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担保公司业务操作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分析报告[全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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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担保公司业务操作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分析报告报告摘要: 本报告拟就目前我国担保公司 业务操作中可能蕴含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 并对如何避免和降低法律风险提出相应对策。其基本思路为:首先,分析担保公 司的行业现状、立法现状、基本业务以及担保方式;其次,针对现状分析结果, 从风险来源角度整理归纳担保公司业务操作中蕴含的风险;最后,从担保流程管 理的角度就上述风险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现状分析 (一)担保公司的行业现状 1、行业趋势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虽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已成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其在 经济活动中引导社会资金特别是银行信贷资金向中小企业倾斜,为合理配置社会 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

2、自1998年开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以来,我国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机构迅速发展呈现以下趋势: (1)资金来源多元化。目前,担保公司的注册资金来源有政府财政资金、企业 资金、民间投资以及其他来源资金等。 (2)担保机构性质和组织形式多样化。从担保机构组织形式看,有政府管理部 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国有股份制公司、私营股份制公司和各种基金的管理公司等; 从机构性质看,有非营利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也有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担保机 构,还有政策性与商业性担保业务混业经营的担保机构。 (3)出现担保品种多样化和机构多功能化的苗头。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中有单纯 提供贷款担保的机构,也有集投资与担保功能于一身的投资担保公

3、司;有的仅为 本文中所述的“担保公司”(或称“担保机构”)系指为企业提供融资借款等担保服务的企业,一般为商 业性担保公司;“被担保人”系指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的企业或个人;“反担保人”系指担保公司要求被 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担保人;“贷款人”系指为借款人提供融资借款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共同保证人”系指 与担保公司共同向被担保人提供担保服务的其他企业或个人。 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也有的同时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信用担保等。 2、行业现状 由于立法相对滞后等原因的制约,担保公司还未能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目 前,我国担保公司的行业现状有如下特点: (1)规模较小、出资分散、数量无序增长,风险增大。 (2)缺乏

4、完善的外部风险补偿机制;内部风险补偿机制难执行。 (3)政府不适当干预和政策的不连续。 (4)担保机构缺乏专业人才,识别、控制风险的能力欠缺。 (5)中小企业信用观念淡薄,诚信意识差。 (6)银行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在担保风险的分 担上,协作银行往往只享受权利而不愿承担义务或少承担义务,即要求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机构承担100的风险;在保证方式选择上,协作银行则要求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处于被动地位;与银行 相比,提供担保服务的收益和风险很不对等。 (7)贷款担保机构的业务品种少,难以满足中小企业的各类资金需求。目前 的贷款担保机构对企

5、业只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中小企业的中长期资金需求仍 然得不到满足。 (8)贷款担保机构的风险防范方式局限了其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作用。 目前,贷款担保机构只提供有抵押的企业贷款担保服务,并要求有第三方互保才 提供担保服务,大部分担保公司还没有提供完全意义上的信用担保。 (二)立法现状 1、与担保公司的相关立法 从目前国内的法律环境来看,担保公司主要适用的法律是担保法及其若 干问题的解释。此外,由国家经贸委起草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于2003年1月 1日起施行,该法在第二章“资金支持”中,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作了原则性的 规定,为担保公司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方面提供了指导。同时,担保公司是一种 公司制的

6、商业性担保机构,因此其必然受公司法的调整。目前,担保公司的 设立、登记、组织结构等由公司法规范与调整。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信用担保方面的政策文件,引导和 促进担保业的发展。如国家经贸委于 1999 年 6 月下发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 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对信用担保的指导原则、担保体系、资金来源、业 务程序、银行选择、风险控制及内外部监督等方面提出指导意见,2000 年 7 月 出台了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其中的第五部分专门 论述了信用担保问题,2001 年 2 月下发了关于建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 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全国信用担保体系的试点范围、担保

7、机构的监督管理和 担保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做出规定。国家财政部于 2001 年 2 月出台了中小 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对担保机构的组织结构、业务范围、评 审制度、风险控制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规定。 迄今为止,国家还制定了有关工程担保、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住房 置业担保、对外担保、上市公司担保、证券公司担保等等相关规定。2006 年财 政部和发改委联合发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商业银行发布中小企业授信指引虽然 相对独立的担保领域逐渐形成,但并没有专门针对担保机构的法律法规,现有的 法律法规相对于担保业的发展存在滞后情形。

8、 2、现有立法的缺陷与不足 (1)立法层次较低,法律制定滞后于行业的发展。 从前述我国担保业立法情况看,相关法律制定滞后于担保行业的发展。目前 国内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保护担保行业,现行的规范基本上是国 家各有关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根据有关政策自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这些部门规章立法层次相对较低、效力有限,难以对担保行业整体和该行业所涉 及的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的规范和调整,也难以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和保护。 (2)担保行业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缺乏配套的法律支撑。 担保行业目前还没有准确的法律定位以及明确的监管机构,尚未建立准入制 度和规范的运行机制,尚未建立行业统一的风险控制和分

9、散机制,与之配套的社 会保障措施和财政政策也未到位,担保行业缺乏必要的行业管理和法律约束。 (3)担保法对担保公司的法律保护力度不够。 担保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调整担保行为的基本法,它的出台使担保业务 的开展有了法律依据。但是,担保法的立法背景是为了解决企业间债务及保 护银行的债权,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担保法是债权的 保障法,对担保人的权益保护重视不够,因此对专业性担保机构业务的开展有一 些不利的影响。而且,担保法主要调整的是一般意义上的法人或自然人之间 的担保法律关系,而对于专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服务对象、监督管理和 运作规则应该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调整。 (三)担保

10、公司的基本业务 1、公司担保业务 (1)货币市场融资担保、贸易金融 A、融资担保: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房地产开发贷款担保、项目融资担 保; B、贸易金融:国内外保理业务担保、信用证担保、商业票据担保。 (2)产品市场工程担保、经济合同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 A、工程担保:工程合同履约、招投标担保; B、履约担保:工程合同履约担保、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技术转让合同履 约担保、房地产交易担保、机动车交易担保、房屋产权过户交易担保、企业产权 过户交易安全担保、预付款/质量保证金担保、中介费/佣金担保、产品质量担保。 C、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诉前财产保全担保、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3) 资本市场担保

11、企业债券担保、信托产品担保、收购兼并/企业发起设立/并购搭桥贷款担保。 (4) 其他担保品种 设备购置、融资租赁担保、金融租赁业务; 再担保; 委托贷款担保业务; 国际融资担保; 2、个人担保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业务 转按揭担保业务 二手楼按揭贷款提前放款担保业务 转贷担保业务 一手楼楼花按揭担保业务 安居房上市贷款担保业务 拍卖房提前放款担保业务 历史遗留问题房产抵押贷款业务 军产房贷款担保业务 (2)个人汽车贷款担保业务 (3)个人信用贷款担保业务 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业务 个人证券质押融资担保业务 个人保单质押融资担保业务 个人权利质押融资担保业务 个人信用卡担保业务 (4)个人保

12、函业务 个人经济合同履约保函业务 个人支付保函业务 个人诉讼保全保函业务 个人商誉保函业务 (四)担保方式 目前,担保公司主要是以自身信用进行担保,即以连带责任保证或一般保证 方式为被担保方提供担保;但亦存在以质押、定金/保证金(在工程担保中)方 式进行担保的情形。 二、法律风险 根据风险来源不同的角度分析担保公司业务操作中的法律风险。 (一)法律、国家政策产生的法律风险 1、法律规定导致的风险 法律是调和各种利益后的产物,一部好的法律应考虑到多方面的利益。因此, 当事人在利用某一法律条文保护自身利益的同时,有可能与法律保护的其他利益 冲突。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抵押标的物在出售变卖过程中,所得款

13、项应依据法律 优先权的规定进行清偿。例如,在一定情形下,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 置权执行;职工安置费优先清偿权、工程承包人被发包人拖欠的建设工程款优先 于抵押权人及其他债权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 抵押权人受偿等等。上述情形均可能导致担保公司在代偿后无法实现抵押权。 2、法律、政策调整导致的风险 目前,我国正处于法制健全和完善时期,法律法规调整较为频繁。因此,法 律法规的调整变化可能会给担保机构带来的负面影响和不确定性因素增多;同 时,国家政策对贷款企业的经济效益、获利水平有着重大影响。如果经济金融环 境恶化、产业政策发生转变,贷款企业亦会调整经营策略,从而对担

14、保公司的业 务操作带来法律风险。 3、对特别法规定不熟悉而产生的风险 (1)出于保护妇女和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考虑,国 家制定了相应法规,例如法律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成为抵押物, 若某一担保物的价值中有些已包含了法律要特别予以重点保护的群体权益在内, 则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2)在某些行业法规亦存在特殊规定,例如烟草行业就有专门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对它的生产设备和相关机械等明确规定不能进行抵押转 让流通。若担保公司不了解该类规定,亦将承担法律风险。 (二)贷款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15、)导致的法律风险 实践中,除担保企业外,贷款人也参加对被担保人资信情况的审核,由于担 保业务的从属性以及专业性不强等原因,担保公司往往过于信赖商业银行等金融 机构对被担保人的考察,但贷款人在贷款过程中同样会存在对被担保人审查不 严、担保物核实不准、操作流程违规、抵押物估价过高、在被担保人存在违约情 形时不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等情形,从而导致担保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增加或扩 大的法律风险。 (三)被担保人、反担保人原因导致的风险 1、被担保人签订合同时的法律风险 在现今融资环境下,部分企业为获得银行贷款,存在通过编造会计资料、多 头开户、利用假印鉴支取款项、腐化银行及担保公司工作人员等方式,以此获取

16、 融资款项,给银行及担保公司带来法律风险。 2、反担保人原因导致的法律风险 (1)反担保中抵押人原因导致的风险 在反担保中,由于抵押人对抵押财产无权处分、不适当管理和使用抵押物、 擅自处分抵押物、重复抵押等行为,均会对担保公司的抵押权产生法律风险。 (2)出质人原因导致的风险 在反担保实务操作中,由于出质人原因导致担保公司质押权利益无法保障的 情形主要有: A、出质人提供的债权未有效存在导致质权未能有效设立; B、投保人用不能质押的保险单(例如财产保险单、某些人寿保险单)质押; C、被保险人质押保险单依然领取了保险金; D、合同签订后,出质人不履行质押合同义务,例如拒绝提供质权凭证、拒 绝或拖

17、延办理质权登记手续等。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以公司财产对外提供反担保的法律风险 实践中,有些借款人在提供反担保时,存在提供反担保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公司财产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但根据公司法149条规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因此,若该反担保企业公 司章程明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个人以公司财产对外提供担保;或者其 章程规定允许对外担保,但该董事或高级人员的对外担保却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 决议通过的,则担保公司与上述人员签订的担保合同可能会产无效的法律风险。 3、被担保

18、人刻意逃债的风险 担保合同生效后,不但贷款人应密切注意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担保机构同 样应积极采取保后监管措施。因为,在实践中,被担保人可能存在怠于行使其对 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导致贷款人债权或担保公司追偿权无法实现的法律风险; 另外,被担保人可能存在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 让财产对贷款人债权或担保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法律风险。 4、被担保人利用诉讼逃避债务的法律风险 在目前法制环境下,债务人利用诉讼逃避债权(即逆向利用司法权,以规避 司法对债权保护)的情形,时有发生。其主要表现有:与关联企业进行假诉讼、 假执行;与法院达成默契,将资金和财产进行虚假查封等形式。 5、被

19、担保人主体变化导致的法律风险 (1)企业合并、分立 企业合并一般会导致公司资产增加,因此会引起公司偿债能力的提高, 故担保人一般不会反对。但根据法律规定,合并后的公司对合并前的公司的债权 债务概括承继。因此,对于负债较少的公司的担保人而言,这种企业合并完全可 能造成其增加或扩大承担担保责任风险的可能性。 在企业分立过程中,经常有公司借改制为名,将优质资产剥离注册新公司, 把债务留给旧公司;或者,通过出卖有效资产、成立新公司收购原公司的有效资 产逃避债务,从而增加或扩大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风险。 (2)企业破产 根据法律规定,有限公司在破产时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债务,若其财产不足以 清偿的,则

20、相关债权人的债权将无法实现。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有的法院抬 高破产费用和职工费用,以降低受偿率;法院或清算组强行否定破产财产上的他 物权,使担保物权沦为普通债权;宣告破产前债务人非法减少可供还债的财产; 将破产财产高值低估;故意提高破产费用和税金;只清算固定资产不清算权利资 产等行为,以及担保公司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原因,都可能导致担保公司增加 或扩大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风险。 (四)担保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的法律风险 1、签订合同前审查、评估的法律风险 担保公司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对担保项目、被担保人资信、反担保标的物 合法性等进行严格审查、评估,否则将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例如,由于担保公司

21、对反担保决策文件审核不慎将产生一定的法律风险。所 谓担保决策文件是指反担保人的内部组织性文件、内部决策机关依据内部组织性 文件或者法律规定程序作出的以担保人名义向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决策性文件 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如公司章程、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法定 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和委托文件等。如果缺乏担保决策文件或者担保 决策文件存在法律瑕疵,反担保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进而影响担保责任的承 担。因此,担保公司应当审查反担保人的担保决策文件是否齐备及合法有效。 2、担保方式选择的法律风险 (1)未明确担保方式以及选择连带责任保证的风险 根据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

22、定不明确的,按照连 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担保公司应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选择何种保 证方式提供担保服务,以避免因未约定或约定不明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风险。 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时,可选择以连带责任保证或一般保证方式提供担 保。根据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 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邀请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 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 能履行的情形下,才应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若担保公司选择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则无法享受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更大。 (2)共同保证中未约定保证份额的风

23、险 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 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因此,若存在共同保证情形的,担保公司和共同保证人应与债权人明确约定 所承担的保证份额,以避免因未约定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法律风险。 (3)对外担保的风险 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a、未经国 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b、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 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c、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 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d、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 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

24、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因此,担 保公司在提供国际融资担保等业务时,应注意避免上述可能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情 形的发生,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3、反担保措施的风险 反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若违反法律规定或存在瑕疵,将有可能导 致反担保措施无效的法律风险。 (1)抵押担保的法律风险 抵押物的法律风险 抵押物必须时法律允许抵押的财产,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不得设定抵押担 保。对于法律、法规要求经过批准才能抵押的财产,则必须经过有关管理部门的 批准,完善审批手续才能设定抵押担保;对于有共有人的财产设定抵押,还得征 得共有人同意,抵押才有效。同时,应避免一物多抵押情形的发生。 抵押物

25、不足值产生的风险 财产现值随着担保期限的延伸、折旧的提取等因素影响,可能带来不等值的 情况发生。同时,利率变动的不可测性也对抵押财产价值形成影响,造成抵押财 产价值的不足值。另外,被担保人或抵押人为了自己利益,利用各种手段尽量争 取将抵押物价值抬高,而一些中介评估机构不规范的竞争,造成目前资产评估存 在虚高,使得抵押物不足值成为抵押担保的一大风险。 处理抵押物的法律风险 虽然担保公司在代偿后可以通过行使抵押权处置不动产,但这种法律权限在 现实中的实现可能因为抵押物无法顺利变现、抵押物评估价值损失等情形而大打 折扣。 抵押权未能完全生效的风险 抵押权是通过抵押合同设定的,抵押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将

26、直接导致抵押权 不受法律保护,抵押权无法实现。并且,抵押权需要登记才能生效,产生公示和 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在实践中,很多担保公司都忽视抵押物的登记。当 然,担保公司未办理登记的原因很多,例如:登记遇到障碍;因评估、登记费用 太高、手续麻烦未办理登记;有些登记部门不规范,登记不明确或做假登记等, 最终导致担保公司在代偿后无法顺利实现抵押权。 (2)质押担保的法律风险 在担保业务操作中,被担保人提供的质押担保主要有债权、保单、股票(份)、 仓单、应收债款等不同质权标的物。上述质权标的物存在法律风险有: 票据质押中,因各家银行做法缺乏统一规发,导致票据质押的结算纠纷; 出质人用假报单投保;

27、因法律对特定人员的股票转让进行限制所导致的法律风险; 忽略股份和股票质押的不同特点而导致质押无效; 外商股权质押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仓单本身记载事项欠缺所导致的法律风险。 (3)关于应收债款质押的法律风险 应收帐款质押担保方式作为一种债权方式的担保,较之物的担保和人的保证 担保方式来说,担保效力较弱。其存在的法律风险有: 作为出质人的反担保人经济实力较弱,债务人信用状态不明; 用作质押的应收账款诉讼时效期限与担保期限不一致; 出质人与债务人在商业合同中约定的销售义务承担(如售后服务、商品质 量、交货方式、交货期限、交货地点等方面)引起纠纷,影响应收账款的收取。 4、合同内容设置不完善的法律

28、风险 虽然当事人是否违约与合同设置是否严密并无绝对关系,但合同条款设置的 严密和完善却能在一定程度规避或减少当事人违约情形的发生。实践中,由于担 保公司未在担保合同等文件中对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的企业经营信息疲劳义务、 资产转让限制、关联交易限制、利润分配比例限制等内容进行规定,导致其增加 或扩大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风险。 5、追偿权实现的法律风险 该类法律风险主要指担保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被担保人、反担保人、共 同保证人追偿时存在的风险,主要分为: (1)在诉讼过程中,其可能因为缺乏细致的论证、导致起诉的主体不正确; 未能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导致执行难。 (2)在审判过程中因为举证问题、时限

29、问题导致无法完成证明责任或违反 法律规定,导致对自己不利后果。 (3)在判决作出后,未能及时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或虽及时行使权利,但被 执行人财产发生变化等风险,使其合法权益最终无法得到保障。 (五)特殊担保业务法律风险 1、财产保全担保业务法律风险 财产保全担保有两种,一是申请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时,向人 民法院提供的保证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 二是被申请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保证履行将 来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担保。 现实中,不少当事人由于没有足够的财产提供担保,或者由于资金要用于日 常经营周转,寻找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也有

30、不少困难,从而要求担保公司提供诉 讼保全的担保服务。 (1)诉讼保全担保业务可能面临的代偿风险有两种:第一,申请人申请诉 讼保全不当并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担保公司代申请人偿付被申请人相应的损 失;第二,被申请人通过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解除诉讼保全,后不履行生效判 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担保公司代其履行。显而易见,后一风险大于前一风险。 (2)另外,因为主合同一般都有约定的履行期限,一般担保的担保期限是 比较容易确定的。而在诉讼保全担保中,虽然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处分 自己的权利来影响诉讼进程,但担保期限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受到人民法院审理期 限的影响。一般而言,只要案件没有通过审理和执行两个阶

31、段,诉讼保全担保责 任就不能解除。而关于审理和执行的期限,我国民事诉讼法只作了一些最长 期限的限制性规定,实践中还常常出现超期审理、久拖不决的情况。并且,二审 终审制也常常因为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置而被架空,诉讼也会因此而变得遥遥无 期。这些对于担保公司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时确定担保期限、预测担保风险和 确定担保费用等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三、风险防范措施 根据担保流程管理角度设计风险防范措施。 (一)合同签订的风险防范 1、合同签订前的风险防范:风险识别 (1)担保项目调查 担保项目调查工作是担保程序的基础阶段,其直接影响担保的最终审批决策 以及未来潜在的法律风险。担保项目调查必须采取实地调查与信

32、用分析相结合的 方法,业务人员通过实地调查获取第一手资料后,在通过信用量化分析,全面掌 握担保申请人的经营情况、风险承受能力和还款能力。调查内容包括: 担保项目背景 担保公司可通过分别与被担保人的主要经营者交谈、询问和了解担保项目背 景、资金缺口及融资需求情况、借款的原因、用途、用款计划、还款来源、还款 意愿、到期还款是否有压力等。 被担保企业基本情况 A、企业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权结构、关联企业、分支机构、近三年的 主营业务、股权、注册资本等变动及原因; B、被担保人主要领导人的信用状况和能力、主要经营者的工作经历和素质、 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 C、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产品市场情况、市场竞争

33、优劣势、在行业中的地位、 行业竞争情况、上下游渠道购销情况; D、财务状况,包括固定资产情况、产权是否齐全、是否抵押、销售模式、 结算方式、应收账款周期、对外担保和负债情况、银行借款情况、收入的来源和 构成、上一年及今年本期收入水平利润等; E、被担保人能提供的反担保情况以及可承受的担保费率等。 财务、会计资料的审核和分析 重点调查企业的财务状况、核实收入与盈利能力水平,关注其财务信息的真 实性、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对未来的现金流量进行科学的预测。对财务状况的审核, 应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主要核实以下内容:了解企业的主要会计政策,是否 按会计准则记账;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备并得到有效执行;核实

34、收入、成本、 资产、负债、权益是否有虚假;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意见部分。通过查询企业 及其关联企业的贷款卡纪录,核实其贷款偿还及信用情况。 相关书面材料的核实 通过向财务经理或主管会计咨询、核实前述情况,并要求提供有关书面证明 材料。担保公司的项目调查人员应核对企业提供的各种证件的复印件是否和原件 一致、复印的资料是否加盖公章、需年审的是否年审、是否有效真实;财务报表 是否由合法中介机构出具了审计报告、是否为无保留意见报告,对有关文件的相 关内容要核对一致,法律关系、逻辑关系要正确,通过对客户所提供的各种材料 的审核,了解担保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 抵押物权利状况调查 对被担保人和反担

35、保人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进行现场勘查,核实质押、抵 押物的数量、质量;同时,还应到担保物所在地去核实,到产权登记部门去查证 确认真实权利状况。 A、以房地产抵押的,要察看抵押物权凭证的原件、面积、用途、结构、购 买或竣工日期,了解其原价、周边环境。 B、以动产抵押的,要察看抵押物的规格、型号、质量、原价和净值、用途 折旧率等。 C、以债券、存单、提单等质押的,要察看权利凭证原件、辨别真伪;以应 收债款质押的,还应与债务人进行核实,并签署相关协议。 通过其他手段了解申请企业的信用及经营情况。 例如询问其开户和贷款银行、打印贷款卡信用记录资料、借助网络包括其公 司网站查询、询问该公司内部员工、询问

36、其上下游企业及关联公司等多方面掌握、 印证申请担保企业情况;还可借助有关专业机构的人才、技术与经验,提高自身 的信用调查与分析能力和对担保风险的有效识别和控制能力。如探索与专业信用 服务机构共同组建具有高级专业水平的企业信用评级机构,通过信用评级建立企 业信用档案,使项目审批公正透明,努力减免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法律风险。 (2)担保文件审查(以公司的担保决策文件为例) 实务操作中,对反担保人提供的文件,需要重点审查要点有: 公司章程 A、反担保人应当提供内容完整,加注“真实有效”字样和提供章程的日期, 并在上述记载上加盖反担保人公章的复印件。 B、根据章程确认反担保人关于担保决策的内部决策机

37、关的职权范围、议事 方式、表决程序以及有权代表反担保人签署担保合同的有权签字人。 C、章程中应当没有禁止担保的规定。如果章程中有限制担保的规定,反担 保人的担保行为或者有关担保决策文件不得违反上述规定。 D、原则上,公司不得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但是,如 果确需接受此类担保的,公司章程必须对此明确规定或者反担保人必须出具股东 会(大会)同意担保的决议。 股东会(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根据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会(大会)或董事会作出本次担保行为决议的, 反担保人应当出具股东会(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身

38、份证号码,与工商管理机 关颁发的或其他有权机关颁发的反担保人主体资格证明的记载内容一致;应当加 盖担保人公章;担保合同签订日应当在证明书有效期限之内。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是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签订担保合同 等特定民事法律行为的书面文件,审查要点如下: A、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授权范围和期限等内容。 B、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授权范围和期限等内容。 C、担保合同签订日应当在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授权期限之内。 D、应当提供经授信经办人员核对与原件一致的、并由反担保人加盖公章的 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诉讼保全担保

39、业务的审查 在前期审查阶段,首先要审查企业营业执照、起诉状及其相关的证据材料或 能够证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的其他文书材料、诉讼保全申请书、律师提 供的法律意见书和被申请人营业执照等基本资料。 如果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还须对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通知及其他诉讼 文书进行审查,重点在于查明:是否存在诉讼争议,且争议的解决是否具有财 产给付之内容;是否具备诉讼保全的理由,如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 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是否具备原告的主体 资格;诉讼请求是否适当以及证据材料是否确实、充分;被申请人是否为适 格的被告,以及申请保全的财产权属是否明确。 2、合同条款

40、设置的风险防范 担保公司对被担保人整体进行信用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基本前提在于获得 其企业情况和经营信息,因此建议在合同中设定被担保人的上述信息披露义务, 包括关联企业、关联交易以及对外担保情况等;同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产转让、 担保物处理、关联交易、利润分配等事宜进行明确约定,并设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以便在担保过程中能及时掌握及规范被担保人的相关行为,达到降低法律风险的 目的。 3、反担保措施的法律风险防范 (1)在反担保中,除应对反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物的权属进行严格审 查外,还应据实核定担保物品的实际价格,避免估值虚高情形发生。 (2)应及时办理抵押、质押的登记公示手续,以保证抵押权、质押权能发 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3)要求关联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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