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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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推动创业促就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38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100号)、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通知(福银200921号)等

2、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市财政部门设立担保基金担保,由特定的借款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适当反担保,财政予以全额贴息,经办银行按规定的贷款程序发放,以解决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从事合法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一项政策性贷款业务。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期限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小额担保贷款个人对象范围为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我市生源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复退役军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关于做好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闽劳社文200

3、514号)规定认定。第四条 贷款对象应具备条件1、持有本市户籍证明和身份证;2、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应持有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持有市人事局核发的普通大中专院校生源毕业生信息登记证;复退役军人应持有军人转业证或军人退伍证。3、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培训机构的职业技能培训、“1+1群”创业培训,取得相关培训证书,或持有所投资行业所必需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4、所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备还贷能力,能提交相应创业可行性分析报告;5、创办的实体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所投资行业要求的其他证照;6、可提供反担保;7、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第五

4、条 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范围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范围为我市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对象条件的个人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所从事(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行业外)的合法经营活动。第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和期限经办银行对个人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银行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每人申请使用小额担保贷款只限一次。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企业,经办银行可根据企业实际经营需求

5、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优惠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小额担保贷款到期确需展期的,由经办银行在满足审批条件的情况下予以展期,贷款可展期1次,期限不超过1年。小额担保贷款逾期、展期不再享受财政贴息。第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和反担保市财政从就业资金拨出专款设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作为特定借款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保证金。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可以自己或他人财产提供抵、质押作为反担保,也可由年收入不低于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以完税证明为准)、具有户籍的居民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应达到贷款金额的30%,具体审批条件由借贷双方

6、商定。第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由市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本管理办法发布之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小额担保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第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在厦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可开办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承办网点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小额担保贷款银行经办网点和联系电话应通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第三章 贷款流程第十条 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备齐本办法第四

7、条规定文本后,向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索取或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自行下载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填写个人基本资料,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第十一条 街道推荐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应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初审,认定后在申请人提交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向经办银行做出推荐。初审手续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二条 银行审贷经办银行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和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推荐材料独立进行审贷,办理担保(反担保)手续并发放贷款。经办银行审贷手续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三条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前,应向市

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由其认定后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小企业持该证明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第十四条 贷后管理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小额担保贷款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并依据借款合同约定方式按时归还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出现逾期,经办银行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通知担保人代为偿还,并可通过诉讼手段进行追偿;以抵、质押形式提供反担保的,由经办银行对抵、质押物进行处理、清偿。第十五条 贴息申请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市级分行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经办银行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贴息资金。第十六条 数据统计各经办银行应单独设立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台账,接

9、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市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经办银行要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统计、调查工作,加强数据核对,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做到全面、准确、真实地反映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第四章 担保基金第十七条 担保基金由市财政部门指定存储在小额担保贷款开展较好的经办银行。担保基金指定存储银行应做好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与财政部门的定期核对工作。第十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小额担保贷款根据最终损失按2:8的比例由经办银行和担保基金共同分担。担保基金指定存储银行应积极配合完成担保基金代偿工作。第十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出现风险后,根据小额担保贷款对象所在的辖区,由市、区财

10、政按照6:4的比例分担相应的责任风险,通过年终体制结算。第二十条 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担保基金的管理进行监督。第五章 信用社区第二十二条 探索建立健全“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全方位可持续发展。市信用社区创建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将另文下发。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三条 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奖补机制市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年度评先制度,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经办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市

11、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安排奖补资金。第二十四条 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核情况可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和小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小额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资金的,依法追究借款人和小企业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经办银行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能,导致骗取银行贷款和财政贴息资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经办银行等机构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银行贷款和贴息资金,登记借款人和小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发布之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小额担保贷款(含其他形式的担保贷款),仍按原文件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试行办法(银2003257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试行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银2005102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银2007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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