进行业务检查。(四)财政部门负责对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给予资金支持,做好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资金的拨付工作。(五)工商部门负责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借款人工商登记管理及行政处罚信息,对失信违法的企业借款人采取相应措施。(六)农业、科技、工信部门负责提供符合条件的涉农型、科技型和小微企业名单供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参考,协助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对贷款对象开展资信调查。(七)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骗贷、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行为,维护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法权利。第七章 附 则第十七条 试点银行、保险公司以及贷款对象符合我市相关部门和区有关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扶持政策的,可按规定继续享受。鼓励有关部门、各区政府结合实际进一步对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给予支持。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者有关法律政策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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